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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01 T 58-2019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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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01 T 58-2019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规范》.pdf

    1、ICS 01.040.03A 12 DB2301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地 方 标 准DB 2301/T 58 2019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办 理 规 范 2019 -08- 16发 布 2019- 09-16实 施哈 尔 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2301/ 58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办 理 要 素 .15 办 理 流 程 .56 法 律 救 济 .7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8 DB2301/ 58201

    2、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哈 尔 滨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劲 男 、 孟 炬 、 宋 韶 辉 、 史 林 、 李 明 、 季 烨 、 姜 滨 、 衣 俊 国 、 张 洪 斌 、 刘 志 伟 、朱 晨 岩 、 胡 澍 、 宋 东 升 、 程 译 、 梁 惠 杰 。 DB2301/ 582019 1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办 理 规 范 办

    3、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审 批 办 理 的 办 理 要 素 、 办 理 流 程 、 法 律 救 济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哈 尔 滨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审 批 的 办 理 。 哈 尔 滨 市 新 区 可 参 照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4、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国 务 院 令 2005第 449号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 2014年 07月 29日 修 订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2006第 31号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2017第 5号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3 术 语 和

    5、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承 诺 件服 务 对 象 提 出 申 请 许 可 事 项 , 行 政 机 关 承 诺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办 结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4 办 理 要 素 4.1 事 项 名 称4.1.1 事 项 名 称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审 批 。4.2 受 理 范 围4.2.1 申 请 人销 售 、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生 产 、 销 售 、 使 用 射 线 装 置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他 机 构 。4.2.2 申 请 内 容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 含 首 次 申 领 、 重 新 申

    6、 领 、 申 请 延 续 、 申 请 变 更 、 申 请 补 领 、 申 请 注 销 ) 。4.3 办 理 依 据 DB2301/ 582019 2 本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设 定 依 据 以 下 法 律 、 法 规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b)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第 五 条 、 第 六 条 ;c)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d)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许

    7、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4.4 实 施 机 关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4.5 办 件 类 型承 诺 件 。4.6 办 理 条 件 4.6.1 销 售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单 位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a) 设 有 专 门 的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至 少 有 1 名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技 术 人 员 专 职负 责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b)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专 业 知 识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8、 的 培 训 和 考 核 ;c) 需 要 暂 存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 有 满 足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 实 体 保 卫 要 求 的 暂 存 库 或 设 备 ;d) 需 要 安 装 调 试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 有 满 足 防 止 误 操 作 、 防 止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受 到 意 外 照 射 要 求 的安 装 调 试 场 所 ;e) 具 有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的 贮 存 、 运 输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包 装 容 器 ;f) 运 输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能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运 输 要

    9、求 的 运 输 工 具 ;g) 配 备 与 辐 射 类 型 和 辐 射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监 测 仪 器 , 包 括 个 人 剂 量 测 量 报 警 、 便 携 式 辐射 监 测 、 表 面 污 染 监 测 等 仪 器 ; h) 有 健 全 的 操 作 规 程 、 岗 位 职 责 、 安 全 保 卫 制 度 、 辐 射 防 护 措 施 、 台 帐 管 理 制 度 、 人 员 培 训 计 划和 监 测 方 案 ;i) 有 完 善 的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4.6.2 生 产 、 销 售 射 线 装 置 的 单 位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a)

    10、 设 有 专 门 的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或 至 少 有 1 名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技 术 人 员 专 职 负责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b)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专 业 知 识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培 训 和 考 核 ;c) 射 线 装 置 生 产 、 调 试 场 所 满 足 防 止 误 操 作 、 防 止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受 到 意 外 照 射 的 安 全 要 求 ;d)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监 测 仪 器

    11、 ;e) 有 健 全 的 操 作 规 程 、 岗 位 职 责 、 辐 射 防 护 措 施 、 台 帐 管 理 制 度 、 培 训 计 划 和 监 测 方 案 ;f) 有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 4.6.3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 射 线 装 置 的 单 位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DB2301/ 582019 3 a) 使 用 类 、 类 放 射 源 , 使 用 类 射 线 装 置 的 , 应 当 设 有 专 门 的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至 少 有 1名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技 术 人 员 专

