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19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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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9 及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1 侵犯财产罪2 职务侵占罪3 挪用资金罪4 挪用特定款物罪二、简答题5 如何理解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6 简述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7 抢夺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8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可能构成犯罪?9 胁迫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10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1 试论“携带凶器抢夺 ”。12 试论抢劫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界限。13 保险诈骗罪及与一般诈骗罪的相互关系。14 某山区农民刘甲因左眼失明,容貌丑陋,年近 40 尚未娶亲。刘甲经人介绍以5000 元从人贩子手中买回一被拐卖的湖南籍妇女,当晚刘甲
2、强迫该妇女拜堂成亲,并欲与该妇女发生关系。该妇女誓死不从,刘甲遂将其推入柴房,用铁链将门锁死,并扬言:“不乖乖地听话做我老婆,就关你一辈子!”10 天后,刘甲闯进柴房欲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该妇女奋力反抗,大声呼救。声音招来刘甲弟弟刘乙,妹妹刘丙。刘甲骂道:“ 笨蛋! 看什么? 还不赶快过来帮忙!”于是刘乙上前按住该妇女的脚,刘丙按住该妇女的手,刘甲对其实施了强奸。两天后,乡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派民警前来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刘甲手持两把菜刀,堵在门口扬言:“女人是我花钱买回来的,不拿钱休想放人!”双方僵持中,刘乙趁人不备,翻墙到村里大喊: “公安局到我家抢人了!”纠集了数十人将民警团团围住,达
3、5 个小时之久。民警无奈之下,只好撤回。当夜刘甲与刘乙、刘丙商量,认为如果民警再来,很可能会人财两空,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把被收买的妇女卖掉,刘乙、刘丙表示同意,于是刘甲与刘乙连夜将被拐卖的妇女转移到邻县,托人以 3000 元将其卖掉,因买主手头现金不足,当夜刘甲和刘乙只取回 2000 元,剩余部分由刘丙 3 日后取回。问:刘甲、刘乙、刘丙三人的行为各构成什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构成,其各自地位如何?15 农民赵某 1987 年与王某结婚后,王某一直未生育。2008 年 12 月,赵某趁去东北某市作生意之机,将一个在家门外玩耍的 4 岁男孩骗走,欲带回家收养。但在路上男孩又哭又闹,赵某心虚
4、,怕事情败露,遂将男孩放在野外人迹罕至处,只身返回,后来男孩被冻饿致死。问:对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请说明理由。15 被告人王某系某保险公司的驾驶员。1997 年 6 月 17 日晚,某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在县内一交通干道设若干关卡检查过往车辆。当晚 6 时许,王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经过一关卡时,站在机动车道的值勤民警示意王某停车检查,王某为急于赶路没有停车,而是以每小时 100 公里左右的速度继续向前行驶,并连续闯过了两个关卡,没有停车。在前方执行公务的人员分别站在路障之间的空档处。其中,民警陆某站在该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接近人行道处。王某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
5、车指令,驾车冲向非机动车道陆某所站之处的路障,致使汽车撞倒陆某并将陆铲上车盖,汽车挡风玻璃被撞破。王某撞人后并未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离现场。陆某被撞翻滚过车顶坠落于距撞击点 20 米处,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16 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致陆某死亡的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是什么?为什么?17 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司法机关在处理此案时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18 人民法院在 1997 年刑法实施以后审理此案,是应适用 1979 年刑法,还是适用1997 年刑法定
6、罪处刑? 为什么 ?19 被告人杨某,男,30 岁,农民。杨于某日深夜潜入一青年夫妇的住所,趁该夫妇熟睡之机,将其三个月的婴儿盗走,次日到邻县一村庄以 3000 元的价钱卖给另一农民,正在点钱时,被婴儿的父亲循迹赶到现场,将其抓获。对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并说明理由。19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
7、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20 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21 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22 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23 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24 张某拦住出租车司机李某的汽车,上车后,持刀威逼李某交出财物。李某当时身上只有几百元钱,张某觉得不够本,就逼迫李某开车回家,劫持李某到李某的家中,拿走 3 万元现金。然后又拿着李某的定期存单,挟持李某到银行中取出 10 万元现金。另有一个 20 万元的存折一时无法将钱取出。张某把存折交还李某,但要其写一张 20 万元的欠条。李某被迫写了欠条后,张某才放了
8、李某。对于本案张某应当构成什么罪? 应当适用哪一档次的刑罚 ?25 陈某被两人追杀,迫不得已之下,抢了正在行驶的丁某的摩托车(丁某摔在地上,未受伤),逃命而去。待行驶到安全的地方,陈下车,撬开车的后面工具箱,发现现金 3000 元以及一张未到期的活期存单,陈顿生歹念,将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将摩托车推下山去,随后陈某用伪造的身份证取出了存单中的现金。问题:分析本案中陈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25 被告人孙某、刘某于某日到某集市上闲逛,在一旧自行车交易处,孙某发现一外地人的小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金,便起了邪念,与刘某商量把那人的钱“弄过来” ,刘表示同意。二被告人便尾随其后,伺机行动,当该外地人走
9、到一人少处,孙某急步上前,从背后将其撞倒,并致外地人的手提包掉在地上,刘某将小手提包抓到手后,二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包内装有 8000 元现金)但刚走出该市场,他们即发现背后有三名警察闻讯追来。二被告人慌不择路,飞速逃跑,很快跑进乡间小道。警察紧追不舍,二被告人万般无奈,只得将提包扔人路旁杂草丛中。正在树丛中小便的胡某目睹了这一切,捡起钱包就跑,试图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后被警察抓获。问:26 二被告(孙某、刘某) 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还是抢劫罪?请说明理由。27 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9 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1 【正确答案】 侵犯财产罪,是指
1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2 【正确答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3 【正确答案】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3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4 【正确答案】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
