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2185-2019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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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 A 00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T 2185 2019 博士后 科研 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postdoctoral research stations 2019 - 01 - 21发布 2019 - 02- 21实施 浙江省 市场监督管理 局 发布 DB33/T 2185 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建站条件 . 2 4 申请流程 . 2 5 运行管理 . 2 5.1 基本要求 . 2 5.2 人员管理 . 3 6 考核评估 . 4
2、 6.1 评估对象 . 4 6.2 评估实施 . 4 6.3 结果应用 . 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省级工作站申请及授牌流程 . 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博士后研究人员归档材料清单 . 7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工作站与省内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流程 . 8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工作站与省外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流程 . 9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及申请流程 . 10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 书(样稿) . 11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评审表(样稿) . 14 附录
3、H(资料性附录) 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样稿) . 18 附录 I(资料性附录)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样稿) . 22 附录 J(资料性附录)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流程 . 25 附录 K(资料性附录)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考核评估指标 . 26 参考文献 . 29 DB33/T 2185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浙江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 省人力 资源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浙江 省标准化研究院、 浙江 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 院、 浙江 省博士后联谊会、 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
4、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阿 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万向集团 公司 、浙江吉利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鲁俊、 刘国富 、 程爽、 麻晓莉、 陈华良、 葛雁、 朱淑梅、 梁现蕊、 纪新瑞、 王 薇、 汪小洲、 周豪、 商加益、肖文华、 赵雪珍、 柳涛、凌张伟、 资小林 。 DB33/T 2185 2019 1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建站条件、申请流程 、 运行 管理、考核评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立在 省内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 省 级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 管理 与考核 评估。
5、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2.1 博士后研究人员 postdoctoral reseacher 经 省级主管部门 审核通过,报全国博士 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在 博士后科研 流动站或 博士后科 研 工作站等科研平台从事研究工作,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简称 “ 博士后人员 ” 。 2.2 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national postdoctoral research centre 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 国家主管部门 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 员的组织,简称 “ 流动站 ” 。 2.3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postdoctoral re
6、search station 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包括国家级博士后 科研 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简 称 “ 工作站 ” 。 2.4 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national postdoctoral research station 在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事业等单位, 经 国家主管部门 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 简称 “ 国 家级工作站 ” 。 2.5 省 级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provincial postdoctoral research station 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事 业 等 单位 , 经 省 级主管部门批准
7、 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简称 “ 省 级 工作站 ” 。 2.6 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provincial postdoctoral office DB33/T 2185 2019 2 设在省人力 资源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博士后 工作站及在站博士后人员管理 、制 定本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细则,并对本省博士后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评估 的机 构, 简称 “ 省博 后 办 ” 。 2.7 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 fund for postdoctoral researchers 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 工作站 自
8、筹 等 。 3 建站 条件 3.1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 人员 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 : a)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b) 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c) 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单位至少有 2位副高 级 职称及以上或同等水平专业技术人员; d) 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3.2 承担国家重大项目 、 建有省级 及 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 等 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4 申请流程 4.1 省级工作站 设立 实行 “先设站、后授牌”, 申报单位 经市
9、级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后,报 省博 后 办 备 案;省直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直接报 省博 后 办 审核。 4.2 省博 后 办日常接受 审核 备案 , 年底统 一公布 设站单位名单 。 4.3 省级 工作站 首次招收博士后人员后 由省博后办 授 牌 。 4.4 省级工作站 申请及授牌 流程 见本标准附录 A。 4.5 国家级工作站申请流程 应根据 相关 要求 申报。 5 运行管理 5.1 基本要求 5.1.1 工作站应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5.1.2 工作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 副 高级 及以上或同等水平专业 技术职务 ,且为本 单位在职 人员 。 5.1.3 工作站应根据博士后人员实际情况
10、协助其办理 人事关系、组织关系 和户口迁落手续等事宜,并 将在站 博士后人员纳入 本单位 人事管理范围 ,提供必要的住房、餐饮等生活保障条件。 5.1.4 工作站应对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科研 项目经费 等 单独建账 、专款专用 。 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 主要用于 博士后人员的 工资、奖金、生活补贴 、 参加 社会保险和学 术交流活动 等。 5.1.5 工作站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和 激励制度 ,对博士 后 人员的研究课题进行开题评审、中 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定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管理办法。 5.1.6 工作站所在单位 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 可 认定中级职称
