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5及答案与解析.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5及答案与解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5及答案与解析.doc(20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5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某市发生一起重大入室抢劫案件,公安机关很快破获该案,实施抢劫的犯罪集团成员全部被抓获。犯罪嫌疑人小军由于未满 14 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公诉机关没有起诉他。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参与抢劫的所有人包括小军赔偿其损失。问:小军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 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干涉,田某不听,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
2、诉状原告:苗,男, 34 岁,汉族, 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 20 号。诉讼代理人:胡,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男, 36 岁,汉族, 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 21 号。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 4 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田和原告系前后院邻居。今年 3 月,被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不顾邻里关系,新建的房屋后檐离原告家的前窗只有半米,严重影响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原告多次同被告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今年 4 月 1 日,原告再次找被
3、告交涉时,被告态度更为恶劣,不但不听原告交涉,反而拿起铁锨铲原告,原告躲闪不及,右脚跟腱被铲断,虽然住院治疗 30 余天,仍然留下残疾,行走不便,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以上事实,有证人的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及司法鉴定室的鉴定报告为证。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具状人:胡2003 年 5 月 4 日问题:请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执业律师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2003 年司考,卷四,第 2 题)3 李某,2005 年 1
4、 月因涉嫌强奸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在向李家送达逮捕通知书时,李某的父母拒绝在上面签字。公安机关只好将逮捕书又拿回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5 年。李某在同年 4 月 21 日收到判决书,但一直到 5 月 8 日才提出上诉。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的上诉已过了上诉期限而不予受理。问:本案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为什么?3 李某家住知春路 15 号,五一期间全家外出旅游,回来后发现家里被盗,于是马上到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听后,作了一份笔录,签名后让李某按了手印,说:“好了,我们会查的,不过你报案太晚了,破案的可能性不大,还不如不立案
5、,以后我们派出所会加强你小区的治安管理。”问:4 对李某的报案,公安机关应立案吗?5 值班民警作笔录的程序正确吗?6 值班民警所说的话正确吗?二、论述题7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规定。8 论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9 试述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10 论述执行拘留应注意的问题。三、名词解释11 当事人12 其他诉讼参与人1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4 简述公正审判原则。15 简述禁止双重危险原则。16 立案管辖17 审判管辖18 专门管辖19 优先管辖20 指定管辖21 自行回避22 申请回避23 指令回避24 有因回避25 无因回避四、简答题26 简述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27
6、简述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28 简述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29 简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判决的种类。(中国人民大学 2001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30 简述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的区别。31 简述两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32 简述二审不开庭审理的适用条件及其特别程序规定。33 简述我国二审程序单一性的特点。33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91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 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
7、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请结合这一条文,回答下列问题:34 你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后果是如何理解的?35 本条的规定对于维护程序法的尊严有何意义?(北京大学 2001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5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86 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等。本案中,小军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但仍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不过由于
8、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此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知识模块】 附带民事诉讼2 【正确答案】 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以下问题:(1)基本情况部分:未写明原告和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正确的写法应该是,在原告的基本情况后加写“系田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 ,在被告的基本情况后加写 “系田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2)请求事项部分:没有写明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的具体赔偿数额。不符合必须写明具体诉讼请求的法律要求;原告无权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因为原告房屋被影响采光问题不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因此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对此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
9、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9 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解决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不解决精神赔偿问题。(3)事实和理由部分:没有明确写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当具体写明共花去医疗费多少元,造成误工损失费多少元,后期继续治疗费需要多少元,伤残补助费估计多少元。(4)结尾部分:(1)没有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应当写明:“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条,民法通则第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贵院。”(2)没有写明本诉状的致送法院,应当写明“ 此致四方区人民法院。”(3)具状人应当写原告苗某,而不是写诉讼代理人胡某。因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应当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诉讼活
10、动。(4)本诉状没有附注起诉状份数和相关证据目录。正确的写法是在具状人之后写明:附:(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份(2)证人的证言(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4)医院的医药费发票张(5)原告的工资证明一份(6)司法鉴定室的鉴定意见一份【知识模块】 附带民事诉讼3 【正确答案】 本案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有:(1)公安机关在送达逮捕通知书而李某父母不同意接收时,公安机关应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而不是将其拿回公安机关。(2)李某 4 月 21 日拿到判决书,他应于次日起 10 日内提起上诉。按正常时间 5 月1 日应为最后一日,但 5 月 1 日5 月 7 日是法定节假日。按照最高法刑诉解
11、释第 103 条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因此本案中,李某的上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知识模块】 期间、送达【知识模块】 立案4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第 2 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 110 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
12、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李某作为财产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李某的报案后,应当决定立案。【知识模块】 立案5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 109 条第 1 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盖章。”本案中,值班民警应当将所记录的李某的口头报案情况向李某宣读,经证实无误后,由李某签名或盖章,而不能未经宣读确认无误,就要求报案人按手印。【知识模块】 立案6 【正确答案】 值班民警的话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10 条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接受立案
