DB4403 T 214-2021 医务社会工作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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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3.0 8 0C C S A 1 6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指 南G u i d e l i n e s o f m e d i c a l s o c i a l w o r k s e r v i c e2 0 2 1-1 2-2 2 发 布 2 0 2 2-0 1-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2、和 定 义.14 服 务 原 则.25 服 务 内 容.26 服 务 方 法.57 服 务 过 程.58 服 务 管 理.89 服 务 保 障.8附 录 A(规 范 性)社 会 工 作 通 用 服 务 原 则.1 0附 录 B(规 范 性)服 务 管 理 基 本 要 求.1 1附 录 C(规 范 性)信 息 化 建 设 与 服 务 档 案 管 理 基 本 要 求.1 3参 考 文 献.1 4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3、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民 政 局、深 圳 市 社 会 工 作 者 协 会、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深 圳 医 院 协 会医 院 社 会 工 作 暨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分 会、深 圳 市 龙 岗 区 春 暖 社 工 服 务 中 心、深 圳 市 技 术 资 料 开 发 供 应 站、深圳 市 人 民 医 院、深 圳 市 儿 童 医 院、深 圳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北 京 大 学 深 圳 医 院、深 圳 市 中 医 院、深 圳 市 妇幼 保 健 院、香 港 大 学
4、深 圳 医 院、深 圳 市 康 宁 医 院、龙 岗 中 心 医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吴 远 翔、叶 征 航、林 莲 英、谢 佳 洁、陈 汝 青、高 丽 媛、李 检 阅、曾 碧 静、周 千程、钟 宇 灵、林 隆 杰、吴 文 湄、林 俊 拔、毛 立 军、贺 敬 松、于 丹、孙 阳 阳、丁 军、郭 盛。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I I I引 言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国 家 中 医 药 局 2 0 1 7 年 1 2 月 下 发 了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医 药 局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改 善 医疗 服 务 行 动 计 划(2 0 1 8-2
5、 0 2 0 年)的 通 知,要 求 自 2 0 1 8 年 起,医 疗 机 构 要 建 立 医 务 社 工 和 志 愿 者 制 度。2 0 1 8 年 1 0 月 1 0 日 广 东 省 卫 生 计 生 委、广 东 省 中 医 药 局 发 布 了 广 东 省 进 一 步 改 善 医 疗 服 务 行 动 计 划 实 施方 案(2 0 1 8-2 0 2 0 年),提 出 医 疗 机 构 要 推 广 医 务 社 工 服 务,完 善 医 务 社 工 岗 位 及 管 理 的 相 关 制 度,到 2 0 2 0 年 底,全 省 至 少 9 0%的 三 级 医 院 设 立 医 务 社 工 岗 位,3 0
6、%的 三 级 医 院 设 立 医 务 社 工 部 门,配 备 专职 医 务 社 工,该 文 件 的 出 台 意 味 着 广 东 已 在 全 省 推 行 医 务 社 工 模 式。2 0 2 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深 圳 经 济特 区 健 康 条 例,要 求 市、区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引 导 社 会 工 作 者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心 理 服 务,开 展 医 务社 工 服 务。这 些 文 件 的 出 台 显 示 出 国 家 越 来 越 重 视 医 疗 服 务 中 的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为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医 疗 卫
7、生 服 务 中 的 作 用,总 结 推 广 深 圳 市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实 务 经 验,规 范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基 本 开 展 条 件 和 工 作 内 容,正 确 引 导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行 为,切 实 保 障 医 务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质 量,促 进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规 范 化 与 科 学 化,特 制 定 本 文 件。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1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服 务 原 则、服 务 内
8、 容、服 务 方 法、服 务 过 程、服 务 管 理 和 服 务 保障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深 圳 市 范 围 内 面 向 有 需 要 的 病 患(包 括 患 者、康 复 者)及 其 家 属、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开 展 的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9、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M Z/T 0 5 92 0 1 4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项 目 绩 效 评 估 指 南M Z/T 0 9 42 0 1 7 社 会 工 作 方 法 个 案 工 作M Z/T 0 9 52 0 1 7 社 会 工 作 方 法 小 组 工 作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全 病 程 管 理 i n t e g r a t e d c a s e m a n a g e m e n t在 有 限 的 资 源 条 件 下,对 病 患 资 源 进 行 高 度 个 体 化 整 合,并 为 病 患 提 供 医
