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328-2006 Private residence elevators《个人住宅用升降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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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54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53.020 B729014328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88月27日 954月19日 (共17頁)個人住宅用升降機 Private residence elevator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五層以下低層建築物個人 住宅內使用之垂直升降機構造及檢查,不適用於公眾使用。 1.1 積載載重及乘載人數 1.1.1 車廂底面積:車廂底面積應在 1.1 m2以下。 1.1.2 積載載重及乘載人數:積載載重以車廂底面積承受 180 kgf/m2以上為其計算(但是積載載重最小 130 kg
2、f,最大為 200 kgf);乘載人數,以每一人65 kgf 作為計算標準。 1.2 額定速度:額定速度應於 20 m/min 以下。 1.3 升降行程:升降行程應於 15 m 以下。 2. 結構部分 2.1 升降路結構:升降路之結構應依下列規定。 2.1.1 為防止升降路外之人或物碰觸到升降路內之機器,應設置牆壁或圍護物,在搭乘場應設置出入口門,此物料應使用不易因人力而變形之材料製造。 2.1.2 搭乘場內應以出入口之高度作為其覆蓋高度。 2.1.3 於同一樓層所設之出入口不得超過一處。 2.1.4 車廂在樓層停止時,出入口之樓地板與車廂地板邊緣水平距離間應在 4cm以內。 2.1.5 升降
3、機車廂於最上層所能停之最高位置時,車廂上任一點與頂部之垂直間隙應大於 5 cm 以上。 2.1.6 升降機車廂於最下層所能停之最低位置時,車廂下任一點與垂直機坑底部間隙需大於 5 cm 以上,其機坑之深度應在 55 cm 以上且緩衝器經壓縮後則應在 30 cm 以上(額定速度在 12 m/min 以下者不在此限)。 2.1.7 直接式液壓升降機之頂部間隙應有柱塞之 寬餘衝程引起之車廂超程距離,再加上 60 cm 以上之數值。 2.1.8 間接式液壓升降機之頂部間隙,應有上述數值再加上以下式所得之值以上。 H706V2式內, H停止開關關閉後車廂行駛距離(單位 cm) V車廂上升及下降之額定速度
4、(單位 m/min) 備考:車廂無上樑者,自車廂上部天花板所測之值。 2.2 升降路之設置 2 CNS 14328, B 7290 2.2.1 升降路之內除車廂、配重及其附屬品, 必要之繩索、配線、配管等裝置外,不得裝置或設置升降機無關之任何物件,並應預留適當空間,以保持車廂運轉安全。 2.2.2 升降路內得設置驅動裝置及控制裝置。 2.2.3 升降路之強度應能安全支持車廂及配重等之導軌。 2.2.4 升降路頂部之地板應以鐵金屬或混凝土建造,並應具有能安全支持必要機件之強度。 2.3 機坑 2.3.1 機坑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機坑底在地面或地面以下者,應為防水構造,並留有適當空間,以保持操作
5、之安全。 2.3.2 應設置手動照明設備及機坑停機開關。 2.4 車廂:升降機車廂構造應依下列之規定。 2.4.1 為防止車廂內之人或物,直接碰觸到車廂外之物件,應設置車廂壁以及出入口門等構造,此部分應使用不會因受力而易變形之材質製造,如金屬、玻璃、木料或合成樹脂等。 2.4.2 應於車廂上設置天花板,天花板救出口得不設置。 2.4.3 車廂門應以出入口之高度作為其覆蓋高度。 2.4.4 車廂出入口應在二個以下。 2.4.5 車廂內必須標示有積載載重、額定人數及個人住宅專用昇降機等管理上所需之必要事項。 2.4.6 車廂內應設置對外聯絡裝置及緊急照明。 2.4.7 連接於車廂之可撓性電線應具有
6、防濕性。 2.5 導軌 2.5.1 升降機均應裝置車廂導軌,當設置配重時亦應裝置配重導軌。 2.5.2 導軌、托架、軌夾、魚尾板及其固定器均應為鋼製或其他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之材料。 2.5.3 導軌應以金屬固定件確實固定於升降路或導軌支持塔,且應於調速機裝置發生作用時,仍為安全之構造。 2.6 支持樑:設置使用之支持樑(含鋼索吊輪用之樑)應以鋼材製作。 3. 機械部分 3.1 鋼索、槽輪、捲胴:車廂使用鋼索吊運時其鋼索、槽輪及捲胴之構造應依如下規定。 3.1.1 鋼索需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主要用途列為升降機用者,且直徑應為 8 mm以上。 3.1.2 鋼索不得有下列規定之情形 (1) 鋼索一股間