    12、职 负 责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 其 他 辐射 工 作 单 位 应 当 有 1 名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技 术 人 员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负 责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管 理 工 作 ; 依 据 辐 射 安 全 关 键 岗 位 名 录 , 应 当 设 立 辐 射 安 全 关 键 岗 位 的 , 该 岗 位 应 当 由 注 册 核安 全 工 程 师 担 任 ;b)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专 业 知 识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培 训 和 考 核 ;c) 使 用 放

    13、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单 位 应 当 有 满 足 辐 射 防 护 和 实 体 保 卫 要 求 的 放 射 源 暂 存 库 或 设 备 ;d)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使 用 场 所 有 防 止 误 操 作 、 防 止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受 到 意 外 照 射 的 安 全 措施 ;e) 配 备 与 辐 射 类 型 和 辐 射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监 测 仪 器 , 包 括 个 人 剂 量 测 量 报 警 、 辐 射 监 测等 仪 器 。 使 用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单 位 还 应 当 有 表 面 污 染 监 测 仪 ;f)

    14、 有 健 全 的 操 作 规 程 、 岗 位 职 责 、 辐 射 防 护 和 安 全 保 卫 制 度 、 设 备 检 修 维 护 制 度 、 放 射 性 同 位 素使 用 登 记 制 度 、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 监 测 方 案 等 ; g) 有 完 善 的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h) 产 生 放 射 性 废 气 、 废 液 、 固 体 废 物 的 , 还 应 具 有 确 保 放 射 性 废 气 、 废 液 、 固 体 废 物 达 标 排 放 的处 理 能 力 或 可 行 的 处 理 方 案 。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开 展 诊 断 和 治 疗

    15、的 单 位 , 还 应 当 配备 质 量 控 制 检 测 设 备 , 制 定 相 应 的 质 量 保 证 大 纲 和 质 量 控 制 检 测 计 划 , 至 少 有 一 名 医 用 物 理 人员 负 责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 检 测 工 作 。注 : 将 购 买 的 放 射 源 装 配 在 设 备 中 销 售 的 辐 射 工 作 单 位 , 按 照 销 售 和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申 请 领 取 许 可 证 。4.7 审 批 数 量无 审 批 数 量 限 制 。4.8 申 请 材 料4.8.1 首 次 申 领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16、 材 料 :a)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 3 份 ) , 见 附 录 A;b)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正 、 副 本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正 、 副 本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3份 ) ;c) 对 于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或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项 目 , 应 提 交 经 审 批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批 复文 件 ; 对 于 填 报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的 项 目 , 应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及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登 记

    17、 表 备 案 回 执 ( 3 份 ) ;d) 满 足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至 第 十 六 条 相 应 规 定 的 证 明 材 料( 3份 ) ;e) 单 位 现 存 的 和 拟 新 增 加 的 放 射 源 和 射 线 装 置 明 细 表 ( 3 份 ) ;4.8.2 重 新 申 领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a)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重 新 申 领 报 告 ( 说 明 活 动 种 类 或 范 围 、 辐 射 设 施 或 场 所 改 变 的 具 体 内 容 ) ; b) 辐

    18、射 安 全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 3 份 ) , 见 附 录 A;c) 原 许 可 证 正 、 副 本 ;d)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正 、 副 本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正 、 副 本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3份 ) ; DB2301/ 582019 4 e) 对 于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或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新 建 或 改 建 、 扩 建 项 目 , 应 提 交 经 审 批 的 环 境 影响 评 价 文 件 及 批 复 文 件 ; 对 于 填 报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的 项 目 , 应 提 交

    19、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及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备 案 回 执 ; 对 于 免 于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核 技 术 利 用 项 目 , 应 提交 新 增 项 目 的 辐 射 安 全 分 析 材 料 和 原 许 可 项 目 辐 射 安 全 与 防 护 措 施 、 验 收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 3份 ) ;f) 满 足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至 第 十 六 条 相 应 规 定 的 证 明 材 料( 3份 ) ;g) 单 位 现 存 的 和 拟 新 增

    20、加 的 放 射 源 和 射 线 装 置 明 细 表 ( 3 份 ) ;4.8.3 申 请 延 续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a)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延 续 申 请 表 ( 3 份 ) ;b)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最 后 一 年 的 辐 射 环 境 监 测 报 告 、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报 告 ; c)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的 辐 射 辐 射 安 全 防 护 总 结 报 告 ( 3 份 ) ;d)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正 、 副 本 原 件 。4.8.4 申 请

