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 T 73-2020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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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30.50 Q 86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73 2020 代替 SZDB/Z 152 2015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eploymen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separation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2020-08-25 发布 2020-10-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03/T 73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2、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暂存点 . 3 4.1 一般规定 . 3 4.2 住宅区 . 3 4.3 机关企事业单位 . 4 4.4 公共场所 . 5 5 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点) . 5 5.1 可回收物中 转点 . 5 5.2 有害垃圾中转点 . 5 5.3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转运站 . 6 6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 . 6 6.1 一般规定 . 6 6.2 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车辆 . 6 6.3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运输车辆 . 6 7 生活垃圾处理 方式 . 7 8 设施设备的维护 .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 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3、. 1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集中分类投放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 1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 . 18 参考文献 . 20 DB4403/T 73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SZDB/Z 152 2015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本标准与 SZDB/Z 152 2015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新增引言,说明了标准修订的意义 (见引言) ; 修改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见第 1章、第 2章和第 3章) ; 删除了总则 (见 SZDB/Z 152 2015第 4章
4、) ;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全过程管理原则,对投放点、暂存点、转运站(中转点)、收集运输车辆、 分类处理方式 作出要求,用投放点代替了原标准中的常 设收集点,用暂存点替代了原标准的收集站,删 除了资源回收日的相关规定,调整了对投放点、暂存点的要求,细化了对转运站(中转点)、收集运输 车辆、 分类 处理 方式 的要求 (见第 4章、第 5章、第 6章和第 7章) ; 新增了 设施设备维护 的相关 要求(见第 8章) ; 调整简化了原标准附录中的分类标志和收集容器图例 (见附录 A和附录 B) 。 本标准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 生
5、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荣杰、李水坤、卢加伟、张捷报、黄沅清、陈红忠、 吴远明、洪澄泱、潘二 波、海景、甘文、秦艺兮、刘青、蔡小河、姜建生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ZDB/Z 152 2015。 DB4403/T 73 2020 III 引 言 自 2015年颁布施行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以来,深圳市逐步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 类的 “ 深圳模式 ” 。深圳市标准化技术指导性技术文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SZDB/Z 152 2015)对于指导分类设施设备建设、分类分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工作 ,起到了重要作用。但 SZDB/Z
6、152 2015出台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起步阶段,相关要求已经 滞后,不适合继续 用于 指导生活垃圾分 类设施设备配置。 为 贯彻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等法规 政策 ,推广深圳市 2015年以来生活垃圾分类的有效 经验,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 分类 设施设备的 配 置,对 SZDB/Z 152 2015进行修订。本次修订 遵循生态、 安全、节能、方便、舒适、健康的原则, 围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修订并补充了分类投放点 和 暂 存点、 转运站(中转点) 、收集运输车辆 、分类 处理 方式 的相关要求,完善了 设施设备维护的相关 要求, 为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提高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成效提
7、供标准支撑。 DB4403/T 73 2020 1 生活垃圾分类设 施设备配置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和 暂存点、 生活垃圾 转运站(中转点)、 生活垃圾收集运 输 车辆等设施设备配置 和维护 要求 ,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式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 和维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废弃物、病死畜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的生活垃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8、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5175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 CJ/T 227 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 CJJ/T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DB4403/T 58 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规范 SZDB/Z 233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 SZDB/Z 326 废旧织物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 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9、视为生活 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类别的含义和说明见附录 A。 3.2 生活垃圾产生源 source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种场所,包括住宅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 3.3 住宅区 residential community DB4403/T 73 2020 2 被城市道路、自然分界线、人工分界线所围合,基础设施配套相对完善,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 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住宅区域。包括商品房小区、福利性住房小区、 保障性住房小区、城中村、统 建房小区的住宅建筑以及附属设施。 3.4 机关企事业单位 government offices, en
10、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 人员相对稳定,且在写字楼、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办理相关事务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包含党政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 学校(含幼儿园) 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等。 3.5 公共场所 public space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运营场所、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经营性餐饮场所及旅游、文化、体育、娱 乐、商业等人员流动性强的公共场所。 3.6 生 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administrator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separation 在生活垃圾产生源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履行设施设备配置、宣传指导和监督
