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220.99 C 80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897 2020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范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of government Full-time firestation 2020-05-25发布 2020-06-2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1897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1 5 设立范围 . 2 6 建队标准 . 2 7 装备标准 . 2 8
2、 人员配备 . 3 9 日常管理 . 4 10 执勤备战 . 5 参考文献 . 7 DB15/T 1897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M/TC 0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乌兰察布市消防救援支队、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飞、杨文杰、李月龙、李鹏、石文业、王辰亮、梁九零、王振飚。 DB15/T 1897 2020 1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 了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设立范围、建队标准、装备标准、人员构成、日
3、常管理、执勤战备 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设置和管理。己建成的政府专职消防 队,应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178 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指南 GB/T 35547 乡镇消防队 JB 152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府专职消防队 Government Full-time firestation 由政府统一领导,代表政府作为消
4、防救援队伍的补充力量,纳入全区消防调度系统,由消防救援机 构负责业务指导,由地方政府聘用的专职人员执勤,担负责任辖区灭火及救援任务的消防队。主要包括 城市、县城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苏木、乡镇(场)政府专职消防队。 3.2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Government Full-time Firefighter 在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补充到消防救援队伍专职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 4 总则 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乡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依法组建政府 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4.2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
5、、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交通运输、 应急管理等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共同促进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发展。 DB15/T 1897 2020 2 4.3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以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社会化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 管理、政府主导、覆盖城 乡、统筹发展、以人为本的原则。 4.4 政府专职消防队属地方公益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领导、社会协作、消防救援机构业务指导的管理 体制。 4.5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 作,并按照当地需要积极参与辖区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火灾隐患整治等火灾预防工作。 4.6
6、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或者撤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应 在自治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4.7 通过备案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国务院令第 411号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4.8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除 执行本规范外,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 设立范围 5.1 下列未设立消防队的地区,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消防站数量未达到 JB 152规定的城区和县城; 建成区面积在 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在 1万人 以上的苏木、乡镇(场);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自治
7、区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其他乡镇; 各地依 据当地实际情况,有实际需要的地区可在本行政区内单向高速公路每隔 100公里设立专 职消防队。 5.2 以上规定以外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建设专职消防队。 6 建队标准 6.1 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建设用地应按照 JB 152中相 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 已有消防救援队的城市、县城,新建、改建、扩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可参照 JB 152中二级普通消防 站的标
8、准建设。 没有消防救援队或者计划撤销消防救援队的县城,新建、改建、扩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可参照 JB 152 中二级普通消防站 的标准建设,其中经济发展迅速、建设规模成型、火灾危险性较大 的 地区可参照 JB 152 中一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设。 6.2 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按 GB/T 35547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 。 6.3 高速公路专职消防队应设在服务区、出入口附近或便于实施灭火救援的区域。 6.4 政府专职消防队用地面积以满足功能需要、略有余地为宜,按照有利于接警出动和执勤训练的要 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规划。 7 装备标准 7.1 各级人民政府 组建的政府
9、专职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参照 GB/T 29178有关要求执行,并适应扑救 本辖区内常见火灾 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 DB15/T 1897 2020 3 7.2 车辆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备品种须按照 GB/T 35547、 JB 152中 相应等级标准 执行,装备数量达标要求 可参照 表 1的规定。 表 1 政府专职消防队 装备数量达标要求 达标比例 队站类别 车辆类 防护类 侦检类 救生类 警戒类 破拆类 堵漏类 输转 洗消类 照明送 风排烟 通信 其他类 城市、县城政府 专职消防队 100 100 70 100 100 80 60 60 100 * 苏木、乡镇(场)
10、政府专职消防队 100 100 50 50 100 40 * * * * 备 注 表中所有“ *”表示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本标准不作强行规定。下同。 8 人员配备 8.1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主要构成应采取政府事业编制或合同制消防员及兼职消防员的方式。 8.2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按照正(副)队长、正(副)班长、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装备管理员等 岗位配备人员。 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 应 达到 JB 152相应 的人员数量,可参照表 2确定。 表 2 城市、县城政府专职消防 队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数量 配备数量 岗位名称 执行一级 普通消防站标准 配备数量 执行二级普通消
11、防站标准 配备数量 备 注 正(副)队长 3 4 2 3 专职岗位的政府专 职队员应不少于最 低要求 正(副)班长 3 4 2 3 战斗员 9 16 6 12 驾驶员 4 2 3 通信员 4 2 装备管理员 2 3 1 2 人员总数 25 35 15 25 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 应达到 GB/T 35547-2017相应的人员数量, 可参照表 3确定。乡镇消防队执勤人员达不到标准的,应当以志愿消防人员予以补充 。 DB15/T 1897 2020 4 表 3 苏木、乡镇(场)政府专职消防 队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数量 配备数量 岗位名称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配 备数量 二
