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951-2021 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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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 DB11/T 1951 2021 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name planning 2021-12-30发布 2022-04-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name planning DB11/ T 1951 2021 主编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学研究所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 2022年 04月 01日 2021 北京 3 前 言 为加强北京
2、市地名管理,引导和规范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工作,体现北京 城市发展目标和北京地方文化特色,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 “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 京市监发 2021 19号) 的 要求 ,标准编制 组经广泛调查 研究, 认真总结 实 践经验 , 参考国内外有 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 的 基础上 ,制 定本 标准 。 本 标准主 要技术内容是 :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物名称 分类 规划 ; 4.建 筑物名称更名 及注销; 5.建筑物名称标 志设置。 本 标准 由 北京市规划
3、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归口 管理 并组织 实施,标准日 常 管理 机构 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公室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负责具 体 技 术内容 的 解释。 各 单位 在执行本 标准的 过程中 , 如 发现 需要 修 改与补充之处 , 请将意见 和建 议反馈给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公室 ,联 系电话 : 55595000, 邮箱 : 。 本 标准主编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学研究所 本 标准 参 编单位:北京大学城市 与环境 学 院历 史 地理研究所 本 标准主 要 起草人 员: 朱永杰 、 王长松 、 刘业成 、 魏晋茹 、 方 媛 、 张雪 、 尹兵兵 、 陈衡 本 标准主 要
4、审 查 人 员: 庞森权 、 罗保平 、 岳升阳 、 谭烈飞 、 颜廷 真 、 吴承忠 、 陈喜波 4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建筑物名称分类规划 . 3 3.1一般 规 定 . 3 3.2 建筑物 专 名规划 . 3 3.3 建筑物通名规划 . 4 4 建筑物名称更名及注销 . 6 5 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 . 7 本标准用词说明 . 9 引用标准名录 . 10 附:条文说明 . 11 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Classification Planningfor Building Name.3 3.1
5、Basic Regulations.3 3.2 Specific Terms Planning of Building Name.3 3.3 Generic Terms Planning of Building Name.4 4 Renaming and Cancellation of Building Name.6 5 Sign Setup of Building Name.7 Explanations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9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0
6、 1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地名管理,引导和规范建筑物名称规划工作, 结 合北京市实 际 ,制 定本 标准 。 1.0.2 本 标准 适用 于北京市 行 政区域 内 新 建建筑物的命名和 既 有 建筑的更名 。 1.0.3 建筑物名称规划 应无损 于 国 家 主 权 、 民族尊严 和 公 共利益 , 符 合 社 会主 义 核心价值观 和 社 会 公 序良俗 。 1.0.4 建筑物名称规划 应以 北京市 国 民 经 济 与 社 会发展规划和 国 土空间 规划为 依 据 , 符 合北京的城市 定 位 。 1.0.5 建筑物名称规划 除应符 合 本 标准 外 , 尚应符 合 国 家 及
