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16-2006 Retroreflective pavement marker《反光片型路面标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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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5 12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3.080.30 Z73101491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3 月 24 日 95 12 月 1 日 (共 26 頁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Retroreflective pavement marker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路面鋪設的反光片型反光標記 (以下簡稱反光標記 )。 備考:本標準採用國際單位制( SI), 內之單位及數值係英制僅供參考。 2. 用語釋義 2.1 回歸反射光度係數 (RI, coefficient of luminous intensit
2、y of retroreflection):經由反光標記反射到觀測軸的光度 (I)與垂直於照射軸的平面之照度 (E)的比值。其單位為 cd/lx。若數值很低時得以 mcd/lx, (m= 110-3)表示。 2.2 顏色 (color):依 1931 CIE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e de 1Eclairage)標準色度圖。 2.3 水平入射角 (horizontal entrance angle):在水平面上,照射軸與反光標記之垂直軸間的夾角。 2.4 觀測角 (observation angle):照射軸和觀測軸間的夾角。 2.5 回歸反射 (retrorefl
3、ection):朝向光照射的方向 反射回去之現象。其性質依光的入射輻射方向之不同而有所不同。 2.6 反射單元 (retroreflective element):可以產生回歸反射效果的元件。例如:微晶立方角錐或兩凸面體之結構。 2.7 可清潔性 (cleanability):在交通和環境條件下維持光學表面清潔的能力。 3. 分類 3.1 反光標記應依其型別、顏色及耐磨特性分類。 3.1.1 反光標記型別 (1) A 型 雙向單色反光路面標記。 (2) B 型 單向單色反光路面標記。 (3) E 型 雙向雙色反光路面標記。 3.1.2 反光標記回歸反射顏色 (1) W白色 (2) Y黃色 (3
4、) R紅色 (4) B藍色 (5) G綠色 3.1.3 反光片耐磨特性 (參考 ) H硬質耐磨表面之反光標記。 備考:如有需要時可以選用。 2 CNS 14916, Z 7310 4. 品質 4.1 構造 4.1.1 反光片應以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Polymethyl methacrylate),或耐衝擊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材料,或聚碳酸酯 (Polycarbonate)或同等以上之塑膠材料所製成。視需要而添加耐水、耐化學品和耐紫外線之添加物於材料之中。 4.1.2 反光標記高度依交通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 4.1.3 反光標記寬度不得超過 130 mm5.1 in。 4.1.4 反
5、光片和標記底座平面的夾角不得超過 45 度。或是反光標記反光片前方不得有突起超過 1 mm0.04 in。 4.1.5 反光標記底座表面應無降低黏著劑黏著力之物質。 4.1.6 反光標記底座與地表接觸之平面必須平整,其凸出不得超過 1.3 mm。底部如果經過特殊處理,其造形 之凸出面不得超出反光標記底部平面 1.3 mm0.05 in。 4.2 性能要求 4.2.1 依第 7.1 節所量測之回歸反射光度係數 (RI)不得低於表 1 之數值。 表 1 回歸反射光度係數 (RI) 最低值 RI, mcd/lx cd/fc 入射角 2觀測角 白色 黃色 紅色 綠色 藍色 0 +20/20 0.2 0
