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3605-2003 Method of test for gas burning appliances of domestic use《家庭用燃气器具试验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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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家庭用燃氣器具試驗法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7.606.20 13605 S215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4 年 11 月 30 日 92 年 9 月 9 日 (共 50 頁 ) Method of test for gas burning appliances of domestic us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以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 (1)(以下稱為燃氣)為燃料,主要用於一般家庭之燃氣器具 (2)共通試驗法。 註 (1) 所謂液化石油氣,係指依 CNS 12951液化
2、石油氣所規定之液化石油氣。所謂天然氣,係指依 CNS 3719天然氣所規定之天然氣。 (2) 本標準中所列燃氣器具(以下簡稱為器具),依照其安裝方式及屋內式之供、排氣方式而分類如附表 2 及附表 3。 備考 1. 本標準中表示之單位及數值為 SI 單位, 中所表示之單位為習用單位,供參考用。 2. 本標準所稱壓力,除註明為大氣壓以外者,均為表壓力。 3. 本標準中表示之燃氣消耗量列有四種單位及數值,但各種數值在實質上均為等值的。 2.試驗條件 2.1 試驗室條件:除各種類之器具另有個別規定外,其試驗室之條件悉依表 1 規定。如某一試驗項目,其試驗室條件並不影響試驗結果者可不必依照表 1 規定。
3、 表 1 試驗室條件 試驗室溫度、室內環境等 條 件 試驗室溫度 (3) 試驗室溫度依 CNS 2395試驗場所之標準大氣狀況規定“常溫”(即標準溫度狀態 15 級: 2015),而試驗中之溫度變動在 5K,( 5)。 試驗室濕度 試驗室濕度依 CNS 2395“常濕” 20 級(即 6520%)。 室內環境 室內環境以不含二氧化碳 0.2%以上及一氧化碳 0.002%以上為準。以外,不得有影響燃燒之氣流。 註 (3) 測定試驗室溫度,原則上離器具約 1m 處,將溫度計之水銀球部固定在約與器具上面高度等高處(但如果其高度高於地面 1.5m 以上時,則以 1.5m為準)。 在器具前後左右四點做測
4、溫,將所得數值相加做平均即為室溫,但要注意勿 使溫度計之水銀球直接受至器具之燃燒廢氣熱、輻射熱影響。 2 CNS 13605, S 2154 2.2 器具之安裝狀態及使用狀態:除在本標準各項中或依器具種類分別在其他標準中特別有規定外,應以製造廠家所定之狀態 (即使用說明書中所記載之狀態 )為準。如要調節空氣量使用者,依每一試驗項目將空氣調節器調節至適當位置。強制排氣式器具之排氣管及強制供、排氣式器具之供、排氣管則已安裝最小長度狀態下試驗。但某些試驗項目如不影響其試驗結果者,可以不必依照上述規定。 2.3 電源條件:試驗用電源條件,除在本標準各項中另有特別規定外,悉依如下標準。但有些項目對其試驗
5、結果不產生影響者,可不必依照此規定。 (1) 使用家用電源之電器:應以 110V、 60Hz 作試驗。 (2) 使用乾電池之器具:應用使用說明書中所記載的電池。 3. 試驗用燃氣 3.1 供試驗用燃氣 (1) 用液化石油氣之器具 (a)丙烷:含丙烷 (C3H8)成分體積比 95%以上。 (b) 丁烷:正丁烷和異丁烷 (C4H10)之成分合計占體積比 95%以上。 (2) 用天然氣之器具:應以該器具標籤上所註明之燃氣為試驗燃氣。 3.2 試驗用燃氣條件之表示法:本標準及其他 CNS 依各燃氣器具個別訂定之供試驗用燃氣條件以供試驗用燃氣之種類及壓力表示,如係液化石油氣用器具依表 2,如係天然氣用器
