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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07 T 26-2020 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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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07 T 26-2020 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指南.pdf

    1、ICS DB3707潍 坊 市 地 方 标 准DB 3707/T 26 2020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建 设 指 南 Guidelin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affairs publishing zone 2020 -10- 19 发 布 2020- 11- 19 实 施潍 坊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707/T 26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规 划 设 计 .14.1 选 址 要 求 .14.2 建 筑 面 积 .24.3 名

    2、 称 .2 5 功 能 区 域 设 置 .25.1 总 体 要 求 .25.2 引 导 区 .25.3 多 媒 体 展 示 区 .25.4 自 助 查 询 区 .25.5 自 助 服 务 区 .35.6 等 候 区 .35.7 群 众 关 切 回 应 区 .35.8 其 他 区 域 .36 标 识 与 标 牌 .36.1 导 向 指 引 .36.2 公 示 牌 .3 6.3 警 示 类 标 志 .37 设 施 设 备 .47.1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47.2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48 管 理 规 范 .48.1 安 全 管 理 .48.2 公 开 内 容 管 理 .4附 录 A (

    3、 规 范 性 附 录 ) 市 级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6附 录 B ( 规 范 性 附 录 ) 区 ( 县 )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9附 录 C ( 规 范 性 附 录 ) 乡 镇 ( 街 道 )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 11附 录 D ( 规 范 性 附 录 ) 村 居 ( 社 区 )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 13 DB37O7/T 262020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 1.1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潍 坊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4、公 室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李 辉 、 姜 晓 虎 、 王 凯 、 李 炳 琦 、 高 阳 。 DB37O7/T 262020 1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建 设 指 南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建 设 的 规 划 设 计 、 功 能 区 域 设 置 、 标 识 与 标 牌 、 设 施 设 备 、 管 理 规 范 等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市 、 县 ( 区 ) 、 乡 镇 ( 街 道 ) 、 村 居 ( 社 区 ) 四 级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的 建 设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5、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2893.1-2013 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第 1部 分 : 安 全 标 志 和 安 全 标 记 的 设 计 原 则GB/T 1000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通 用 符 号GB 1349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部 分 : 标 志GB 15630

    6、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B 25201-2010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GB/T 36114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进 驻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编 制 规 范GB 50016-2014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034-2013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GB 50140-2005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B/T 50312-2016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工 程 验 收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government a

    7、ffairs publishing zone是 指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为 全 面 推 进 决 策 、 执 行 、 管 理 、 服 务 、 结 果 全 过 程 公 开 , 在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 便 民服 务 中 心 等 场 所 设 立 的 线 下 政 务 公 开 区 域 , 加 强 政 策 解 读 、 回 应 关 切 、 平 台 建 设 、 数 据 开 放 , 保 障 公 众知 情 权 、 参 与 权 、 表 达 权 和 监 督 权 , 增 强 政 府 公 信 力 执 行 力 。4 规 划 设 计4.1 选 址 要 求政 务 公 开 专 区 选 址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8、 求 , 宜 选 在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 档 案 馆 、 图 书 馆 等 服 务 部 门 。 DB37O7/T 262020 2 4.2 建 筑 面 积应 依 据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和 政 务 公 开 服 务 年 均 受 理 量 , 以 集 中 、 高 效 、 规 范 满 足 政 务 公 开 服 务需 求 为 原 则 , 确 定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面 积 。 并 可 参 考 如 下 指 标 : 市 级 宜 为 20平 方 米 以 上 ; 县 ( 区 ) 宜 为 10平 方 米 以 上 ; 乡 镇 ( 街 道 ) 宜 为 5平 方

    9、米 以 上 ; 村 居 ( 社 区 ) 宜 为 2平 方 米 以 上 。4.3 名 称应 在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名 称 标 识 牌 , 市 级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名 称 应 统 一 为 “ XX市 政 务 公 开 专区 ” , 县 ( 区 )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名 称 应 统 一 为 “ XX县 ( 区 )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 , 乡 镇 ( 街 道 ) 政 务 公 开 专 区名 称 应 统 一 为 “ XX乡 、 镇 ( 街 道 )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 、 村 居 ( 社 区 )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名 称 应 统 一 为 : “

    10、 XX 村 ( 社 区 )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 , 字 体 统 一 为 “ 标 宋 ” 。示 例 1: 潍 坊 市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示 例 2: 昌 乐 县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示 例 3: 新 安 街 道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示 例 4: 建 华 村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5 功 能 区 域 设 置5.1 总 体 要 求5.1.1 宜 根 据 服 务 内 容 设 置 功 能 区 域 , 主 要 包 括 引 导 区 、 多 媒 体 展 示 区 、 自 助 查 询 区 、 自 助 服 务 区 、等 候 区 、 群 众 关 切 回 应 区 等 服 务 区 域 。5