6、.2 2793.01121.21671.80670.72700.75280.30931.0 370.4 260.28 100.11 4.2.2 黏著劑:依附錄 1 之規定。 4.2.3 顏色範圍 (CIE 1931):反光標記以 CIE 標準 A 光源照射,而且依照第 7.2 節之規定量測。回歸反射光的顏色須落在圖 1 及表 2 角點之顏色範圍中。 4.2.4 抗折強度 (標記標示長度及 寛 度 100mm 以上者 ):依第 7.3 節之方法測試,反光標記必須承受 8,908 N 2,000 lbf載重而無破裂或顯著變形。所謂顯著變形,係指變形達 3.3 mm 0.13in。 4.2.5 壓縮
7、強度 (標記標示長度或寬度小於 100mm 者 ):依第 7.4 節方法測試,反光標記應可支撐 26,725N 6,000 lbf之載重而無破裂或顯著變形。所謂顯著變形,係指變形達 3.3 mm 0.13in。 3 CNS 14916, Z 7310 圖 1 1931 CIE 標準色度圖 表 2 顏色座標 白色 角點編號 x y 1 2 3 4 5 6 0.310 0.453 0.500 0.500 0.440 0.310 0.348 0.440 0.440 0.380 0.380 0.283 黃色 角點編號 x y 1 2 3 4 0.545 0.559 0.609 0.597 0.424
8、0.439 0.390 0.390 y黃紅 白480nm 550nm 550nm 480nm 4 CNS 14916, Z 7310 紅色 角點編號 x y 1 2 3 4 0.650 0.668 0.734 0.721 0.330 0.330 0.265 0.259 藍色 角點編號 x y 1 2 3 4 5 0.039 0.160 0.160 0.183 0.088 0.320 0.320 0.240 0.218 0.142 綠色 角點編號 x y 1 2 3 4 0.009 0.288 0.209 0.012 0.733 0.520 0.395 0.494 4.2.6 反光片抗龜裂性能
9、(1) 衝擊強度 依第 7.5.1 節進行衝擊測試。反光片表面不可以有超過兩條大於 6.4 mm0.25 in之輻射裂痕。任何一條裂痕不得延伸至耐磨面邊緣亦不得有剝層。 (2) 耐溫度循環 依第 7.5.2 節規定進行溫度循環測試,反光片應無龜裂或剝層。 5. 抽樣:依買賣雙方協議規定之。 5 CNS 14916, Z 7310 6. 試驗及重測 6.1 回歸反射光度係數 (第 7.1.1 節 )的試驗數量係第 6.2 節及第 6.3 節之所有試樣數總和。反射性能失敗率超過 10 %以上,應全批退貨。耐磨反光標記的性能部分,除了依第 7.1.1 節測試外,應選取 4 個已通過第 7.1.1 節
10、反射性能要求之反光片,依照第 7.1.2 節之規定進行耐磨後再行反光強度測試,如果其中有超過 1 個試樣不合格,應全批退貨。 6.2 抗折強度 (第 7.3 節 )、壓縮強度 (第 7.4 節 )及顏色 (第 7.2 節 )各取 3 個試樣。已作過反射性能 (第 7.1.1 節 )、顏色 (第 7.2 節 )和耐磨 (第 7.1.2 節 )的試樣可以再被使用於抗折強度和壓縮強度。如果其中有超過 1 個試樣不合格,應全批退貨。 6.3 衝擊強度 (第 7.5.1 節 )及耐溫度循環 (第 7.5.2 節 )各取 10 個測試。測試有超過 1個試樣失效者,應全批退貨。 6.4 造成全批退貨之失敗案
11、件,得依採購 者之判斷,可再取原來試樣數量之加一倍試樣試驗。再取試樣之許可差比例應與上述規定相同。 7. 試驗法 7.1 回歸反射光度係數 7.1.1 步驟:依附錄 3 量測回歸反射光度係數。光源和光接收器的開口角 (angular aperture)都不可以大於 0.1 度。對於反射單元的開口角不可以大於 0.02 度,如果反射單元的直徑不大於 5.3 mm0.21 in,建議測試距離為 15.2 m50 ft,光接收器和光源孔徑的直徑為 25.4 mm1.0 in。只要上述的開口角符合要求並且反光標記對於光源的開口角不超過 1 度,其他的測試距離也是可以被接受的。量測距離的計算 是由光源瞳
12、孔處至反光標記反射面中心的距離。反光標記測試時,必須將底座放置於平行於照射軸 (1=0)及垂直於觀測半平面 (2=0)的平面上。詳情可參考圖 2、圖 3 及附錄 3。在試驗時,反光標記受光前緣之任何垂直表面 應當全部被入射光源所涵蓋。入射角之最大許可差應介於 0.5 度之間。 6 CNS 14916, Z 7310 圖 2 反光標記入射角為 0 度之光強度係數測試圖示 觀測半平面 圖 3 反光標記入射角為 20 度之光強度係數測試圖示 7.1.2 耐磨 (1) 耐磨測試只適用於光滑連續反光片的標記。 (2) 沙粒應從 (3.00 0.03)m 均勻垂直落於標記反射體軸線的正面,其距離應量至標記