11、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二、简答题5 【正确答案】 由于以暴力相威胁既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也是胁迫性抢劫的手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时二者容易混淆。主要区别在于:(1)威胁的内容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既包括实施暴力行为。如伤害、杀害,还包括揭发隐私、破坏名誉、毁坏财产等;而抢劫罪的威胁内容仅限于对被害人人身实施暴力行为。(2)威胁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所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们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而抢劫罪的威胁所侵害的对象只能是财物的
12、所有人、保管人本人。(3)威胁的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式可以是直接向被害人口头或者书面提出,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间接提出,没有特别的限定;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当场直接向被害人口头提出。(4)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财物,也可以限期交出;抢劫罪则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5)实施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对于敲诈勒索罪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将来威胁的内容才付诸实施;而抢劫罪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则当场实施暴力。(6)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性利益;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7)威胁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
13、的威胁行为以使被害人产生畏惧、交出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的意志自由和一定的延缓余地;而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使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没有延缓的余地。(8)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才构成犯罪;而抢劫罪的构成则无此结果的要求。【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6 【正确答案】 在日常经济交往中,要注意区分诈骗罪与借贷纠纷。一般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分析来认定:(1)是否存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一般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熟知、信任的人之间,而诈骗一般不存在这样的前提基础。(2)发生原因不同,一般借贷往往是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偿付的情况,而诈骗则是编造虚假事实,骗
14、取信任以达目的。(3)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不同。一般借贷关系,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大肆挥霍或者进行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根本不可能归还,同时也根本无归还之意。(4)借用人对于不能按期归还的态度,有无归还的诚意和实际行动。一般借贷关系中,借用人会积极争取按期归还,即使确实无力按时归还,也会继续努力,履行归还的义务。而以借贷为名诈骗则没有归还的意图,也不可能有归还的实际行为。最后,应当强调指出,区分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最关键的是查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具体问题的判断上,应当把上
15、述几方面的事实,以及案件的其他事实联系起来,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切忌主观性和片面性。【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7 【正确答案】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并且是有形物。(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其持有的或管理下的财物。抢夺与抢劫都具有公然性,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的方法。(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
16、以成为本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8 【正确答案】 可能。刑法修正案(八)为了加大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专门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增加一个条文作为惩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1)适用条件: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个人或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刑罚适用:犯罪主体为个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17、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减免刑罚的适用条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 月 6 日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9 【正确答案】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二者在客观上都使用威胁手段,但威胁的内容、方式等明显不同。1从威胁的
18、内容看,前者仅限于以暴力相威胁;后者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以张扬隐私、毁坏财物等相威胁。2从威胁的方式看,前者只能由犯罪分子面对被害人当场口头发出,后者可以由犯罪分子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通过他人提出。3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看,前者具有当场付诸实施的现实可能性,后者不具有当场实施的现实可能性。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前者只能当场取得财物,后者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在发出威胁后的一定期限内取得财物。【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10 【正确答案】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根本区别在于
19、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并非构成本罪的要件。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乙打了自己,必须在 3 日内赔偿他 2 万元,如不答应,日后一定要杀死乙。甲虚构了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 2 万元,而是以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
20、付 2 万元,应定敲诈勒索罪。【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11 【正确答案】 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属于特别规定,而非注意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就以抢劫罪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首先。虽然刑法同时规定了抢劫罪与抢夺罪,但对于这两个罪的区别,在理论上没有特别的争议,在实践上不存在难以分辨的现象,刑法完全没有必要设置注意规定。其次,刑法所规定的是“ 携带” 凶器抢夺,携带凶器与使用凶器具有原则区别;易言之,携带凶器抢夺原本并不符合刑法第 263 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刑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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