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2003年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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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2003年答案真题 120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本质问题上的神意论 神意论把法律归结为神的意志,其典型代表人物是中世纪经院主义神学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而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没有关于法本质的具体论述,大体属于早期自然法和城邦法思想;法国思想家、法学家卢梭是理性论的代表,他把法律作为人的意志的体现来阐述,认为“法律乃公意的行为”;康德也是理性论的重要代表人物。故选B。第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关系客体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区别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义客体。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
2、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和利用; (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本题选项中,只有“物”才符合上述条件,故选 A。而另外几个选项,原告、被告和未成年人,都是法律关系主体,即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与题意不符。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制定的程序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阶
3、段。比照本题各选项,故选D。第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法定免责条件和意定免责条件的区别 免责条件是指对于行为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在私法上包括法定和意定两种情形。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是“不可抗力”,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权利主张超过时效、有效补偿和自愿协议,乃是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免责条件,即意定免责条件,故本题选D。第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五种作用。本题中A、B、D均在上述分类之中,属于法的规范作用。惟有D经济作用不属于,故选D。第6题:参考答案
4、:A答案解析:考点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蒲莱士1884年提出的宪法分类。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文书形式。成文宪法是指由一种或者少数集中文书表现的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无统一法律文书,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美国是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第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历史演进 我国前三部宪法都没有规定公民人格尊严的内容,现行宪法吸取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民人格尊严受到践踏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沉痛教训,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规定为一项基本权利。现行宪法第38
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我国立法权的主体及其分工 在我国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内管理制度的法律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
6、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国务院则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和发布权。第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周朝时期的立法 这句话是晋国的叔向在反对郑国子产“铸刑鼎”时提到的。周初进行了一次比较大的立法活动,即制定九刑。九刑在春秋时期就失传,只在左传中保留了一些片段,根据这些记述,九刑应该是由九篇组成而得名,后人往往以此指代周朝的法律。第1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战国时期法律名称的变化 中国历史上“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进行变法的一个方面内容。史籍记载,商鞅“受法经以相秦”以后曾“改法为律”,这里的法是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战国时,人们不仅仅满足于法的公平性,而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
7、和必要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律”更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因此,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应当为秦律。第1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秦汉时期的司法机构 秦朝中央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廷尉既是司法机构的名称又是最高司法官吏的官职名称。到了两汉,中央司法机构由尚书、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廷尉这一司法官职的名称在汉代发生过几次变化,在景帝中元六年一度更名为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名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又改为大理,东汉光武以后再复名廷尉。本题设问的为秦汉两朝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的名称共同的只能是选项C
8、“廷尉”。第1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 曹魏新律是魏明帝于太和三年下诏开始制定,所作的新律18篇,也被称为曹魏律。曹魏新律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之一就是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第1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唐朝的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在德与刑、礼与法的关系上,自汉武帝以来,统治阶级内部的认识逐渐趋于统一,儒家主张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逐渐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唐初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这种法律思想,并用于指导本朝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在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明确地表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本刑用”
9、思想。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宋朝的司法机构 审刑院是宋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审刑院设在皇宫,以知院事为长官,另有详议官六人。凡是上奏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后交大理寺复核,之后再返回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D。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明朝的立法活动 明太祖朱元璋以明初乱世和“民不从教”为口实,仿照周公东征殷顽时训诫臣民的书面文告一“诰”,制定了所谓的大诰。明大诰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刑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第1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清末刑律的性
10、质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 1910年5月公布的一部过渡性刑法典。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典多以朝代或年号为名,自从大清现行刑律时起,才开始在正律中名以刑律两字,但是从内容上看,大清现行刑律仅是对大清律例进行了局部的和形式的修改,大部分仍然沿用,所以大清现行刑律并不是一部新式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 1月25日颁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从单纯技术角度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的专门刑法典,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及表现形式上均有较大不同。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第1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定 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的过程中由南京临时政府匆忙制定的。
11、1912年元月中旬,代行参议院职权的各省代表会议召开了临时约法首次起草会议,同月28日,临时参议院成立后,又召开了第二次约法起草会议,从2月7日起,临时参议院正式审议约法草案,至3月8日三读通过,3月11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公布了临时约法。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第1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问题 中国清末及北洋政府都采用民商分立制,分别编定民、商法草案。1929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编定民商法统一法典议决案”,确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原则。其主要根据是,民法与商法并无确定的界限,两法并立既不便于立法,又有碍于使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多选
12、题第19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第20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考点 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选举法第4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21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
13、:考点 包括物质帮助权的内容、劳动权、受教育权、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民族自治地方的含义、民族自治机关的范围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但是,依法服兵役并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
14、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22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考点 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期限制 宪法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第23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点
15、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演进 1954年宪法第2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第31条第6、7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1975年宪法基于当时的历史情况,对宪法监督制度未作任何规定。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第22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25条第5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宪法监督实施职权。第24题:参考答案:
16、BCD答案解析:考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具体来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25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点 国家对各种经济形式的政策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
17、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它与国有经济一起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注意的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其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
18、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26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考点 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结合具体法律,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结构是:就土地资源来讲,在我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个人林权。农村居民在屋前房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院庭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19、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我国的草原只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矿产资源只能为国家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也只能归国家所有。判断题第2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一种规范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这种规范可以不受国家法律的制裁,那么这种规范就不是法律规范。但是,是否凡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就是法律规范呢?不然。因为有些技术规范、宗教戒律、家训族规等不是法律规范,但也可能具有某种强制力,当事人不得不服从。所以说,判断某种规范是法律规范,不仅在于它在形式上具有强制力,而且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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