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3671-2019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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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 A00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671 2019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democratic and nomocracy demonstration village( community) 2019 - 12 - 04 发布 2019 - 12 - 25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T 3671 2019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4 组织建设 .1 5 民主建设 .1 6 法治建设 .
2、2 7 社会建设 .3 8 否决条件 .3 9 自查 .4 10 评估与改进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考评表 .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省级“民主法治示范社区”考评表 .9 参考文献 .12 DB32/T 3671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 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山、 许建彤、郑重、班丽、侯月丽、周广军。 DB32/T 3671 2019 1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
3、设的总则、组织建设、民主建设、法治建设、社会建设、 否决条件、自查以及评估与改进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村及城市社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000-2015 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3 总则 组织建设有力、民主建设规范、法治建设扎实、社会建设和谐。 4 组织建设 4.1 基层党组织领导支持和保证村(社区)自治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解决 实际困难,化解社会矛盾。 4.2
4、 村(居)民委会及其下属委员会设置符合规定,规章制度完善,定期开展村(居)民 自治活动 。 接受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配合做好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基层法治工作,村(居) 民委员会依法自治达标率达 98%以上,社区居委会有效指导、监督社区 管理服务站开展工作。 4.3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村(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作用发挥明 显。 4.4 村(社区)“两委”班子团结协调,廉洁自律,奋发有为。 4.5 村(居)民对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村(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满意度达 90%以上。 5 民主建设 5.1 民主选举 5.1.1 村(居)民委员会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5、,程序合法,村(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全面保 障。 5.1.2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按照规定及时推选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 和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不称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程序依法罢免。 5.1.3 村( 居)民对民主选举工作满意度达 90%以上。 DB32/T 3671 2019 2 5.2 民主协商 5.2.1 村(社区)民主协商机制健全,村(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得到完善,保 证村(居)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 5.2.2 依托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载体,采取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民情恳 谈会
6、等形式广泛开展协商。 5.2.3 村(居)民和基层政府、社会组织、驻村单位等各类主体协商议事的渠道畅通。 5.2.4 村(居)民对民主协商工作满意度达 90%以上。 5.3 民主决策 5.3.1 民主决策机制健全,村(居)民代表数达到法定人数。 5.3.2 实行事务公议,民主决策的内容、 程序、规则等符合要求,保障村(居)民的事务决策权。 5.3.3 村(居)民对民主决策工作满意度达 90%以上。 5.4 民主管理 5.4.1 依法制定并及时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村(居)民自治章程等民主自治制度,村(居)民 自觉遵守。 5.4.2 实行政务、事务公示,村(居)民依法广泛参与事务管理,保障村(
7、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村(社区)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村(居)民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村(居)民代表会议。 5.4.3 村(居)民委员会公章、财务、用人用工等管理有序,台账资料完整,并有专人保管。 5.4.4 村(居)民对民主管理工作满意度达 90%以上。 5.5 民主监督 5.5.1 村(居)民 利益表达机制健全,社情民意收集全面,反映问题渠道畅通,各类意见反馈及时, 实际得到有效解决。 5.5.2 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主动接受监督和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 5.5.3 健全村(居)监督委员会,实行村(居)务公开制度,村(居)民的监督权得到全面保障。
8、 5.5.4 村制定集体审批程序,定期审计村级财务。 5.5.5 每年对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至少进行 1 次民主评议。 5.5.6 村(居)民对民主监督工作满意度达 90%以上。 6 法治建设 6.1 法治宣传 6.1.1 落实普法规划,有学法教育年度计划。 6.1.2 针对民主法治示范村,村民小组有 法治宣传员,建立“法律明白人 1)”包户制度。 6.1.3 村(社区)建有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每年至少开展 2 次以上活动。 6.1.4 建立法治学校,有年度教学计划、月度教学安排,每次课程有记录,每季度村(居)民法治课 不少于 1 次,村(居)党支部委员会及村(居)民委
9、员会成员有学法记录。 6.1.5 建有固定法治宣传栏,全年更换法治宣传栏不少于 12 次。 1) 具有加强法律意识、掌握较多法律常识、熟悉了解司法程序的村(社区)居民。 DB32/T 3671 2019 3 6.2 法治文化 6.2.1 建立固定的法治文化阵地,阵地宣传内容包括与村(居)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传统文化以及文明礼仪规范等。 6.2.2 每季度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不少于 1 次。 6.3 依法治理 6.3.1 公共法律 服务体系健全,法律服务的渠道应畅通、便捷。 6.3.2 建有规范的调解室,有完整的调解记录,定期向乡镇(街道)司法所报送数据。 6.