    11、.1.2 不 同 的 服 务 区 域 宜 通 过 颜 色 、 物 理 分 隔 等 方 式 进 行 区 分 。 5.2 引 导 区5.2.1 应 遵 循 实 用 原 则 , 可 在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入 口 处 设 置 引 导 区 。5.2.2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识 。5.2.3 宜 提 供 人 工 或 智 能 机 器 人 导 引 服 务 。5.2.4 应 提 供 政 策 宣 传 、 服 务 指 南 等 资 料 , 服 务 指 南 编 制 应 符 合 GB/T 36114 的 要 求 。5.3 多 媒 体 展 示 区宜 设 置 多 媒 体 展 示 区 , 提 供 最 新 政 务

    12、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公 开 展 示 、 重 点 工 作 、 机 构 职 能 、 依 申 请 公 开 、涉 企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展 示 、 政 务 服 务 二 维 码 展 示 、 政 策 视 频 解 读 等 功 能 板 块 服 务 。5.4 自 助 查 询 区 5.4.1 审 批 服 务 查 询 。 应 摆 放 办 理 审 批 服 务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 告 知 单 ) , 公 开 办 理 项 目 的 审 批 主 体 、 办理 依 据 、 申 报 材 料 、 工 作 流 程 、 收 费 标 准 、 办 理 时 间 等 , 按 照 服 务 类 型 分 企 业 类 、 公 民 类

    13、 , 方 便 企 业 群众 办 事 查 阅 。 DB37O7/T 262020 3 5.4.2 重 点 领 域 基 本 目 录 展 示 。 宜 设 置 政 务 公 开 重 点 领 域 基 本 公 开 目 录 展 示 区 域 , 包 括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领 域 、 就 业 创 业 领 域 、 财 政 预 决 算 领 域 、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批 准 和 实 施 领 域 、 公 共 资 源 配 置 领域 、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领 域 、 脱 贫 攻 坚 、 防 范 化 解 重 大 风 险 、 民 生 领 域 等 , 其 中 市 场 监 管 领

    14、域 、 医 疗 保险 政 策 领 域 、 公 共 资 源 配 置 领 域 、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领 域 是 重 点 展 示 领 域 。5.4.3 自 助 查 询 机 。 宜 提 供 查 询 各 类 政 策 文 件 、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的 发 布 、 解 读 、 咨 询 、 信 息 公 开 查 询 和网 办 服 务 进 度 查 询 服 务 。5.4.4 自 助 查 阅 。 应 将 群 众 关 注 度 较 高 的 政 府 公 报 、 服 务 指 南 、 办 事 手 册 、 目 录 清 单 、 政 策 文 件 等 重要 政 务 信 息 , 并 定 期 、 集 约 向 公 众 补

    15、 充 投 放 。5.4.5 便 民 地 图 。 宜 提 供 政 务 公 开 便 民 地 图 服 务 。 主 要 围 绕 公 众 普 遍 需 求 和 重 点 民 生 事 项 , 将 政 务 服务 机 构 、 教 育 机 构 、 医 疗 机 构 、 养 老 机 构 、 金 融 机 构 等 数 据 点 位 集 约 向 公 众 提 供 。5.5 自 助 服 务 区 宜 设 置 自 助 服 务 区 , 为 群 众 提 供 政 策 查 阅 、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 税 务 服 务 、 市 民 之 窗 、 港 澳 通 行 证 、 房产 查 询 、 申 报 纳 税 、 自 助 取 件 等 便 捷 服 务

    16、 。5.6 等 候 区5.6.1 应 位 于 引 导 区 与 其 他 区 域 之 间 , 等 候 区 的 设 置 宜 连 成 一 片 。5.6.2 应 有 醒 目 的 导 引 标 识 。5.6.3 应 能 容 纳 各 功 能 服 务 区 等 待 队 列 , 并 提 供 舒 适 的 休 息 环 境 。5.7 群 众 关 切 回 应 区应 设 置 “ 好 差 评 ” 二 维 码 和 意 见 簿 , 收 集 群 众 对 办 事 服 务 的 建 议 、 投 诉 及 其 他 疑 问 , 及 时 回 应 群 众关 切 。 5.8 其 他 区 域可 根 据 场 地 面 积 大 小 和 服 务 工 作 需 要