13、材料后,应按照立案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然后作出予以立案或不立案的处理决定。因此立案与否,是依据立案的法定条件,而不是依据案件侦破的难度。【知识模块】 立案二、论述题7 【正确答案】 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材料。证据的三大属性之一是合法性,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公安司法机关非法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否定和谴责,因为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让其无效。因此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从而督促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刑事诉讼
14、法第 54 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排除原则和适用的诉讼阶段,可以说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界定了取得非法言词证据的非法手段。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第 1 款首先界定了非法取得言词证据的方法,即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由于实践中非法取证的方式多种多样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非法取证的手段,所以,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第 1 款对此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2)限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从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第 1 款前半段的规定来看,非法言词
15、证据的范围,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尽管在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中,鉴定意见也属于言词证据,但是,由于鉴定是由具有鉴定资格的人依法进行的,相关法规对鉴定人的权利保护也有规定,而且,实践中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鉴定意见的较为少见,本条规定从我国的现实可能性出发,没有将鉴定意见纳入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的范围。(3)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有条件的排除。与言词证据相比,在是否排除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方面,本条采取了相对宽松的立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第1 款后半段规定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条件:收集该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而
16、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提供物证、书证的一方无法对该物证、书证的瑕疵予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对于什么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以及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物证、书证的瑕疵的补正或合理解释应达到何种程度,均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4)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第 54 条第 2 款规定了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非法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作出相关决定和裁判的根据。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应当将其排除,不能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作出起诉决定依据;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裁判
17、的依据。2012 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做出了系统且可操作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的责任,并规定了具体的监督措施。第 56 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合法性存疑证据的调查责任以及有权申请启动非法取证调查程序的主体及其提供线索或者材料的责任。第 57 条更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及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对合法性存疑的证据出庭说明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抑制违法侦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被害人的权利,维护程序正义;有利于保障证据真实可靠,作出正确的事实认定,维护实体争议的需要;
18、有利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维护程序法律的严肃性;符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以及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知识模块】 证据规则8 【正确答案】 证据分类是在理论研究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这种划分不具有法律效力。证据分类是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学术归类,目的是便于人们分析和理解不同归类证据的特点,以便于把握不同类别证据的规律并加以运用。关于证据的分类,一般认为,最早对证据进行划分的是英国著名学者边沁。在其所著词法证据原理一书中,就对证据作出了实物证据与人证,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等划分。我国学者从 20 世纪中后期开始对证据分类进行研究,多数学者主张将刑事证据划分为原始证
19、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一般而言,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就来自同一来源的证据,距原始证据越近的通常越可靠,转手和复制的次数越多,离证明对象越远,其所含信息发生减损或者扭曲的可能性越大。(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根据证据的内容和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
20、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肯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这种区分能够使办案人员全面地、客观地、细致地收集和运用证据,对所有与办案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加以注意,不应当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证据,防止先入为主和主观片面。(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都属于言词证据。鉴定意见
21、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意见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和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属于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多数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是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
22、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按其陈述主体不同,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应具备三个条件:1单独一个证据;2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3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在实践中,直接
23、证据的存在形式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被害人所作的能证明犯罪系何人所为的陈述;能证明某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证人证言;共同犯罪中共犯之间对彼此的犯罪行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分子如何犯罪的视听资料及某些书证等。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根据“孤证不能定案” 的原则,只有一个直接证据,因其本身的真实性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不得据此认定案件事实。所谓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的特点是: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片段。间接证据都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
24、案件主要事实;由于间接证据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推理过程。刑事诉讼中,多数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在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时,应注意三个问题:分类范围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余与案件主要事实无关但对量刑有作用的证据并不纳入这种分类方法之中。直接证据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同时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实施者这两个因素,否则就不是肯定性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上述两个因素中的任意一个,就是否定性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其划分标准与证据的来源或出处无关。【知识模块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2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司法 试卷 国家 考试卷 刑事诉讼法 模拟 答案 解析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