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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T 1951-2021 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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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T 1951-2021 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pdf

    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 DB11/T 1951 2021 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name planning 2021-12-30发布 2022-04-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name planning DB11/ T 1951 2021 主编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学研究所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 2022年 04月 01日 2021 北京 3 前 言 为加强北京

    2、市地名管理,引导和规范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工作,体现北京 城市发展目标和北京地方文化特色,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 “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 京市监发 2021 19号) 的 要求 ,标准编制 组经广泛调查 研究, 认真总结 实 践经验 , 参考国内外有 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 的 基础上 ,制 定本 标准 。 本 标准主 要技术内容是 :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物名称 分类 规划 ; 4.建 筑物名称更名 及注销; 5.建筑物名称标 志设置。 本 标准 由 北京市规划

    3、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归口 管理 并组织 实施,标准日 常 管理 机构 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公室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负责具 体 技 术内容 的 解释。 各 单位 在执行本 标准的 过程中 , 如 发现 需要 修 改与补充之处 , 请将意见 和建 议反馈给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公室 ,联 系电话 : 55595000, 邮箱 : 。 本 标准主编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学研究所 本 标准 参 编单位:北京大学城市 与环境 学 院历 史 地理研究所 本 标准主 要 起草人 员: 朱永杰 、 王长松 、 刘业成 、 魏晋茹 、 方 媛 、 张雪 、 尹兵兵 、 陈衡 本 标准主 要

    4、审 查 人 员: 庞森权 、 罗保平 、 岳升阳 、 谭烈飞 、 颜廷 真 、 吴承忠 、 陈喜波 4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建筑物名称分类规划 . 3 3.1一般 规 定 . 3 3.2 建筑物 专 名规划 . 3 3.3 建筑物通名规划 . 4 4 建筑物名称更名及注销 . 6 5 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 . 7 本标准用词说明 . 9 引用标准名录 . 10 附:条文说明 . 11 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Classification Planningfor Building Name.3 3.1

    5、Basic Regulations.3 3.2 Specific Terms Planning of Building Name.3 3.3 Generic Terms Planning of Building Name.4 4 Renaming and Cancellation of Building Name.6 5 Sign Setup of Building Name.7 Explanations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9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0

    6、 1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地名管理,引导和规范建筑物名称规划工作, 结 合北京市实 际 ,制 定本 标准 。 1.0.2 本 标准 适用 于北京市 行 政区域 内 新 建建筑物的命名和 既 有 建筑的更名 。 1.0.3 建筑物名称规划 应无损 于 国 家 主 权 、 民族尊严 和 公 共利益 , 符 合 社 会主 义 核心价值观 和 社 会 公 序良俗 。 1.0.4 建筑物名称规划 应以 北京市 国 民 经 济 与 社 会发展规划和 国 土空间 规划为 依 据 , 符 合北京的城市 定 位 。 1.0.5 建筑物名称规划 除应符 合 本 标准 外 , 尚应符 合 国 家 及

    7、 北京市现 行有 关标准 的规 定。 2 2 术 语 2.0.1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s 对 各 个 地理实体 赋予 的 专 有 名称 。 2.0.2 建筑物 building 人 工建 造 的 供人们进 行 生产 、 生 活等活动 的 房屋或 场所 。 2.0.3 建筑物名称 building names 对 建筑物 赋予 的 专 有 名称 。 2.0.4 建筑物 专 名 specific term of building names 建筑物名称 中 用 来 区 分 建筑物的 词 。 2.0.5 建筑物通名 generic term of building names 建

    8、筑物名称 中 用 来 区 分 建筑物 类 别 的 词 。 2.0.6 建筑物 重 名 duplication of building names 不同 建筑物 专 名 使 用 相同 的 词或音 。 2.0.7 建筑物通名 分类 专用 classification and special use for generic term of building names 土 地 用 途不同 的建筑物 使 用 不同 的通名 。 2.0.8 建筑物名称标 志 sign of building names 标 识 建筑物 专 有 名称 及 相 关 信息 的 设 施 。 3 3 建筑物名称分类规划 3.1 一

