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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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李某因抢劫罪于 2001 年被 A 市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判决生效后,李某被送交市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李某表现良好,监狱遂于 2003 年自行决定对其减刑 2 年。2004 年李某越狱逃跑,流窜到 B 市,并在实施盗窃犯罪时被 B 市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李某被 B 市公安机关送交 A 市监狱,A 市监狱对李某所犯新罪进行侦查后,由检察院向 A 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问:1 监狱决定对李某减刑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 本案对李某所犯新罪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二、论述题3 试述我国刑事辩护人的诉讼地位。4 论
2、述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5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 2000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6 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及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三、名词解释7 侦查8 侦查模式9 侦查实验10 搜查11 辨认12 通缉令13 补充侦查14 起诉独占主义15 起诉法定主义16 起诉便宜主义17 起诉状一本主义18 全案移送主义四、简答题19 简述我国证据规则的体系。20 简述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遵守的规则。21 简述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22 简述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23 简述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中国人民大学 2001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3、24 简述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负的义务。25 简述强制措施同刑罚的区别。26 简述强制措施同行政处罚的区别。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执行1 【正确答案】 监狱决定对李某减刑的做法是错误的。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362条(三)项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据此,本案中 A 市监狱对于减刑只有建议权,A 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减刑
4、决定权。【知识模块】 执行2 【正确答案】 本案对李某所犯新罪的处理程序不正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4 条规定:“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本案中,李某所犯的新罪,应当由 B 市人民法院管辖,相应的侦查机关是 B 市公安机关,因此 B 市公安机关不应将李某送交 A 市监狱。A 市监狱对李某所犯新罪无权侦查,A 市人民法院也无权进行审判。【知识模块】 执行二、论述题3 【正确答案】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可以概括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的这一
5、诉讼地位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方面,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非非法权益。因此辩护人只能依据法律和事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而不能为其当事人谋求非法利益,更不能帮助、教唆、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作伪证或者进行其他妨害司法的行为。另一方面,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职能就是辩护,虽然司法机关也具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但是只是在履行其他诉讼职能的过程中,兼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辩护人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有以下特点:第一、辩护人不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参加刑事诉讼,而是基于委托或者指定
6、而参加的;第二、辩护人是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第三、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辩护除了受事实和法律的约束外,不受他人意志的干涉,具体表现为:(1)就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关系来看,辩护人不受公诉人意见的支配,更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去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即使这种行为并没有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要求是控、辩职能平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是相对应的,辩护律师与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只有诉讼角色的不同,而没有诉讼地位上的高低贵贱之分。(2)就辩护人和审判人员的关系来看,辩护人不受审判人员的干涉。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审判
7、人员应当尊重和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采纳辩护人正确的辩护意见,而不能任意限制、干涉或指责辩护人的辩护,更不能控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内容。(3)就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来看,辩护人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束缚。虽然辩护人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在诉讼中具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鲜明立场,并为此享有一些当事人并不享有的诉讼权利,但是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主要是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及对法律的理解,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代言人” 。【知识模块】 辩护与代理4 【正确答案】 辩护律师在进行辩护活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1)独立进行辩护权。根据
8、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公安司法机关意志的约束,也不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涉。(2)会见、通信权。是指辩护人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既指不被技术手段监听,又指不被侦查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阅卷权。是指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刑事诉讼案件诉讼书面材料的权利。辩护律师自人民
9、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4)调查权。是指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证据。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5)提出意见权。是指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具备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的意见。(6)出庭辩护权。是指辩护人有权出席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
10、辩论,针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在证据上、事实上、法律上进行反驳,并且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上、法律上、事实上的意见和材料。(7)准上诉权。是指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有权提出上诉。该上诉权是以被告人的同意为前提,是不完整的上诉权,所以称之为准上诉权。(8)拒绝辩护权。是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导致辩护人无法继续合法履行辩护职责时,辩护人可以拒绝辩护。(9)要求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权。辩护人可以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请求,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10)控告权。是指辩护人对于侵犯自己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专,请求停止侵犯、恢复权利
11、的一种权利。【知识模块】 辩护与代理5 【正确答案】 刑事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证据种类、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以及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体系。我国目前的刑事证据制度上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主要为:(1)亟待制定单独的刑事证据法。我国目前关于刑事证据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条之中,不但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而且许多国家通行的证据制度、证据规则等都没有规定。因此,应当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的刑事证据法。(2)应确立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获取有关案件信息的一种活动。在实行控、
12、辩对抗诉讼中,证据开示可以防止审判中出现以“ 证据突袭 ”等方式削弱对方进攻和防御的能力,这不但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而且可以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律师“阅卷难” 等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进一步完善证人作证的有关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没有规定不出庭作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又规定在法庭上可以宣读证人证言,这就使得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非常低,直接影响到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审判效果。因此应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明确证人作证原则的例外,并且应规定证人宣誓制度、证人补偿制度、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制度等。(4)确立沉默权制度。沉
13、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面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所享有的不被迫自证其罪而保持沉默的权利。为从根本上消除非法取证行为,有必要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一(5)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我国现行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一证明标准由于过高、过严而难以达到,因此有必要确立“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6)关于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种类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该定义实际上指的是证据材料,而不是法院据以定案的证据,因此应当予以完善。此外,我国目前法定的证据种类有七种,对于“电子证据” 没有规定,而且证据分类的标准不是很科学,可考虑美国的做法,将证据划
14、分为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和书面证据。【知识模块】 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6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使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了实现刑事诉讼的这一任务,刑事诉讼对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程度和客观标准提出要求。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含义有二:一是诉讼证明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二是证明案件事实情节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案件事实、情节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都必须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中的“确实 ”是指证
15、据要真实可靠,如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造出来的东西,也不是假设、估计、捏造、歪曲的事实。其次,证据必须确实与犯罪事件有关联。证据充分是对证据在“ 量” 上的要求,证据的量因案件而异,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规定性,不能以数量的多少为标准,要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为标准。证据的确实和充分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确实,是就个别证据而言的;充分,是就全案件证据而言的。充分又以确实为基础,如果充分不是建立在确实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虚假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就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的确实与充分,是互相渗透和互相转化的。根据立法上的要
16、求和刑事诉讼实际工作的经验,对于判断一个案件的查证工作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标准,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每一证据材料均经过查证属实,准确无误,符合客观事实;(2)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内在联系性,而这种联系并不是牵强附会的联系,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应形成一个体系(锁链),一环扣一环,无懈可击;(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的矛盾,都得到了合理的排除;(4)结案时认定的事实与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5)形成的证据体系所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的,不可能再有其他的可能性。以上五点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必须同时具备。不同的诉讼阶段,其要求和标准也各有不同。因为一个案件在开始的阶
17、段不可能立即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所以,在立案、拘留、逮捕、起诉等不同的阶段和环节上,诉讼的证明要求有所不同。(1)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证明要求比较低。刑事诉讼法第 86 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这清楚地表明,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有两条:一是确实发生了犯罪事实,不管是否查明了犯罪嫌疑人;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所规定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况。(2)拘留时的证明要求。拘留是比较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其证明
18、程度自然应比立案要求高。刑事诉讼法第 61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其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的,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上列七种情况,都是对拘留犯罪嫌疑人在证据方面的要求。这比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要高。(3)逮捕时的证明要求。关于逮捕的证明要求,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必须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9、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根据第 65 条规定,对于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不能逮捕。(4)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一致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应该是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质上达到排他性的要求。【知识模块】 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三、名词解释7 【正确答案】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对侦查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1)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2) 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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