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1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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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3 及答案与解析1 甲乙去看朋友丙,丙正与丁打架,丙叫甲乙帮忙,甲乙上前与丙一道将丁打成重伤。甲乙丙在逃跑途中,劫持一少女,甲乙对少女实施奸淫,但因少女反抗而未得逞,然后丙又对少女实施奸淫,少女力竭,丙奸淫成功。随后甲乙丙丢下少女逃跑。少女因被强奸而精神恍惚,跌跌撞撞,掉入河里溺死。请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2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 26 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
2、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 26 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 26 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 26 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 13 万元送给甲。3 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 26 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 26 万元上交检察院。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 300 万元;戊为了使乙长
3、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 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 58 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问题: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2 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为使抢劫顺利,甲先盗窃军用手枪一支,子弹十发。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人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一万余元。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3 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何种犯罪形
4、态?4 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二、简答题5 如何理解继续犯?6 简述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7 试述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8 连续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9 简述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处断规定。10 简述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11 刑罚的功能。12 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13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14 论转化犯。15 试述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16 刑罚的目的是什么?四、名词解释17 同种数罪18 异种数罪19 法规竞合20 抽象危险犯21 结果加重犯22 集合犯23 刑罚体系24 主刑25 有期徒刑26 无期徒刑27 死缓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3 答
5、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1)三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甲乙丙三人明知自己殴打他人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而实施殴打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了他人的重伤,因此,依据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三人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2)甲乙丙三人构成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要件包括:两人以上;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故意。三人的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导致他人重伤,而且三人的共同故意属于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际或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三人并非是着手实行犯罪以
6、前形成共同故意,而是甲乙看见丙和人打架后两人上去帮忙。属于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在三人的共同犯罪中,丙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是其主要作用,是主犯。甲乙是帮助丙实施了故意伤害罪,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三人对少女实施强奸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并且是强奸既遂。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首先,三人构成了强奸的共同犯罪,依据上述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三人均实施了强奸的行为,并且有强奸的故意,因此,三人是强奸罪的共同犯罪。虽然甲乙由于少女的反抗未能得逞,但是丙的强奸行为成功,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实施了既遂行为,共同犯罪人
7、要对犯罪结果均承担刑事责任。少女坠入河中淹死的直接诱因精神受刺激,是由三人的强奸行为引起,根据刑法第 236 条的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是指因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因此,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的强奸罪存在从重情节。【知识模块】 共同犯罪2 【正确答案】 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 26 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 26 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
8、或者减轻处罚。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 300 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 58 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以及上述贪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丙将五金厂的 26 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乙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丁将 26 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该 26 万元不是贪污犯
9、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因为丁取出 26 万元时该 26 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丁将其中的 13 万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 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 58 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1本题最大的难点在于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以及所犯贪污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按照既定的计划,甲和乙虚构需要购买零件的假象,在未收到任何货物的情况下向五金厂支付货款,之后要求五金厂的老板丙将货款支付给乙个人。其行
10、为的实质在于三人通过欺骗手段侵占国有化工厂的国有财产,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判断构成贪污罪还是受贿罪的关键就在于看侵占的财产是国有资产还是私有财产。本案中约定的 26 万元均系国有化工厂的财产,因此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而非受贿罪。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丙未等到收取货款即提前将 26 万元打到了乙的私人账户,这笔钱款并不属于国有资产,而属于五金厂的私有财产。在甲乙准备将国有化工厂的钱款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这属于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国有化工厂并未遭受实际上的财产损失,因此甲乙构成贪污罪的未遂。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
11、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本案中,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 300 万元,完全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构成。3本案中还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
12、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如果乙并不知情,则丁构成此罪。由于乙知情。丁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4本案还涉及挪用资金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3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本案中丙挪用资金是为了公司利益,因此不构成本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
13、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丁并不知道所取钱款系犯罪所得,因此不构成本罪。【知识模块】 共同犯罪【知识模块】 罪数形态3 【正确答案】 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 ,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甲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即抢劫,实施了盗窃枪支、弹药和抢劫两个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这两个行为之间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和抢劫罪两个不同的罪名。可见,甲的行为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知识模块】 罪数形态4 【正确答案】 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
14、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应严格遵循;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罪数形态二、简答题5 【正确答案】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例如盗窃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赃物这一状态也可能维持相当长的时间。直到赃物起获为止,这就是单纯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状态犯,它没有不法行为的继续,因此不是继续犯。【知识模块】 罪数形态6 【正确答案】 观念的
15、竞合,又称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就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重合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之一的情况。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知识模块】 罪数形态7 【正确答案】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实行的是折衷原则,即以限制加重为主,以吸收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原则。具体表现为:(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数罪中宣告几个死刑或最重为死刑的,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为无期徒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不能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起来
16、升格为死刑。(2)对判处数个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超过 3 年,拘役最高不超过 1 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3)附加刑和主刑之间采用并科原则。(4)如果数罪中所判的数刑,不仅有主刑,而且还有附加刑,应根据刑法第 69 条第2 款的规定,数罪中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另一重要问题:要关注限制加重原则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适用。具体而言:(1)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
17、的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 70 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刑期的时候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即在计算刑期时,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简而言之,就是先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已经执行的刑期从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2)再犯新罪的数罪并罚的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 71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18、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照本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在此情况下,计算刑期采用了先减后并的方法,即先将已经执行的刑期从前罪判决的刑罚中减去,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这种并罚方法在某些情况下要比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给予犯罪人的处罚更为严厉。有学者将这些情况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在前罪和后罪的刑期总和,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情况下。在后罪所判处的刑期比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长的情况下。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所犯新罪的时间距离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期限越近,或者犯罪人再犯新罪时前罪所判刑罚的残余刑期越少,数罪并罚决
19、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以及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就越高。【知识模块】 罪数形态8 【正确答案】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几点:(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实施数个行为,只实施一个行为的,不可能成立连续犯。如果数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则是集合犯,而不是连续犯。并且数个行为还必须是性质相同的。(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犯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是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同一的犯罪故意,指行为人预计实施数次同一犯罪的故
20、意:概括的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概括地具有实施数次同一犯罪的故意,每次实施的具体犯罪并非都是明确地包含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中。(3)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是连续犯构成的重要条件;否则,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之间,如果不具有连续性,则只能构成独立的数罪,而不构成连续犯。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连续犯的数个行为之间的连续性,应当以行为人主客观奈件的统一为标准。行为人虽然有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但客观上并未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或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不具有连续性,固然谈不到成立连续犯。同样地,行为人虽然在时间间隔较近的情况下,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但主观上缺乏实施数个犯罪的同一的
21、或概括的犯罪故意,也不能成立连续犯。(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同一罪名应以具体犯罪中基本犯的犯罪构成标准来认定。只要行为符合同一基本犯罪构成的,即为触犯同一罪名。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均与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相符合的,当然是同一罪名。第二,数个行为与减轻的构成相符合,亦成立同一罪名。第三,数个行为中有的与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相符合,有的与该基本构成的修正构成即共犯或犯罪停止形态的构成相符合,也是触犯同一罪名。【知识模块】 罪数形态9 【正确答案】 对牵连犯如何处理,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背景下,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应当是:(1)凡刑法分
22、则条款已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2)对于其他牵连犯刑法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从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罪数形态10 【正确答案】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其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的如下特征:(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将刑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因为刑事法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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