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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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0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2 论刑事诉讼的目的。3 外国有学者称刑事诉讼法为“宪法适用法”(Applied Constitutional Law)。请你运用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简要谈谈你对这种说法的理解。(北京大学 2004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4 论对抗制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区别。5 试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6 试论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历史变迁,这三种证据制度分别与弹劾式刑事诉讼模式、纠问式刑事诉讼模式、近现代刑事诉讼模式相对应。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我国实行的证据制
2、度,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认为司法人员判断证据和认定案情必须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7 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8 试述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作用并给予评论。(北京大学 200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二、名词解释9 执行的变更10 暂予监外执行11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12 辩诉交易13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14 引渡15 刑事赔偿请求权人16 赔偿委员会17 司法补救原则18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三、简答题19 简述补充侦查的方式。20 简述询问证人应当注意的问题。21 简述侦查监督的内容。22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案件应当履行的法律手续。(北京大学 200
3、4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3 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中国政法大学 1999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0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指的是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主要包括功利价值和独立价值两个方面:(一)刑事诉讼法的功利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功利价值,又称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在能否形成好的裁判结果方面所具有的价值。如果刑事诉讼法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实体法所追求的实体正义、秩序、安全等价值目标的实现,我们就认
4、为它能够产生好的裁判结果或者具备产生好结果的能力,因而具有良好的功利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功利价值,实际上隐含着刑事实体法对刑事诉讼法的绝对优势地位,刑事诉讼法只是保障刑事实体法实现的一种工具或者手段。因此,如果刑事诉讼法仅仅具有功利价值,那么刑事诉讼很容易被视为一种治理国家、控制犯罪的工具,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难以得到很好地保障,人民也会因诉讼过程的不公正而对裁判结果产生怀疑,进而影响司法的权威及法律信仰。(二)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又称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在评价和判断其本身是否良善方面所具
5、有的价值。裁判结果能否保证正义、秩序等实体价值的实现,并不能直接证明程序本身是否良善。现代法治国家一般认为,衡量刑事诉讼法是否良善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裁判者在诉讼中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能够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并且在裁判时只受法律和良心的拘束;(2)控辩双方享有平等参与诉讼的机会,并且通过参与诉讼,能够有效地影响诉讼结局;(3)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保护,尤其是那些可能受程序结果不利影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能够得到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第 3 款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所应享有的最低程度的程序保障:获知被指控的罪名及案由; 获
6、得充分的时间与便利准备辩护并与辩护人联系;获得迅速审判; 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获得公设辩护人的协助;有权与对方证人对质,并申请法院传唤他所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 有权获得翻译帮助;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4)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及运行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及运行,应在及时有效地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司法资源的投入和消耗。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能够保证刑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使那些直接受裁判结论影响的人参与到裁判的制作过程,成为影响结论制作的诉讼主体和权利承担者,而不是被动和消极地承受国家追诉和处理的客体。刑事诉讼法的功利价值和独立价值相互影响、相
7、互作用:一方面,如果不追求实体正义,刑事诉讼法本身即使设计的再正当也毫无意义;另一方面,正当的刑事诉讼程序,较之不公正的诉讼程序,具有产生更好裁判结果的能力,并且正当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淡化当事人对案件不利结果的不满,从而赋予裁判结果正当化,增强了当事人对判决的可接受性。因此,刑事诉讼法不仅应该确保查明事实真相,而且应当使实体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知识模块】 概述2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立法者在制定刑事诉讼法时预先设定的,期望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目标。刑事诉讼的目的,集中体现了国家和社会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在弹劾式诉讼中,主流的价
8、值观认为犯罪仅是对私人利益的侵犯,因此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以补偿被害人;在封建专制社会,主流的价值观认为君主的利益高于一切,因此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在于惩罚犯罪,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近现代社会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宪政制度,社会主流的价值观认为即使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也不得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理由随意干预、侵犯人民的基本人权,因此刑事诉讼的目的演变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惩罚犯罪不仅可以恢复被犯罪行为侵犯的法律秩序,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而且可以通过对犯罪的惩罚震慑犯罪、预防犯罪,从而保护人民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保障人权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前者是刑事诉讼人权
9、保障的主要方面。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各国刑事诉讼法除了要求追诉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外,还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并将其中重要的诉讼权利如无罪推定权、辩护权、接受公正审判权等上升为宪法程序人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片面强调惩罚犯罪,忽视人权保障,政府的权力就会无孔不入;片面强调人权保障,轻视惩罚犯罪,就会导致犯罪猖獗,人权最终无法得到保障。只有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起来,才能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当然,惩罚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之间有时会发生激烈冲突,如非法获得的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材料是否应予排除,律师对获知的职业秘
10、密是否应当保密等等。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无法兼顾时,各国立法或者司法都采取权衡原则,在综合考虑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情况下,作出倾向于犯罪控制或者人权保障的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 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据此,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但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并没有很好地贯彻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目的,主要表现为强制措施的适用不受司法制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比较匮乏,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现象大量存在等等。因此,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当进一步加强对
11、人权的保障。【知识模块】 概述3 【正确答案】 外国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宪法适用法”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非常密切,主要表现为:(1)从宪法的最高法地位来看,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是源与流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不能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关于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事项,都需要获得宪法层面的支持。因此,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有关规定及宪法基本精神的具体化。(2)从基本人权的高位阶属性来看,宪法一方面肯定并保障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认为这个利益可能被滥用。对他人及公共利益产生威胁,所以二者之间存在一个“潜在的紧张关系” ,
