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69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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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69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2002 年 5 月 1 日,B 公司向 A 公司订购价值 6 万元的黄桃。合同规定:A 公司在 2002 年 6 月前向 B 公司交付 30 吨黄桃,每吨价格 2000 元;B 公司则应于 2002 年 5 月上旬先付款 50,其余货款在 B 公司收到黄桃后 10 日内付清。2002 年 5 月 5 日,B 公司付款 3 万元给 A 公司, 2002 年 6 月 15 日 A 公司将黄桃送至 B 公司,B 公司收货后,认为黄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致函 A 公司要求减少价款,A 公司收到信后回函否认。2002 年 7
2、月因市场上黄桃需求量不大,而黄桃又不宜长时间保存,B 公司就将黄桃进行了降价处理。2002 年 9 月 20 日,A 公司派人到 B 公司索要剩余 3 万元货款,B 公司说黄桃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减少价款。A 公司不同意,双方当时各执己见,协商没有结果。后来因为 A公司管理层变更,一直未再向 B 公司提出清偿货款的请求。2004 年,A 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发现存在此笔款项,于是于 2004 年 7 月 5 日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B 公司清偿剩余 3 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B 公司则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问题:1 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几年? 2
3、 本案最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被告 B 公司以原告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理由进行抗辩,能否成立? 3 原告 A 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对诉讼时效发生何种法律效力 ? 4 假设 A 公司 2004 年 7 月 5 日未起诉 B 公司,而 B 公司在 2005 年 7 月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 A 公司,事后 B 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向 A 公司要回钱,可以吗?5 案情:歌星王灿是北京市安泰唱片有限责任公司的签约艺人,时下由其作词作曲并演唱走在爱的边缘正走红,安泰唱片有限责任公司很重视这首歌,下大力气对其进行了包装。但谁能想到这首歌却引来了一场官司。2005 年 3 月 20 日,南京飞翔唱
4、片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主张安泰唱片有限责任公司不享有这首歌的发行权,而主张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歌星王灿在 2004 年 3 月 10 将这首歌的著作权以 2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飞翔有限责任公司,当这首歌曲率先在网上走红时,安泰公司在 2004 年 12 月 4 号以 50 万元的价格从中乐有限责任公司那里买来此歌的著作权,歌星王灿也成为了其签约艺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安泰公司要求将中乐公司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乐有限责任公司未出庭,而是以王灿和飞翔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提走了了一个确权之诉,要求确认自己在 2004 年 12 月 4 日以前享有
5、误歌的著作权。问:5 中乐唱片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什么? 6 中乐唱片有限责任公司在侵权之诉中的法律地位如何? 7 中乐唱片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提出确权之诉?为什么? 8 甲、乙、丙、丁、戊五人拟成立宏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乙、丙三人各出资 25 万元,丁用一间门脸房作价 10 万元出资,戊以一辆汽车作价 15 万元出资。公司经营范围为家电销售。根据题设,请回答下列问题。8 设公司成立后,发现丁、戊作为出资的门脸房与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约定的出资价额的,应如何处理?9 设公司章程规定,甲为董事长,乙、丙为董事,丙、丁为监
6、事,戊为公司经理,且戊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的这些规定,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为什么?10 设公司章程规定,甲、乙、丙为公司董事,甲为董事长,但甲对外签订合同标的额超过 20 万元的,应由甲、乙、丙三人协商确定。甲一次擅自与不知情之己签订买卖合同,标的额为 50 万元。该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11 设甲乙丙为公司董事,丙在公司之外另外与辛开设了一家家电营销部,在其任职宏发公司董事期间,共获利润 20 万元。对该 20 万元,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2 设公司经营期间,乙欲将其所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赵某,甲、丙、丁不愿购买,但同意转让,戊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则乙能否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赵某?为
7、什么?13 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盗窃罪的重大嫌疑将孙某拘留,后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此时孙某已被拘留 7 天。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孙某有期徒刑 3 年。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后改判孙某无罪。此时孙某已被逮捕羁押 45 天。孙某接到二审判决书后,向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均提出赔偿请求。县公安局未予答复;县人民法院告诉孙某,逮捕决定是由检察院作出批准决定的,应由检察院作出赔偿,法院没有责任;县人民检察院则告诉孙某,逮捕决定是检察院根据公安局的移送材料而批准的,公安局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
8、实性、合法性负责,所以应由公安局负责赔偿。请问:13 孙某可否对公安局的错误拘留提出赔偿请求?14 孙某被错误逮捕和错判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15 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应如何支付孙某赔偿金?16 孙某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应遵循什么程序予以救济?17 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 1998 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 150万元出售,其中 105 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虽(共 4 人),45 万元出售给其余 45 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50 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 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 45 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 20 万元,其
9、余职工各认购 1 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1 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 300 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 4 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300 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 30 万元外,其余 120 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 10 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 2
10、5 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 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3 年 5 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 1998 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 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 140 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问题:17 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 1998 年改制时所取得的