    17、 设 立 其 他 功 能 区 。6 标 识 与 标 牌6.1 导 向 指 引6.1.1 应 设 置 功 能 区 域 指 引 系 统 。 各 类 标 识 标 牌 设 置 应 安 全 、 醒 目 、 相 互 协 调 、 易 于 识 别 。6.1.2 应 设 置 其 他 告 知 性 标 志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无 障 碍 设 施 、 公 共 设 施 等 标 志 。6.1.3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标 识 符 号 应 符 合 GB/T 10001.1的 要 求 。6.2 公 示 牌 应 在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主 入 口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公 示 牌 。

    18、6.3 警 示 类 标 志 DB37O7/T 262020 4 6.3.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B 13495.1 的 要 求 , 颜 色 应 符 合 GB 2893.1的 要 求 , 设 置 应 符 合 GB15630的 要 求 。6.3.2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应 醒 目 、 无 遮 拦 , 疏 散 通 道 、 疏 散 楼 梯 、 安 全 出 口 应 保 持 通 畅 。7 设 施 设 备7.1 基 础 设 施 设 备7.1.1 应 尽 量 采 用 自 然 光 , 采 光 不 足 的 , 应 配 置 与 其 场 所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照 明 设 施 。 室 内 照

    19、 明 应 符 合 GB50034及 节 能 环 保 要 求 , 并 配 备 应 急 照 明 系 统 , 提 供 不 间 断 电 源 。7.1.2 应 配 置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 并 应 符 合 节 能 环 保 要 求 。7.1.3 应 配 备 满 足 政 务 公 开 服 务 要 求 的 网 络 通 讯 设 施 , 并 按 GB/T 50312 的 要 求 布 线 。 7.1.4 应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GB 50016和 GB 50140的 要 求 , 结 合 场 所 的 火 灾 类 别 和 危险 级 别 配 置 消 防 设 施 , 安 装 防 火 灭 火

    20、系 统 , 设 置 紧 急 逃 生 通 道 等 , 并 按 照 GB 25201 的 要 求 进 行 定 期 检查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7.1.5 应 设 置 残 疾 人 无 障 碍 通 道 和 设 备 。7.1.6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应 设 置 安 全 wifi覆 盖 全 区 域 。7.2 服 务 设 施 设 备7.2.1 市 级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的 设 置 见 附 录 A。7.2.2 县 ( 区 )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的 设 置 见 附 录 B。7.2.3 乡 镇 ( 街 道 )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服 务

    21、设 施 设 备 的 设 置 见 附 录 C。 7.2.4 村 居 ( 社 区 )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的 设 置 见 附 录 D。7.2.5 市 级 、 县 ( 区 ) 、 乡 镇 ( 街 道 ) 、 村 居 ( 社 区 ) 可 根 据 经 济 条 件 及 服 务 需 求 增 加 其 他 设 施 设 备 。8 管 理 规 范8.1 安 全 管 理8.1.1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安 全 管 理 应 遵 循 所 在 服 务 场 所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8.1.2 信 息 查 询 终 端 不 能 访 问 非 限 定 网 址 或 程 序 , 应 根 据 实 际

    22、 情 况 确 定 政 务 公 开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的 等 级 ,并 依 据 GB/T 22239-2019 中 相 应 的 等 级 保 护 要 求 执 行 。8.2 公 开 内 容 管 理 8.2.1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所 有 信 息 不 得 选 用 、 发 布 与 中 央 宣 传 口 径 不 一 致 、 不 利 于 祖 国 统 一 、 攻 击 党 和 国家 领 导 人 、 违 反 民 族 宗 教 和 外 交 及 其 他 政 策 以 及 宣 扬 封 建 迷 信 、 暴 力 和 明 显 失 实 、 泄 密 等 稿 件 , 并 定 期对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公 开 内 容 进 行

    23、 安 全 巡 检 。8.2.2 应 以 公 众 需 要 为 出 发 点 , 不 断 充 实 信 息 内 容 和 服 务 项 目 , 信 息 应 及 时 发 布 与 更 新 。 DB37O7/T 262020 5 8.2.3 应 避 免 知 识 性 、 文 字 性 差 错 。 DB37O7/T 262020 6 AA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市 级 服 务 设 施 设 备A.1 引 导 区A.1.1 问 询 台A.1.1.1 问 询 台 宜 设 置 于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入 口 显 著 位 置 。A.1.1.2 问 询 台 正 面 应 有 色 彩 醒 目 的 “ 问 询 台 ”