    21、变 更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a)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报 告 ( 3份 ) ;b)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正 、 副 本 复 印 件 ( 3 份 ) ;c)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正 、 副 本 原 件 ;4.8.5 申 请 补 领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a)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遗 失 补 发 申 请 报 告 ;b) 省 级 报 刊 刊 登 遗 失 公 告 。 4.8.6 申 请 注 销 辐 射 安

    22、全 许 可 证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a)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注 销 申 请 表 ( 3 份 ) ;b) 有 使 用 价 值 的 放 射 源 转 让 证 明 ;c) 废 旧 放 射 源 回 收 ( 收 贮 ) 备 案 表 ;d) 依 照 规 定 实 施 退 役 的 生 产 、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的 单 位 , 需 提 供 相 关 退 役 手 续 证 明 ;e)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正 、 副 本 原 件 。4.9 办 理 时 限法 定 时 限 : 自 受 理 申 请 人 申 请 之 日 起 20个 工 作 日 。承 诺 时

    23、限 : 首 次 申 领 、 重 新 申 领 、 申 请 延 续 、 申 请 注 销 3个 工 作 日 , 申 请 变 更 、 申 请 补 领 即 时 办 结 。4.10 审 批 费 用 行 政 审 批 不 收 费 。4.11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DB2301/ 582019 5 4.11.1 权 利申 请 人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a) 享 有 知 情 权 , 实 施 机 关 应 当 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依 据 、 条 件 、 时 限 、 流 程 以 及 需 要 收 取 材料 的 清 单 进 行 公 开 ;b) 有 权 了 解 实 施 机 关 审

    24、 批 信 息 公 开 的 相 关 规 定 ;c) 在 办 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过 程 中 , 享 有 咨 询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 投 诉 的 权 利 ;d) 在 实 施 机 关 未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前 , 申 请 人 有 权 撤 回 审 批 申 请 ;e) 对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有 权 寻 求 法 律 救 济 。4.11.2 义 务申 请 人 依 法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a) 应 按 照 实 施 机 关 已 公 开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依 据 、 条 件 、 流 程 以 及 需 要 收

    25、取 材 料 的 清 单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b) 应 对 其 申 请 材 料 实 质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c) 应 积 极 配 合 实 施 机 关 办 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评 审 的 相 关 工 作 , 包 括 按 要 求 补 齐 补 正 材 料 。4.12 咨 询4.12.1 咨 询 途 径可 选 择 以 下 途 径 进 行 咨 询 :a) 窗 口 咨 询 。 哈 尔 滨 各 级 生 态 环 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行 政 审 批 窗 口 ;b) 电 话 咨 询 。 电 话 号 码 : 87153333-1301;c) 信 函 咨 询 。 哈

    26、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以 及 各 区 、 县 ( 市 ) 生 态 环 境 局 ;d) 视 频 咨 询 。 哈 尔 滨 政 务 服 务 网 -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平 台( http:/218.10.227.9:8088/hebssthjj/index.html) 。 4.12.2 咨 询 回 复4.12.2.1 回 复 方 式现 场 、 电 话 、 信 函 、 视 频 或 电 子 邮 件 回 复 均 可 。4.12.2.2 回 复 机 构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4.12.2.3 回 复 时 限10个 工 作 日 。4.

    27、13 许 可 证 件许 可 证 件 为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 证 件 有 效 期 5年 ) 。 被 许 可 人 需 要 延 续 依 法 取 得 的 证 书 有 效 期 的 , 应 当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3个 月 前 提 出 申 请 。5 办 理 流 程 DB2301/ 582019 6 5.1 申 请5.1.1 申 请 人 应 注 册 并 登 录 全 国 核 技 术 利 用 辐 射 安 全 申 报 系 统 ( 行 网 上 申 报 ( 申 请 补 领 除 外 ) 。5.1.2 申 请 人 根 据 所 需 办 理 的 具 体 事 项 按 4.8 的 要 求 向 哈 尔 滨

    28、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在 市 民 大 厦 设 立 的 行 政 审批 窗 口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5.2 受 理生 态 环 境 局 审 批 部 门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 并 根 据 下 列 情 形 进 行 分 类 处 理 :a)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3 日 受 理 ;b) 不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 直 接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 并 说 明 理 由 ;c)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如 可 通 过 补 正 达 到 要 求 的 , 3日

