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2510-2018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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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120 A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5102018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 2018 - 07 - 23 发布 2018 - 08 - 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25102018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工作人员 . . 2 5 设施设备 . . 2 6 接待和入站服务 . . 2 7 生活服务 . . 3 8 寻亲服务 . . 3 9 医疗服务 . . 3 10 托养( 照料)服务 . . 3 11 离站服务 .
2、. 4 12 其他服务 . . 5 13 安全与应急 . . 5 14 档案管理 . . 5 附录 A(资料 性附录) 不予救助通知书 . 6 附录 B(资料 性附录) 救助登记表 . 7 附录 C(资料 性附录) 机构托养协议书 . 8 附录 D(资料 性附录) 托养登记表 . 10 附录 E(资料 性附录) 自行离站声明书 . 11 附录 F(资料 性附录) 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12 DB51/T 2510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民政厅、
3、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伟、周涛、赵雪影、易晓霞、朱利民、张洁、陈亮。 DB51/T 25102018 1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工作人员、设施设备、接待和 入站服务、生活服务、寻亲服务、医疗服务、托养(照料)服务、离站服务、其他服务、安全与应急和 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与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4、本文件。 GB/T 23245-2009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GB/T 28223-2011 救助管理站服务 GB/T 28224-201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MZ/T 060-2015 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 民发(2014)228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245-20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流浪乞讨人员 以流浪、乞讨方式度日的生活无着人员。 3.2 特殊困难受助人员 受助人员中没有自主返乡能力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动不便者 。 3.3 机构内照料 利用救助管理机构现有场所、设施设备,引
5、进专业护理机构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定专门区域对救助 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救助模式。 3.4 机构托养 救助管理机构委托其他机构,请其照料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模式。 DB51/T 25102018 2 3.5 受托机构 经一定程序接受救助管理机构委托,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照料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其他社会组织。 4 工作人员 4.1 人员配备 应配备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 4.2 职业资质 4.2.1 行政管理人员宜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4.2.2 财会、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4.2.3 驾驶员、炊事员等技能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4.2.4
6、其他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4.3 服务要求 4.3.1 接待受助人员应言语文明,态度友善。 4.3.2 工作人员上岗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识。 4.3.3 应有 24 小时值班人员进行实时救助服务和电话语音服务。 4.4 培训 4.4.1 培训内容 对工作人员应开展以下方面的培训: a) 相关法律法规; b) 救助管理的规章制度; c) 公共行政管理能力; d) 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 e) 职业道德。 4.4.2 培训方式 应包括以下方面: a) 集中培训; b) 考察、交流。 5 设施设备 救助管理机构的设施设备应符合GB/T 28223-2011 第3章的要求和GB/T 282
7、24-2011第3章的要求。 6 接待和入站服务 DB51/T 25102018 3 6.1 为求助人员开通 24 小时救助服务热线,热线服务相关记录保存期限应不低于 3 个月。 6.2 对来站求助人员,应进行救助甄别,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予以救助, 办理入站相关手续。 6.3 符合救助条件入站的人员,应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女性求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拒不配 合安全检查、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的可拒绝救助,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参见附录 A)。 6.4 救助对象通过安检后,救助管理机构应即时将救助对象信息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 生成(填写)救助登记表(参见附录
8、B)。 6.5 接待和入站服务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应采取相应措施: a) 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的人员,应送医疗急救机构; b) 发现醉酒人员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人身、财产、公共安全有威胁以及疑似吸毒人员、疑似在 逃人员,应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c) 发现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的受助人员,应及时报公安机关; d) 对求助的境外人员,应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对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移交公安机关处 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移交当地外事部门。 6.6 为护送受助人员来站的救助机构提供车辆接送站服务,减少途中安全隐患。 7 生活服务 7.1 按照性别、年龄、身
9、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居住,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7.2 为受助人员提供物品寄存服务,提供必要的日常生活用品。 7.3 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饮食,实行分餐制,餐具应及时清洁消毒。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7.4 受助人员床上用品至少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离站人员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8 寻亲服务 8.1 应为来站寻亲的人员提供寻亲服务。 8.2 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 救助管理机构应在其入站后 24 小时内通过全国救助管理系 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通过民政部指定媒体向指定区域推送寻亲信息并在七 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 DNA 数据。
10、有条件的地区,救助管理机构可报请公安机关通过人像识别对 受助人员身份进行确认。 8.3 寻亲成功后,及时撤回寻亲信息。 9 医疗服务 9.1 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9.2 对诊断为有精神障碍的受助人员,提供转介服务。 9.3 对站内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疑似传染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医院诊断、救治。 9.4 对可出院的受助人员,办理出院手续。 10 托养(照料)服务 10.1 服务对象 DB51/T 25102018 4 可为因年老、残疾等原因暂时无法查明家庭情况或无法离站的受助人员开展托养(照料)服务。不 得将未成年人托养至养老院、敬老院等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10.2 机构内照料
11、 10.2.1 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护理机构对救助对象提供机构内照料服务。 10.2.2 对有特殊情况的救助对象应予以重点关注并督促护理机构加强护理、做好处置记录。 10.2.3 服务对象因病或其他情况进出照料服务区时,应办理人员交接并由经办人签字。 10.2.4 救助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机构内照料效果评价,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告知受托机构,并责 令其限期改进。 10.2.5 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作为是否继续合作的重要依据。 10.3 机构托养 10.3.1 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受托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机构托养服务。 10.3.2 应对托养对象的年龄、智力、心理、生理等状况进行评
12、估,选择适合的受托机构。 10.3.3 受托机构的机构资质、工作人员、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应符合 MZ/T 060-2015 第 4 章的要求。 10.3.4 救助管理机构发布托养信息、受理托养申请、评估申请机构、选定受托机构、解除托养协议应 按 MZ/T 060-2015 第 5 章的要求执行。 10.3.5 开展机构托养应与受托机构签订机构托养协议书 (参见附录 C)并为每个托养对象填写托 养登记表(参见附录 D) 10.3.6 救助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受托机构进行实地检查,督促受托机构按照 MZ/T 060-2015 第 7 章的要 求提供服务。 10.3.7 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由救
13、助管理机构、托养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每季度至少开 展一次评价工作。救助管理机构根据评价内容对受托机构作出综合评判,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及时 告知受托机构,并责令其限期改进。评价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 MZ/T 060-2015 中 8.1、8.2 的要求。 10.3.8 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作为是否续签托养协议的重要依据。 11 离站服务 11.1 对年满 16 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天。救助管理机构应在查证信息后及时安排其返乡。 11.2 为受助人员提供联络亲友服务,并为其亲友汇款提供帮助,方便其自行返乡。 11.3 退还受
14、助人员入站时存放的物品,办理离站手续,自行离站的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参见附 录 E),其他情况填写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参见附录 F)。 11.4 为无经济能力自行离站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和必要的饮食。 11.5 接领人拒绝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或拒不签字确认的,不移交受助人员。 11.6 应如实告知接领人患病受助人员的病情。 11.7 对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亲属不能接领返回的,核实情况后提供护送返乡服务。 11.8 护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乡时,应告知亲属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准备并办理交接手续。 11.9 受助人员的家人不能接收返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告知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接返并妥善安置。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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