    24、字 样 。 A.1.1.3 问 询 台 的 大 小 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的 规 模 决 定 , 以 能 供 1 2名 工 作 人 员 同 时 开 展 问 询 工 作 为宜 。A.1.2 立 式 宣 传 资 料 架立 式 宣 传 资 料 架 应 摆 放 为 群 众 和 企 业 提 供 办 事 指 南 等 政 策 宣 传 资 料 , 并 及 时 进 行 更 新 。A.1.3 公 示 牌A.1.3.1 公 示 牌 应 设 于 问 询 台 附 近 , 并 便 于 识 读 。A.1.3.2 公 示 牌 可 以 采 用 书 写 白 板 , 也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显 示 屏 , 或 者

    25、 两 者 同 时 采 用 。A.1.4 触 控 操 作 一 体 机应 提 供 政 务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公 开 、 窗 口 指 示 、 办 事 指 引 、 查 询 等 功 能 。 A.1.5 定 制 机 器 人提 供 政 务 公 开 定 制 机 器 人 。 可 通 过 语 音 交 互 实 现 政 策 展 示 、 视 频 和 图 文 解 读 、 政 务 服 务 路 线 引 领 等功 能 。A.2 多 媒 体 展 示 区A.2.1 屏 幕 展 示应 配 置 整 体 展 示 墙 、 拼 接 屏 , 进 行 多 媒 体 展 示 。A.2.2 数 据 分 析 平 台数 据 分 析 平 台 宜 提

    26、供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服 务 :a) 可 视 化 数 据 分 析 。 包 括 信 息 发 布 量 统 计 、 政 策 文 件 分 析 、 互 动 交 流 分 析 、 意 见 征 集 、 政 策 文 件 自 动 语 音 播 报 、 在 线 阅 文 、 便 民 服 务 地 图 等 在 线 整 合 展 示 功 能 。b)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公 开 展 示 。 可 按 清 单 、 按 部 门 两 种 方 式 进 行 展 示 。c) 涉 企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展 示 。 包 括 涉 企 政 策 、 服 务 动 态 、 企 业 风 采 等 展 示 。d) 政 务 服 务 “ 码

    27、” 上 办 展 示 。 包 括 服 务 与 办 事 二 维 码 的 展 示 。 DB37O7/T 262020 7 A.2.3 电 子 阅 报 栏提 供 电 子 阅 报 服 务 , 包 括 最 新 公 开 信 息 、 重 点 工 作 、 机 构 职 能 、 依 申 请 公 开 等 功 能 板 块 , 定 期 上 传群 众 关 注 度 较 高 的 最 新 时 政 , 播 放 政 策 解 读 视 频 等 。A.3 自 助 查 询 区A.3.1 自 助 查 询 机A.3.1.1 应 设 置 自 助 查 询 操 作 指 引 界 面 。A.3.1.2 应 设 置 使 用 二 代 身 份 证 查 询 功

    28、能 。A.3.2 便 民 地 图 提 供 政 务 公 开 便 民 地 图 服 务 。 主 要 围 绕 公 众 普 遍 需 求 和 重 点 民 生 事 项 , 将 政 务 服 务 机 构 、 教 育 机 构 、医 疗 机 构 、 养 老 机 构 、 金 融 机 构 等 数 据 点 位 集 约 向 公 众 提 供 。A.3.3 资 料 查 询 台 面台 面 应 保 持 清 洁 、 整 齐 , 按 材 料 种 类 分 区 域 摆 放 。A.4 自 助 服 务 区A.4.1 自 助 服 务 终 端 设 备摆 放 政 务 服 务 、 税 务 服 务 、 市 民 之 窗 、 港 澳 通 行 证 、 房 产

    29、 查 询 、 查 询 、 申 报 纳 税 、 自 助 取 件 等 设 备 。A.4.2 设 备 维 护 应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维 护 自 助 服 务 区 的 设 备 , 同 时 指 导 办 事 群 众 正 确 使 用 , 并 确 保 自 助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A.5 群 众 关 切 区应 设 置 群 众 关 切 台 面 , 放 置 “ 好 差 评 ” 二 维 码 和 意 见 簿 , 收 集 群 众 对 办 事 服 务 的 建 议 、 投 诉 及 其 他疑 问 , 及 时 回 应 群 众 关 切 。A.6 等 候 区A.6.1 饮 水 设 备A.6.1.1 应 根 据 政 务 公