13、傾斜的邊緣。 (3) 沙粒料源為自聖彼得或約旦河沉積沙岩的自然矽沙 (位於美國中部 )。 觀測半面 觀測軸回歸射軸照射軸基準軸接收器 光源 0.2觀測半平面 觀測半面 觀測軸 回歸反射軸 基準軸接收器 光源 照射軸 0.2+0.2 7 CNS 14916, Z 7310 備考:該沙粒之特點為圓顆粒型及非常高的二氧化矽含量。 (4) 沙粒之顆粒分佈,應為 10 分鐘連續篩濾下,留於 850-m(20 號 )篩網者總重不超過 10%,通過 600-m(30 號 )篩網者不超過 10%。 (5) 沙粒不可重覆使用。 (6) 落至開口為 (4.0 0.1)cm 寬 (12.0 0.1)cm 長的水平長
14、方形校準孔前,沙粒至少應掉落 2.85 m,要將標記的 寛 度邊置放在 12 cm 方向底下的中心。標記寬度超過 10 cm 者,請參閱 第 7.1.3 節去修正。 (7) 總重為 (2.5 0.05)kg 的沙粒應以維持在每分鐘 0.4 kg 至 1.0 kg 的速率通過校準孔。標記 寛 度超過 10 cm 者,請參閱第 7.1.3 節去修正。 (8) 耐磨標記應先於 (25 5) 以及 (50 25 % RH)條件下預先調節,耐磨試驗也應在此條件下進行。 (9) 耐磨試驗裝置 (a) 該裝置應含頂部裝有篩網的垂直導 管、底部裝有偏轉器的校準孔、標記支撐座,以及收集通過校準孔砂粒的收集器。
15、(b) 沙粒通過篩網後,在無障礙的由導管落至校準孔平面。 (c) 導管內徑至少應為 15 cm,寬度超過 10 cm 的標記,請參閱第 7.1.3節去修正。應使用平滑塑膠導管。唯該管垂直度應維持於 0.2以內。 (d) 篩網應為落沙之起點,並藉以限制 沙粒流動。沙粒掉至篩網的距離應不超過 3 cm。 (e) 校準孔係由 4 個銳利水平邊端 所形成,後者也為有角偏轉器之上緣。請參閱圖 4。落入校準孔的砂粒 應不校準孔偏轉;落於校準孔外的砂粒應變流,並不撞及標記。 (f) 標記傾斜的邊緣應裝於距離校準孔平面不超過 15 cm 的位置。標記應以無夾具方式固定於前側的 1 cm 以內。其夾具應容許沙粒
16、自由流動於標記周圍。標記底部平面垂直度應為 1以內。標記傾斜的邊緣水平度應在 2以內。 (g) 通過校準孔的沙粒,含彈離標誌的 部分,應收集後測重。未通過校準孔的沙粒不應計入該量測重量。 (h) 沙粒應均勻流過校準孔各部位。可以用 10 個以上玻璃瓶放在校準孔下方來確認,玻璃瓶在標記的高度處之開口約為 1 cm。當至少有一玻璃瓶收集 5 g 沙粒時,收集最少之玻璃瓶所收集之沙重量應為收集最多之玻璃瓶所收集者之 75%以上。確認本裝置流量的穩定性後,必要時應隨時確認其一致性。 7.1.3 標記寬度也有可能到 13 cm。為容納寬度大於 10 cm 達到 X cm 的標記,應進行下列 4 項修改,
17、其寬度由標記前方量起,含反光片與本體周圍。 (a) 校準孔寬度應為 (12+X)cm。 (b) 導管內徑至少應為 (15+X)cm。 (c) 通過校準孔的沙粒重量應為 2.5+0.208 X kg 2%。 8 CNS 14916, Z 7310 (d) 通過校準孔的沙粒速率應維持在每分鐘 (0.4+X/30)到 (1+X/12)kg 的範圍內。 7.1.4 實驗室間的精確度研究 (a) 量測數值為耐磨後 0入射角之回歸反射光度係數 (RI)與耐磨前 0入射角之回歸反射光度係數 (RI)的無單位比例值。故量測的再現性視 RI 量測的重現性與耐磨的再現性而定。量測的重現性主要視耐磨的重現性而定。
18、(b) 視光學與正面表面而定,標記樣品共分 LPG、 LPC,以 及 SPC 3 種。 LP表示其稜鏡直徑約 2.5 mm, SP表示其稜鏡直徑 0.3 mm。 G表示玻璃的, C表示塗布的。各種類型的標記應與 實際製造許可時相同。反射體均為白色。 (c) 參與本研究者計有 4 所實驗室。各實驗各進行光度測定、耐磨,以及再做光度測定的各類型標記約 10 到 20 個。耐磨前及耐磨後光度測定時,標記要調節在 2 以內。 (d) 精確度統計數據,請詳參表 3。 (e) 表 4 所示之資料建議,上限到製造變異的分布要在這 3 類型精確度統計當中。 (f) 上列數字未估算偏差值。目前無參考耐磨裝置可供