12、这种紧张在刑事诉讼中由潜在变为现实。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就是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立法的形式允许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对公民权利进行干预或限制。(3)从法的适用上看,我国宪法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法院不能引用宪法来处理具体案件,因此宪法在很大程度上与其他部门法仅存在形式上的联系。刑事诉讼法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法律,其公法性质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与审判的职权活动,另一方面表现为公民权利对追诉权力的防御及对审判权力的监督。这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协调与冲突同宪法规范具有相同的特质。因此,宪法制约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目的,在刑事诉讼中表现的最为彻底。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
13、,刑事诉讼法是人权宪法、应用宪法,其与宪法的联结优于一般部门法律。(4)从完善的角度看,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由于欠缺具体规定而无法体现宪法中的某些原则,或者其制定与实际运作同宪法规定相违背,从而对宪法基本权利进行不当干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侵犯宪法基本权利的情形,很难得到有效的救济。当事人不仅对管辖、回避、申请证据保全等一般性程序事项无权申请法院重新审查,而且对强制措施、搜查、扣押等严重限制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也无权向法院表示异议;另一方面,近代各国宪法为抑制国家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利益,除在宪法上列举各种基本权利,并赋予基本权利直接效力外,还不断完善刑事程序基本权利体系并在条
14、件成熟时将其上升到宪法高度。将刑事程序基本权利以宪法规范加以体现,其目的在于:以基本权利的优位对抗刑事权力的非法侵犯,从而加大对人权的保护力度;可以防止立法机关随意制定法律,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可以预防国家权力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力,侵犯基本人权;透过人权保障,实现刑事诉讼与宪法的良性互动。【知识模块】 概述4 【正确答案】 对抗制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关键区别在于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不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机理是通过控辩双方作用与反作用,达到制约政府权力、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当事人诉讼模式体现了证据调查活动中的竞争机制,这种带有强烈对
15、抗色彩的制度建立在这样的认识之上,即控辩双方的对抗被认为是发现案件真实的理想方式。职权主义的拥护者则认为,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防止诉讼受控辩双方法庭技巧甚至伎俩的影响而难以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才是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法宝。这种见解偶尔也会受到英美国家法官的赞赏,如美国最高法院一位法官曾在判决书中表达不同意见说:“联邦法官不是拳击比赛的裁判员,而是审判官。” 这里所表达的观念与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官的功能的认识相接近。从实际功效上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都是发现案件事实的有效方式,二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总的看来,在体现程序的公正性方面,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优
16、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诉讼效率方面,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优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因此它们各有优点,又各有不足,很难断定孰优孰劣。【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5 【正确答案】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 ,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最早提出在立法中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是法国的杜波耳。1790 年,杜波耳向法国宪法会议提出革新草案,建议废除书面程序及其形式证据,用自由心证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宪法会议经过辩论,于 1791 年通过了杜波耳提出的草案,发布训令明确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唯一根据。1808 年制定的法
17、国刑事诉讼法典第 342 条率先较详细地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法而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也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判断已否齐备及是否充分;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细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于被告不利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律也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 第 353 条对自由心证的文字表述作了简化,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继法国
18、之后,其他许多国家立法也相继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诉讼的过程既是一个发现、收集、运用证据的客观活动过程,也是一个判断证据、认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主观活动过程,在这一主观活动过程中,对于法官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在作出判决时应处于何种认识状态,都是不应回避的问题。自由心证证据则把法官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智和信念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从而为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创造了条件。需要指出,对于自由心证理解和运用不当,势必造成司法专横和主观擅断。因此,许多国家在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权力的同时,为防止法官利用这一权力主观擅断,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条件的限制,包括:
19、(1)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2)必须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3)所考察的情况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它们的全部总和;(4)必须是对每一证据“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 加以判断的结果。法官必须在证据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按照经验法则和逻辑要求合理地进行判断,否则,可以被列为上诉(上告)的理由被提起上诉(上告 )。【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6 【正确答案】 英美国家的证据法并不预先具体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而是确立一整套证据规则用以规范采用证据和判断证据的活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绝大多数的证据规则是以 17 至 18 世纪的判例为基础的
20、。19 世纪和 20 世纪,英美国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证据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证据规则复杂而精密是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突出特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主要是由排除规则构成的。排除规则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排除那些与争议事实无关的材料;二是排除那些虽然具有相关性,但与案件事实只有微弱联系、不值得花费时间去核实的证据,或者与案件事实相关、甚至也很重要,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往往会使一般人误以为其对事实的证明力大于实际证明力的证据以及违反正当程序、损害公民受法律保障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主要有:诱导性询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的相关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
21、和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英美法系国家的一整套证据规则,通常是在解决具体问题中确立起来的,其宗旨是保障发现案件的真实,防止冤枉无辜。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具有严格性,而且常常有利于保护被刑事追诉者的权益。这被认为具有极大的法制价值。一些证据规则,如米兰达规则,体现了当实质真实与正当程序存在矛盾时将正当程序置于实质真实之上的价值取向,反映出英美国家对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视。另外,证据规则与诉讼机制的设置存在密切关系,在英美国家,由于陪审团成员的非专业化,使法庭不得不建立起许多规则,以排除某些看来容易使他们受到错误引导的证据。证据规则通常由相应的判例所确立,这些证据规则内容繁琐、复杂,而且至
22、今仍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英美法系国家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的证据规则,极大地丰富了诉讼证据法和诉讼证据法学,并对英美法系以外的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7 【正确答案】 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表现。为避免司法权因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的司法不公正,人民寻求以民主的方式来构建司法权,倡导每个人有权利接受“和自己同等的人 ”的审判。实行陪审制度,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就是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部分公民之手。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在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第一
23、审案件的审判制度。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 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 3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 3 至 7 人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3 至 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上述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实行陪审,也可以不实行陪审。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陪审的比例比较低,并且即使实行陪审,人民陪审员也大多陪而不审,成为法庭的摆设。因此,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基本上处于被搁置及虚化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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