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322.62-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2部分:供电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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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9.020 F 2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62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2部分:供电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62:Power supply enterprise 2019 - 12 - 25发布 2020 - 04 - 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322.622019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所环
2、境 . 8 3.3 生产设备设施 . 9 3.4 特种设备 . 16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17 3.6 用电 . 18 3.7 消防 . 18 3.8 危险化学品 . 19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19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19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19 4 评定细则 . 2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26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7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7 附录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
3、0 附录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8 附录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5 附录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9 附录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14 附录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3 附录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9 附录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40 附录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41 DB1
4、1/T 1322.622019 II 前 言 DB11/T 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62部分:供电企业; 本部分为DB11/T 1322.2的第6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网北京市 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郭希武、曹广月、索键、兰天一、郝春、鄢安河、李宁、王世武、白永强、谢 昱姝、李伟。 D
5、B11/T 1322.622019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2部分:供电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6164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
6、火规范 DL/T 548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通用要求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1.2 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在三年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电力设备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
7、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 件。 3.1.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DB11/T 1322.622019 2 3.1.3.1 应以文件形式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重要事项进 行决策和协调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任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主要领导、工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安委会;成员如有变动应以文件形式及时调整。 3.1.3.2 应建立安委会工作职责和会议制度、工作制度等要求。 3.1.3.3 安委会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或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年底或年初应审议全 年安全工作
8、总结并提出下一年的工作要求。 3.1.3.4 安委会会议应由安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主持;会议应作记录或纪要备 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3.1.3.5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健全,人员配备应足够。 3.1.3.6 应建立涵盖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网络。 3.1.3.7 安全生产管理的例行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例会,由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主持,安全生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总 结一月来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月的安全工作要求,会议应作记录备查; b) 安全监督网应每月进行一次
9、安全网会议,各部门安全员参加,传达每月安全会议精神,各部门安 全员汇报各部门安全监督情况。提出下月安全监督重点; c) 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编制安全简报或安全通报,通报企业及行业安全事故(事件),吸取教训,改 进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应有一期简报; d) 班组应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学习国家、上级或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和规定、安全 事故(事件)通报,分析班组安全生产风险和预防措施。企业和车间领导应有计划的参加并指导 班组活动。安全监督部门定期检查活动情况; e) 班组应执行现场工作班前、班后会或进行一班三检。班前进行当日工作危险点分析或风险分析, 班中(工作过程中)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班后总
10、结工作成绩和不足; f) 每3年5年内应进行一次企业全方位的“安全评价”。在自查基础上可以邀请上级或第三方咨 询企业进行核实性评价; g) 应每年进行春季、秋季安全大检查; h) 应按要求完成安全月活动及上级部署的其他安全活动。 3.1.4 应急救援 3.1.4.1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送上级,并通报有关应急救援单位(涉密部分除外)。建立电网调 度上下级安全运行预案报备制度。应急预案中应急管理机构、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信息 应与实际相符。 3.1.5 应急响应 3.1.5.1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a) 按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原则
11、和标准; b) 针对不同级别的响应,做好应急启动、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应急资源调配等应急响 应工作; c) 当突发事件得以控制,无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应急指挥部可批准应急结束; d) 明确应急结束后,要做好突发事件后果的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污染物处理、善后理赔、应 急能力评估、对应急预案的评价和改进等后期处置工作。 DB11/T 1322.622019 3 3.1.6 电网管理 3.1.6.1 电网规划管理 3.1.6.1.1 应编制辖区电力规划,并对规划定期进行滚动修订。 3.1.6.1.2 电力规划应包括电源规划、输电网规划和配电网规划。各区供电公司的电力规划,可只
