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0 8 0C C S A 1 6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指 南G u i d e l i n e s o f m e d i c a l s o c i a l w o r k s e r v i c e2 0 2 1-1 2-2 2 发 布 2 0 2 2-0 1-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2、和 定 义.14 服 务 原 则.25 服 务 内 容.26 服 务 方 法.57 服 务 过 程.58 服 务 管 理.89 服 务 保 障.8附 录 A(规 范 性)社 会 工 作 通 用 服 务 原 则.1 0附 录 B(规 范 性)服 务 管 理 基 本 要 求.1 1附 录 C(规 范 性)信 息 化 建 设 与 服 务 档 案 管 理 基 本 要 求.1 3参 考 文 献.1 4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3、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民 政 局、深 圳 市 社 会 工 作 者 协 会、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深 圳 医 院 协 会医 院 社 会 工 作 暨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分 会、深 圳 市 龙 岗 区 春 暖 社 工 服 务 中 心、深 圳 市 技 术 资 料 开 发 供 应 站、深圳 市 人 民 医 院、深 圳 市 儿 童 医 院、深 圳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北 京 大 学 深 圳 医 院、深 圳 市 中 医 院、深 圳 市 妇幼 保 健 院、香 港 大 学
4、深 圳 医 院、深 圳 市 康 宁 医 院、龙 岗 中 心 医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吴 远 翔、叶 征 航、林 莲 英、谢 佳 洁、陈 汝 青、高 丽 媛、李 检 阅、曾 碧 静、周 千程、钟 宇 灵、林 隆 杰、吴 文 湄、林 俊 拔、毛 立 军、贺 敬 松、于 丹、孙 阳 阳、丁 军、郭 盛。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I I I引 言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国 家 中 医 药 局 2 0 1 7 年 1 2 月 下 发 了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医 药 局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改 善 医疗 服 务 行 动 计 划(2 0 1 8-2
5、 0 2 0 年)的 通 知,要 求 自 2 0 1 8 年 起,医 疗 机 构 要 建 立 医 务 社 工 和 志 愿 者 制 度。2 0 1 8 年 1 0 月 1 0 日 广 东 省 卫 生 计 生 委、广 东 省 中 医 药 局 发 布 了 广 东 省 进 一 步 改 善 医 疗 服 务 行 动 计 划 实 施方 案(2 0 1 8-2 0 2 0 年),提 出 医 疗 机 构 要 推 广 医 务 社 工 服 务,完 善 医 务 社 工 岗 位 及 管 理 的 相 关 制 度,到 2 0 2 0 年 底,全 省 至 少 9 0%的 三 级 医 院 设 立 医 务 社 工 岗 位,3 0
6、%的 三 级 医 院 设 立 医 务 社 工 部 门,配 备 专职 医 务 社 工,该 文 件 的 出 台 意 味 着 广 东 已 在 全 省 推 行 医 务 社 工 模 式。2 0 2 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深 圳 经 济特 区 健 康 条 例,要 求 市、区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引 导 社 会 工 作 者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心 理 服 务,开 展 医 务社 工 服 务。这 些 文 件 的 出 台 显 示 出 国 家 越 来 越 重 视 医 疗 服 务 中 的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为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医 疗 卫
