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524-2020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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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40 Z 6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524 2020 代替 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20 - 10 - 23发布 2020 - 11 - 01实施 天 津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 524-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2、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4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6 6 其他控制要求 . 7 7 污染物监测要求 . 7 8 实施与监督 .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VOCs行业术语定义及重点行业 . 1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各行业受控工艺设施和单项必测 VOCs物质 . 1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14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控制 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 15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 1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 21
3、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 25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26 DB12/ 524-2020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 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 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各行业工 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 524-2014)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 内容: 修订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明
4、确了 VOCs 的表征指标; 增加 了 非甲烷总烃的 排放 限值 和监测方法; 收严了有组织排放限值 ; 完善 了 无组织 排放 控制要求; 加强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为 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国家 及 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 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 生态 环境局 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天津市 生态 环境科学研究院 。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 张丽娜、高玉平、王艳丽、秦龙、汪楠、翟鸿哲、王效国、 仇石、王乃丽、崔 连喜、彭茵、李璠、邓保乐、刘光
5、逊、陈晨、康鑫、王永敏、周阳、张丽敏 。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9 月批准。 本标准 于 2014年 7月 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DB12/ 524-2020 1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 控制 标准 1 适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 、 油墨 及胶粘剂 制造 、塑料制 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 整车 制造、印刷 工业 、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
6、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 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有效 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 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8581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4409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0981 工业防护
7、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3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 物 排放标准 GB 37824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8507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含量的限值 GB 38508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8、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 -非分散红外吸 收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DB12/ 524-2020 2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
9、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 8 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 -预浓缩 /气相色谱 -质谱 法 AQ/T 4274 局部 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 2020 90 号 )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0、。 3.1 挥发性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 ,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 总反应 活 性 挥发性有机物 (以 TRVOC 表示) 、 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 、 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 表示) 作为污染物控制项 目。 3.2 总反应 活 性 挥发 性有机物 total reactive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R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 VOCs 物质进行测量, 以行业
11、规定 的 必测 VOCs 单项物质 (见附 录 B) 和 其他 未规定物质 的质量浓度 加和 得 出,其中行业中其他未规定物质以甲苯计。 3.3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 ,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 3.4 总挥发 性 有机 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 VOCs 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
12、,对占总量 90%以上的单项 VOCs 物质 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注:国家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有 TVOC 指标的,对 TVOC 指标的监测与管理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3.5 标准 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6 排气筒 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 为 m。 DB12/ 524-2020 3 3.7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13、 concentration 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mg/m3。 3.8 最高允许排放 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排气筒 中 污染物 任何 1h 质量 平均值 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kg/h。 3.9 无组 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0 密 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1 密 闭
14、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 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12 VOCs物 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 料(渣、液)。 3.13 挥 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 VOCs 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 ( 1) 真实蒸气
15、压大于等于 0.3kPa 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 ( 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0.3kPa 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20%的有机液体。 3.14 非甲烷 总烃 便携 监测 仪器 NMHC portable monitor instrument 基于 氢 火焰离子 化检测器 可在现场 快速显示 环境空气或废气中 NMHC 浓度的便携 监测仪器。 3.15 非甲烷总烃连续 监测系统 NMHC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NMHC-CE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 NMHC-CEMS。 3.