10、3.3 民间纠纷受理率达 100,调解成功率达 90以上。 6.4 平安创建 6.4.1 建立治安组织和治保网络,职责明确。 6.4.2 建立巡逻联防制度,建有规范的警务室,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电子监控警务室。 6.4.3 协助乡镇(街道)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6.4.4 辖区治安良好,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效管理暂住人口。 7 社会建设 7.1 民生 7.1.1 改善村(社区)面貌,做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7.1.2 村健全合作医疗制度,村(社区)有应急处理各 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7.1.3 落实优抚安置、养老扶幼、扶贫助困、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 7.1.4
11、 提供满足村(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健身、文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定期举办群众性娱乐活动。 7.1.5 无失学儿童,无老人、幼儿和残疾人被遗弃。 7.1.6 村(居)民对“两委”班子及居住环境满意度达 90%以上。 7.2 民风 7.2.1 按照 GB/T 32000 中 10.1 规定,组织开展宣传教育。 7.2.2 实施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在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方面有具体要求,倡导崇善向上、勤劳致富、 邻里和睦、尊老爱幼、诚信友善等民风;群众知晓率、执行率达 95%以上。 7.2.3 按照 GB/T 32000 中 10.3 规定,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7.2.4 村(居)民无赌博、吸毒现象;无虐待
12、妇女、儿童、老人等恶性事件。 7.3 公益 7.3.1 发展 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7.3.2 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导下,建立司法行政服务站 ,标志清晰且有效规范运行,人员、措施、 经费落实。 7.3.3 配备村(社区)法律顾问,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菜单式 法律服务。 7.3.4 建有法律图书角或阅览室,免费向群众开放,有效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 8 否决条件 DB32/T 3671 2019 4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村(社区),不得申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a) 申报日前两年内有常住人口重大刑事犯罪的; b) 村(居)委会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
1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c) 现任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成员在任期间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d)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 e) 司法行政服务站建设未达到标准或未有效运转,创建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的; f) 村(社区)党组织及成员、村(居)委会及成员涉黑涉恶的,村(社区)存在其他涉黑涉恶情 况的。 g) 其他不符合要求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9 自查 9.1 民主法治示范村按附录 A 的各项要求进行自查,得出总分。 9.2 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按附录 B 的各项要求进行自查,得出总分。 9.3 村(社区)接受各级
14、司法机关的日常指导,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逐级上报。 10 评估与改进 10.1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联合法治办、民政等部门建立评估机制,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 10.2 村(社区)宜引入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 10.3 村(社区)应及时分析评估意见、村(居)民和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并加以改进。 DB32/T 3671 2019 5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考评表 表 A.1给出了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考评要求。 表 A.1 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考评表 内 容 要 求 得 分 扣分说明 组 织建设( 10 分)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健全;党组
15、织领导核心作用和 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 2 分。 村党组织能有效领导和支持村民依法参与事务管理, 监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1 分; 村民委员会依法自治达标率达 98%以上, 1 分。 自治组织健全,村委会及下属委员会、村民会议、村 民代表工作会议制度健全, 1 分; 工作规范并有记录, 1 分。 村“两委”班子团结协调,廉洁自律,奋发有为, 1 分; 村委会成员无刑事犯罪行为, 1 分; 无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1 分。 村民对基层党组织 、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建设满意率 达 90%以上。 民 主 建 设( 30 分) 民主选举 ( 6 分)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按
16、期换届选举, 1 分; 无任何组织或个人指定、委派、撤换或变相撤换村委 会成员的行为, 0.5 分; 无违法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行为, 0.5 分。 村民依法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分; 无非法剥夺村民合法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0.5 分; 无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 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0.5 分。 无违法罢免村委会成员的现象,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须 依法进行, 0.5 分; 无违法产生村民会议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行为, 0.5 分。 民主协商 ( 6 分) 民主协商机制健全,村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 保障机制完善, 2 分。 村民议
17、事会、理事会、民情恳谈会定期举行,会议记 录完备, 1 分 村民和基层政府、社会组织、驻村单位等各类主体协 商议事的渠道畅通, 2 分。 村民对民主协商工作满意度达 90%以上, 1 分。 DB32/T 3671 2019 6 表 A.1(续) 内 容 要 求 得 分 扣分说明 民主决策 ( 6 分) 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议事会制 度, 2 分; 无侵犯民主权利行为的发生, 1 分。 落实“一事一议”制度,无违背群众意愿,由少数人 自行决定的行为, 2 分; 村委会依法办事,所作决定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1 分。 民主管理 ( 6 分)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基础的各项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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