7、生 服 务 中 的 作 用,总 结 推 广 深 圳 市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实 务 经 验,规 范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基 本 开 展 条 件 和 工 作 内 容,正 确 引 导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行 为,切 实 保 障 医 务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质 量,促 进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规 范 化 与 科 学 化,特 制 定 本 文 件。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1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服 务 原 则、服 务 内
8、 容、服 务 方 法、服 务 过 程、服 务 管 理 和 服 务 保障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深 圳 市 范 围 内 面 向 有 需 要 的 病 患(包 括 患 者、康 复 者)及 其 家 属、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开 展 的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9、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M Z/T 0 5 92 0 1 4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项 目 绩 效 评 估 指 南M Z/T 0 9 42 0 1 7 社 会 工 作 方 法 个 案 工 作M Z/T 0 9 52 0 1 7 社 会 工 作 方 法 小 组 工 作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全 病 程 管 理 i n t e g r a t e d c a s e m a n a g e m e n t在 有 限 的 资 源 条 件 下,对 病 患 资 源 进 行 高 度 个 体 化 整 合,并 为 病 患 提 供 医
10、疗、心 理、社 会 等 方 面 服务 的 管 理 模 式。3.2照 顾 者 c a r e g i v e r为 病 患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注:包括正式照顾者和非正式照顾者。正式照顾者包括保姆、护工、监护人、授权人,非正式照顾者包括家属、朋辈等。3.3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m e d i c a l s o c i a l w o r k s e r v i c e运 用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理 念 与 方 法,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以 疾 病 适 应、压 力 缓 解 以 及 健 康 知 识 宣 教 为 目 的 的专 业 服 务。3.4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11、m e d i c a l s o c i a l w o r k e r持 有 国 家 颁 发 的 社 会 工 作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且 从 事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社 会 工 作 人 员。3.5社 会 服 务 机 构 s o c i a l s e r v i c e o r g a n i z a t i o n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2自 然 人、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为 了 提 供 社 会 服 务,主 要 利 用 非 国 有 资 产 成 立 的 非 营 利 性 法 人。4 服 务 原 则4.1 通 用 服 务 原 则医 务 社
12、 会 工 作 者 向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服 务 时 所 遵 循 的 通 用 服 务 原 则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规 定。4.2 特 定 服 务 原 则4.2.1 病 患 自 决 原 则承 认 病 患 有 自 己 选 择 和 决 定 如 何 处 理 其 自 身 问 题 的 权 利。4.2.2 病 患 利 益 优 先 原 则尊 重 病 患 及 家 庭,以 病 患 利 益 和 需 要 为 优 先 考 量,最 大 限 度 保 护 病 患 权 益。4.2.3“医-护-社”跨 专 业 团 队 合 作 原 则与 医 生、护 士 等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 开 展 跨 专 业 团 队 合
