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07 T 26-2020 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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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DB3707潍 坊 市 地 方 标 准DB 3707/T 26 2020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建 设 指 南 Guidelin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affairs publishing zone 2020 -10- 19 发 布 2020- 11- 19 实 施潍 坊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707/T 26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规 划 设 计 .14.1 选 址 要 求 .14.2 建 筑 面 积 .24.3 名
2、 称 .2 5 功 能 区 域 设 置 .25.1 总 体 要 求 .25.2 引 导 区 .25.3 多 媒 体 展 示 区 .25.4 自 助 查 询 区 .25.5 自 助 服 务 区 .35.6 等 候 区 .35.7 群 众 关 切 回 应 区 .35.8 其 他 区 域 .36 标 识 与 标 牌 .36.1 导 向 指 引 .36.2 公 示 牌 .3 6.3 警 示 类 标 志 .37 设 施 设 备 .47.1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47.2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48 管 理 规 范 .48.1 安 全 管 理 .48.2 公 开 内 容 管 理 .4附 录 A (
3、 规 范 性 附 录 ) 市 级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6附 录 B ( 规 范 性 附 录 ) 区 ( 县 )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9附 录 C ( 规 范 性 附 录 ) 乡 镇 ( 街 道 )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 11附 录 D ( 规 范 性 附 录 ) 村 居 ( 社 区 )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 13 DB37O7/T 262020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 1.1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潍 坊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4、公 室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李 辉 、 姜 晓 虎 、 王 凯 、 李 炳 琦 、 高 阳 。 DB37O7/T 262020 1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建 设 指 南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建 设 的 规 划 设 计 、 功 能 区 域 设 置 、 标 识 与 标 牌 、 设 施 设 备 、 管 理 规 范 等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市 、 县 ( 区 ) 、 乡 镇 ( 街 道 ) 、 村 居 ( 社 区 ) 四 级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的 建 设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5、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2893.1-2013 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第 1部 分 : 安 全 标 志 和 安 全 标 记 的 设 计 原 则GB/T 1000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通 用 符 号GB 1349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部 分 : 标 志GB 15630
6、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B 25201-2010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GB/T 36114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进 驻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编 制 规 范GB 50016-2014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034-2013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GB 50140-2005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B/T 50312-2016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工 程 验 收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government a
7、ffairs publishing zone是 指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为 全 面 推 进 决 策 、 执 行 、 管 理 、 服 务 、 结 果 全 过 程 公 开 , 在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 便 民服 务 中 心 等 场 所 设 立 的 线 下 政 务 公 开 区 域 , 加 强 政 策 解 读 、 回 应 关 切 、 平 台 建 设 、 数 据 开 放 , 保 障 公 众知 情 权 、 参 与 权 、 表 达 权 和 监 督 权 , 增 强 政 府 公 信 力 执 行 力 。4 规 划 设 计4.1 选 址 要 求政 务 公 开 专 区 选 址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8、 求 , 宜 选 在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 档 案 馆 、 图 书 馆 等 服 务 部 门 。 DB37O7/T 262020 2 4.2 建 筑 面 积应 依 据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和 政 务 公 开 服 务 年 均 受 理 量 , 以 集 中 、 高 效 、 规 范 满 足 政 务 公 开 服 务需 求 为 原 则 , 确 定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面 积 。 并 可 参 考 如 下 指 标 : 市 级 宜 为 20平 方 米 以 上 ; 县 ( 区 ) 宜 为 10平 方 米 以 上 ; 乡 镇 ( 街 道 ) 宜 为 5平 方