    29、内 向 申 请 单 位 发 送 行 政 许可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告 知 书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 经 补 正 后 达 到 要 求 的 , 予 以 受 理 ; 补 正 后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 并 说 明 理 由 ;d) 申 请 事 项 依 法 不 属 于 本 行 政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即 时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 并 告 知 申请 单 位 向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5.3 审 批行 政 审 批 人 员 按 照 办 理 条 件

    30、对 初 审 意 见 和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 提 出 同 意 意 见 , 经 主管 局 长 签 批 , 在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审 批 时 限 内 , 向 申 请 人 发 放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 提 出 书 面不 同 意 意 见 及 理 由 ( 需 要 补 充 、 修 改 的 , 予 以 一 次 说 明 ) , 与 申 办 材 料 一 起 退 还 给 申 请 人 。5.4 公 示办 理 过 程 中 ,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办 理 的 不 同 阶 段 及 时 地 对 受 理 、 拟 批

    31、复 意 见 及 批 复 结 果 进 行 公示 , 公 示 网 址 : 哈 尔 滨 政 务 服 务 网 -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平 台( http:/218.10.227.9:8088/hebssthjj/index.html) 。 5.5 送 达5.5.1 送 达 方 式5.5.1.1 窗 口 送 达申 请 人 或 被 许 可 人 自 行 到 窗 口 领 取 。 领 取 时 , 领 取 人 应 出 示 单 位 介 绍 信 、 身 份 证 等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并 予 以 签 收 。5.5.1.2 邮 寄 送 达根 据 申 请 人 或 被 许 可

    32、人 意 愿 , 采 取 邮 寄 送 达 方 式 进 行 送 达 。5.5.2 送 达 时 限实 施 机 关 作 出 准 予 决 定 的 ,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7日 内 , 按 照 5.5.1的 方 式 , 将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送 达 被 许 可 人 ; 实 施 机 关 作 出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7日 内 将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送 达 申 请 人 , 并 说 明 理 由 。5.6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DB2301/ 582019 7 被 许 可 人 须 接 受 生 态 环 境 监 管 部

    33、门 的 日 常 监 管 , 对 于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处理 。6 法 律 救 济6.1 投 诉6.1.1 投 诉 方 式投 诉 时 可 通 过 窗 口 、 电 话 或 信 函 投 诉 。6.1.2 投 诉 渠 道6.1.2.1 审 批 机 关 哈 尔 滨 市 及 各 区 、 县 ( 市 ) 生 态 环 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6.1.2.2 监 察 机 关哈 尔 滨 市 纪 委 监 委 驻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纪 检 监 察 组 , 电 话 : 86772265; 地 址 : 中 国 哈 尔 滨 市 松 北区 世

    34、纪 大 道 1号 西 配 楼 。6.1.2.3 上 级 主 管 部 门黑 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 电 话 : 87979090,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汉 水 路 76号 ; 哈 尔 滨 市 人 民 政 府 ,电 话 : 84664111,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松 北 区 世 纪 大 道 1号 。6.2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6.2.1 行 政 复 议 对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决 定 不 服 的 , 申 请 人 可 向 黑 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或 哈 尔 滨 市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复 议 。6.2.2 行 政 诉 讼对 许

    35、 可 决 定 不 服 , 也 可 直 接 向 审 批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_ DB2301/ 582019 8 AA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申 请 表辐射安全许可证申 请 表 申 请 文 号 :申 请 单 位 ( 盖 章 )申 请 日 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部 制填 表 说 明 一 、 申 请 表 封 面 右 上 角 框 内 内 容 由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填 写 。二 、 申 请 单 位 应 如 实 填 写 , 内 容 准 确 完 整 , 涂 改 无 效 。 所 附 材 料 均 受 理 编

    36、 号 :受 理 日 期 : 年 月 日 DB2301/ 582019 9 使 用 A4规 格 纸 打 印 ( 宋 体 小 4号 ) 或 复 印 , 并 加 盖 申 请 单 位 骑 缝 章 。三 、 申 请 活 动 的 种 类 和 范 围( 一 ) 申 请 活 动 种 类 分 为 生 产 、 销 售 、 使 用 。( 二 ) 申 请 活 动 范 围 分 为 类 放 射 源 、 类 放 射 源 、 类 放 射 源 、 类 放 射 源 、 类 放 射 源 、 类 射 线 装 置 、 类 射 线 装 置 、 类 射 线 装 置 。( 三 ) 申 请 活 动 种 类 和 范 围 填 写 申 请 许 可