12、级乡镇专职消防队配 备数量 备注 正(副)队长 2 3 1 2 专职岗位的政府专 职队员应不少于最 低要求 正(副)班长 2 3 2 3 战斗员 6 4 驾驶员 2 3 1 2 通信员 2 3 1 2 装备管理员 1 2 1 2 人员总数 15 10 也可安排公安派出 所民警、乡镇机关干 部或其他工作人员 补充 8.3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录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相关规 定共同确定。 8.4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等级评定和岗位晋级由消防总队审批,并由审批单位以通知形式下达。 8.5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任职应符合以下条件: 身体健康且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13、 取得与岗位等级相应级别的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政府专职消防队正(副)队长应当取得中 级以上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8.6 经自治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核批准,各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投入执勤前期为政府专 职消防队派驻消防救援指战员担任指挥员和专职助理。 待该专职队完全具备独自承担正常执勤任务能力后,消防救援队 伍派驻人员撤出。 消防机构派驻的消防救援指战员,派驻时间不应少于一年,满三年后可撤出,具体时间应根据工作 需要确定。 9 日常管理 9.1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体系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城市、县城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消防救援大队实施管理; 苏木、乡镇(场)
14、政府专职消防队由苏木、乡镇(场)行政机关指定专门机构实施管理,消防 救援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 9.2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参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模式,建立正规的工作、生活秩序,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并统一建制称谓、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称谓应按照表 4确定。 DB15/T 1897 2020 5 表 4 政府专职消防队称谓 建队主体 称 谓 城市、县城政府 (市、县、区) 政府 专职消防队 苏木、乡镇(场)政府 (苏木、乡镇、 场 )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内务设置,各类库室的门牌标志、标语设置应参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管理规 定(试行)相关要求,由各专职队自行制作。 政府专职消防
15、队员服装、服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灭火救援服装装具应参照国际有关规定执行。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时应统一佩戴消防标志、着灭火救援服。 9.3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建 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库室管理制度及各类台账等。其中,人员职责应 包括队长职责、班长职责、战斗员职责、通信员职责、驾驶员职责、装备管理员职责等;库室管理制度 应包括执勤车库管理制度、器材库管理制度、值班室管理制度等;台账应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要事日记、 执勤装备器材登记簿、交接班情况登记薄、灭火救援行动记录簿、业务训练记录簿等。其他台帐可根据 实际情况自行建立。 9.4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加强消防法律法
16、规、职业道德、业务理论学习。 9.5 各地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符合规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办理免税上牌、发放免费上路 通行证。 消防车应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警报器、标志灯具配备应符合 GB 8108、 GB 13954的规定。 消防车车身应按照 GB/T 3181的要求喷涂为红色,在显著位置喷涂 “ 消防 ” 字样或标志图案,车辆 前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编号。 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途中,免缴泊车费、车辆通行费。 9.6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车辆、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9.7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将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培训、管理、考评纳
17、入消防工作日常检查和管理的范 围,并作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上岗、晋级、调整工资待 遇、奖惩、续签、解除劳动合同等的主要依据。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级培训的组织实施方式和培训内容,由自治区消防救援 总队统一确定 。 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考评可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0 执勤备战 10.1 纳入全区消防救援调度系统,进入正常执勤序列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消防保卫的重要力量,主要负责本辖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并接受消防 救援机构调度参加辖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 10.2 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灭火战斗、业务训练参照消防救援队伍
18、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规范的 训练、 执勤秩序: 政府专职消防队 宜 单独编队执勤,实行 24小时执勤制度,保证有警必接、处警迅速;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实行定时轮换工作制,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城市、县 城政府专职消防队必须保证 14 人以上执勤;苏木、乡镇(场)政府专职消防队必须保证 10 人以上执勤 ; DB15/T 1897 2020 6 每 日 应交接班,明确职责分工,清点器材装备,维护保养车辆,保证执勤车辆和随车器材性能 良好。 10.3 政府专职消防队须参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训练有关规定,严格按照 8: 2的时间比例安排开展业 务训练与政治教育,落实训练时间,分级、分岗位
19、完成年度训练课目: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结合灭火救援任务、辖区的情况、企业生产性质、岗位和现有装备等,因地 制宜,科学设置训练项目和内容;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熟知各种消防装备的性能,能正确操作和使用;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熟悉本辖区内主要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情况,对本单位、 本辖区的重点保卫部位制定灭火作战预案,进行实地演 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10.4 消防救援部门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灭火救援作战序列,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城市“ 119” 和公安机关“三台合一”调度指挥体系同步建设: 城市、县城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建 有接处警终端; 苏木 、乡镇(场)政府专职消防队
20、应当配备接处警专线或设置火警远程语音电话。 10.5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辖区面积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城市、县城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参照 JB 152辖 区划分原则,在消防救援队辖区外确定政府专 职消防队的辖区面积,辖区范围不宜大于 7 km2 ; 苏木、乡镇(场 )政府专职消防队辖区面积应为所在地行政区划面积,辖区范围一般不得超过 15 km2。 10.6 政府专职消防队作为政府正式职能单位,应履行法定职责,承担法定责任: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在消防救援机构领导下协助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 政府 专职消防队在接到执勤区域范围内火警或消防救援部门调度指令时 ,必须立即出动赶赴现 场,不得推托、延误。 DB15/T 1897 2020 7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19年修订) 2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2010年修订) 3 公通字 200922号 消防救援队伍执勤战斗条令 4 公通字 201037号 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5 国发 2011 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6 公消 2011 203号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 伍消防车辆管理的通知 7 财防 2011330号 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 8 内政发 20126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