    9、般规定 3.1.1 建筑物名称 基本构 成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建筑物名称 应 由 专 名和通名 两 部 分构 成 。 专 名 在 前 ,通名 在 后 ; 2 建筑物 专 名 应 体现建筑物的 人 文、 环境 特 征 ,建筑物通名 应符 合所 指 建筑 物的 性质 、 种 类 、 形态 、 功能 与 规 模 。 3.1.2 建筑物名称 应一 地 一 名 。 3.1.3 城市 重 要 节点 上 和 重 要 区域 内 共 建 类 重 大项目的建筑物名称 应 纳入 地名规 划 。 3.1.4 建筑物名称 应以 宗 地为 基本 单位 进 行 命名 。 土 地 使 用权人 相同且功能 一 致

    10、、 起 止 年 限相同 的 相邻宗 地, 其 地 上 建筑物 可申 请 同 一 命名 。 3.1.5 建筑物名称 应 名实 相 符 , 符 合建筑物的 性质 、 功能 、 形态 、规 模 和 环境 等 实 际 情况 。 3.1.6 建筑物名称 采词 用 字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总 字数 应 控 制 在 3 6个 汉字 , 且不得含 有 非 文 字性 符 号; 2 应符 合 汉 语语 义 、 构 词 规 则 和 语 言习惯 , 用 字 规范, 词 语 简洁 , 含 义 明确 , 读音顺畅 , 并 能够 与 北京市 其他 建筑物名称 明显 区 别 ; 3 不得侵犯他 人 和 组织 的名

    11、称 专用权 ; 4 不得 用 外国 人 名、地名作为建筑物名称 。 3.1.7 历 史 建筑物 应 使 用 沿 用 下来 的 反 映 历 史 文化 价值 的名称 。 3.1.8 建筑物 推 广 名 使 用应符 合 本 节 建筑物名称的规 定。 3.2 建筑物专名规划 3.2.1 建筑物 专 名 应 由 2 4个 汉字 组 成 。 3.2.2 不 应 使 用 外 文、 繁 体 字 、 异 体 字 、自 造 字 、 阿拉伯数字 、 生 僻字 、标 点 符 号 等 。 3.2.3 不 应 使 用 名 不副 实、 夸 大 其词 、 误 导 公 众 、 易 生 歧 义 或难 以 理 解 的 词 语 ,

    12、不 应 使 用 具有 比较 意 义 、 可能贬低他 人 建筑物名称 含 义 的 词 语。 3.2.4 不得使 用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 著 名 公 众 人 物的 姓 名 。 3.2.5 不得使 用政 治 性 事件 、 灾害 性 事件 的名称, 不得使 用民族 、 宗 教 所 用 的 专4 用 词 汇 。 3.2.6 凡 使 用区 片 、 街巷 等 地名的,建筑物 应 在 其 地名所 指 代 地 域 的范 围 内。 除 外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 、市 驻 京 机构 使 用 本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 、市 行 政区 划名称 外 , 不 应 使 用 北京市

    13、域 外 的 行 政区 划名称命名建筑物 。 3.2.7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大 类 的 专用 词 语 , 应 仅 限 用 于 相 关 行 业 的单位 办公机构 所 在 的建筑物名称 。 3.2.8 除 中 央 、 国 务 院 直属 的 行 政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单位自 用 建筑物的名称 外 , 不 应 使 用 “ 中国 ”“ 中 华 ”“ 全 国 ”“ 国 家 ” 等词 语。 3.2.9 除 具有 特 定 产业 功能 并与 其 定 位 相 符 的建筑物 外 , 不 宜 使 用 “ 国 际 ”“ 世 界 ”“ 亚洲 ”“ 亚太 ” 等 类 型 词 语。 3.2.10 建筑物

