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565-2012 道理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送审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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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0X-XX-XX实施 华 国国标中人民共和 家 准 GB 18565-2012 代替GB 18565-2001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Composite performance requirement and detecting methods for road transport vehicles (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XXXX-XX-XX发布 I 目 录 前 言 引 言 1 范 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 则 2 5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 3 6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 6
2、 7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检验 14 8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检验 14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准入条件的符合性检验 24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道路运输车辆外观技术状况检验记录单 26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 3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内容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与GB 18565-200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封面,2001年版的封面); 全文结构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引言”(
3、见“引言”部分); 修改了“范围”的陈述,在适用性说明中增加了城市出租车、O3、O4类挂车和列车(见第 1 章,2001年版的第1章); 将原标准“引用标准”、“ 定义”修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还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见第2章、第3章,2001年版的第2章、第3章); 增加和删除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1年版的第2章); 增加了“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等术语及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总则”(见第4章); 增加了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结构要求”、“装备要求”、“动力性”、“ 经 济 性 ”、“制动性 ”、“客车内
4、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导线(线束)的抗延燃性和环境适应性”等条款(见第5章); 将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非定量化要求和定量化要求在“外观技术状况”和“性能要求”中分别提出(见6.1、6.2); 增加了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唯一性认定”、“部件总成”认证、“整车故障诊断”等要求和检验方法(见6.1.1、6.1.12、6.2),并对原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删除了“起动性能”、“气缸压缩压力”、“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等要求,(2001年版的4.1); 增加了在用道路运输车辆制动系的要求(见6.1.3.1); 删除了驻车制动的原则性要求(见2001年版的6.5、6.
5、6); 将“踏板力”、“驻车制动操纵力”移入制动性能检验的“试验条件”,删除了“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原厂规定”等要求(见8.5.3.3,2001年版的6.3、6.5); 删除了“转向操纵性”中“转向轻便性”、“ 车轮 定 位值”、“ 最小转弯直径”、“转向轮最大转向角”等条款(见2001年版的7.2、7.4、7.5、7.7),其它要求经修改后分别移入“外观技术状况”和“性能要求”中(见6.1.4、6.3.7,2001年版的7.1、7.3、7.4、7.6、7.87.11); 将“行驶系”、“悬架特性”等要求分别移入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外观技术状况”和III “性能要求”(见6.1.5、6
6、.3.9,2001年版的11.9、7.6); 增加了对悬架和气体弹簧的要求(见6.1.5.14); 修改了轮胎要求的文字表述(见6.1.5.6、6.1.5.7),2001年版的11.9.1.1、11.9.1.2); 删除了“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11.9.1.9); 将“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的有关前照灯的要求移入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性能要求”,并修改了限值(见6.3.5,2001年版的8.1、8.2); 将照明、信号装置和标识的配备要求修改为技术状况要求(见 6.1.7,2001年版的第8章); 删除了“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 汽 车和挂
7、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 4785的有关规定”、“ 转向信号灯闪光频率”等条款(2001年版的8.4、8.5、8.9、8.11、8.12、8.14、8.15等); 修改了在用车辆电气线路及导线的要求(见6.1.8.1,2001年版的8.21); 修改并明确了车身两侧对称部位高度差的概念(见6.1.9.2 b),2001年版的11.1.1); 删除了“车身和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 安全 出 口 ” 的 结构尺寸以及卧铺客车卧铺布置、通道宽度、乘客门一级踏步高度、挡泥板等要求(2001年版的11.8.1、11.8
8、.9、11.8.1211.8.15等); 修改了安全带配备要求(见6.1.11.2);将“保险杠”、“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安 全 架 ”等配备要求修改为技术状况要求(见 6.1.11.36.1.11.5,6.1.11.8,2001年版的11.11.811.11.11); 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要求,增加了完好性要求(见6.1.11.11 b),2001年版的11.12.111.12.8); 修改了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和检验方法(见6.3.2、8.5.2, 2001年版的第5章、12.2); 修改了在用道路运输车辆制动效能的部分指标(见6.3.3, 2001年版
9、的6.1.3); 增加了汽车列车制动性能、“制动气压建立时间”、“连续制动能力”、“真空辅助系统密封性”的要求和检验方法(见6.3.3.1 c)d)、5.2.3.45.2.3.5、5.2.3.6 b)、8.5.3); 修改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的限值要求和检验方法;增加了点燃式发动机采用简易工况法和压燃式发动机采用加载减速法的要求(见6.3.4、8.5.4,2001年版的9.1、12.7); 删除了“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汽车定置噪声”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9.1.3、9.2.1); 增加了双转向桥转向轮横向侧滑量的要求(见6.3.7.1);
10、 增加了“整车车轮阻滞力”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删除了“车轮阻滞力”要求(见6.3.8、8.5.8,2001年版的6.13.1.5); 删除了采用平板式制动台评价悬架特性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7.6.2); 删除了“左、右轴距差”、“ 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 车辆后悬”、“ 车辆质量参数”、“滑行性能”、“润滑检查”、“车 身 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等要求(见2001年版的11.1.1、IV 11.2.1、11.2.2、11.3、11.5、11.7、11.8.2); 在检验方法中,增加了仪器设备和被检车辆的要求(见8.1、8.2); 增加了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检验的设备要求、试验条件、检验方法
11、和计算方法(见8.5.3); 增加了“尺寸参数”、“整备质量”、“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远光光束和近光光束照射位置”、“车速表指示误差”、“转向操纵性”、“悬架特性”的检验方法(见8.3.1.3、8.5.5、8.5.6、8.5.7、8.5.9); 增加了“喇叭声级”的检验方法和结果修正方法(见8.5.10); 增加了“转向机构间隙和损伤”、“轮胎磨损量”和“车身高度差”的检查和检验方法(见8.3.2);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准入条件的符合性检验”和规范性附录“道路运输车辆外观技术状况检验记录单”及“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见附录A、附录B、附录C)。 本标准的实施
12、过渡期要求:第5章规定的内容自标准发布之日起个月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8565-2001。 V 引 言 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以下简称“GB 18565-2001”)是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性能保持的重要技术法规和主要技术依据。 该标准自实施以来,在提高道路运输车辆性能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
