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 T 1897—2020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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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99 C 80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897 2020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范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of government Full-time firestation 2020-05-25发布 2020-06-2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1897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1 5 设立范围 . 2 6 建队标准 . 2 7 装备标准 . 2 8
2、 人员配备 . 3 9 日常管理 . 4 10 执勤备战 . 5 参考文献 . 7 DB15/T 1897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M/TC 0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乌兰察布市消防救援支队、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飞、杨文杰、李月龙、李鹏、石文业、王辰亮、梁九零、王振飚。 DB15/T 1897 2020 1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 了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设立范围、建队标准、装备标准、人员构成、日
3、常管理、执勤战备 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设置和管理。己建成的政府专职消防 队,应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178 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指南 GB/T 35547 乡镇消防队 JB 152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府专职消防队 Government Full-time firestation 由政府统一领导,代表政府作为消
4、防救援队伍的补充力量,纳入全区消防调度系统,由消防救援机 构负责业务指导,由地方政府聘用的专职人员执勤,担负责任辖区灭火及救援任务的消防队。主要包括 城市、县城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苏木、乡镇(场)政府专职消防队。 3.2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Government Full-time Firefighter 在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补充到消防救援队伍专职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 4 总则 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乡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依法组建政府 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4.2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
5、、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交通运输、 应急管理等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共同促进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发展。 DB15/T 1897 2020 2 4.3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以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社会化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 管理、政府主导、覆盖城 乡、统筹发展、以人为本的原则。 4.4 政府专职消防队属地方公益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领导、社会协作、消防救援机构业务指导的管理 体制。 4.5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 作,并按照当地需要积极参与辖区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火灾隐患整治等火灾预防工作。 4.6
6、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或者撤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应 在自治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4.7 通过备案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国务院令第 411号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4.8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除 执行本规范外,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 设立范围 5.1 下列未设立消防队的地区,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消防站数量未达到 JB 152规定的城区和县城; 建成区面积在 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在 1万人 以上的苏木、乡镇(场);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自治
7、区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其他乡镇; 各地依 据当地实际情况,有实际需要的地区可在本行政区内单向高速公路每隔 100公里设立专 职消防队。 5.2 以上规定以外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建设专职消防队。 6 建队标准 6.1 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建设用地应按照 JB 152中相 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 已有消防救援队的城市、县城,新建、改建、扩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可参照 JB 152中二级普通消防 站的标
8、准建设。 没有消防救援队或者计划撤销消防救援队的县城,新建、改建、扩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可参照 JB 152 中二级普通消防站 的标准建设,其中经济发展迅速、建设规模成型、火灾危险性较大 的 地区可参照 JB 152 中一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设。 6.2 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按 GB/T 35547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 。 6.3 高速公路专职消防队应设在服务区、出入口附近或便于实施灭火救援的区域。 6.4 政府专职消防队用地面积以满足功能需要、略有余地为宜,按照有利于接警出动和执勤训练的要 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规划。 7 装备标准 7.1 各级人民政府 组建的政府
9、专职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参照 GB/T 29178有关要求执行,并适应扑救 本辖区内常见火灾 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 DB15/T 1897 2020 3 7.2 车辆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备品种须按照 GB/T 35547、 JB 152中 相应等级标准 执行,装备数量达标要求 可参照 表 1的规定。 表 1 政府专职消防队 装备数量达标要求 达标比例 队站类别 车辆类 防护类 侦检类 救生类 警戒类 破拆类 堵漏类 输转 洗消类 照明送 风排烟 通信 其他类 城市、县城政府 专职消防队 100 100 70 100 100 80 60 60 100 * 苏木、乡镇(场)
10、政府专职消防队 100 100 50 50 100 40 * * * * 备 注 表中所有“ *”表示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本标准不作强行规定。下同。 8 人员配备 8.1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主要构成应采取政府事业编制或合同制消防员及兼职消防员的方式。 8.2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按照正(副)队长、正(副)班长、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装备管理员等 岗位配备人员。 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 应 达到 JB 152相应 的人员数量,可参照表 2确定。 表 2 城市、县城政府专职消防 队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数量 配备数量 岗位名称 执行一级 普通消防站标准 配备数量 执行二级普通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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