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17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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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 17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李斌(住北京市海淀区) 和杜军磊(住北京市东城区)两人关系很好,2008 年 8 月,李斌想开一家五金批发店,因资金不够向杜军磊借款 8 万元。两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李斌应当于一年后还钱,还款日最迟不得超过 8 月 31 日。除此之外,两人再无其他债务纠纷。2009 年 9 月 2 日,杜军磊来到李斌的五金批发店,当着众人问李斌为什么还不还钱。李斌觉得杜军磊当着众人的面讨债的做法让自己丢了面子,于是赌气说:“ 我没有借你的钱,不要瞎说 !”杜军磊于是准备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回答:1 杜军磊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
2、令吗?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2 如果李斌及其家人拒不接收法院送达的支付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 甲某与乙某婚后性格不合,甲某于 2009 年 2 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婚生子丙某(10 岁)表示愿随父亲甲某生活。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离婚。丙某由甲某抚养,乙某每月承担抚养费 300 元,至丙某独立生活为止。问题:3 如果判决书中乙某每月承担抚养费 300 元写成了 30 元,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 如果判决书中遗漏了甲某要求分割的房产,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 如果在上诉期内,甲某和乙某均未提起上诉。3 年后,甲某因失业,经济生活困难,向人民法院提出增加乙某承担的丙
3、某的抚养费,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 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 2013 年 1 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 年 3 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该款项分 2 期支付:2013 年 6 月各支付 5 万元、2013 年 9 月各支付 15 万元。但至 2013 年 10 月
4、,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 2013 年 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 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 8 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 5 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 50 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2013 年 11 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 年 12 月 30 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 10 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
5、产折价 8 万元与价值 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 年 11 月 1 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 5 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 5 万元,债权到期日是 2013 年
6、9 月 30 日。问题:6 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7 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 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8 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9 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 5 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
7、方式? 为什么 ?10 常州市伟康房地产公司诉大未来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合同一案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3 月 12 日一审终结,法院判决被告大未来房地产公司败诉,应在 3个月内赔偿伟康房地产公司经济损失 150 万元。大未来房地产公司既不上诉,也不履行生效判决。经伟康房地产公司申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依法对被告大未来房地产公司强制执行。经查,大未来房地产公司亏空严重,现仅有办公楼一座,价值 150 万元,小汽车一辆,价值 20 万元,大卡车两辆,价值 30 万元。总价值约200 万元。人民法院对大未来房地产公司的办公楼、汽车进行了查封和扣押。后大未来房地产公司为了能继续照常营
8、业,向法院提出在不影响价值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办公楼,被人民法院拒绝。被扣押的汽车加入了人民法院的司机班,负责接送法院工作人员上下班。1 年后,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查封、扣押的大未来房地产公司的财产进行变价,所得价款用来清偿大未来房地产公司对申请执行人伟康房地产公司的债务。人民法院执行庭在争得院长同意后,自行将办公楼估价为 100 万元,小汽车和大卡车共估价为 50 万元,变卖给了法院的关系户大伟实业公司,并约定先交付对方使用,待 1 年后再付款。请结合案请分析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妥之处?10 2008 年 1 月 15 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晓朋诉朱嘉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
9、朱嘉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还杨晓朋欠款 1500 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10 日之后,朱嘉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杨晓朋返还欠款。2008 年 3 月,杨晓朋向对该案作一审判决的佳木斯市 K 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沈海波负责执行。沈海波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宣告失败。2008 年 4 月,杨晓朋与朱嘉明告知沈海波,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朱嘉明只向杨晓朋还欠款 1300 元,还款期限为 2008 年 6 月底之前还800 元,2008 年 7 月底之前还款 500 元。沈海波因此以佳木斯市 K 区人民法院
10、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2008 年 6 月,朱嘉明依和解协议还了杨晓朋 800 元,但到 2008 年 7 月 30 日,朱嘉明对杨晓朋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 500 元,让杨晓朋再宽限他两个月。杨晓朋不同意并于 2008 年 8 月到佳木斯市 K 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佳木斯市 K 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朱嘉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 7 日内还杨晓朋款 500 元,朱嘉明依此还了杨晓朋 500 元钱。至此,本案执行终结。2008 年 9 月 12 日,朱嘉明之子朱小明到法院找沈海波吵闹,说沈海波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沈海波对其进行了
11、批评,朱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沈海波。沈海波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朱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问:11 在执行程序中,沈海波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12 杨晓朋与朱嘉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13 朱嘉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杨晓朋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14 佳木斯市 K 区法院受理杨晓朋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 ?15 佳木斯市 K 区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朱小明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15 亨通股份有限公司因天银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给付货款 600 万元的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亨通公司与天银公司达
12、成和解协议,从 2009 年 6 月起分三次履行义务,6 月底还款 300 万元,8 月底前还款 200 万元,10 月底前还款 100 万元。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但直到 2009 年 7 月,天银公司分文未付,亨通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天银供求法院考虑到其资金困难为其主持调解,未获准许。法院裁定责令天银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分期履行义务。天银公司在支付第一批还款义务后,表示已无力还款。经查,天银公司还拥有一栋别墅和对汇丰公司享有 500 万元到期债权。法院遂依亨通公司申请,向汇丰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6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能否根据天银公司的申请主持
13、调解?17 两公司自行达成的分期还款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对此协议应当如何处理?18 法院裁定责令天银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是否正确?为什么?19 如果汇丰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应如何处理?20 如果履行通知发出后,天银公司与汇丰公司达成协议,将债务清偿期推迟半年,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1 若汇丰公司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对三洋公司向有 400 万的到期债权,法院能否再向三洋公司发出履行通知?22 若汇丰公司收到履行通知后,仍擅自向天银公司履行债务,造成该财产不能追回,法院对汇丰公司应当如何处理?22 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 2009 年 6 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天
14、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 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请问:23 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 A 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4 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 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25 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
15、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26 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26 2009 年 7 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9 年 9 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 11 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6、。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问:27 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8 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9 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30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31 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17、)模拟试卷 17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杜军磊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4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同时民诉意见第 215 条也明确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支付令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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