13、 作,满 足 病 患 及 家 属 的 多 元 化 需 求。4.2.4 公 共 卫 生 资 源 差 异 分 配 原 则认 可 病 患 的 差 异,使 其 获 得 公 平 的 公 共 卫 生 资 源 配 置。5 服 务 内 容5.1 院 前 服 务5.1.1 门 诊 服 务为 来 院 就 医 病 患 提 供 指 导,使 病 患 顺 利 就 医,且 尽 快 获 得 诊 断 信 息,为 治 疗 做 好 准 备。5.1.2 入 院 准 备 服 务入 院 准 备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指 导 病 患 准 备 门 诊 病 历、相 关 检 查 报 告 单、社 会 保 障 卡、身 份 证、生
14、活 用 品 等 及 其 它 入 院 所 需物 资,办 理 入 院 手 续;协 助 病 患 与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 交 流 疾 病 情 况,促 进 其 对 自 身 疾 病 的 了 解,并 在 治 疗 费 用、治 疗时 长 及 预 后 概 况 等 方 面 有 所 准 备。5.2 入 院 适 应 服 务5.2.1 医 院 环 境 熟 悉 与 融 入医 院 环 境 熟 悉 与 融 入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协 助 病 患 了 解 自 身 所 在 科 室 的 概 况,如 病 区 环 境、患 者 管 理 制 度、院 内 外 生 活 服 务 等;协 助 病 患 与 同 病 房 或 同
15、类 型 疾 病 病 友 建 立 互 动 与 交 流,搭 建 病 友 互 助 支 持 网 络。5.2.2 入 院 资 讯 与 健 康 宣 教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3入 院 资 讯 与 健 康 宣 教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为 病 患 提 供 入 院 资 讯 及 资 源 服 务,包 括 社 工 服 务、志 愿 者 服 务、医 疗 救 助 资 源 以 及 医 疗 团 队 等信 息,协 助 病 患 获 得 最 适 切 的 资 讯 及 资 源;为 入 院 病 患 提 供 健 康 教 育,引 导 病 患 了 解 自 身 疾 病,在 饮 食、运 动、治 疗、预 后
16、等 方 面 有 较 全面 的 认 识 与 准 备;协 助 病 患 认 识 并 掌 握 自 身 疾 病 的 护 理 及 康 复 技 巧。5.2.3 相 关 政 策 宣 导相 关 政 策 宣 导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提 供 工 伤 保 险、劳 动 法 规、职 业 病 防 治 与 认 定、社 保 政 策 等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资 讯 的 宣 教 活 动,协助 病 患 了 解 并 掌 握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资 讯,提 升 其 处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能 力;为 有 就 医 经 济 困 难 的 病 患 和 家 庭 提 供 相 关 疾 病 救 助 基 金 的 资 源 和 服 务
17、,缓 解 病 患 及 家 庭 的 就 医经 济 压 力;根 据 病 患 的 需 要,为 病 患 提 供 媒 体 资 源 与 倡 导 服 务。5.2.4 心 理 与 情 绪 辅 导心 理 与 情 绪 辅 导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为 发 生 突 发 意 外、长 期 患 慢 性 病、肿 瘤、癌 症 等 情 形 的 病 患 及 家 庭 提 供 心 理 辅 导;为 临 终 患 者 或 丧 亲 家 属 提 供 情 绪 支 持 服 务;为 病 患 家 属 提 供 心 理 舒 缓 服 务,减 轻 家 属 心 理 压 力;为 发 生 危 机 的 病 患 和 家 属 提 供 情 绪 支 持 服 务;为
18、 陷 入 医 患 问 题 的 病 患 和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 提 供 情 绪 缓 解 服 务。5.3 住 院 支 持 服 务5.3.1 个 案 就 医 建 档 服 务通 过 查 房、病 患 自 主 求 助、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 转 介 等 方 式,建 立 服 务 档 案,进 行 跟 踪 管 理 服 务。5.3.2 制 定 治 疗 与 康 复 计 划制 定 治 疗 与 康 复 计 划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协 助 有 需 要 的 病 患 与 医 疗 团 队 沟 通,推 进 病 患 与 家 属 做 好 疾 病 治 疗 与 康 复 的 安 排 与 管 理;协 助 病
