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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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大兴公司与福田公司签订了家具购买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福田公司要求大兴公司提供担保。2009 年 8 月 13 日,大兴公司依约提供了担保,保证人为该地某工商银行。后福田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由于决策不善,一直亏损,资不抵债,2010 年 5 月 8 日,大兴公司到法院申请宣告破产。5 月 15 日法院发布了通知,福田公司由于未看到该公告,一直未申报债权。2010 年 6 月 23 日,大兴公司的保证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理由是:该工商银行不属于债权人,没有替大兴公司清偿债务。问:该工商银行在替大兴公司清偿
2、债务前可否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为什么?2 大化农机厂因为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亏损额达 3000 万元。2009 年 11 月 9 日,该厂未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单、债权清册。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于 11 月 27 日立案。12 月 25 日,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通知该厂的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2010 年 4 月 25 日,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此期间,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在重整期间,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010 年 8 月 3 日,债权人会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3、对该厂的重整,宣告其破产。2010 年 8 月 25 日,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该厂。管理人讨论提出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清偿了该厂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该厂所欠的税款和破产债权,管理人决定按比例分配。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未通过的,由管理人直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请了终结破产程序,并向大化农机厂原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问:该破产还债程序中有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二、论述题3 试述破产抵销权制度。三、名词解释4 破产欺诈罪5 票据6 票据权利7 公示催告8 票据时效9 票据能力1
4、0 票据行为11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12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13 票据抗辩(武汉大学 2010 年考研真题)14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中国人民大学 2005 年考研真题)15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西南政法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16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17 空白票据四、简答题18 新破产法关于破产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武汉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19 简述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能力。20 破产犯罪的特征。21 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22 简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23 简述票据的种类。24 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解释持票人的票据权利。25 简述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国家司法考试
5、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可以。理由如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51 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本案中福田公司作为债权人,没有看到公告而未申报债权,作为大兴公司保证人的某工商银行有权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使保证人不至于在以后清偿担保债务后而无法向被保证人追偿。【知识模块】 商法2 【正确答案】 该
6、破产还债程序中存在的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点:(1)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 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即应于 11 月 24 日前立案。(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25 日内公告。即应于 12 月 22 日前公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4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 15 日内召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45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本
7、案中人民法院最迟应在 4 月 19 日之前召开第一次债务人会议。(4)根据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而该厂是自行申请破产的,因此不应当进行整顿。(5)根据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应当由管理人或利这关系人请求,债务人会议无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于 11月 24 日前受理申请的同时指定。企业破产法第 13 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7)管理人无权讨论通过
8、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管理人仅有权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企业破产法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8)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的,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不能
9、直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企业破产法第65 条规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企业破产法第 61 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内容分别是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9)破产财产分配时,应当将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关于劳动债权问题上,不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 11
10、3 条对清偿顺序有此明确规定。【知识模块】 商法二、论述题3 【正确答案】 (1)破产抵销权的概念和设定依据。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该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债权与自己所负的债务的相应数额相抵销的权利。破产抵销权作为一种例外的个别清偿有其特定的设立依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互享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均未受偿,但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因其性质转化为破产债权而可能仅获比例清偿甚或得不到清偿,如果不允许两者抵销,清偿和分配的结果必然对一方过重而对另一方过轻,形成对破产债权人过苛的结局;债权人在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前,因有抵销的事实原因存在,可能有恃
11、无恐而怠于对破产人所欠债务实施追索,这样做对债务人并无不利,相反却给债务人带来较多的期限利益。如果破产宣告时不承认债权人抵销权的存在,一则有违抵销权本来的特质属性,二则可能刺激债权人于本来可用抵销方式担保其债权实现的场合要么尽早追索债务而较少运用抵销,要么要求债务人对交易提供担保,增加双方交易的成本;破产程序的价值目标在于保证公正分配的前提下突出程序的经济、效益和速度,允许抵销无疑能起到程序迅速之效。(2)破产抵销权的适用范围。符合民法上抵销条件的债权,其抵销自不待言;即使不完全符合,仍可按下述办法实施抵销:给付种类不同的债权,经过换价和评估后,可以抵销;附期限而未到期的债权,在减去和扣除相应
12、的利息后,可以抵销;附停止条件的债权,不允许直接抵销,但破产债权人可请求破产管理人将与该项债权数额相当的分配额提存,在分配程序终结时,视停止条件成就与否再作处理。条件成就的,以提存额用作抵销,反之,视为破产债权不存在而不得抵销;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原则上可以抵销,但债权人必须对破产程序终结前解除条件成就时抵销财产的返还提供担保;或者由破产债权人将其对破产债务人应清偿的财产提存,破产程序终结时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再行抵销。此外,破产债权人可以以其对破产财团享有的财团债权与其对破产企业欠下的债务相抵销,此时,破产管理人也得主张抵销而使破产财团对该破产债权人欠下的财团债务归于消灭。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
13、请受理后对破产企业欠下的债务不得主张抵销,也不得以其享有的劣后债权与其对破产企业所欠债务相抵销,银行更不得扣划破产企业在其帐户上的存款用于抵销破产企业对其所欠的借款和利息。(3)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方法。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因各国对债的抵销采取态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法国法采当然抵销主义,破产抵销权也当然在债权对立的事实形成之时产生抵销效力;德、日立法采单独行为说,抵销权人行使抵销权时须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我国立法并无明文,鉴于抵销权的行使涉及抵销权的种类、期限、债权数额等问题,有必要经过破产清算组的评估、折算,甚至数额不同时,还会产生破产债权或者破产财产的求偿问题;加之,破产抵销权原则上系专属于破产
14、债权人的权利,如债权人不为意思表示,其是否抵销的意思便无法为破产清算组所了解。所以,不应允许不经破产清算组而擅自进行抵销。我国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当以申报债权为必要。再者,破产债权人的抵销权应于破产宣告之后破产程序终结之前行使。【知识模块】 商法三、名词解释4 【正确答案】 破产欺诈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产人或其他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欺诈行为。【知识模块】 商法5 【正确答案】 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移
15、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狭义的票据,则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支票和本票。【知识模块】 商法6 【正确答案】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2)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3) 票据权利是一种无因性权利;(4)票据权利是一种两次性权利。【知识模块】 商法7 【正确答案】 公示催告既是一种法律制度,又是一种法律程序。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公示催告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作为一种程序,公示催告是指法院应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
16、系人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该时间内不予申报,即发生失权的法律后果。【知识模块】 商法8 【正确答案】 票据时效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就可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知识模块】 商法9 【正确答案】 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前者是指可以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后者是指通过独立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法上的权利、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的资格或能力。【知识模块】 商法10 【正确答案】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则仅指
17、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一般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知识模块】 商法11 【正确答案】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持票人直接从出票人那里通过其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出票取得;二是持票人依法从无票据权利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善意取得。【知识模块】 商法12 【正确答案】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依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又有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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