9、米 以 上 ; 村 居 ( 社 区 ) 宜 为 2平 方 米 以 上 。4.3 名 称应 在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名 称 标 识 牌 , 市 级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名 称 应 统 一 为 “ XX市 政 务 公 开 专区 ” , 县 ( 区 )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名 称 应 统 一 为 “ XX县 ( 区 )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 , 乡 镇 ( 街 道 ) 政 务 公 开 专 区名 称 应 统 一 为 “ XX乡 、 镇 ( 街 道 )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 、 村 居 ( 社 区 )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名 称 应 统 一 为 : “
10、 XX 村 ( 社 区 )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 , 字 体 统 一 为 “ 标 宋 ” 。示 例 1: 潍 坊 市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示 例 2: 昌 乐 县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示 例 3: 新 安 街 道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示 例 4: 建 华 村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5 功 能 区 域 设 置5.1 总 体 要 求5.1.1 宜 根 据 服 务 内 容 设 置 功 能 区 域 , 主 要 包 括 引 导 区 、 多 媒 体 展 示 区 、 自 助 查 询 区 、 自 助 服 务 区 、等 候 区 、 群 众 关 切 回 应 区 等 服 务 区 域 。5
11、.1.2 不 同 的 服 务 区 域 宜 通 过 颜 色 、 物 理 分 隔 等 方 式 进 行 区 分 。 5.2 引 导 区5.2.1 应 遵 循 实 用 原 则 , 可 在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入 口 处 设 置 引 导 区 。5.2.2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识 。5.2.3 宜 提 供 人 工 或 智 能 机 器 人 导 引 服 务 。5.2.4 应 提 供 政 策 宣 传 、 服 务 指 南 等 资 料 , 服 务 指 南 编 制 应 符 合 GB/T 36114 的 要 求 。5.3 多 媒 体 展 示 区宜 设 置 多 媒 体 展 示 区 , 提 供 最 新 政 务
12、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公 开 展 示 、 重 点 工 作 、 机 构 职 能 、 依 申 请 公 开 、涉 企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展 示 、 政 务 服 务 二 维 码 展 示 、 政 策 视 频 解 读 等 功 能 板 块 服 务 。5.4 自 助 查 询 区 5.4.1 审 批 服 务 查 询 。 应 摆 放 办 理 审 批 服 务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 告 知 单 ) , 公 开 办 理 项 目 的 审 批 主 体 、 办理 依 据 、 申 报 材 料 、 工 作 流 程 、 收 费 标 准 、 办 理 时 间 等 , 按 照 服 务 类 型 分 企 业 类 、 公 民 类
13、 , 方 便 企 业 群众 办 事 查 阅 。 DB37O7/T 262020 3 5.4.2 重 点 领 域 基 本 目 录 展 示 。 宜 设 置 政 务 公 开 重 点 领 域 基 本 公 开 目 录 展 示 区 域 , 包 括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领 域 、 就 业 创 业 领 域 、 财 政 预 决 算 领 域 、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批 准 和 实 施 领 域 、 公 共 资 源 配 置 领域 、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领 域 、 脱 贫 攻 坚 、 防 范 化 解 重 大 风 险 、 民 生 领 域 等 , 其 中 市 场 监 管 领
14、域 、 医 疗 保险 政 策 领 域 、 公 共 资 源 配 置 领 域 、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领 域 是 重 点 展 示 领 域 。5.4.3 自 助 查 询 机 。 宜 提 供 查 询 各 类 政 策 文 件 、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的 发 布 、 解 读 、 咨 询 、 信 息 公 开 查 询 和网 办 服 务 进 度 查 询 服 务 。5.4.4 自 助 查 阅 。 应 将 群 众 关 注 度 较 高 的 政 府 公 报 、 服 务 指 南 、 办 事 手 册 、 目 录 清 单 、 政 策 文 件 等 重要 政 务 信 息 , 并 定 期 、 集 约 向 公 众 补
15、 充 投 放 。5.4.5 便 民 地 图 。 宜 提 供 政 务 公 开 便 民 地 图 服 务 。 主 要 围 绕 公 众 普 遍 需 求 和 重 点 民 生 事 项 , 将 政 务 服务 机 构 、 教 育 机 构 、 医 疗 机 构 、 养 老 机 构 、 金 融 机 构 等 数 据 点 位 集 约 向 公 众 提 供 。5.5 自 助 服 务 区 宜 设 置 自 助 服 务 区 , 为 群 众 提 供 政 策 查 阅 、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 税 务 服 务 、 市 民 之 窗 、 港 澳 通 行 证 、 房产 查 询 、 申 报 纳 税 、 自 助 取 件 等 便 捷 服 务
16、 。5.6 等 候 区5.6.1 应 位 于 引 导 区 与 其 他 区 域 之 间 , 等 候 区 的 设 置 宜 连 成 一 片 。5.6.2 应 有 醒 目 的 导 引 标 识 。5.6.3 应 能 容 纳 各 功 能 服 务 区 等 待 队 列 , 并 提 供 舒 适 的 休 息 环 境 。5.7 群 众 关 切 回 应 区应 设 置 “ 好 差 评 ” 二 维 码 和 意 见 簿 , 收 集 群 众 对 办 事 服 务 的 建 议 、 投 诉 及 其 他 疑 问 , 及 时 回 应 群 众关 切 。 5.8 其 他 区 域可 根 据 场 地 面 积 大 小 和 服 务 工 作 需 要
17、 设 立 其 他 功 能 区 。6 标 识 与 标 牌6.1 导 向 指 引6.1.1 应 设 置 功 能 区 域 指 引 系 统 。 各 类 标 识 标 牌 设 置 应 安 全 、 醒 目 、 相 互 协 调 、 易 于 识 别 。6.1.2 应 设 置 其 他 告 知 性 标 志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无 障 碍 设 施 、 公 共 设 施 等 标 志 。6.1.3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标 识 符 号 应 符 合 GB/T 10001.1的 要 求 。6.2 公 示 牌 应 在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主 入 口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公 示 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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