13、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综合预防、构建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得到了政府和行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安全、节能、环保”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人、车、路、环境”等因素中,车辆技术状况的保障作用日显突出。与此同时,GB 185652001 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许多标准使用者对此提出了善意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因此,有必要适时地对GB185652001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GB 18565所规定的内容既是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要求,也是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应符合的基本技术条件。本 次 修 订更加注重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特点,并与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政
14、策、法规以及新技术紧密结合,对标准结构作出了较大的调整,适当地对部分技术条款进行了必要的增减,修改、完善并细化了检验方法,增强了与其它相关标准的关联性、协调性和统一性,提高了标准的规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这都将有利于标准的贯彻和执行。 6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送审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总则、结构要求、装备要求和性能要求以及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外观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M类客车(含城市出租车)、N类货车、O3、O4类挂车和列车以及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同类在用车辆。 1830739608 2
15、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3847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2676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8276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GB 182
16、8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T 18566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 GB/T 18697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JT 711 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JT 719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JT/T 789 道路甩挂运输车辆技术条件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HJ/T 240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HJ/T 241 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QC/T 476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及试验方法 Q
17、C/T 730 汽车用薄壁绝缘低压电线 QC/T 29106 汽车低压电线束技术条件 ECE R118 用于某些类型机动车辆内部结构材料燃烧特性的统一技术规定(Uniform technical prescriptions concerning the burning behaviour of materials used in the interior construction of certain categories of motor vehicle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7 3.1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Road transport vehicle 从事经营性道
18、路客、货运输的车辆。 3.2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 Apply for road transport business of vehicle 办理道路运输证,并用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 3.3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 Road transport vehicle in use 已办理道路运输证,并正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 3.4 班线客车 Class line bus 以运送旅客为目的,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营的客车。 3.5 旅游客车 Tourist bus 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客车。 3.6 整车
19、制动率 Vehicle brake rate 各车轮的最大行车制动力之和与各轴(静态)轴荷之和的百分比。 3.7 制动不平衡率 Brake Balance rate 行车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刻测取的同轴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该轴左、右车轮的制动力最大值中较大者的百分比;除转向轴外,当其它轴的制动率小于60%时,为同时刻测取的同轴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该轴轴荷的百分比。 3.8 制动协调时间 Brake coordination time 制动踏板开关的触发时刻(或轮制动力开始上升时刻)至所有车轮同时刻的制动力之和达到整车制动率规定值的75%时刻(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达到充分发出的
20、平均减速度规定值的75%时刻)所需时间(或时间差)。 3.9 驻车制动率 Parking brake rate 各驻车制动轴的最大驻车制动力之和与各轴(静态)轴荷之和的百分比。 4 总则 4.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列入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产品公告,车辆结构及参数应与公告内容一致,安全技术性能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车辆牌照和行驶证。 4.2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准入条件。在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应依据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对其准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验、核查和监督。 8 4.3 首次申请道路运输证的新
21、生产车辆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非营运转营运和营运转籍的车辆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5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 5.1 结构要求 5.1.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外廓尺寸、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最大允许轴荷限值、驱动 轴轴荷限值及总质量限值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 5.1.2 M,N 类汽车和 O3类、O4类挂车制动系统应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其结构应符合 GB 12676的规定。 5.1.3 车长大于9m的班线客车(二类以上)的车身应为全承载式结构。 5.1.4 M2、M3中的、级单层客车,其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 13094的规定。 5.1.5 除乘用车以外的客车,其乘客座
22、椅间距调整不得采用滑道结构,座椅应与车架固定连接。 5.1.6 用于道路甩挂运输的车辆,其结构应符合JT/T 789的规定。 5.2 装备要求 5.2.1 班线客车 1应采用集成式 CAN 总线结构,总线盒应安装在仪表板下方或易于查找的位置并有明显标识。 注1:指三类(含)以上的班线客车,以下同。 5.2.2 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有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 5.2.3 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至少其前轮应装有盘式制动器。 5.2.4 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超过12000kg允许挂接O4类挂车的N3类车辆以及O4类的挂车应装备符合GB/T 1359
23、4规定的一类防抱制动装置,并在驾驶员易于看到或听到的位置配备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用于报警的信号装置。 5.2.5 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并符合JT/T 794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5.2.6 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应采用旋压式轮辋,并装用子午线轮胎,配备胎压检测报警系统。 5.2.7 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N3类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并在缓速器安装部位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 5.2.8 客车(含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货车及半挂牵引车应装有超速报警装置,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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