7、 北京市现 行有 关标准 的规 定。 2 2 术 语 2.0.1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s 对 各 个 地理实体 赋予 的 专 有 名称 。 2.0.2 建筑物 building 人 工建 造 的 供人们进 行 生产 、 生 活等活动 的 房屋或 场所 。 2.0.3 建筑物名称 building names 对 建筑物 赋予 的 专 有 名称 。 2.0.4 建筑物 专 名 specific term of building names 建筑物名称 中 用 来 区 分 建筑物的 词 。 2.0.5 建筑物通名 generic term of building names 建
8、筑物名称 中 用 来 区 分 建筑物 类 别 的 词 。 2.0.6 建筑物 重 名 duplication of building names 不同 建筑物 专 名 使 用 相同 的 词或音 。 2.0.7 建筑物通名 分类 专用 classification and special use for generic term of building names 土 地 用 途不同 的建筑物 使 用 不同 的通名 。 2.0.8 建筑物名称标 志 sign of building names 标 识 建筑物 专 有 名称 及 相 关 信息 的 设 施 。 3 3 建筑物名称分类规划 3.1 一
9、般规定 3.1.1 建筑物名称 基本构 成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建筑物名称 应 由 专 名和通名 两 部 分构 成 。 专 名 在 前 ,通名 在 后 ; 2 建筑物 专 名 应 体现建筑物的 人 文、 环境 特 征 ,建筑物通名 应符 合所 指 建筑 物的 性质 、 种 类 、 形态 、 功能 与 规 模 。 3.1.2 建筑物名称 应一 地 一 名 。 3.1.3 城市 重 要 节点 上 和 重 要 区域 内 共 建 类 重 大项目的建筑物名称 应 纳入 地名规 划 。 3.1.4 建筑物名称 应以 宗 地为 基本 单位 进 行 命名 。 土 地 使 用权人 相同且功能 一 致
10、、 起 止 年 限相同 的 相邻宗 地, 其 地 上 建筑物 可申 请 同 一 命名 。 3.1.5 建筑物名称 应 名实 相 符 , 符 合建筑物的 性质 、 功能 、 形态 、规 模 和 环境 等 实 际 情况 。 3.1.6 建筑物名称 采词 用 字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总 字数 应 控 制 在 3 6个 汉字 , 且不得含 有 非 文 字性 符 号; 2 应符 合 汉 语语 义 、 构 词 规 则 和 语 言习惯 , 用 字 规范, 词 语 简洁 , 含 义 明确 , 读音顺畅 , 并 能够 与 北京市 其他 建筑物名称 明显 区 别 ; 3 不得侵犯他 人 和 组织 的名
11、称 专用权 ; 4 不得 用 外国 人 名、地名作为建筑物名称 。 3.1.7 历 史 建筑物 应 使 用 沿 用 下来 的 反 映 历 史 文化 价值 的名称 。 3.1.8 建筑物 推 广 名 使 用应符 合 本 节 建筑物名称的规 定。 3.2 建筑物专名规划 3.2.1 建筑物 专 名 应 由 2 4个 汉字 组 成 。 3.2.2 不 应 使 用 外 文、 繁 体 字 、 异 体 字 、自 造 字 、 阿拉伯数字 、 生 僻字 、标 点 符 号 等 。 3.2.3 不 应 使 用 名 不副 实、 夸 大 其词 、 误 导 公 众 、 易 生 歧 义 或难 以 理 解 的 词 语 ,
12、不 应 使 用 具有 比较 意 义 、 可能贬低他 人 建筑物名称 含 义 的 词 语。 3.2.4 不得使 用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 著 名 公 众 人 物的 姓 名 。 3.2.5 不得使 用政 治 性 事件 、 灾害 性 事件 的名称, 不得使 用民族 、 宗 教 所 用 的 专4 用 词 汇 。 3.2.6 凡 使 用区 片 、 街巷 等 地名的,建筑物 应 在 其 地名所 指 代 地 域 的范 围 内。 除 外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 、市 驻 京 机构 使 用 本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 、市 行 政区 划名称 外 , 不 应 使 用 北京市
13、域 外 的 行 政区 划名称命名建筑物 。 3.2.7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大 类 的 专用 词 语 , 应 仅 限 用 于 相 关 行 业 的单位 办公机构 所 在 的建筑物名称 。 3.2.8 除 中 央 、 国 务 院 直属 的 行 政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单位自 用 建筑物的名称 外 , 不 应 使 用 “ 中国 ”“ 中 华 ”“ 全 国 ”“ 国 家 ” 等词 语。 3.2.9 除 具有 特 定 产业 功能 并与 其 定 位 相 符 的建筑物 外 , 不 宜 使 用 “ 国 际 ”“ 世 界 ”“ 亚洲 ”“ 亚太 ” 等 类 型 词 语。 3.2.10 建筑物