10、疗、心 理、社 会 等 方 面 服务 的 管 理 模 式。3.2照 顾 者 c a r e g i v e r为 病 患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注:包括正式照顾者和非正式照顾者。正式照顾者包括保姆、护工、监护人、授权人,非正式照顾者包括家属、朋辈等。3.3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m e d i c a l s o c i a l w o r k s e r v i c e运 用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理 念 与 方 法,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以 疾 病 适 应、压 力 缓 解 以 及 健 康 知 识 宣 教 为 目 的 的专 业 服 务。3.4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11、m e d i c a l s o c i a l w o r k e r持 有 国 家 颁 发 的 社 会 工 作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且 从 事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社 会 工 作 人 员。3.5社 会 服 务 机 构 s o c i a l s e r v i c e o r g a n i z a t i o n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2自 然 人、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为 了 提 供 社 会 服 务,主 要 利 用 非 国 有 资 产 成 立 的 非 营 利 性 法 人。4 服 务 原 则4.1 通 用 服 务 原 则医 务 社
12、 会 工 作 者 向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服 务 时 所 遵 循 的 通 用 服 务 原 则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规 定。4.2 特 定 服 务 原 则4.2.1 病 患 自 决 原 则承 认 病 患 有 自 己 选 择 和 决 定 如 何 处 理 其 自 身 问 题 的 权 利。4.2.2 病 患 利 益 优 先 原 则尊 重 病 患 及 家 庭,以 病 患 利 益 和 需 要 为 优 先 考 量,最 大 限 度 保 护 病 患 权 益。4.2.3“医-护-社”跨 专 业 团 队 合 作 原 则与 医 生、护 士 等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 开 展 跨 专 业 团 队 合
13、 作,满 足 病 患 及 家 属 的 多 元 化 需 求。4.2.4 公 共 卫 生 资 源 差 异 分 配 原 则认 可 病 患 的 差 异,使 其 获 得 公 平 的 公 共 卫 生 资 源 配 置。5 服 务 内 容5.1 院 前 服 务5.1.1 门 诊 服 务为 来 院 就 医 病 患 提 供 指 导,使 病 患 顺 利 就 医,且 尽 快 获 得 诊 断 信 息,为 治 疗 做 好 准 备。5.1.2 入 院 准 备 服 务入 院 准 备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指 导 病 患 准 备 门 诊 病 历、相 关 检 查 报 告 单、社 会 保 障 卡、身 份 证、生
14、活 用 品 等 及 其 它 入 院 所 需物 资,办 理 入 院 手 续;协 助 病 患 与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 交 流 疾 病 情 况,促 进 其 对 自 身 疾 病 的 了 解,并 在 治 疗 费 用、治 疗时 长 及 预 后 概 况 等 方 面 有 所 准 备。5.2 入 院 适 应 服 务5.2.1 医 院 环 境 熟 悉 与 融 入医 院 环 境 熟 悉 与 融 入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协 助 病 患 了 解 自 身 所 在 科 室 的 概 况,如 病 区 环 境、患 者 管 理 制 度、院 内 外 生 活 服 务 等;协 助 病 患 与 同 病 房 或 同
15、类 型 疾 病 病 友 建 立 互 动 与 交 流,搭 建 病 友 互 助 支 持 网 络。5.2.2 入 院 资 讯 与 健 康 宣 教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3入 院 资 讯 与 健 康 宣 教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为 病 患 提 供 入 院 资 讯 及 资 源 服 务,包 括 社 工 服 务、志 愿 者 服 务、医 疗 救 助 资 源 以 及 医 疗 团 队 等信 息,协 助 病 患 获 得 最 适 切 的 资 讯 及 资 源;为 入 院 病 患 提 供 健 康 教 育,引 导 病 患 了 解 自 身 疾 病,在 饮 食、运 动、治 疗、预 后
16、等 方 面 有 较 全面 的 认 识 与 准 备;协 助 病 患 认 识 并 掌 握 自 身 疾 病 的 护 理 及 康 复 技 巧。5.2.3 相 关 政 策 宣 导相 关 政 策 宣 导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提 供 工 伤 保 险、劳 动 法 规、职 业 病 防 治 与 认 定、社 保 政 策 等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资 讯 的 宣 教 活 动,协助 病 患 了 解 并 掌 握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资 讯,提 升 其 处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能 力;为 有 就 医 经 济 困 难 的 病 患 和 家 庭 提 供 相 关 疾 病 救 助 基 金 的 资 源 和 服 务