7、有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斷裂者 (充填線不計,以下均同) 。 (2) 直徑之減少超過標稱直徑百分之七者。 (3) 發生扭結者。 3 CNS 14328, B 7290 (4) 有顯著之變形或腐蝕者。 3.1.3 鋼索需二條以上,每條端部均應以合金套筒或鋼套,內附緊縮楔子固定,但捲胴式升降機之捲揚用鋼索與捲揚機、捲胴繫結部分,每條得以壓夾緊具固定。 3.1.4 槽輪或捲胴與鋼索直徑比應在 30 倍以上。 前項槽輪或捲胴之直徑,均指該槽輪或捲胴之節圓直徑。 3.1.5 有槽捲胴捲進鋼索時,該鋼索之中心線與所進入之槽中心線之間夾角應保持在 4 度以內。 3.1.6 無槽捲筒捲進鋼索時,其遊角應在 2
8、度以內。 3.1.7 以鏈條來代替鋼索時,應依下列規定。 (1) 應符合中華民國 國家標準(傳動用鏈條)且其標稱號碼為 60 以上。 (2) 每條鏈條之端部應使用鋼製金屬夾具緊夾。 (3) 條數二條以上。 3.2 柱塞之有效細長比:柱塞之有效細長比(長度與直徑之比例),除對安全無礙者外,應在 250 以下。 3.3 液壓驅動裝置及控制盤:液壓驅動裝置(指油泵、流量控制閥、止回閥、安全閥及主電動機) 為主要構成要素之組件單元及控制盤,應依車廂數分別設置,且應使其不致因地震或其他震動等原因傾倒或移動。 3.4 壓力配管:壓力配管之管路中,應設置可緩和地震或其它震動及衝擊之措施。 4. 安全裝置:升
9、降機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安全裝置。 4.1 車廂及升降路上所有出入口之門扉未完全關閉前,無法使車廂升降之裝置。 4.2 車廂未停止於升降路出入口之正確位置時,非使用鎖匙無法自外面開啟門扉之裝置。 4.3 動力被遮斷時,制動裝置應能自動作用。 4.4 應在車廂內及車廂上裝置可切斷動力之停止開關。 4.5 應設置車廂超載警告裝置。 4.6 能在車廂超過額定速度,但尚未超過速度 28 m/min 前,能自動遮斷動力之裝置。 4.7 使用鋼索或鏈條式驅動之升降機,應設有車廂下降速度在未超過速度 32 m/min,緊急停止裝置於主鋼索或鏈條發生鬆弛時,能自動制止車廂下降之裝置。 4.8 必須設置防止車廂於最
10、上階及最下階時,車廂超過行程時能制止車廂升降之裝置。 4.9 如果車廂或配重於第 4.7 節所述之裝置應作用之速度下降衝撞於升降路之底部時,應設有保護車廂內人員安全之緩衝裝置。 4.10 於車廂上實施運轉操作時,應確保頂部安全距離 1.2 m 以上,應設置防止車廂再上升之裝置。 4.11 於升降路底部從事維護保養及檢查,以手動操作時,底部之安全距離應確保1.2 m 以上,應設置防止車廂再下降之裝置。 4.12 捲胴式升降機應設有捲揚用鋼索過捲或鬆弛時能自動遮斷動力之裝置。 4.13 液壓升降機除依第 4.1 節、第 4.2 節、第 4.4 節、第 4.5 節、第 4.7 節、第 4.84 CN
11、S 14328, B 7290 節、第 4.9 節、第 4.10 節、第 4.11 節、第 4.12 節等之規定外應依下列各項設置安全裝置。 (1) 於上升運轉中,其作動油之壓力異常增高時,在使用壓力(指油泵出口壓力,以下亦同)未超過最大使用壓力(指積載載重,以額定速度上升中之使用壓力)之 1.25 倍以前,應有設置使壓力下降之裝置。 (2) 動力消失時,可防止油壓缸內之油逆流以致車廂下降之裝置。 (3) 應設置可調整車廂在停止狀態下自然下降之停車自動水平裝置。(以停車自動水平面為準,能在 75 mm 以內修正者為限) (4) 可保持油溫在攝氏 5 到 60 度之間的裝置。 (5) 可防止柱塞
12、從油壓缸脫離之裝置。 (6) 可防止泵電動機空轉之裝置。 (7) 主鋼索或鏈條伸長時,可防止柱塞超程之裝置。 (8) 應設置車廂門及搭乘場門未關閉超過 3 分鐘之警告裝置。 4.14 捲胴式升降機之捲胴鋼索餘捲至少應保持 1.5 圈以上。 5. 強度計算:除依下列第 5.1 節至第 5.3 節之規定外,應依 CNS 10594升降機第5.1 節、 5.4 節至 5.9 節及 5.10.1 節至 5.10.5 節之規定計算。 5.1 支持樑及支承件應依下列載重計算 5.1.1 該基礎須能支持機器,槽輪及其他設備連同地板之總重量。 5.1.2 槽輪支持樑及地腳螺栓應能承受 各鋼索上載重垂直及水平分
13、量總量之二倍以上。 5.1.3 該基礎應能承受各鋼索上張力所產生扭轉力矩總值之二倍以上。 5.2 安全係數:應依下列各項規定之值以上。 5.2.1 車廂: 5。 5.2.2 鋼索或鏈條: 10。 5.2.3 支持樑(含鋼索吊車用樑) 支持樑之積載載重應以動荷重計算。 鋼材部分: 4。 5.2.4 驅動機構的主要材料: 4(脆性金屬時為 10)。 5.2.5 柱塞(包括可防止柱塞與油壓缸脫離之裝置)、油壓缸及配管: 4(脆性金屬為 10)。 5.2.6 液壓橡皮管: 10 5.3 材料使用於第 5.2 節所列安全係數之升降機部分時,其容許應力值依下式計算: 容許應力安全係材破壞強6. 施工 6.