19、患 和 家 属 与 医 疗 团 队 沟 通 治 疗 与 康 复 计 划;协 助 病 患 和 家 属 理 解 并 接 纳 治 疗 与 康 复 计 划,做 好 心 理 调 适。5.3.3 疾 病 治 疗 与 康 复疾 病 治 疗 与 康 复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协 助 病 患 了 解 自 身 治 疗 进 程 与 预 后 情 况;协 助 病 患 做 好 治 疗 中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减 少 并 发 症 的 出 现;协 助 病 患 获 得 疾 病 治 疗 过 程 中 的 知 识,增 加 对 疾 病 的 了 解;协 助 病 患 家 属 掌 握 护 理 知 识 和 技 巧,提 高 家
20、 属 照 护 能 力;协 助 病 患 与 家 属 做 好 康 复 知 识 和 技 巧 的 学 习;协 助 病 患 与 家 属 做 好 疾 病 预 后 的 各 项 准 备;协 助 病 患 做 好 康 复 计 划,包 括 出 院 安 排、居 家 环 境 评 估、康 复 安 排 与 进 度、定 期 接 受 康 复 效 果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4评 估 等,提 高 病 患 的 康 复 主 动 性 与 积 极 性。5.3.4 医 患 沟 通医 患 沟 通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协 助 病 患 做 好 日 常 与 医 疗 团 队 的 互 动 与 沟 通,提 高 病
21、 患 对 诊 疗 的 依 从 性;协 助 对 治 疗 费 用、疾 病 诊 疗 等 方 面 有 疑 惑 的 病 患 和 家 属,开 展 医 患 沟 通 工 作;协 助 已 引 发 医 患 纠 纷 的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 与 病 患,在 双 方 授 权 的 情 况 下,开 展 医 患 调 解 工 作;协 助 科 室 开 展 医 疗 服 务 满 意 度 调 查,收 集 病 患 对 医 疗 服 务 的 满 意 度 情 况。5.3.5 病 患 关 爱 服 务病 患 关 爱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结 合 传 统 节 日、纪 念 日 等,开 展 病 患 关 爱 与 慰 问 活
22、动;协 助 病 患 实 现 心 愿 或 未 了 愿 望。5.3.6 医 疗 救 助 服 务医 疗 救 助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链 接 民 政 救 助 部 门、残 障 部 门、妇 联 组 织、工 会 组 织 以 及 媒 体、慈 善 会、红 十 字 会、专 科 疾 病救 助 基 金 和 网 络 筹 款 等 资 源,为 就 医 困 难 病 患 筹 集 医 疗 资 金;根 据 病 患 与 家 属 实 际 需 求,协 助 病 患 及 家 属 链 接 必 要 的 生 活 物 资;协 助 工 伤 病 患 获 得 有 关 工 伤 知 识、工 伤 赔 偿 等 服 务;协 助“三 无”病 患
23、获 得 妥 善 安 置。5.4 出 院 康 复 服 务5.4.1 出 院 准 备 服 务出 院 准 备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协 助 病 患 了 解 出 院 安 排;与 医 疗 团 队 一 起,协 助 病 患 及 家 属 制 定 出 院 计 划;协 助 病 患 和 家 属 了 解 出 院 手 续;与 医 疗 团 队 一 起,向 病 患 确 认 出 院 计 划 的 要 求 与 安 排,征 得 病 患 的 意 见 并 修 改 完 善;协 助 及 对 接 符 合 病 患 的 社 区 康 复 资 源;定 期 回 访,了 解 病 患 出 院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身 体 康
24、复 情 况,并 提 供 必 要 的 医 疗、心 理 与 康 复 支持 和 指 导。5.4.2 定 期 家 庭 访 视 服 务定 期 家 庭 访 视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根 据 病 患 的 出 院 和 康 复 计 划,进 行 居 家 康 复 访 视;为 居 家 康 复 的 病 患 提 供 康 复 指 导 工 作。5.4.3 跟 进 康 复 治 疗 计 划跟 进 康 复 治 疗 计 划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根 据 出 院 要 求 与 康 复 计 划,协 助 病 患 获 得 康 复 支 持;为 病 患 提 供 心 理 与 情 绪 支 持,鼓 励 病 患 积 极 面 对
25、 康 复 的 困 难 与 挑 战;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5 针 对 康 复 欠 佳 的 病 患,协 助 病 患 从 心 理 层 面 接 纳,并 寻 求 与 疾 病 共 适 的 生 活 方 式;为 有 需 要 的 患 者 进 行 社 区 资 源 匹 配 及 转 介。5.4.4 传 授 居 家 自 护 技 能传 授 居 家 自 护 技 能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指 导 病 患 做 好 居 家 康 复 训 练;指 导 病 患 家 属 学 习 并 掌 握 居 家 照 顾 与 护 理 技 巧。6 服 务 方 法6.1 通 用 服 务 方 法医 务 社 会 工 作