12、制定 配电网规划。 3.1.6.2 电网规划基本要求 3.1.6.2.1 规划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符合地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实际,满足 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和建设需要有利于电网安全运行。 3.1.6.2.2 规划内容应包括电力一次、二次系统、电源建设、通信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及网络等。 3.1.6.2.3 应制定长期、中期和短期电网规划,并且定期滚动修订。 3.1.6.2.4 规划电网内应具有一定的电源支撑;各种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等接入系统有相关规定,可方 便接入。 3.1.6.2.5 应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企业的电网规划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 3.1.6.2.6 应组织审
13、查规划的可行性,并且正式出版、上报批准。 3.1.6.3 电网风险管控 3.1.6.3.1 应按行业要求开展电网风险管控工作,制定风险管控制度或执行上级管理制度,应在定期安 全会议中进行风险分析。 3.1.6.3.2 应形成机制,结合日常安全工作、生产运行、检修、安全检查、专项检查、隐患排查等,梳 理电网运行中的风险。 3.1.6.3.3 针对电网风险,应制定管控方案。 3.1.6.3.4 应制定并落实防止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误动作措施。 3.1.6.3.5 单线单变及重载输变电设备应有治理和改造计划。 3.1.6.3.6 应加强电网、设备的薄弱环节分析和防控。 3.1.6.4 电网调度集控
14、管理 3.1.6.4.1 应制定电网调度集控制度,或执行上级管理制度,必要时应制定本企业补充规定,明确调度、 厂站的职责。 3.1.6.4.2 调度规程和继电保护运行、检修规程应齐全并提供给调度对象。 3.1.6.4.3 电网主系统、配电系统模拟图版或电子图应与实际一次系统一致(调度与厂站端一致)。系 统一次主接线,厂(站)一次主接线及设备参数应齐全符合实际。设备运行状态、地线标志明显。 3.1.6.4.4 应结合每个变电站实际,遵循国家标准和上级调度规程,编写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规程应 根据变电站设备变化、二次系统改变等每隔3年5年修编一次;新站、新设备投运前应及时修订、补充 相关内容到现场
15、运行规程。 3.1.6.4.5 变电站的运行规程(制度)内容应涵盖一次设备、继电保护、直流系统、二次回路部分、通 信、自动化、视频系统及安防系统等工作内容。 3.1.6.4.6 变电站集控操作应该按照操作任务编写操作票,按操作票顺序执行。 DB11/T 1322.622019 4 3.1.6.5 电网运行管理 3.1.6.5.1 应结合电网实际,编制本电网的调度规程,并按规定定期修编。系统结构发生变化、二次系 统改变等,调度规程应及时补充相关内容。 3.1.6.5.2 调度部门应预测年、月、周、日负荷,并报上级调度部门。 3.1.6.5.3 调度员下达操作命令应符合要求,录音设备良好、管理严格
16、。 3.1.6.5.4 各级调控、运行值守、集控人员应执行“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两票三制”及相关 的规章制度。 3.1.6.5.5 应完善设备设施检修、维护、试验、传校等安全技术措施,应做好检修、维护、试验、传校 的许可、监护、验收工作。 3.1.6.5.6 各级调控、运行值守人员应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想,开展反事故演习,演习结束 后要开展评估。 3.1.6.5.7 调度员应负责电网的监控和运行,厂站、用户应积极配合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a) 应保持电网安全运行、应执行运行规程,监视设备运行工况,开展巡视设备、检测、运行维护, 保持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b) 应保持电能质量合格,限
17、制、治理谐波; c) 系统最大短路电流应控制在允许范围,短路电流超过标准的母线应采取控制措施; d) 10kV20kV网络的供电半径应低于电压损失允许值,参考负荷密度,供电半径一般不超过5km 7km。 3.1.6.5.8 事故拉闸顺序和低频减负荷顺序经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3.1.6.6 供电可靠性管理 3.1.6.6.1 应建立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制度。 3.1.6.6.2 应建立可靠性管理组织网络体系,设置可靠性管理专职(或兼职)工作岗位,并取得相应 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1.6.6.3 应建立用户供电可靠性管理网络,采集、统计、审核、分析、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等有关部 门报送可
18、靠性报表。 3.1.6.6.4 运行方式或负荷变化后,应及时调整设备运行参数或运行方式,保证设备运行裕度。 3.1.6.6.5 应制定用户用电可靠性指标,围绕用户年综合供电可靠率开展工作。 3.1.6.6.6 应及时消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在事故情况下的过载能力,以实现故障变电站之间应有一定 比例的负荷转供能力,提高供电可靠性。 3.1.6.7 继电保护管理 3.1.6.7.1 应制定继电保护装置管理制度、现场运行规程。 3.1.6.7.2 应落实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技术规程、整定规程、技术管理规定等。 3.1.6.7.3 调度机构应统一管理继电保护装置的版本,运维部门应按要求核实并上报管理
19、部门,保持继 电保护软件版本的正确性。 3.1.6.7.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符合标准和实际运行需求,定值应符合定值计算书或定值通 知单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 3.1.6.7.5 新建二次设备系统或更改后的图纸应与设备实际相符并经过审核,确认无误。 DB11/T 1322.622019 5 3.1.6.7.6 双重化配置的保护,各套保护装置的输入、输出应符合反事故措施要求。 3.1.6.7.7 调度机构应按要求参加系统继电保护设计审查。同一单位(或部门)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微机 保护装置型号不宜过多。 3.1.6.8 直流电源及二次回路管理 3.1.6.8.1 直流电源设计、建设应满足国
20、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重要厂站应满足继电保护双重化要求。 3.1.6.8.2 应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参与直流电源及二次回路设计审查,落实直流系统及二次回路反事故措 施要求。 3.1.6.8.3 直流系统及二次回路的配置、操作方式、注意事项、运行巡视、维护,应写入厂站运行规程。 3.1.6.8.4 二次回路处理缺陷、维护、试验等应纳入调度统一管理,申报计划,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3.1.6.8.5 厂站的蓄电池组的容量、数量应满足标准要求,充电装置、母线接线也应符合电力工程直流 系统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3.1.6.8.6 继电保护所使用的二次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屏蔽电缆的屏蔽层应按反措要求可靠接地。
21、 3.1.6.8.7 二次回路的变动,应及时修改相关的图纸,使实际的二次回路与图纸一致。 3.1.6.9 通信系统管理 3.1.6.9.1 应在编制辖区电力规划时,同步编制通信系统规划,通信网规划应具有前瞻性,为发展预留 空间。 3.1.6.9.2 通信网和通讯站(机房、设备屏)设计、建设应满足DL/T 548的规定。 3.1.6.9.3 应制定通信网管理制度,建立通信调度,并明确各级运行、检修部门的职责和要求。 3.1.6.9.4 通信调度应落实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管理、协调、指挥通信网的运行、处缺、检修、增容、 改造等工作。 3.1.6.9.5 通信电路的检修应按照规程(制度)实行规范化管
22、理,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调度机构提出申请, 纳入电网调度计划。 3.1.6.9.6 电力通信系统应与电网运行相适应,调度至被调主要厂站和有数据传输的厂站,应建立至少2 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路由,满足所承载业务的可靠性需求。 3.1.6.9.7 通信设备、通道运行稳定,故障率低,达到各项考核指标:通信设备平均运行率99.990%;继 电保护业务通道可用率99.999%;调度电话业务通道可用率99.990%;自动化数据业务通道可用率99.980%; 行政电话业务通道可用率99.980%;电视电话会议业务通道可用率99.980%;数据通信网业务通道可用率 99.980%;通信直流电源可用率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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