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100 T 014-2007 足浴场所卫生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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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DB备案号: 成都市地方标准DB510100/T 0142007足浴场所卫生标准 2007-12-06 发布 2007-12-06 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10100/T 0142007 I 前 言 为规范足浴行业的卫生管理,提高足浴场所的卫生质量,预防传染病,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成都市商务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四川大学、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小广、申仲华、吴德生、屠哲西、陈世荣、李荣江、米虹、杜宝佺
2、、张成云、李志春、梁学芳。 本标准于12月6日首次发布。 DB510100/T 0142007 1 足浴场所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足浴场所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照度、噪声、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足浴用水和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独立开设或在其它场所内附设的浴足保健、足部护理等服务的公共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666
3、-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18204.1-2000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GB/T 18204.2-2000 公共场所茶具微生物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GB/T 18204.3-2000 公共场所茶具微生物检验方法 大肠菌群测定 GB/T 18204.4-2000 公共场所毛巾、床上卧具微生物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GB/T 18204.5-2000 公共场所毛巾、床上卧具微生物检验方法
4、大肠菌群测定 GB/T 18204.6-2000 理发用具微生物检验方法 大肠菌群测定 GB/T 18204.7-2000 理发用具微生物检验方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 GB/T 18204.8-2000 公共场所拖鞋微生物检验方法 霉菌和酵母测定 GB/T 18204.11-2000 公共场所浴盆、脸(脚)盆微生物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GB/T 18204.12-2000 公共场所浴盆、脸(脚)盆微生物检验方法 大肠菌群测定 GB/T 18204.13-2000 公共场所空气温度测定方法 GB/T 18204.14-2000 公共场所空气湿度测定方法 GB/T 18204.15-2000 公
5、共场所空气风速测定方法 GB/T 18204.18-2000 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测定方法 GB/T 18204.21-2000 公共场所照度测定方法 GB/T 18204.22-2000 公共场所噪声测定方法 GB/T 18204.23-2000 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 18204.24-2000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 18204.26-2000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 WS/T 206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光散射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卫监督发2006
6、53号 3 要求 DB510100/T 0142007 2 3.1 选址、设计卫生要求 3.1.1 足浴场所的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污染源,周围 25 米之内不得有垃圾场、污水站,无固定的噪声振动源。 3.1.2 新开设独立的足浴场所使用面积必须在 100m2以上,附设的足浴场所使用面积必须在 50m2以上。席位面积不得小于 4m2 /座。 3.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足浴场所必须设足浴间、公共用品用具消毒间、贮藏室、工作准备间、员工休息室、公共卫生间等,其规模应与足浴区域的规模相适应 。 3.1.4 附设的足浴场所,应分开单独设置。 3.1.5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足浴场所,其新风口应设在室
7、外,远离污染源,且在排风口的上风侧,新风量不小于 20m3/(hp)。使用分体式空调的足浴场所,必须在场所内设机械通风装置。公共卫生间必须有独立的排风系统,并有机械通风装置。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 足浴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垃圾。 3.2.2 足浴场所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包括岗位责任、清扫保洁、消毒、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危害健康的事故报告、索证管理等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2.3 足浴场所内的环境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使用集中空调的足浴场所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清洗和消毒。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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