26、 者 应 根 据 服 务 对 象 的 实 际 情 况,综 合 运 用 个 案 工 作、小 组 工 作、社 区 工 作 等 直 接 服 务方 法,或 社 会 工 作 督 导、社 会 工 作 行 政、社 会 工 作 研 究 等 间 接 服 务 方 法,向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服 务。6.2 针 对 特 定 需 要 的 服 务 方 法6.2.1 生 命 叙 事 模 式引 导 临 终 期 的 患 者 通 过 表 达 自 己 的 生 命 故 事,包 括 成 长 中 所 形 成 的 对 生 活 和 生 命 的 感 受、经 验、体验 和 追 求 等,帮 助 其 调 节 情 绪 情 感,并 反 思 生 命
27、 的 意 义,获 得 价 值 感。6.2.2 正 念 冥 想 与 正 念 运 动引 导 躯 体 疼 痛,或 受 焦 虑、抑 郁、失 眠 等 情 绪 困 扰 的 病 患 有 目 的 地 将 注 意 力 集 中 在 当 下,不 加 批 判地 觉 知 当 下 的 想 法、情 绪、病 症,并 结 合 静 坐、冥 想、身 体 扫 描、轻 瑜 伽 练 习,帮 助 病 患 缓 解 慢 性 疼 痛、心 理 压 力、失 眠 症 状 等。6.2.3 疼 痛 管 理针 对 晚 期 肿 瘤 患 者 或 其 他 术 后 疼 痛 的 病 患,运 用 神 经、认 知、行 为 改 变 等 治 疗 方 法,来 缓 和 慢 性
28、疼痛 对 其 的 影 响,使 其 能 够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发 挥 自 我 功 能。6.2.4 安 宁 疗 护为 临 终 患 者 及 其 家 属 提 供 医 疗、护 理、心 理、社 会、灵 性 等 全 方 位 的 关 怀 照 顾,使 每 个 处 于 临 终 期的 患 者 生 命 受 到 尊 重,症 状 得 到 控 制,生 命 质 量 得 到 提 高。6.2.5 哀 伤 辅 导帮 助 丧 亲 者 减 轻 精 神 层 面 的 情 绪 负 荷,协 助 其 适 应 失 落 之 后 的 外 在 环 境,并 促 进 其 重 新 建 立 自 我 和社 会 关 系。6.2.6 危 机 干 预采 取 紧
29、急 应 对 的 方 法,帮 助 发 生 突 发 重 大 疾 病、自 杀、家 暴、性 伤 害 等 危 机 遭 遇 的 病 患 从 心 理 上 解除 迫 在 眉 睫 的 危 机,使 其 症 状 得 到 立 刻 缓 解 和 持 久 消 失,心 理 功 能 恢 复 到 危 机 前 的 水 平,并 获 得 新 的 应对 技 能,以 预 防 更 多 危 机 的 发 生。7 服 务 过 程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67.1 通 用 服 务 过 程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按 照 接 案、预 估、计 划、介 入、评 估、结 案 的 通 用 服 务 过 程 要 求 开 展 服
30、务。其 中,个 案 工 作 及 小 组 工 作 的 过 程 应 分 别 按 M Z/T 0 9 4 2 0 1 7、M Z/T 0 9 5 2 0 1 7 的 规 定 执 行。7.2 全 病 程 个 案 管 理 工 作 过 程7.2.1 全 病 程 个 案 管 理 工 作 过 程 图全 病 程 个 案 管 理 工 作 过 程 如 图 1 所 示。入 院 告 知住 院 评 估 诊 疗 计 划 实 施 计 划 效 果 评 估出 院 随 访图 1 全 病 程 个 案 管 理 工 作 过 程 图7.2.2 入 院 告 知对 于 愿 意 接 受 全 病 程 个 案 管 理 服 务 的 病 患,医 务 社
31、 会 工 作 者 应 告 知 病 患 服 务 的 规 定 与 原 则,初 步 评估 服 务 对 象 的 问 题 和 需 求,开 展 以 下 服 务:与 病 患 或 照 顾 者 面 谈,介 绍 服 务 宗 旨、服 务 规 定 与 原 则、服 务 内 容、服 务 进 度 等,介 绍 全 病 程服 务 中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 与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职 责 和 服 务 方 式,说 明 隐 私 保 密 规 定;了 解 与 评 估 病 患 接 受 服 务 的 意 愿,告 知 病 患 或 照 顾 者 在 全 病 程 服 务 中 的 职 责 与 义 务;收 集 有 关 疾 病 信 息、社 会
32、 保 险、家 庭 成 员 等 资 料,了 解 病 患 的 问 题 和 服 务 需 求;初 步 判 定 病 患 的 问 题 和 需 求,并 根 据 下 列 情 况,选 择 进 行 服 务 转 介 或 签 订 全 病 程 个 案 管 理 服 务知 情 同 意 书:不 属 于 服 务 范 围 的,应 予 以 转 介,并 终 止 服 务 提 供,填 写 查 询 接 案 记 录;属 于 服 务 范 围 的,应 确 定 接 案,并 与 病 患 或 照 顾 者 建 立 专 业 关 系,签 订 全 病 程 个 案 管 理 服务 知 情 同 意 书,填 写 个 案 接 案 记 录,主 要 包 括 病 患 来 源