11、 。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 站 留企业 工作 ,可直接认定副研究员职称。 5.1.7 工作站应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 负责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重要材料、档案的存 储和保管,并 在浙江博士后网 进行 备案 ,留存归档 纸质材料复印件 或扫描件 , 博士后人员 归档材料 清单 见 本标准 附录 B。 DB33/T 2185 2019 3 5.1.8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经 流动站和工作站 同意,并在全国或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后,可更换 合作导师和科研项目。如需更换流动站或 工作站 , 应 按规定办理退站手续后再次办理进站手续。 5.1.9 国家级工作站更名 由工作站提出申请,市主管部门审
12、核后报 省博后办 ,经 省博后办 同意 后 提交 全国博管办 核准 。 省 级 工作站更名由工作站提出申请,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省博后办 核准。 省直单位 、 中央部属在浙单位 工作站 更名 直接报 省博后办 审批 核准 。 5.2 人员管理 5.2.1 进站 管理 5.2.1.1 工作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包括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和独立招收 两种方式。博士后人员招收流程及 材料要求见本标准附录 C附录 E。 5.2.1.2 博士后人员进站 条件 : a) 已取得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 不超过 3 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35 周岁以下, 有能力从事单位提出的科研课题开发研究人员, 可申请做
13、博士后研究工作 。申请人文社会科学 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的人员,年龄可 放宽到 38 周岁。申请从事第二站及以上博士 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 b)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 工作站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所在 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的证明材料 ; c) 严格控制工作站招收在职博士后人员比例。在职博士后人员应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 人员为主,且 须脱产 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5.2.1.3 属联合招收博士后 人员 , 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 人员应 签订 联合培养企业博
14、士后研究人 员协议书 ( 见 本标准 附录 F) 。 5.2.1.4 工作站应结合科研项目要求,与博士后人员签订科研计划书,明确在站期间的科研 课题 、 科 研 目标、 科研 进度 、科研经费 和 科研条件等 内容 。 5.2.1.5 工作站按照外籍人员在华工作、居住的有关规定 可招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 与国内博士后 人员执行同样政策 。 5.2.1.6 不 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注: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指党的机关、人大机 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 单位 人员 ,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 及 以上非
15、领导职务的人员。 5.2.2 在站 管理 5.2.2.1 在站时间 博士后人员 在站时间可在 ( 2 4) 年内灵活确定 ;提前出站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不得少于 21个月; 从事 博士后 研究工作总期限 不得超过 6年。 5.2.2.2 开题评审 开题评审要求: a) 工作站 应在 博士后人员进站三个月之内成立 专家 评审 小组,并召开博士后开题 评审会 ,专家 评 审 小组 一般由工作站 合作导师、流动站合作导师及课题相关领域 专家 等 5位以上 成员 组成 ; b) 专家 评审 小组 对博士后拟开展课题评议, 通过 后在 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 评审 表 (见本标准 附录 G)签署审查意见 ;
16、如专家 评审 小组认为开题报告尚未达到要求 的, 应 在一 个月内重新开 题 ,到时仍不符合要求 的 , 应 给予退站处理。 DB33/T 2185 2019 4 5.2.2.3 中期考核 工作站应根据博士后 科研 项目课题 的进展情况 开展 中期考核, 完成 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 ( 见 本标准 附录 H) 。考核 时间一般在进站后 ( 10 14) 个月。 5.2.2.4 退站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博士后研究,可向 工作站 提 出退站 申请 。具有 下列情形 之一, 工作站 在告知博士后人员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 a) 进站半年后仍未 提交 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17、 b)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c) 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d)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e) 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f) 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g)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h)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i) 合同(协议)期满,无 正当理由不办理出 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 6 年的; j) 其他应予退站的 情况 。 注: 退站 博士 后 人员 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人事档 案、户口转至 工作站 的博士后人 员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
18、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 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5.2.3 出站管理 5.2.3.1 出站考核 博士后人员申请办理出站手续之前,工作站 应 组织专家 考核 小组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 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进行考核 评定 ,提交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 ( 见 本标准 附录 I), 同时 须根据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 规则 提交 博士后研究工作 报告 。 5.2.3.2 出站 流程 博士后人员出站流程及材料要求 见本标准附录 J。 5.2.3.3 博士后证书 办理 博士后人员 通 过出站考核 后, 工作站应 指导其 办理 博士后证书。 出站博士后人员 可在中国博士 后网
19、上办公系统中获取电子版证书。 6 考核评估 6.1 评估对象 设 站时间 3年 及 以上 的 工作站 。 6.2 评估实施 6.2.1 评估工作遵循 “ 客观、公正、科学、简便 ” 的原则 进行考核评价。 DB33/T 2185 2019 5 6.2.2 对工作站的考核评估,主要包括工作站建设及管理、博士后人员招收、博士后人员 承担 科研项 目、 博士后人员 科研 成果及转化 等内容。 博士后工作站评估考核指标 见 本标准 附录 K。 6.2.3 评估工作由省博后办组织实施,一般每 3年开展一次,评估方式、方法由省博后办制定 。 6.2.4 建立以博士后招收为核心指标的预警机制,对空站 1年
20、、 1.5年和 2年的,分别予以提醒、警 告和撤销处理。 6.3 结果 应用 6.3.1 按当年参评工作站评估分值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4个等级。 6.3.2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工作站予以表扬 , 并在 推荐 申报独立招收 博士后人员 资格 和国家级工作站方 面予以倾斜 。对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予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撤销设站资格。撤销的工作 站,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站。 DB33/T 2185 2019 6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省级工作站 申请及授牌流程 A.1 申请及授牌流程 图 提 交 电 子 申 请 市 级 博 士 后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提
21、 交 审 核 通 过 省 博 后 办 分 配 账 号 密 码 并 邮 件 通 知 单 位 设 站 成 功 单 位 招 收 博 士 后 并 在 浙 江 博 士 后 网 站 完 成 博 士 后 信 息 备 案 提 交 授 牌 申 请 省 博 后 办 审 核 并 制 做 铜 牌 市 级 主 管 部 门 授 牌 单 位 接 收 铜 牌 正 式 成 为 浙 江 省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省 博 后 办 审 核 授 牌 成 功 申 报 单 位 登 录 浙 江 博 士 后 网 , 注 册 并 填 写 申 请 县 区 博 士 后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提 交 省 直 单 位 、 中 央 部 属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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