    14、 专 名 不得重 名, 并 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建筑物 专 名 不 应 使 用 相同 的 词 和 音 ; 2 建筑物 专 名的 汉 语 拼 音 发 音 宜避免 相 近 ; 3 不 应 在 其他 已 经 批准的建筑物 专 名 中 增 加 或 者减少 “ 新 ”“大”“ 老 ” 等 字 样 作 限 定 词或 者增 加“ 雅 ”“ 嘉 ”“ 佳 ” 等字 样 作修 饰 词 , 同 一 开 发建 设 单位 或 者 产权 单位 申 请 命名、更名的 除 外。 3.3 建筑物通名规划 3.3.1 建筑物通名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符 合建筑物 具 备 的 居住 、 办公 、 商 业 、

    15、 娱乐 等 用 途 以 及 占 地 面积 、 总 建筑 面积 、 高度 、 绿 化 等 条件 ; 2 不得使 用 省 、市、 县 、 区 、 镇 等 行 政区 划通名 以 及容 易 引 起 歧 义 和导 致 公 众 混淆 的 森 林 、 公 园 、 街 、 公 馆 、 官邸 、 宫 等词 语; 3 恰当 使 用 修 饰 、 限 定 通名的 词 语 , 不 应 使 用 含 有 封 建 迷 信 、 等 级 色 彩 、 浮 夸等 内容 的修 饰 词 ; 4 不得重 叠 使 用 , 但派 生 地名 除 外。 3.3.2 建筑物通名 分类 专用 ,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土 地 用 途 为 居

    16、住 的通名 宜 采 用 村 、 园 、 苑 、 院 、 楼 、 庄 、 山庄 、 居 、 阁 、 里 、 坊 、 寓 、 公 寓 、 别 墅 、 花园 、 家 园 等 ; 2 土 地 用 途 为 非 居住 的通名 宜 采 用 楼 、 厦 、大 厦 、 园 、 苑 、 坊 、 广 场、 中 心 、 基 地、 园 区 等 。 5 3.3.3 下列 特 定 通名 应用 于 符 合 相 应 标准的建筑物: 1 城: 占 地 面积 10万 平 方 米 以 上 且 总 建筑 面积 30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商 业用 途 建 筑物 ; 2 村 : 具有 较 完善 生 活 配套 设 施的 居住 用 途低

    17、 层 建筑物 群 ; 3 花园 : 占 地 面积 2万 平 方 米 以 上 , 含屋 顶 绿 化 在内 的 绿 地和 休闲 地 面积占 整 个用 地 面积 35%以 上 的 居住 用 途 建筑物 ; 4 山庄 : 环境 幽 雅 、 依 山 而 建的 居住 用 途 建筑物 或 具有 休闲 度 假 用 途 的建筑 物 ; 5 别 墅 : 占 地 面积 1万 平 方 米 以 上 , 且 容 积 率小 于 1的 低 层 低 密 度高级居住 用 途 建筑物 ; 6 厦 、大 厦 : 高 层 建筑 或 大 型楼 宇 , 包括 具有 商 业 功能 的, 用 作 商 贸 活动或 办公 的大 型 建筑 。 指

    18、地 面 以 上 建筑 层 数 在 20层 以 上 或 总 建筑 面积 3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高 层 建筑物 或 大 型楼 宇 ; 7 广 场: 占 地 面积 1万 平 方 米 以 上 , 且 有 不 包括停车 场 在内 的 整块 面积 20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露天 公 共 场地 向 公 众 开 放 的建筑物 ; 8 中 心 : 具有 某 一 特 定 主导 功能 , 占 地 面积 在 2万 平 方 米 以 上 且 建筑 面积 在 20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建筑物, 应 在 通名 前 增 加 表示 主导 用 途 的 词 语; 9 基 地: 具有 某 一 特 定 主导 功能 的

    19、 政 府投 资 类 项目建筑物, 应 在 通名 前 增 加 表示 主导 用 途 的 词 语; 10 园 区 : 占 地 面积 3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具有 工 业 、 仓储 等 用 途 的建筑物 。 6 4 建筑物名称更名及注销 4.0.1 建筑物名称 应保 持 相 对 稳 定 , 不得 擅 自 决 定 对 建筑物 进 行 命名、更名 。 确 需 更名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因 行 政区 划 调 整变 更 行 政区 划名称, 可 更名 ; 2 因 建筑物 改 建、 扩 建 需要 变 更名称, 可 更名 ; 3 因 建筑物 产权 单位 变 更 等 原因 ,导 致 原 名称 与 现