19、制定耐磨偏差值。光度測定誤差,依比例應可忽略。 9 CNS 14916, Z 7310 圖 4 耐磨試驗裝置 表 3 耐磨精確度 X XS&SrSLSRr R 標誌類型 實驗室平均值 實驗室平均值的標準差 再現性標準差在實驗室平均值 常態分佈下的標準差 再現性 標準差 95%再現性 限制 95%再現性限制 LPG 0.786 0.096 0.037 0.095 0.102 0.101 0.282 LPC 0.583 0.078 0.076 0.076 0.107 0.211 0.297 SPC 0.770 0.072 0.058 0.071 0.091 0.160 0.253 表 4 耐磨的樣
20、本一致性 標誌類型 最低實驗室標準差 該實驗室樣本數量 LPG 0.020 15 LPC 0.023 20 SPC 0.038 15 15 cm 15 cm 15 cm 15 cm 10 cm 12.00.1 cm 4.00.1 cm 10 CNS 14916, Z 7310 7.2 顏色:測試方法依附錄 4。以 0.2 度觀測角、 0 度入射角的方式測定並且光源和接收器的開口角都必須有 6 分 (0.1 度 )的夾角。 7.3 抗折強度 (1) 試驗前,將標記放置於 (23.0 2.0 )73.4 3.6 溫度下調適 4 小時。 (2) 將標記底座中心放於垂直放置的高 25.4 mm1.0
21、in、內徑 76 mm3 in及壁厚 6.4 mm0.25 in之中空金屬圓柱上。 (3) 由標記頂部,以 25.4 mm1.0in直徑金屬柱塞及 5.0 mm0.2 in/mm 的速率對標記施加載重。 7.4 壓縮強度 (1) 試驗前先將反光標記於 (23.0 2.0 ) 73.4 3.6 溫度下調適 4 小時。 (2) 將底座朝下放置於大於反光標記並且厚度為 13 mm0.5 in之平鋼板的中心。 (3) 於反光標記頂部放置大於反光標記頂部且以 Durometer A 60 的 9.5 mm 0.37 in厚的彈性平板墊。 (4) 於彈性平板墊頂部放置大於反光標記並且厚度為 13 mm 0
22、.5 in之平鋼板。 (5) 以 2.5 mm 0.1 in/min 速率施加載重。 7.5 反光片抗龜裂性能 7.5.1 衝擊強度:在試驗前將反光標記放置於 55 130 溫度下調適 1 小時。 (1) 於高溫下,以 0.19 kg0.42 lb,半徑 6.4 mm0.25 in之半球型頭槌,頭槌朝下自 457 mm18 in.高度垂直落下衝擊標記反光片中心點。衝擊測試中必須將標記放置於專門用來固定水平反射鏡片之夾具,再將該夾具放置於水泥地等堅固表面。 (2) 檢查有無龜裂及剝層。 7.5.2 耐溫度循環:試樣應置於 60 140 恆溫下 4 小時,立即置於 720恆溫下 4 小時,共 3
23、個循環。檢查有無龜裂及剝層檢查。 8. 產品標稱方法:產品依第 3.1 節之型別、顏色及耐磨特性和等順序,表示反光標記之分類。 例如: E R W H 硬質耐磨 白色 紅色 雙向雙色 9. 標示:各項交運應以一般承運商可接受之容器盛裝,其包裝應確保交運時保持完整狀況。各個包裝箱應清楚標示下列事項。 (1) 型別、顏色及數量 (2) 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 (3) 製造日期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之規定。 11 CNS 14916, Z 7310 引用標準: CNS 2486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 (環球法 ) CNS 3775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CNS 10090
24、 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 CNS 10473 水泥細度篩析檢驗法 CNS 11273 水硬性水泥以試驗篩 0.045 mm CNS 386 濕篩試驗法 CNS 14937 柏油材料受熱及空氣影響試驗法(薄膜烘箱法) CNS 14938 柏油黏度試驗法(真空毛細管黏度計法) 相關國際標準: ASTM D4280-04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extended life type, nonplowable, raised retroreflective pavement markers 12 CNS 14916, Z 7310 附錄 1 反光標記瀝青黏著劑規格 1.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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