33、、基 本 资 料、主 要 问 题 和 需 要 等。7.2.3 住 院 评 估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联 合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对 病 患 进 行“生 理-心 理-社 会”的 评 估,对 病 患 的 问 题和 需 求 进 行 分 析 和 诊 断,开 展 以 下 服 务:向 医 疗 团 队 了 解 病 患 的 疾 病 诊 断 治 疗 情 况,包 括 疾 病 诊 断、服 药 历 史、治 疗 期 限、治 疗 方 法、治 疗 费 用、预 后 效 果、护 理 方 案 等 情 况;对 病 患 进 行 社 会 心 理 评 估,包 括 病 患 资 源、社 会 关 系、对 疾 病 的 心 理
34、 反 应、角 色 适 应 等,并 向医 疗 卫 生 专 业 团 队 反 馈 评 估 结 果;评 估 与 筛 查 高 风 险 病 患 群 体,如 末 期 癌 症、严 重 失 能、受 虐、抑 郁、自 杀 等 病 患,必 要 时 进 行紧 急 介 入;识 别 并 评 估 有 需 要 的 病 患 所 面 临 的 危 机,包 括 危 机 的 来 源、危 害 程 度、服 务 对 象 应 对 危 机 的 能力、以 往 应 对 方 式 及 效 果 等;当 评 估 过 程 需 要 使 用 量 表 进 行 辅 助 时,应 在 接 受 过 使 用 量 表 培 训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具 体 情 况,选D B 4
35、 4 0 3/T 2 1 4 2 0 2 17择 心 理 与 社 会 的 评 估 量 表;根 据 问 题 解 决 难 易 和 紧 急 程 度,与 病 患 共 同 决 定 解 决 问 题 的 优 先 次 序;撰 写 个 案 预 估 记 录,主 要 包 括 背 景 资 料、主 要 问 题 及 需 求 分 析、案 例 性 质 等。7.2.4 诊 疗 计 划完 成 预 估 后,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与 病 患、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 一 起 制 定 全 病 程 个 案 管 理 的 服 务 计 划,开 展 以 下 服 务:针 对 病 患 需 求 与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 制
36、定 关 于 疾 病 治 疗 方 案、护 理 方 案、心 理 与 社 会 干 预 方 案,同 时 在 各 病 程 管 理 阶 段 中 确 定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与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 的 职 能 与 沟 通 机 制;对 病 患 或 照 顾 者 说 明 制 定 的 全 病 程 个 案 管 理 方 案,征 求 服 务 对 象 的 意 见,并 修 订 方 案;向 病 患 说 明 全 病 程 个 案 管 理 中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病 患 的 职 责 和 任 务;针 对 面 临 危 机 的 病 患 制 定 危 机 干 预 计 划,包 括 需
37、要 干 预 的 问 题 或 行 为、可 采 用 的 策 略、可 获 得的 社 会 支 持、危 机 介 入 小 组 的 建 立 及 分 工、应 急 演 练、信 息 沟 通 等;撰 写 个 案 服 务 计 划,主 要 包 括 个 案 总 目 标、理 论 支 持、具 体 目 标 及 计 划、评 估 方 案 等。7.2.5 实 施 计 划确 定 服 务 计 划 后,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联 合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士 按 照 计 划,促 使 病 患 生 理、心 理、社 会的 康 复 与 改 善,开 展 以 下 服 务:病 患 住 院 期 间,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定 期 组 织
38、 个 案 管 理 会 议,促 进 医 患 之 间 的 沟 通,与 病 患 对 每 个阶 段 的 诊 疗 目 标 达 成 共 识,促 进 病 患 与 家 属 对 诊 疗 信 息 的 及 时 了 解;在 全 病 程 个 案 管 理 不 同 阶 段,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为 病 患 或 家 属 提 供 医 疗 救 助、情 绪 心 理 支 持 与 辅导、建 构 社 会 支 持 网 络、健 康 管 理、政 策 咨 询、安 宁 疗 护 与 哀 伤 辅 导、制 定 康 复 与 出 院 计 划 等针 对 性 服 务;针 对 面 临 危 机 的 病 患,特 别 是 有 擅 自 离 院、自 杀 等 可 能
