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01 T 58-2019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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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040.03A 12 DB2301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地 方 标 准DB 2301/T 58 2019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办 理 规 范 2019 -08- 16发 布 2019- 09-16实 施哈 尔 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2301/ 58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办 理 要 素 .15 办 理 流 程 .56 法 律 救 济 .7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8 DB2301/ 58201
2、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哈 尔 滨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劲 男 、 孟 炬 、 宋 韶 辉 、 史 林 、 李 明 、 季 烨 、 姜 滨 、 衣 俊 国 、 张 洪 斌 、 刘 志 伟 、朱 晨 岩 、 胡 澍 、 宋 东 升 、 程 译 、 梁 惠 杰 。 DB2301/ 582019 1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办 理 规 范 办
3、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审 批 办 理 的 办 理 要 素 、 办 理 流 程 、 法 律 救 济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哈 尔 滨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审 批 的 办 理 。 哈 尔 滨 市 新 区 可 参 照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4、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国 务 院 令 2005第 449号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 2014年 07月 29日 修 订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2006第 31号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2017第 5号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3 术 语 和
5、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承 诺 件服 务 对 象 提 出 申 请 许 可 事 项 , 行 政 机 关 承 诺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办 结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4 办 理 要 素 4.1 事 项 名 称4.1.1 事 项 名 称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审 批 。4.2 受 理 范 围4.2.1 申 请 人销 售 、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生 产 、 销 售 、 使 用 射 线 装 置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他 机 构 。4.2.2 申 请 内 容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 含 首 次 申 领 、 重 新 申
6、 领 、 申 请 延 续 、 申 请 变 更 、 申 请 补 领 、 申 请 注 销 ) 。4.3 办 理 依 据 DB2301/ 582019 2 本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设 定 依 据 以 下 法 律 、 法 规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b)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第 五 条 、 第 六 条 ;c)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d)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许
7、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4.4 实 施 机 关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4.5 办 件 类 型承 诺 件 。4.6 办 理 条 件 4.6.1 销 售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单 位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a) 设 有 专 门 的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至 少 有 1 名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技 术 人 员 专 职负 责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b)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专 业 知 识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8、 的 培 训 和 考 核 ;c) 需 要 暂 存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 有 满 足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 实 体 保 卫 要 求 的 暂 存 库 或 设 备 ;d) 需 要 安 装 调 试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 有 满 足 防 止 误 操 作 、 防 止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受 到 意 外 照 射 要 求 的安 装 调 试 场 所 ;e) 具 有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的 贮 存 、 运 输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包 装 容 器 ;f) 运 输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能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运 输 要
9、求 的 运 输 工 具 ;g) 配 备 与 辐 射 类 型 和 辐 射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监 测 仪 器 , 包 括 个 人 剂 量 测 量 报 警 、 便 携 式 辐射 监 测 、 表 面 污 染 监 测 等 仪 器 ; h) 有 健 全 的 操 作 规 程 、 岗 位 职 责 、 安 全 保 卫 制 度 、 辐 射 防 护 措 施 、 台 帐 管 理 制 度 、 人 员 培 训 计 划和 监 测 方 案 ;i) 有 完 善 的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4.6.2 生 产 、 销 售 射 线 装 置 的 单 位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a)
10、 设 有 专 门 的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或 至 少 有 1 名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技 术 人 员 专 职 负责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b)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专 业 知 识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培 训 和 考 核 ;c) 射 线 装 置 生 产 、 调 试 场 所 满 足 防 止 误 操 作 、 防 止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受 到 意 外 照 射 的 安 全 要 求 ;d)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监 测 仪 器
11、 ;e) 有 健 全 的 操 作 规 程 、 岗 位 职 责 、 辐 射 防 护 措 施 、 台 帐 管 理 制 度 、 培 训 计 划 和 监 测 方 案 ;f) 有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 4.6.3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 射 线 装 置 的 单 位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DB2301/ 582019 3 a) 使 用 类 、 类 放 射 源 , 使 用 类 射 线 装 置 的 , 应 当 设 有 专 门 的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至 少 有 1名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技 术 人 员 专