    37、种 类 和 申 请 许 可 范 围 的 组合 , 如 生 产 类 放 射 源 和 类 放 射 源 , 使 用 类 射 线 装 置 。( 四 ) 特 别 的 , 生 产 、 销 售 、 使 用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 申 请 活 动种 类 和 范 围 填 写 甲 级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工 作 场 所 、 乙 级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质 工 作 场 所 或 丙 级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工 作 场 所 。建 造 类 射 线 装 置 的 , 填 写 销 售 ( 含 建 造 ) 类 射 线 装 置 。 四 、 “ 日 等 效 最 大 操 作 量 ” 、 “

    38、 最 大 等 效 年 用 量 ” 、 “ 工 作 场 所 等 级 ” 按照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 GB18871-2002) 确 定 。五 、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内 容 申 请 应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中 的 放 射 性 同 位 素与 射 线 装 置 生 产 、 销 售 、 使 用 设 计 规 模 和 内 容 进 行 填 写 。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申 请 单 位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地 址 邮 编工 作 场 所 名 称 地 址 负 责 人名 称 地 址 负 责 人名 称 地 址 负 责 人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号

    39、 码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保 护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DB2301/ 582019 10 申 请 活 动 的 种 类和 范 围所 附 材 料 : ( 请 在 所 提 供 材 料 前 的 内 打 “ ” ) 1.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正 本 复 印 件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2.经 审 批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3.已 有 或 拟 有 放 射 源 和 射 线 装 置 明 细 表 ; 4.满 足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40、第 十 三 条 至 第 十 六 条 相 应 规 定 的 证明 材 料 ; 5.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所 附 申 报 材 料 应 按 以 上 顺 序 排 列 , 使 用 明 显 的 标 志 区 分 , 并 装 订 成 册 。法 定 代 表 人 声 明 : 本 申 请 表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均 为 真 实 信 息 。 本 人 已 熟 悉 放 射 性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9号 ) 的 要 求 , 愿 依 法 对 本 申 请 表的 申 请 事 项 的 安 全 和 防 护

    41、工 作 负 责 , 并 依 法 对 其 造 成 的 放 射 性 危 害 承 担 责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日 期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 (一)放射源( 本 表 按 规 划 设 计 规 模 量 填 写 )规 划 装 置名 称 规 划 生 产 、 销 售 、使 用 的 放 射 性核 素 名 称 规 划 生 产 、 销 售 、使 用 的 放 射 性核 素 类 别 规 划 设 计 的放 射 性 总 活 度( 贝 可 ) 活 动 种 类 工 作 场 所名 称 DB2301/ 582019 11 DB2301/ 582019 12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本 表 按

    42、 规 划 设 计 规 模 量 填 写 )工 作 场所 名 称 工 作 场 所等 级 规 划 设 计 的放 射 性 核 素 名 称 规 划 设 计 的日 等 效 最 大 操 作 量( 贝 可 ) 规 划 设 计 的最 大 等 效 年 用 量( 贝 可 ) 活 动 种 类 DB2301/ 582019 13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三)射线装置( 本 表 按 规 划 设 计 规 模 量 填 写 )规 划 装 置名 称 规 划 生 产 、 销 售 、使 用 的 射 线 装 置 类 别 规 划 生 产 、 销 售 、使 用 的 射 线 装 置 数 量 活 动 种 类 工 作 场 所名 称 DB2301/

    43、 582019 14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表机 构 名 称 电 话管 理 人 员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或 职 称 工 作 部 门 专 /兼 职负 责 人负 责 人负 责 人 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 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 成 员 DB2301/ 582019 15 监测设备、报警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登记表仪 器 名 称 型 号 购 置 日 期 仪 器 状 态 备 注 辐 射 防 护 用 品( 含 个 人 剂 量监 测 )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登 记 表 DB2301/ 582019 16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 作 岗位 毕 业 学 校 学 历 及 专 业 辐 射 安 全与防 护 培 训时 间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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