11、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18 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19 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0 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 50%?为什么?21 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 140 万元损失,应由准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二、论述题22 案情:2006 年 8 月,某市印染厂女工赵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 2006 年 10 月31 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
12、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 11 月12 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 月 19 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 2007 年 2月 10 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 2月 12 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被害人赵某的母亲李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
13、由拒绝受理。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三、选答题23 由于司法是以法律规则为标准的对人的行为的判断,所以,一般情况下,依据规范性的法律进行思维是法官正当的思维方式。但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的滞后性、局限性以及不完备性等因素,使得法官对社会冲突的解决,往往存在着规范性法律的适用效果与社会共同认知之间的不和谐,其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实现判决与公众接受的一致,司法裁判的价值地位就显得特别重要。问题 1说明民意和诉讼法上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则之间的区别及理论基础。2从司法的原则的角度阐述应当如何处理民意与司法的关系
14、。3从法的渊源的角度阐述非正式法源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必要性。答题要求 1在上述 3 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4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69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两类,其一是普通时效,期间为 2 年;其二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在本案例中,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故 A 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2 【正确答案】 本案例中最后的诉讼时效应从 2002
15、 年 9 月 20 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 2002 年 9 月 20 日 A 公司曾派人到 B 公司要求偿还价款,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之后在起诉前,A 公司未再向 B 公司提出要求,所以本案中诉讼时效应从 2002 年 9 月 20 日计算。根据对第 1 问的回答,本案应当适用 2 年的诉讼时效,因此 A 公司在 2004 年 7 月 5 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 B 公司以原告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为理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3 【正确答案】 原告 A 公司提起诉讼
16、,使诉讼时效再次中断。4 【正确答案】 B 公司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给 A 公司的价款。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经过只是使得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权利人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因时效而消失。故B 公司主动履行债务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再追回价款。5 【正确答案】 中乐唱片有限责任公司不应当被确立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而在本案侵权之诉中,中乐公司并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6 【正确答案】 在侵权之诉中中乐公司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照
17、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在本案中如果安泰公司败诉,则涉及到中乐公司与其之间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此中乐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故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7 【正确答案】 中乐唱片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提出确权之诉。因为中乐有限责任公司与这首歌曲已没有利害关系,它不是权利人,故无权提起确权之诉,而只能以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8 【正确答案】 应由丁、戊补交其差额,甲乙丙负连带补足责任。9 【正确答案】 丙为公司监事不符合法律规定,戊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规定。
18、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10 【正确答案】 合同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11 【正确答案】 应归宏发公司。董事、经理自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12 【正确答案】 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资,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13 【正确答案】 孙某可以对县公安局的错误拘留决定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第 15 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
19、、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同时该法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孙某可以就错误拘留决定向县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14 【正确答案】 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19 条第 3、4 款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是县人民检
20、察院,作出一审判决的机关是县人民法院。因此本案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是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15 【正确答案】 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错拘、错捕、错判,侵犯了孙某的人身自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26 条的规定,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对于被错误逮捕羁押 45 天的赔偿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10 条、第 20 条的规定,孙某可向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足额赔偿,然后再通知另一赔偿义务机关。16 【正确答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21 条、第 22 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为县人民法院的,孙某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
21、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 30 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以外的司法机关,如本案中的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的,孙某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则必须先向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起 30 日内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17 【正确答案】 有效。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或者答:(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2) 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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