11、、分类移交垃圾、管理 台账建立等 生活垃圾分类相关 职责的民事主体。包括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受业主委托管理环境卫 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机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以及公共场所所在辖区的环境 卫生管理 责任 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 3.7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drop-off point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separation 在生活垃圾产生源设置的,配有分类收集容器、便于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地点和场所。 3.8 生活垃圾暂存点 temporary storage point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生活垃圾产生源设
12、置的,用于汇聚和暂时存放已分类垃圾 ,收集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绿化 垃圾、年花年桔、日常花卉绿植等不适合用垃圾桶收集的专项垃圾, 接驳垃圾收集运输系统的地点和场 所。 3.9 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点) transfer station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生活垃圾产生源到处理设施之间设置的,用于拆解、压缩、中转已分类垃圾,以提高垃圾收集运 输效率、 降低 垃圾收集运输成本的设施。包括有害垃圾中转点、可回收物中转点、厨余垃圾转运站和其 他垃圾转运站。 3.10 处理设施 treatment facility 对已分类垃圾进行回收利用、 生物处理 、焚烧 发电
13、 、 卫生 填埋等处理处置操作的设施。 3.11 DB4403/T 73 2020 3 定时定点投放 regular drop-off at a fixed point 在指定时间 段 将特定类型的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和场所的管理制度。 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和暂存点 4.1 一般规定 4.1.1 生活垃圾产生源应合理布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暂存点,并公示点位。点位布设应符合城市 规划、标志醒目、引导性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专门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4.1.2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用于引导和规范垃圾的分类投放,应配备规定 类别 和足够数量的分类收集 容器 并及时清运,不得出现
14、容器满溢现象 。分类收集容器应按照附录 A 和附录 B 的要求,使用规范、醒 目的颜色和分类标志 。集中分类投放点摆放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样式参见附录 C。 4.1.3 生活垃圾暂存点用于暂存已分类的垃圾 , 收集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绿化垃圾、 年花年桔、 日常花卉绿植等不适合用桶收集的专项垃圾, 提高清运效率 , 减少作业干扰 。 应标识暂存垃圾的类型, 采取 消防安全、 保洁消杀等措施,由专人管理。 4.1.4 生活垃圾暂存点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 宜采用密闭 式垃圾 房、可升降地埋式等设计,以减弱邻避 效应。 4.1.5 采用气力管道分类 投放和 收集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时, 气力管道分类
15、投放口的标志应符合附录 A 和附录 B 的要求, 分类投放点可不摆放相应的收集容器。 4.1.6 采用智能设备分类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时,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要求。 4.2 住宅区 4.2.1 住宅区应 为 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4 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收 集设置分类设 施设备,包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暂存点等。除居民 积攒交售 、 预约专人 或专门机构 上门收集 以外的 垃圾,应分类 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或暂存点。 4.2.2 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包括集中分类投放点和 部分 单独摆放的收集容器。分类投放点的布 设密度应便于投放和监督管理:一般每 150 200 户设置 1
16、处集中分类投放点;单栋户数超过 200 户的 住宅楼 可 每栋设置 1 处集中分类投放点; 部分 单独摆放的收集容器 主要为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中的 药品药具等有害垃圾、废旧织物收集容器, 可采用更低的布设密度。 4.2.3 住宅区的每个集中分类投放点集中摆 放一组分类收集容器, 具体 要求 如下 : a) 应摆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用于投放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具备条件的, 可回收物收集 容器可按需进行细化 。一般选用 660 L 的 塑料标准桶 ,因场地或收运等原因无法设置的,可 采用 240 L 的塑料标准桶 ; b) 应摆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用于定时定点投放厨余垃圾, 投放 时段 应
17、符合实际情况或辖区规 定,原则上每天不少于 2 个 。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一般选用 120 L 或 240 L 的 塑料标准桶 ; c) 应摆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投放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一 般选用 660 L 的 塑料标准桶 ,因场 地或收运等原因无法设置的,可采用 240 L 的塑料标准桶; d) 可摆放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投放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等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收集容 器应按照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分隔设置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具有防水、防腐蚀功能 ; e) 可摆放废旧织物收集容器,用于投放废旧织物, 应符合 SZDB/Z 326 的有关 要求 。 4.
18、2.4 住宅区的 集中分类投放点应摆放足够数量的收集容器。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合适总 数 N( 个 )可按式( 1)计算,具体每类收集容器的数量可根据分类收集情况适时调整: DB4403/T 73 2020 4 1.2= 0.3 RN AE ( 1) 式中 : 1.2 人均日产生垃圾量( kg/人 d ); R 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的数量(人); 0.3 分类收集容器内的平均容重( kg/L); A 每天清除容器内垃圾的次数( 1/d); E 单个收集容器的容积( L/个 )。 4.2.5 住宅区的集中分类投放点一般设置在楼宇架空层等公共区域,如设置在户外,宜采取防雨防晒 措施。集中分
19、类投放点应硬化地面 , 配备 分类指引牌以及 洗手 、照明设备 , 宜 连接 污 水管网 。具备条件 的还可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 4.2.6 住宅区的集中分类投放点未摆放有害垃圾、废 旧织物收集容器的,应 另行 摆放相应的收集容器。 单独摆放的废旧织物回收箱, 宜 设置在住宅区主要出入口等人流量较大的位置, 应符合 SZDB/Z 326 的 有关 要求 ;单独摆放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宜 设置在入户大堂等人流量较大且便于管理的室内位置。 4.2.7 住宅区分类投放点积存的生活垃圾,可直接分类清运至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点),也可汇聚 到暂存点 后 统一清运。暂存点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暂
20、存点由 一块或 多块区域组成,不同类别的垃圾应 分区存放, 至少应设置一块区域 以 暂存废 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 绿化垃圾、 年花年桔 、日常花卉绿植 等不适合用桶收 集的 专项 垃圾 ; b) 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暂存点,宜合并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暂存点,应靠近道路但 避开主要人流、车流轴线 , 配备的容器数量应能 满足厨余 垃圾 在 12 小时内收集运输 、其他 垃圾在 24 小时内收集运输的要求 。其他垃圾的暂存点还应满足 DB4403/T 58 的相关要求。 4.2.8 新建住宅区宜专门安排大小合适的区域设置暂存点;已建住宅区宜充分利用架空层、地下车库、 绿化带、物业服务中心的
21、空闲区域设置暂存点;确实没有合适区域设置暂存点的住宅区,宜按照街道、 社区的指导,与毗邻住宅区共建共享暂存点。暂存点应通过隔墙、围挡等方式, 保持区域的独立性。 4.2.9 住宅区内除生活分类投放点和暂存点之外,不得在居住楼层、地下停车场、户外活动区等公共 区域摆放垃圾收集容器或堆积垃圾。 4.2.10 具备 条件的住宅区,宜在主要出入口、物业服务中心、入户大堂、电梯间等人流节点重复播放 垃圾分类宣传视频。 4.3 机关企事业单位 4.3.1 机关企事业单位 至少 应 为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3 类垃圾 的分类投放和收集设置分类 设施设备 ;实行集中 用 餐的,还应 为 厨余垃圾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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