    20、 状 不 符 的, 可 更名 ; 4 具有 重 要历 史 文化 价值 的建筑物名称, 不得 更名 。 因 行 政区 划 调 整 、城乡 建 设 、自然 变 化 等 原因 , 确 需 进 行 更名 或 者 注销 , 应 制 定 名称 保 护措 施 。 4.0.2 建筑物名称 注销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因 自然 变 化、 行 政区 划 调 整 、城乡建 设 等 原因 , 已 不 再 使 用 的建筑物名称, 应 注销; 2 其他 原因 确 需注销 的 。 7 5 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 5.0.1 建筑物名称标 志设置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 标准地名 标 志 GB 17733的规 定 , 并

    21、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应 根 据 实 际 需要 和 环境 条件 设置 建筑物名称标 志。设置 的建筑物名称标 志 不 应 存 在 对人 身 造成 伤 害 和 对 环境 造成 污染 的 潜 在 危险 ; 2 建筑物名称标 志 的 设置 应 与 城市规划 功能相 适应 , 与 街 区人 文特色 相 结 合, 与 周 围 环境 和 景 观 相 协 调; 3 建筑物名称标 志 的制作、 设置 , 应符 合 相 关标准的规 定。 应 因 地制 宜 地 确 定 建筑物名称标 志 的 设置 密 度 。 5.0.2 建筑物名称标 志具 体 设置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 标准地名 标 志 GB 177

    22、33的规 定 , 并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建筑物名称标 志 应 标 明 本 建筑物名称, 不得含 有经 营服 务 信息 及 其他 商 业 性 宣传 内容; 2 建筑物名称标 志 宜 结 合建筑物 外 立 面 结构 整 体 设 计 。 建筑物名称标 志 的 字 符 大 小 、 高度 应 与 建筑物 及 建筑 构 件 的 外 立 面 比 例协 调; 字 符 的 高度 应符 合 相 关 规范和标准 要求; 3 建筑物名称标 志 应 文 字 端正 , 笔画清楚 , 排 列 整齐 , 间 隔均匀 , 字 序应 遵 守 国 家 规范的 语 言 文 字 排 列顺 序 。 5.0.3 下列 场所

    23、或情形不得 设置 建筑物名称标 志 : 1 影响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交 通管理 设 施、 交 通标 志 、门 楼 牌 、 消防安 全 标 志 、通 信 设 施、 无 障碍 设 施、文物 保 护 单位标 识 正 常 的 使 用 ; 2 妨碍车辆 、 船舶 等 交 通工 具 以 及行 人 通 行 , 影响道路交 通 安 全 ; 3 延伸扩 展 至 道路 上 方 或 者 跨越 道路 等 影响道路交 通 安 全 ; 4 超出 建筑物 顶 部 外 轮廓线 ; 5 在 玻璃幕墙 、 采 光玻璃 、 橱窗 内 侧 ; 6 妨碍 他 人生产生 活 , 影响 他 人对 建筑物合

    24、 法 使 用 ; 7 破坏 城市 景 观 或 者 建筑物 外 观 。 5.0.4 建筑物位于 历 史 文化 保 护 区 的, 其 名称标 志 宜 采 用 传 统 样 式 或 者 简洁 、 朴 素 的现 代样 式 ,展现 传 统 文化特色 。 8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 便 于 在执行本 标准 条 文时 区 别 对 待 , 对 要求 严 格 程 度 不同 的 用 词 说 明 如 下 : 1) 表示 很 严 格 , 非 这 样 做 不可 的: 正 面 词采 用 “ 必须 ” ;反 面 词采 用 “ 严 禁 ” ; 2) 表示 严 格 , 在 正 常 情况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正 面 词采