14、 专 名 不得重 名, 并 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建筑物 专 名 不 应 使 用 相同 的 词 和 音 ; 2 建筑物 专 名的 汉 语 拼 音 发 音 宜避免 相 近 ; 3 不 应 在 其他 已 经 批准的建筑物 专 名 中 增 加 或 者减少 “ 新 ”“大”“ 老 ” 等 字 样 作 限 定 词或 者增 加“ 雅 ”“ 嘉 ”“ 佳 ” 等字 样 作修 饰 词 , 同 一 开 发建 设 单位 或 者 产权 单位 申 请 命名、更名的 除 外。 3.3 建筑物通名规划 3.3.1 建筑物通名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符 合建筑物 具 备 的 居住 、 办公 、 商 业 、
15、 娱乐 等 用 途 以 及 占 地 面积 、 总 建筑 面积 、 高度 、 绿 化 等 条件 ; 2 不得使 用 省 、市、 县 、 区 、 镇 等 行 政区 划通名 以 及容 易 引 起 歧 义 和导 致 公 众 混淆 的 森 林 、 公 园 、 街 、 公 馆 、 官邸 、 宫 等词 语; 3 恰当 使 用 修 饰 、 限 定 通名的 词 语 , 不 应 使 用 含 有 封 建 迷 信 、 等 级 色 彩 、 浮 夸等 内容 的修 饰 词 ; 4 不得重 叠 使 用 , 但派 生 地名 除 外。 3.3.2 建筑物通名 分类 专用 ,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土 地 用 途 为 居
16、住 的通名 宜 采 用 村 、 园 、 苑 、 院 、 楼 、 庄 、 山庄 、 居 、 阁 、 里 、 坊 、 寓 、 公 寓 、 别 墅 、 花园 、 家 园 等 ; 2 土 地 用 途 为 非 居住 的通名 宜 采 用 楼 、 厦 、大 厦 、 园 、 苑 、 坊 、 广 场、 中 心 、 基 地、 园 区 等 。 5 3.3.3 下列 特 定 通名 应用 于 符 合 相 应 标准的建筑物: 1 城: 占 地 面积 10万 平 方 米 以 上 且 总 建筑 面积 30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商 业用 途 建 筑物 ; 2 村 : 具有 较 完善 生 活 配套 设 施的 居住 用 途低
17、 层 建筑物 群 ; 3 花园 : 占 地 面积 2万 平 方 米 以 上 , 含屋 顶 绿 化 在内 的 绿 地和 休闲 地 面积占 整 个用 地 面积 35%以 上 的 居住 用 途 建筑物 ; 4 山庄 : 环境 幽 雅 、 依 山 而 建的 居住 用 途 建筑物 或 具有 休闲 度 假 用 途 的建筑 物 ; 5 别 墅 : 占 地 面积 1万 平 方 米 以 上 , 且 容 积 率小 于 1的 低 层 低 密 度高级居住 用 途 建筑物 ; 6 厦 、大 厦 : 高 层 建筑 或 大 型楼 宇 , 包括 具有 商 业 功能 的, 用 作 商 贸 活动或 办公 的大 型 建筑 。 指
18、地 面 以 上 建筑 层 数 在 20层 以 上 或 总 建筑 面积 3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高 层 建筑物 或 大 型楼 宇 ; 7 广 场: 占 地 面积 1万 平 方 米 以 上 , 且 有 不 包括停车 场 在内 的 整块 面积 20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露天 公 共 场地 向 公 众 开 放 的建筑物 ; 8 中 心 : 具有 某 一 特 定 主导 功能 , 占 地 面积 在 2万 平 方 米 以 上 且 建筑 面积 在 20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建筑物, 应 在 通名 前 增 加 表示 主导 用 途 的 词 语; 9 基 地: 具有 某 一 特 定 主导 功能 的
19、 政 府投 资 类 项目建筑物, 应 在 通名 前 增 加 表示 主导 用 途 的 词 语; 10 园 区 : 占 地 面积 3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具有 工 业 、 仓储 等 用 途 的建筑物 。 6 4 建筑物名称更名及注销 4.0.1 建筑物名称 应保 持 相 对 稳 定 , 不得 擅 自 决 定 对 建筑物 进 行 命名、更名 。 确 需 更名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因 行 政区 划 调 整变 更 行 政区 划名称, 可 更名 ; 2 因 建筑物 改 建、 扩 建 需要 变 更名称, 可 更名 ; 3 因 建筑物 产权 单位 变 更 等 原因 ,导 致 原 名称 与 现
20、 状 不 符 的, 可 更名 ; 4 具有 重 要历 史 文化 价值 的建筑物名称, 不得 更名 。 因 行 政区 划 调 整 、城乡 建 设 、自然 变 化 等 原因 , 确 需 进 行 更名 或 者 注销 , 应 制 定 名称 保 护措 施 。 4.0.2 建筑物名称 注销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因 自然 变 化、 行 政区 划 调 整 、城乡建 设 等 原因 , 已 不 再 使 用 的建筑物名称, 应 注销; 2 其他 原因 确 需注销 的 。 7 5 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 5.0.1 建筑物名称标 志设置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 标准地名 标 志 GB 17733的规 定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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