16、16 泄漏 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 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点的 VOCs 浓度扣除 环境本底值 后的 净值 ,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3.17 真实 蒸 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 )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 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 GB/T 8017 等相应测定方法换算得到。 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 3.18 现有 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DB12/ 524-202
17、0 4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 或备案 的 工业 企业或 生产 设施。 3.19 新建 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或备案 的新建、改建 和 扩建 的工业 建设项目。 4 有组织排放控制 要求 4.1 新建企业自 标准实施之日 起,现有企业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 表 1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排放限值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15m 20m 30m 40m 50m 石油炼制与 石油化学 原料准备单元、
18、化学反应单元、 产品分离 /精制单元、物料回收单 元等生产工艺单元 苯 4 0.2 0.3 0.8 1.2 1.4 甲苯 15 0.6 1.1 3.2 5.1 7.7 二甲苯 20 0.8 1.4 4.3 6.8 10.2 非甲烷总烃 焚烧处理: 20 非焚烧处理: 80 2.8 3.8 12.8 21.3 34.0 TRVOC 焚烧处理: 20 非焚烧处理: 80 2.8 3.8 12.8 21.3 34.0 医药制造 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 溶剂回收、制剂加工等 非甲烷总烃 40 1.5 3.4 11.9 18.7 32.3 TRVOC 40 1.5 3.4 11.9 18.7 3
19、2.3 橡胶制品制 造 轮胎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 工艺 非甲烷总烃 10 1.0 1.7 6.0 10.2 17.0 TRVOC 10 1.0 1.7 6.0 10.2 17.0 轮胎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 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工艺 等 甲苯及二甲苯合计 15 1.0 1.7 6.0 10.2 17.0 非甲烷总烃 50 1.3 2.1 7.4 11.7 20.2 TRVOC 80 2.0 3.4 11.9 18.7 32.3 涂料 、 油墨 及 胶粘 剂 制 造 树脂 /乳液生产、原料混配、分散 研磨等工艺 苯 1 0.2 0.3 0.9 1.2 1.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1.0
20、 1.7 6.0 10.2 17.0 非甲烷总烃 50 1.3 2.1 7.4 11.7 20.2 TRVOC 60 1.5 2.6 8.9 14.0 24.2 塑料制品制 造 热熔、注塑等工艺 非甲烷总烃 40 1.2 2.7 9.5 15.0 25.8 TRVOC 50 1.5 3.4 11.9 18.7 32.3 电子工业 半导体制造 清洗、显影、光 刻、刻蚀等工艺 苯 1 0.2 0.3 0.9 1.2 1.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0 0.5 1.7 6.0 10.2 17.0 非甲烷总烃 20 0.7 3.4 11.9 18.7 32.3 TRVOC 20 0.7 3.4 11.9
21、18.7 32.3 电子元器件、平 板显示器、电真 空及光电子器 件、电子专用材 料、电子终端产 品 清洗、刻蚀、涂 覆、干燥等工艺 苯 1 0.2 0.3 0.9 1.2 1.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0 0.5 1.7 6.0 10.2 17.0 非甲烷总烃 20 0.7 2.7 9.5 15.0 25.8 TRVOC 40 1.2 3.4 11.9 18.7 32.3 DB12/ 524-2020 5 表 1 (续)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15m 20m 30m 40m 50m 汽车 整车 制 造 溶剂储运以及混合、搅拌
22、、清洗、 涂装、烘干等工艺 苯 1 0.2 0.3 0.9 1.2 1.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0.5 1.7 6.0 10.2 17.0 非甲烷总烃 30 1.1 2.6 8.9 14.0 24.2 TRVOC 40 1.5 3.4 11.9 18.7 32.3 印刷 工业 制版、印刷、涂布、印后加工等 工艺 苯 1 0.2 0.3 0.9 1.2 1.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5 0.5 1.7 6.0 10.2 17.0 非甲烷总烃 30 0.9 2.0 7.1 11.2 19.4 TRVOC 50 1.5 3.4 11.9 18.7 32.3 家具制造 调漆、喷漆、烘干等工艺 苯 1
23、 0.2 0.3 0.9 1.2 1.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0.6 1.7 6.0 10.2 17.0 非甲烷总烃 30 0.9 2.0 7.1 11.2 19.4 TRVOC 40 1.5 3.4 11.9 18.7 32.3 表面涂装 调漆、喷漆、烘干等工艺 苯 1 0.2 0.3 0.9 1.2 1.5 甲苯和二甲苯合计 20 0.6 1.7 6.0 10.2 17.0 非甲烷总烃 40 1.2 2.7 8.9 15.0 25.8 TRVOC 50 1.5 3.4 11.9 18.7 32.3 黑色金属冶 炼 涂层机组 非甲烷总烃 50 1.5 3.4 11.9 18.7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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