    25、 用 “ 应 ” ;反 面 词采 用 “ 不 应 ” 或 “ 不得 ” ; 3) 表示 允许稍 有 选择 , 在 条件 许 可 时, 首先 应 这 样 做 的: 正 面 词采 用 “ 宜 ” ;反 面 词采 用 “ 不 宜 ” ; 4) 表示 有 选择 , 在 一 定 条件 下可 以 这 样 做 的, 采 用 “ 可 ” 。 2 条 文 中 指明 应 按 其 它 有 关标准 执行 的 写法 为:“ 应符 合 的规 定 ” 或 “ 应 按 执行 ” 。 10 引用标准名录 1 地名标 志 GB 17733 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 DB11/ T 1651 2021

    26、条文说明 12 目 次 1 总则 . 13 2 术语 . 14 3 建筑物名称分类规划 . 15 3.1 一般 规 定 . 15 3.2 建筑物 专 名规划 . 16 3.3 建筑物通名规划 . 17 4 建筑物名称更名及注销 . 19 5 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 . 20 13 1 总则 1.0.1 2005年 由 原 北京市规划委发布实施的北京市建筑物名称 使 用 标准 ( 试 行) 在 北京市建筑物名称 使 用 工作 中 发 挥了 积 极 作 用 , 有 效 地 指 导 了 建筑物名称规划, 收到了 较 好 的 社 会 效果 。本 标准 结 合北京市建筑物名称规划工作的实 际 情况 , 在

    27、北京市建筑物名称 使 用 标准 ( 试 行 的 基础上 进一 步深 化、 提炼 、规范 而 成 。 本 标准 旨 在 为北京市建筑物名称规划 提 供 有 力 的 依据 ,规划 者 可 依据 本 标准, 对 北京的建筑物名称 进 行 科 学合理规划 。 建筑物名称规划 是 地名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重 要内容。本 标准 可使 北京市建筑物名称规划工作 真 正 做到 有 章 可 依 ,实现加强 北京市地名管理的目的, 促 进 北京 成 为 国 际一 流 的和 谐 宜居 之 都 的建 设。 1.0.2 本 条 规 定 了 本 标准的 适用 范 围 。本 标准 将是 北京市 行 政区域 内 建筑物名称 规

    28、划的 技术 标准 。 建筑物主 要 包括 居住 、 商 业 服 务 业 、 行 政 办公 、工 业 、 仓储 等 类 , 适用 的 对 象 包括 新 建建筑物的命名和 已 有 建筑物的更名 。 1.0.31.0.4 建筑物名称规划的 总 原 则 应以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 民族尊严 和 公 共利益 , 弘扬 社 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 , 符 合 社 会 公 序良俗 为 依据 。 为 保 证 建筑物名称规划目 标的实现, 应依 照北京市 国 民 经 济 与 社 会发展规划和 国 土空间 规划, 结 合城市 改 造 和建 设 的现实 需要 , 着眼 城市的 长 远 发展, 符 合 中 央 提出

    29、 的北京作为“ 全 国 政 治 中 心 、文化 中 心 、 国 际 交 往 中 心 、 科 技 创 新 中 心 ”的城市 定 位 。 1.0.5 本 标准的编制 以 地名标 志 ( GB17733-2008) 标准为 依据 , 并参考 地 名 术语 ( GB/T 38210-2019) 、地名 分类与类 别 代 码 编制规 则 ( GB/T 18521-2001) 、地名规划编制标准 ( DB11/T 1362-2016) 等 标准 。 14 2 术语 2.0.4 建筑物 专 名为建筑物名称 中 用 来 区 分 建筑物 人 文、 环境 个 性 特 征 的 词 , 即 建筑物的 专 有 名称,

    30、如 云峰 家 园 中 的“ 云峰 ” 即 为建筑物 专 名 。 2.0.5 建筑物通名为建筑物 中 用 来 区 分 建筑物 性质 、 种 类 、 形态 、 功能 与 规 模等 的 词 , 在 建筑物名称 中 用 来 表示 建筑物实体的 属 性或 共 性 特 点 , 即 建筑物的通 用 名称, 如 云峰 家 园 中 的“ 家 园 ” 即 为建筑物通名 。 2.0.6 建筑物名称规划 中 应 避免 建筑物 重 名 。 建筑物 重 名主 要 指 建筑物 专 名 重 名, 建筑物的 专 名 应 使 用 不同 的 词或音 ,体现标准化的特 点 。 2.0.7 土 地 用 途 主 要 指 建 造 建筑物的