17、,缓 解 病 患 及 家 庭 的 就 医经 济 压 力;根 据 病 患 的 需 要,为 病 患 提 供 媒 体 资 源 与 倡 导 服 务。5.2.4 心 理 与 情 绪 辅 导心 理 与 情 绪 辅 导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为 发 生 突 发 意 外、长 期 患 慢 性 病、肿 瘤、癌 症 等 情 形 的 病 患 及 家 庭 提 供 心 理 辅 导;为 临 终 患 者 或 丧 亲 家 属 提 供 情 绪 支 持 服 务;为 病 患 家 属 提 供 心 理 舒 缓 服 务,减 轻 家 属 心 理 压 力;为 发 生 危 机 的 病 患 和 家 属 提 供 情 绪 支 持 服 务;为
18、 陷 入 医 患 问 题 的 病 患 和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 提 供 情 绪 缓 解 服 务。5.3 住 院 支 持 服 务5.3.1 个 案 就 医 建 档 服 务通 过 查 房、病 患 自 主 求 助、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 转 介 等 方 式,建 立 服 务 档 案,进 行 跟 踪 管 理 服 务。5.3.2 制 定 治 疗 与 康 复 计 划制 定 治 疗 与 康 复 计 划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协 助 有 需 要 的 病 患 与 医 疗 团 队 沟 通,推 进 病 患 与 家 属 做 好 疾 病 治 疗 与 康 复 的 安 排 与 管 理;协 助 病
19、患 和 家 属 与 医 疗 团 队 沟 通 治 疗 与 康 复 计 划;协 助 病 患 和 家 属 理 解 并 接 纳 治 疗 与 康 复 计 划,做 好 心 理 调 适。5.3.3 疾 病 治 疗 与 康 复疾 病 治 疗 与 康 复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协 助 病 患 了 解 自 身 治 疗 进 程 与 预 后 情 况;协 助 病 患 做 好 治 疗 中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减 少 并 发 症 的 出 现;协 助 病 患 获 得 疾 病 治 疗 过 程 中 的 知 识,增 加 对 疾 病 的 了 解;协 助 病 患 家 属 掌 握 护 理 知 识 和 技 巧,提 高 家
20、 属 照 护 能 力;协 助 病 患 与 家 属 做 好 康 复 知 识 和 技 巧 的 学 习;协 助 病 患 与 家 属 做 好 疾 病 预 后 的 各 项 准 备;协 助 病 患 做 好 康 复 计 划,包 括 出 院 安 排、居 家 环 境 评 估、康 复 安 排 与 进 度、定 期 接 受 康 复 效 果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4评 估 等,提 高 病 患 的 康 复 主 动 性 与 积 极 性。5.3.4 医 患 沟 通医 患 沟 通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协 助 病 患 做 好 日 常 与 医 疗 团 队 的 互 动 与 沟 通,提 高 病
21、 患 对 诊 疗 的 依 从 性;协 助 对 治 疗 费 用、疾 病 诊 疗 等 方 面 有 疑 惑 的 病 患 和 家 属,开 展 医 患 沟 通 工 作;协 助 已 引 发 医 患 纠 纷 的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 与 病 患,在 双 方 授 权 的 情 况 下,开 展 医 患 调 解 工 作;协 助 科 室 开 展 医 疗 服 务 满 意 度 调 查,收 集 病 患 对 医 疗 服 务 的 满 意 度 情 况。5.3.5 病 患 关 爱 服 务病 患 关 爱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结 合 传 统 节 日、纪 念 日 等,开 展 病 患 关 爱 与 慰 问 活
22、动;协 助 病 患 实 现 心 愿 或 未 了 愿 望。5.3.6 医 疗 救 助 服 务医 疗 救 助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链 接 民 政 救 助 部 门、残 障 部 门、妇 联 组 织、工 会 组 织 以 及 媒 体、慈 善 会、红 十 字 会、专 科 疾 病救 助 基 金 和 网 络 筹 款 等 资 源,为 就 医 困 难 病 患 筹 集 医 疗 资 金;根 据 病 患 与 家 属 实 际 需 求,协 助 病 患 及 家 属 链 接 必 要 的 生 活 物 资;协 助 工 伤 病 患 获 得 有 关 工 伤 知 识、工 伤 赔 偿 等 服 务;协 助“三 无”病 患
23、获 得 妥 善 安 置。5.4 出 院 康 复 服 务5.4.1 出 院 准 备 服 务出 院 准 备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协 助 病 患 了 解 出 院 安 排;与 医 疗 团 队 一 起,协 助 病 患 及 家 属 制 定 出 院 计 划;协 助 病 患 和 家 属 了 解 出 院 手 续;与 医 疗 团 队 一 起,向 病 患 确 认 出 院 计 划 的 要 求 与 安 排,征 得 病 患 的 意 见 并 修 改 完 善;协 助 及 对 接 符 合 病 患 的 社 区 康 复 资 源;定 期 回 访,了 解 病 患 出 院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身 体 康
24、复 情 况,并 提 供 必 要 的 医 疗、心 理 与 康 复 支持 和 指 导。5.4.2 定 期 家 庭 访 视 服 务定 期 家 庭 访 视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根 据 病 患 的 出 院 和 康 复 计 划,进 行 居 家 康 复 访 视;为 居 家 康 复 的 病 患 提 供 康 复 指 导 工 作。5.4.3 跟 进 康 复 治 疗 计 划跟 进 康 复 治 疗 计 划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根 据 出 院 要 求 与 康 复 计 划,协 助 病 患 获 得 康 复 支 持;为 病 患 提 供 心 理 与 情 绪 支 持,鼓 励 病 患 积 极 面 对
25、 康 复 的 困 难 与 挑 战;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5 针 对 康 复 欠 佳 的 病 患,协 助 病 患 从 心 理 层 面 接 纳,并 寻 求 与 疾 病 共 适 的 生 活 方 式;为 有 需 要 的 患 者 进 行 社 区 资 源 匹 配 及 转 介。5.4.4 传 授 居 家 自 护 技 能传 授 居 家 自 护 技 能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指 导 病 患 做 好 居 家 康 复 训 练;指 导 病 患 家 属 学 习 并 掌 握 居 家 照 顾 与 护 理 技 巧。6 服 务 方 法6.1 通 用 服 务 方 法医 务 社 会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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