14、1 一般規定:構造部分之加工,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 6.1.1 應設有防止螺栓、螺帽及螺釘之鬆弛或脫落之措施。 6.1.2 同具熔接及鉚釘之部分,應先實施熔接後上鉚釘。 5 CNS 14328, B 7290 6.1.3 鋼材之熔接應依下列之規定 (a) 應使用電弧熔接。 (b) 應符合 CNS 3507不銹鋼被覆銲條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質之焊條實施熔接。 (c) 除母材為事先預熱者,不得在攝氏零度以下之場所實施熔接。 6.1.4 熔接部分應依下列之規定 (a) 應充分滲透,且無裂縫、燒缺、堆塔及焊疤等足以影響強度缺陷者。 (b) 實施放射線檢查者,於實施 CNS 3710鋼焊接部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法
15、及照相底片之等級分類方法規定之檢查結果,無第三種之缺陷者。 (c) 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為二級 之容許值以下,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同時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 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6.2 安裝 6.2.1 升降機之電氣安裝應依本標準及 電業法有關法規規定之材料及施工方法施工。 6.2.2 升降機之機器、配件、槽輪等均應予以有效之支承及固定,任何機件均不得鬆弛或移位,支持樑應為鋼製,如無特殊規定,此樑無須直接置放於受支持件之下方,但其樓地板應合於本標準之強度要求。 7. 檢查方法及要求 7.1 受電盤、控制盤、電氣配線及配管檢查。 (1) 受電盤主開關應設於控制盤附近,
16、應易於操作而且安全。 (2) 控制機件應確實裝緊,所有電路應匯集配電盤內,配電盤內各種開關接點,均應動作良好而無異狀。 (3) 各電路間之絕緣電阻均應符合表 1 之規定。 表 1 電路別 電路電壓 絕緣電阻 備考 電動機 主電路 300 V以下超過 300 V0.2 M以上0.4 M以上電動機主電路之絕緣電阻,以控制盤之各無熔線斷路器在開路之狀態下檢查之。 控制電路 信號電路 照明電路 150 V以下超過 150至300 V以下0.1 M以上0.2 M以上控制電路之絕緣電阻,以關閉各門開關,於各無熔線斷路器在開路之狀態下檢查之。 備考:含有半導體、電解電容器、電子管等之電子組件電路,得使用 3
17、 V 以上絕緣電阻計或電壓計量測,由下式求出其絕緣電阻。 6 CNS 14328, B 7290 絕緣電阻 (M)610)ERm( 1)ee(x 式內, Rm相當於所用電壓計 1 V 之電阻值 () E所用電壓計之當時測定範圍 (V) e測定電路之常用操作電源之電壓 (V) ex被測定部位之電壓計指示值 (V) 7.2 電動機、制動機及牽引機檢查。 (1) 電動機安裝之應確實,運轉情況應良好。 (2) 制動機安裝應確實,電源終止時應能使車廂安全減速後停止。 (3) 牽引機安裝應確實,驅動輪應無裂痕 ,自動停止時驅動輪應與主索間不得產生顯著之滑移。 7.3 液壓驅動裝置,壓力配管及高壓橡皮管檢查
18、。 (1) 液壓驅動裝置之安裝之應確實,運轉狀態應良好。 (2) 液壓驅動裝置應依每部升降機車廂數個別設置。 (3) 在車廂上昇中液壓有異常增大現象時 ,應設有當動作壓力未超過常用壓力之 125%時,而使壓力下降之裝置。 (4) 液壓驅動裝置之逆流防止閥,動作應確實。 (5) 以手動將下降閥全開時其速度應在額定下降速度以下。 (6) 動作油溫度如預知會達到 5以下或 60以上時,應設有抑制此一現象之裝置,使用水作為冷卻方式時,其配管不得與飲用水系統直接連結。 (7) 泵電動機之空轉防止裝置應確實動作。 (8) 壓力配管應有適當之防止腐蝕之措施 ,並確實予以固定,其接頭之接續應確實,且應無漏油現