39、危 及 生 命 安 全 的 行 为 问 题 的 病 患,及 时开 展 危 机 干 预;必 要 时,协 调 其 他 专 业 资 源,对 伤 害 实 施 者 进 行 身 体 约 束 或 其 他 限 制 行 为;撰 写 个 案 工 作 介 入 记 录,主 要 包 括 基 本 资 料、个 案 目 标、过 程 记 录 等。7.2.6 效 果 评 估介 入 阶 段 完 成 后,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对 介 入 及 其 效 果 进 行 分 析,开 展 以 下 服 务:根 据 服 务 计 划 中 制 定 的 过 程 评 估 和 成 效 评 估 计 划 开 展 评 估;采 取 问 卷 或 访 谈 等
40、方 式 收 集 和 分 析 与 服 务 相 关 的 资 料,包 括 客 观 资 料、主 观 感 受 与 评 价 等,综合 评 估 病 患 的 改 变、目 标 的 实 现、病 患 满 意 度 等,系 统 分 析 介 入 效 果 和 目 标 达 成 情 况;撰 写 个 案 工 作 评 估 报 告,主 要 包 括 服 务 计 划 具 体 目 标 达 成 情 况、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反 思、跟 踪服 务 计 划、病 患 意 见 等。7.2.7 出 院 随 访评 估 阶 段 完 成 后,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进 行 工 作 总 结,并 帮 助 病 患 积 极 面 对 出 院 后 遇
41、 到 的 问 题,开 展以 下 服 务:根 据 服 务 效 果 和 病 患 的 实 际 情 况,予 以 结 案、转 介 或 出 院 安 置;增 强 病 患 回 归 家 或 社 区 后 持 续 康 复 的 能 力 和 信 心;根 据 病 患 情 况,予 以 出 院 后 电 话 随 访 或 家 访;撰 写 个 案 工 作 结 案 报 告,主 要 包 括 基 本 资 料、服 务 过 程 简 单 描 述、病 患 现 状 和 结 案 原 因 等。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88 服 务 管 理服 务 管 理 应 按 照 附 录 B 中 的 内 容 执 行。9 服 务 保 障9.
42、1 服 务 人 员 要 求9.1.1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9.1.1.1 资 质 要 求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具 备 以 下 资 质:获 得 国 家 颁 发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资 格 证 书;具 备 一 定 的 医 学 知 识。9.1.1.2 配 备 要 求医 疗 机 构 应 根 据 病 床 数 量 与 疾 病 严 重 程 度、医 疗 机 构 类 型 与 社 区 康 复 者 数 量 等 因 素,按 下 列 要 求 配备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三 级 甲 等 综 合 性 医 院,每 1 0 0 张 病 床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一 名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43、 者;二 级 甲 等 级 及 以 下 的 综 合 性 医 院,每 1 5 0 张 病 床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一 名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专 科 医 院 等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每 8 0 张 病 床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一 名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9.1.2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督 导 者医 务 社 会 工 作 督 导 者 应 满 足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资 质 和 要 求,并 获 得 深 圳 市 社 会 工 作 督 导 者 资 质,熟悉 掌 握 专 业 督 导 方 法 和 技 术,善 于 解 决 复 杂 专 业 问 题,推 动 专 业 实 务 发
44、 展。9.1.3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防 护9.1.3.1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应 为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购 买 意 外 伤 害 保 险,以 保 障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服 务期 间 人 身 安 全。9.1.3.2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开 展 工 作 时,应 做 好 职 业 防 护,确 保 自 身 安 全 及 健 康,并 注 意 以 下 几 点:掌 握 传 染 性 疾 病 基 础 知 识,面 对 患 病 对 象,首 先 做 好 疾 病 安 全 防 护;掌 握 基 础 的 急 救 知 识 和 技 术,在 发 生 意 外 时 懂 得 自 救