    31、建 设 用 地的 用 途 。 建 设 用 地 用 途 主 要 包括 居 住 和 非 居住 两种 , 土 地 用 途不同 , 对应 的建筑物的通名 不同 。如 丰台科 技 园 区土 地 用 途 为 非 居住 , 对应 的通名为“ 园 区 ” ; 通和 家 园 的 土 地 用 途 为 居住 , 对应 的 通名为“ 家 园 ” 。 15 3 建筑物名称分类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物名称 构 成 和地名 结构 一 致 , 由 前 面 的 专 名和 后 面 的通名 构 成 。 这 是 最 基本 的 形 式 , 能够 有 效 的 显 示 指 位和 指 类 的作 用 。 建筑物 专 名 应

    32、体现建筑物的 人 文、 环境 特 征 ,建筑物通名 应符 合所 指 建筑物的 性质 、 种 类 、 形态 、 功能 与 规 模 。 3.1.2 建筑物名称为建筑物 相 关的地名 。 地名 具有 唯 一 性 ,应 当 遵 循 一 地 一 名的 原 则 ,确 定 唯 一 的名称和 用 字 。 建筑物名称 也 应一 地 一 名, 避免 一 地 多 名, 符 合标 准化的 要求 , 好找 易 记 。 应 将 建筑物名称的称 谓 和 书写 进 行 统 一 和规范, 明确其 使 用 条件 和范 围 , 并将 其 固 定 下来 。 3.1.3 地名规划 是 城乡规划的 专 项规划, 是 地名命名、更名的 重

    33、 要 依据 ,规划的 对 象 包括 城乡 重 要 节点 和 区域 。 城市 重 要 节点 上 和 重 要 区域 内 共 建 类 重 大项目的 建筑物名称的地名 指 位 性 突出 , 社 会 影响 较 大, 是 地名规划的 重 要内容。 应 将 北 京城市 重 要 节点 上 和 重 要 区域 内 共 建 类 重 大项目的建筑物名称 纳入 地名规划体 系 ,合理 设 计, 符 合北京的城市 定 位 。 例 如 长 安 街 沿 线 重 要 节点 和 区域 内 的 共 建 类 重 大项目的建筑物名称 应 纳入功能 核心区 或相 关的地名规划 。 3.1.4 宗 地为 土 地 使 用权人 的 权 属界

    34、址 范 围 内 的地 块 , 是 权 属界 址线 所 封 闭 的地 块 。 一般 情况下 , 一 宗 地为 一个权 属 单位 。 建筑物名称命名 应 体现 一 致性 和 稳 定 性 , 以 宗 地为 基本 单位命名 。 为 避免 建筑物名称的 混淆 , 土 地 使 用权人 不 变 且功 能 一 致 、 起 止 年 限相同 的 相邻宗 地的建筑物名称 宜 使 用 同 一 名称,体现 延 续 性 。 3.1.5 建筑物通名和 专 名 应 贴 切 , 符 合建筑物的 类 别 和 人 文、 环境 特 征 ,体现 出 “ 尊 重 历 史 、照 顾 习惯 、体现规划、 好找好记 、规范 有 序 ”, 能够

    35、 为 公 众 理 解 和 接受 , 真 正 为 公 众 提 供 便 利 。 3.1.6 建筑物名称 采词 用 字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2 依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法 中国 地名 汉 语 拼 音字 母 拼 写 规 则( 汉 语 地名部 分) ,建筑物名称 应符 合 汉 语语 义 、 构 词 规 则 和 语 言 习惯 , 用 字 规范, 不得含 有 非 文 字性 符 号; 词 语 简洁 , 总 字数 应 控 制 在 3 6个 汉 字 ; 含 义 明确 , 读音顺畅 , 并 能够 与 北京市 其他 建筑物名称 明显 区 别 。 3 根 据 中 华 人