19、象。 (9) 壓力配管應設有緩和因地震或其他震 動及衝擊之裝置,配管貫穿牆壁等部分應設有套管等。 (10) 液壓橡皮管接頭之接續應確實且不漏油,其最小彎曲半徑應依 CNS 9013高液壓橡膠管之規定。 7.4 載重試驗:載重試驗須在 100%載重時測定其額定電壓及額定頻率時之速率、電流及動作壓力,應符合表 2 之規定。 表 2 項目 100%載重(非液壓式) 100%載重時(液壓式) 速率 上昇速率為設計書或規範書記載速率 90%以上, 105%以下。 電流 電動機之額定電流值之 110%以下。 電動機之額定電流值之 135%以下。 動作壓力 無 設計值之 115%以下。 7 CNS 1432
20、8, B 7290 7.5 調速機之動作狀態:以轉速計測定其動作速度應符合表 3 之規定。如果升降機無法達到超速運轉時,則單獨驅動調速機,使與升降機之速度異常增大之相同情況下測定之。 表 3 種類 額定速率 (1)為 20 m/min以下者 超速開關 28 m/min以下時須能扳斷 阻擋器 應在超速開關扳斷之同時或以後發生動作,而且在下降速度尚未超過 32 m/min以前應動作。 註 (1) 額定速率即設計書或規範書所記載之速率,亦即 100%負載時升降機每分鐘上升之最高速率。 7.6 安全裝置之動作狀態:竣工檢查時,使車廂載重 100%,高速運轉依 (1)至 (3)各項規定檢查之, 如事先已
21、由工場試驗等 方式而確認其安全性時則可省略之。 (1) 非液壓升降機車廂下降中,以手動調速機之阻擋器,車廂一旦停止後,再開牽引機以便車廂下降。車廂如不繼續下降而牽引機仍繼續轉動時,即表示安全裝置業已發生作用。如果該安全裝置係未設調速機方式者則使安全裝置發生動作之同時把配重吊起,如車廂主索有鬆弛現象則可確定安全裝置業已動作。 (2) 液壓升降機車廂下降時,以手試動調 速機之阻檔器,車廂一旦停止後,再操作液壓驅動裝置使車廂下降,柱塞 雖下降而車廂不下降時即表示緊急停止裝置業已發生作用。但是關於未設 調速機方式之緊急停止裝置,一旦將車廂固定後將柱塞下降,車廂之主鋼 索或鏈條因此鬆弛,再解除車廂之固定
22、,依此確認緊急停止裝置應確實動作。 (3) 使安全裝置在動作情況下,按 (a)及 (b)各規定檢查之。 (a) 機械裝置及調速機鋼索不得有任何損傷。 (b) 緊急煞車(安全裝置)左右兩側作用平均,以水平器量測車廂床面之水平度,任何部位均應在 1/30 以內。 7.7 必須設置過載重防止及警告裝置,該裝置在超過 100%載重狀態時,立即發生動作。 7.8 車廂內部檢查 (1) 表示用途、載重及額定人數之銘牌應張貼於明顯易見之處,記載內容應確實。 (2) 門開關之動作性能應無異狀。 (3) 操作配件之裝置其動作狀態應良好, 把手應自動復歸運轉停止之位置,安全開關之動作情況應良好。 (4) 與外部聯
23、絡緊急呼叫裝置及通訊裝備,應良好。 (5) 無異常噪音,通風情形良好。 (6) 操作說明及緊急聯絡說明,應貼於明顯易見之處。 (7) 平均每個人之重量,以 65 kgf 計算之。 (8) 車廂門與所有出入口門應確保安全關閉,否則車廂不能運轉。 8 CNS 14328, B 7290 (9) 車廂內部淨高不得低於 195 cm。 (10) 出入口淨高不得少於 190 cm,淨寬不得少於 70 cm。 (11) 通訊或信號、緊急照明電源,應由電池或其他緊急電源供應。 (12) 緊急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其動作應確實良好,如為露出式者應與緊急呼叫裝置連接。 (13) 車廂內部明顯處,應貼升降機保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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