12、职 负 责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 其 他 辐射 工 作 单 位 应 当 有 1 名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技 术 人 员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负 责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管 理 工 作 ; 依 据 辐 射 安 全 关 键 岗 位 名 录 , 应 当 设 立 辐 射 安 全 关 键 岗 位 的 , 该 岗 位 应 当 由 注 册 核安 全 工 程 师 担 任 ;b)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专 业 知 识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培 训 和 考 核 ;c) 使 用 放
13、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单 位 应 当 有 满 足 辐 射 防 护 和 实 体 保 卫 要 求 的 放 射 源 暂 存 库 或 设 备 ;d)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使 用 场 所 有 防 止 误 操 作 、 防 止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受 到 意 外 照 射 的 安 全 措施 ;e) 配 备 与 辐 射 类 型 和 辐 射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监 测 仪 器 , 包 括 个 人 剂 量 测 量 报 警 、 辐 射 监 测等 仪 器 。 使 用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单 位 还 应 当 有 表 面 污 染 监 测 仪 ;f)
14、 有 健 全 的 操 作 规 程 、 岗 位 职 责 、 辐 射 防 护 和 安 全 保 卫 制 度 、 设 备 检 修 维 护 制 度 、 放 射 性 同 位 素使 用 登 记 制 度 、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 监 测 方 案 等 ; g) 有 完 善 的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h) 产 生 放 射 性 废 气 、 废 液 、 固 体 废 物 的 , 还 应 具 有 确 保 放 射 性 废 气 、 废 液 、 固 体 废 物 达 标 排 放 的处 理 能 力 或 可 行 的 处 理 方 案 。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开 展 诊 断 和 治 疗
15、的 单 位 , 还 应 当 配备 质 量 控 制 检 测 设 备 , 制 定 相 应 的 质 量 保 证 大 纲 和 质 量 控 制 检 测 计 划 , 至 少 有 一 名 医 用 物 理 人员 负 责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 检 测 工 作 。注 : 将 购 买 的 放 射 源 装 配 在 设 备 中 销 售 的 辐 射 工 作 单 位 , 按 照 销 售 和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申 请 领 取 许 可 证 。4.7 审 批 数 量无 审 批 数 量 限 制 。4.8 申 请 材 料4.8.1 首 次 申 领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16、 材 料 :a)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 3 份 ) , 见 附 录 A;b)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正 、 副 本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正 、 副 本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3份 ) ;c) 对 于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或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项 目 , 应 提 交 经 审 批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批 复文 件 ; 对 于 填 报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的 项 目 , 应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及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登 记
17、 表 备 案 回 执 ( 3 份 ) ;d) 满 足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至 第 十 六 条 相 应 规 定 的 证 明 材 料( 3份 ) ;e) 单 位 现 存 的 和 拟 新 增 加 的 放 射 源 和 射 线 装 置 明 细 表 ( 3 份 ) ;4.8.2 重 新 申 领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a)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重 新 申 领 报 告 ( 说 明 活 动 种 类 或 范 围 、 辐 射 设 施 或 场 所 改 变 的 具 体 内 容 ) ; b) 辐
18、射 安 全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 3 份 ) , 见 附 录 A;c) 原 许 可 证 正 、 副 本 ;d)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正 、 副 本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正 、 副 本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3份 ) ; DB2301/ 582019 4 e) 对 于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或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新 建 或 改 建 、 扩 建 项 目 , 应 提 交 经 审 批 的 环 境 影响 评 价 文 件 及 批 复 文 件 ; 对 于 填 报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的 项 目 , 应 提 交
19、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及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备 案 回 执 ; 对 于 免 于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核 技 术 利 用 项 目 , 应 提交 新 增 项 目 的 辐 射 安 全 分 析 材 料 和 原 许 可 项 目 辐 射 安 全 与 防 护 措 施 、 验 收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 3份 ) ;f) 满 足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至 第 十 六 条 相 应 规 定 的 证 明 材 料( 3份 ) ;g) 单 位 现 存 的 和 拟 新 增
20、加 的 放 射 源 和 射 线 装 置 明 细 表 ( 3 份 ) ;4.8.3 申 请 延 续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a)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延 续 申 请 表 ( 3 份 ) ;b)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最 后 一 年 的 辐 射 环 境 监 测 报 告 、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报 告 ; c)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的 辐 射 辐 射 安 全 防 护 总 结 报 告 ( 3 份 ) ;d)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正 、 副 本 原 件 。4.8.4 申 请
21、变 更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a)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报 告 ( 3份 ) ;b)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正 、 副 本 复 印 件 ( 3 份 ) ;c)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正 、 副 本 原 件 ;4.8.5 申 请 补 领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a)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遗 失 补 发 申 请 报 告 ;b) 省 级 报 刊 刊 登 遗 失 公 告 。 4.8.6 申 请 注 销 辐 射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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