    36、民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任何 组织 或 者 个人 不得 以 干涉 、 盗 用 、16 假 冒 等 方 式 侵 害 他 人 的 姓 名 权 或 者 名称 权 ,建筑物名称 也 不得侵犯他 人 和 组织 的 名称 专用权 。 4 建筑物名称 应 体现地 域 内 的 人 文、 环境 特 点 , 不 应 使 用 外国 的 人 名、地名 。 3.1.7 历 史 建筑物的名称 一般 来 说 分 为 两种 : 一 是 指 历 史 时期 产生 并 沿 用 至 今 的 名称 ; 二 是 指 历 史 时期 曾 经 使 用 并 被 重 新 使 用 的名称 。历 史 建筑物的名称 应 使 用 最 能 反 应 历

    37、 史 建筑物的文化 价值 和 内 涵 且 传 承 下来 的 较 为 稳 定 的名称 。 3.1.8建筑物 推 广 名 使 用应符 合 3.1节 的 一般 规 定。 建筑物名称 是在 建 设 单位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划 许 可 证 后 ,地名主管部门 依 建 设 单位 申 请 , 根 据 地名管理规 定 核 发 的标准地名 。在 项目 起 始阶段 ,建 设 单位 一般 根 据 项目的特 点 ,准 备 一个 或 多 个 项目 推 广 名, 用 于 宣传 和 销 售 。 部 分 推 广 名会 出 现 浮 夸 、 贪 大、 求 洋 、 甚 至 虚 假 宣传 的现 象 。 故 推 广 名 虽 不

    38、 一 定 成 为建筑物名称, 但 其使 用 也 应符 合建筑物名称 的规范, 且 建 设 单位自 定 的项目 推 广 名和地名主管部门 核 准的建筑物名称 ( 标准 地名 )如 果 不 一 致 ,项目 投 入使 用 后 , 应 使 用核 准的建筑物名称和标 志。 3.2 建筑物专名规划 3.2.1 专 名和通名 组 成 的建筑物名称 总 字数 应 控 制 在 3 6个 汉字 , 其 中 专 名 在 前 面 , 应 简洁明确 , 易 于 识别 ,通 常由 2 4个 汉字 构 成 。 3.2.2 建筑物 专 名 应依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法 , 使 用 规范 汉

    39、 字 , 不得使 用 外 文, 不得使 用 繁 体 字 、 异 体 字 、自 造 字 和标 点 符 号 , 数字 应用 汉 字 表示 , 不得使 用 阿拉伯数字 。 建筑物 专 名 不得使 用生 僻难 懂 的 字 , 但 由 于 历 史 和文化 等 因 素 从 其他 人 文 要 素 名称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派 生 出 来 的 一 些 建筑物 名称 中 的 生 僻字 除 外。 3.2.3 建筑物 专 名 应 避免 使 用 名实 不 符 、 夸 张 、 拗 口 、 难 记 , 易 引 起 方位 混 乱 和 歧 义 的 字 、 词 , 应 选择 易 于 接受 和 易 于 识别 的 字 、 词 , 以

    40、 方 便 公 众 的 识别 和 使 用 。 建筑物 专 名 应 含 义 明确 、 健康 , 不 应 使 用 含 有 比较 意 义 和 贬低其他 建筑物的 词 语。 3.2.43.2.5 建筑物 专 名 不得使 用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 著 名 公 众 人 物的 姓 名, 不得 使 用政 治 性 事件 、 灾害 性 事件 的名称 ( 含 全 称、 简 称 等 ) , 不得使 用民族 、 宗 教 所 用 的 专用 词 汇 。有 的 纪念 类 建筑物和特 殊 的建筑物 专 名 由 于 情况 特 殊 , 如 符 合 相 关规 定则 可使 用 这 些 名称 。 例 如有 些 历 史 纪念 类 建筑物 专 名 或 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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