    30、开 专 区 规 模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饮 水 机 , 供 顾 客 免 费 使 用 。A.6.1.2 饮 水 机 附 近 宜 配 备 一 次 性 纸 杯 供 服 务 对 象 取 用 , 并 配 备 对 应 的 垃 圾 箱 等 设 备 。 A.6.2 写 字 台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规 模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写 字 台 , 并 配 备 座 椅 、 老 花 镜 、 胶 水 、 纸 、 笔 等 。A.6.3 报 纸 阅 览 架 DB37O7/T 262020 8 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规 模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报 纸 阅 览 架 和 报 纸 ,

    31、 免 费 供 办 事 群 众 观 看 。A.6.4 休 息 座 椅A.6.4.1 休 息 座 椅 宜 宽 敞 舒 适 。A.6.4.2 应 设 置 老 弱 病 残 孕 区 。A.6.5 其 它 设 备 、 设 施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规 模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文 印 及 传 真 设 备 、 多 功 能 充 电 器 等 , 免 费 供 办 事 群 众 使 用 。 DB37O7/T 262020 9 BB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区 ( 县 ) 服 务 设 施 设 备B.1 引 导 区B.1.1 问 询 台B.1.1.1 问 询 台 宜 设 置 于 政 务 公 开

    32、 专 区 入 口 显 著 位 置 。B.1.1.2 问 询 台 正 面 应 有 色 彩 醒 目 的 “ 问 询 台 ” 字 样 。 B.1.1.3 问 询 台 的 大 小 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的 规 模 决 定 , 以 能 供 1 2名 工 作 人 员 同 时 开 展 问 询 工 作 为宜 。B.1.2 立 式 宣 传 资 料 架立 式 宣 传 资 料 架 应 摆 放 为 群 众 和 企 业 提 供 办 事 指 南 等 政 策 宣 传 资 料 , 并 及 时 进 行 更 新 。B.1.3 公 示 牌B.1.3.1 公 示 牌 应 设 于 问 询 台 附 近 , 并 便 于 识

    33、读 。B.1.3.2 公 示 牌 可 以 采 用 书 写 白 板 , 也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显 示 屏 , 或 者 两 者 同 时 采 用 。B.1.4 触 控 操 作 一 体 机应 提 供 政 务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公 开 、 窗 口 指 示 、 办 事 指 引 、 查 询 等 功 能 。 B.2 多 媒 体 展 示 区B.2.1 屏 幕 展 示应 配 置 整 体 展 示 墙 、 拼 接 屏 , 进 行 多 媒 体 展 示 。B.2.2 电 子 阅 报 栏提 供 电 子 阅 报 服 务 , 包 括 最 新 公 开 信 息 、 重 点 工 作 、 机 构 职 能 、 依 申 请 公

    34、 开 等 功 能 板 块 , 定 期 上 传群 众 关 注 度 较 高 的 最 新 时 政 , 播 放 政 策 解 读 视 频 等 。B.3 自 助 查 询 区B.3.1 自 助 查 询 机 B.3.1.1 应 设 置 自 助 查 询 操 作 指 引 界 面 。B.3.1.2 应 设 置 使 用 二 代 身 份 证 查 询 功 能 。B.3.2 便 民 地 图 DB37O7/T 262020 10 提 供 政 务 公 开 便 民 地 图 服 务 。 主 要 围 绕 公 众 普 遍 需 求 和 重 点 民 生 事 项 , 将 政 务 服 务 机 构 、 教 育 机 构 、医 疗 机 构 、 养

    35、老 机 构 、 金 融 机 构 等 数 据 点 位 集 约 向 公 众 提 供 。B.3.3 资 料 查 询 台 面台 面 应 保 持 清 洁 、 整 齐 , 按 材 料 种 类 分 区 域 摆 放 。B.4 自 助 服 务 区B.4.1 自 助 服 务 终 端 设 备摆 放 政 务 服 务 、 税 务 服 务 、 市 民 之 窗 、 港 澳 通 行 证 、 房 产 查 询 、 查 询 、 申 报 纳 税 、 自 助 取 件 等 设 备 。B.4.2 设 备 维 护 应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维 护 自 助 服 务 区 的 设 备 , 同 时 指 导 办 事 群 众 正 确 使 用 , 并 确 保 自 助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B.5 群 众 关 切 区应 设 置 群 众 关 切 台 面 , 放 置 “ 好 差 评 ” 二 维 码 和 意 见 簿 , 收 集 群 众 对 办 事 服 务 的 建 议 、 投 诉 及 其 他疑 问 , 及 时 回 应 群 众 关 切 。B.6 等 候 区B.6.1 饮 水 设 备B.6.1.1 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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