45、 和 他 救,在 应 急 处 置 的 同 时 及 时 呼 救、拨打 急 救 电 话;在 开 展 入 户 访 谈 时,不 应 单 独 前 往,避 免 发 生 意 外;在 开 展 工 作 时,留 意 安 全 风 险,当 遇 到 风 险 或 疑 似 有 风 险 的 情 况 时,立 即 停 止 服 务,第 一 时 间保 全 自 己 或 其 他 第 三 者 生 命 安 全,并 及 时 报 警 或 拨 打 急 救 电 话;当 发 现 服 务 对 象 存 在 暴 力 倾 向 或 伤 害 他 人 风 险 时,立 即 启 动 应 急 措 施。9.2 服 务 场 所 与 设 施 设 备 要 求9.2.1 医 务
46、社 会 工 作 者 的 办 公 环 境 及 设 施 设 备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配 备 独 立 办 公 室、个 案 工 作 室、小 组 工 作 室 与 多 功 能 室,主 要 要 求 如 下: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独 立 办 公 室:以 2 名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为 基 准,办 公 室 面 积 不 低 于 1 5 m2,且 每增 加 1 名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增 加 5 m2的 面 积;D B 4 4 0 3/T 2 1 4 2 0 2 19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办 公 设 施 设 备:每 一 位 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配 置 1 台
47、办 公 桌 与 办 公 电 脑,办 公 室应 配 备 空 调、饮 水 机、档 案 柜、打 印 机/复 印/传 真 一 体 机、外 部 网 络、相 机、座 机、录 音 笔,上 墙 制 度 标 语;医 务 社 会 工 作 个 案 工 作 室:个 案 工 作 室 应 相 对 私 密、舒 适 的 环 境,避 免 被 打 扰 或 打 断;场 地 面积 要 求 不 低 于 1 5 m2;场 地 布 置 应 温 馨,色 彩 以 暖 色 调 为 主,配 置 空 调、单 人 沙 发、茶 机、上墙 制 度 标 语;个 案 工 作 室 内 应 保 持 通 风,卫 生 整 洁,物 品 摆 放 整 齐;医 务 社 会
48、工 作 小 组 工 作 室:以 安 静、独 立 的 房 间 为 宜,面 积 要 求 不 低 于 3 0 m2,内 部 布 置 应 简洁 实 用;配 置 空 调,多 媒 体 设 备,折 叠 桌,椅 折 叠 椅 子、上 墙 制 度 标 语。室 内 应 保 持 通 风,卫生 整 洁,物 品 摆 放 整 齐;多 功 能 活 动 室:以 安 静、独 立 的 房 间 为 宜,面 积 不 低 于 4 0 m2;内 部 布 置 应 简 洁 实 用;配 置 折叠 桌、椅 子、多 媒 体 音 响、写 字 板、上 墙 制 度 标 语;室 内 应 保 持 通 风,卫 生 整 洁,物 品 摆 放 整齐。9.2.2 其
49、他 服 务 场 所 及 设 施 设 备医 务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配 备 适 合 服 务 开 展 的 其 他 服 务 场 所 及 相 应 的 设 施 设 备,主 要 要 求 如 下:服 务 场 所 应 设 置 在 环 境 相 对 安 静、出 行 方 便 的 区 域,尽 可 能 方 便 病 患 与 家 属 到 达,位 于 二 层 及以 上 的 场 所,应 配 备 电 梯 及 考 虑 无 障 碍 设 施;服 务 场 所 室 内 装 修 应 符 合 环 保、卫 生、无 障 碍 的 要 求;服 务 场 所 室 内 布 置 应 温 馨 舒 适,色 彩 以 暖 色 调 为 主;服 务 场 所 应 保
50、持 通 风、卫 生 清 洁、无 异 味、光 线 明 亮、无 噪 音、物 品 摆 放 整 齐,活 动 空 间 应 足够 病 患 与 家 属 通 过,避 免 绊 倒 或 碰 撞;洗 手 间 应 装 有 扶 手、紧 急 呼 叫 器 设 备;服 务 场 所 的 家 具 应 选 用 硬 面 的 沙 发、稳 固 不 易 碰 倒 和 带 有 扶 手 的 座 椅 及 不 易 碰 碎 的 物 品;服 务 场 所 配 置 图 书、康 娱 等 服 务 设 施,便 于 病 患 与 家 属 获 取;服 务 场 所 内 的 显 著 位 置 应 设 置 应 急 疏 散 图,安 全 标 志 应 明 显、保 持 完 好,便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