6、具則依表 3。本標準中各項依器具個別之 CNS 標準中供試驗用燃氣條件以試驗燃氣之種類代號、試驗燃氣壓力之代號表示之。 表 2 用液化石油氣者 單位: kPa(mmH2O) 代 號 試 驗 用 燃 氣 種 類 代 號 試 驗 用 燃 氣 壓 力 P 丙烷 1.(最高壓力 ) 3.3(330) B 丁烷 2.(標準壓力 ) 2.8(280) S 丙烷或丁烷或丙烷與丁烷之混氣體 3.(最低壓力 ) 2.0(200) 表 3 用天然氣者 單位: kPa(mmH2O) 代 號 試 驗 用 燃 氣 種 類 代 號 試 驗 用 燃 氣 壓 力 N 天然氣 (NG1) 1.(最高壓力 ) 2.0(200)
7、LN 液化天然氣 (NG2) 2.(標準壓力 ) 1.5(150) S 天然氣或液化天然氣或天然氣與液化天然氣之混合氣體 3.(最低壓力 ) 1.0(100) 備考:內裝穩壓器之器具要試驗其燃燒器燃燒狀態之試驗燃氣壓力如下: (1) 相當於代號 1 之試驗燃氣壓力,液化石油氣者依表 2,天然氣則依表 3 所列燃氣壓力在代號 1 3 範圍內且調整壓力能達最高之壓力。 3 CNS 13605, S 2154 (2) 相當於代號 3 之試驗燃氣壓力,液化石油氣者依表 2,天然氣則依表 3 所列燃氣壓力在代號 1 3 範圍內且調整壓力能達最低之壓力。 3.3 試驗燃氣之條件:如在本標準各項中或依各器具
8、個別 CNS 標準中未特別規定時以“ S-2”測試。但某些試驗項目中對其試 驗結果不影響者,得不必依照規定。 4. 供試驗用儀器及試驗裝置 4.1 試驗用儀器:如附表 4 或具同等以上者。 4.2 試驗用裝置:如附表 5 或具同等以上者。 5. 試驗種類:作試驗之種類如表 4,但適用表 4 之試驗項目則依本標準及各器具個別訂定之 CNS 標準規定之。 表 4 試驗種類 試 驗 表 號 參 考 燃氣消耗量試驗 表 5 圖 1 燃氣通路之氣密試驗 表 6 無風燃燒狀態試驗 表 7、表 8 噪音試驗 表 9 圖 2 升溫試驗 表 10 圖 3 電氣點火性能試驗 表 11 熄火安全裝置及防止過熱裝置之
9、動作性能試驗 表 12 反覆使用試驗 表 13 機能零組件之耐熱性試驗 表 14、表 15 構造試驗 表 16 材料試驗 表 17 圖 4、 5、 6、 7 電氣相關試驗 表 18、表 19表 20、表 21圖 8 氣密構成部之氣密試驗 表 22 圖 9 開放式器具之試驗 表 23 自然排氣式 (CF)器具之試驗 表 24 圖 10、圖 11 強制排氣式 (FE)器具之試驗 表 25 圖 12 平衡外壁式 (BF-W)器具之試驗 表 26、表 27 圖 13、 14、 15、 16 平衡室式 (BF-C)器具之試驗 表 28、表 29 圖 16、 17、 18、 19 平衡管道式 (BF-D)
10、器具之試驗 表 30、表 31表 32 圖 16、 20、 21、 22 強制供排氣式 (FF) 表 33、表 34 圖 13、 15、 23、 24 屋外式 (RF)器具之試驗 表 35 圖 25、 26 4 CNS 13605, S 2154 6. 燃氣消耗量試驗:燃氣消耗量之試驗應依照表 5 測試之。 表 5 燃氣消耗量試驗 項 目 器具之狀態,試驗條件及試驗方法 1.燃氣消耗量測定 (1) 器具狀態 將供試驗器具安裝如圖 1,使器具在 CNS 個別器具標準之試驗狀態下點燃所要測試之燃燒器,器具開關、燃氣流量調節裝置等設定在燃氣消耗量最大使用狀態。 (2) 試驗條件 如係液化石油氣用器具
11、為 P-2,天然氣用器具則為 N-2 或 LN-2並將圖 1 之水柱壓力計 2 之壓力調整至試驗標準壓力。 (3) 試驗方法 點燃後俟燃氣消耗量約略達到穩定狀態才開始測定,一次測定須燃氣流量計指針能轉動一圈以上整數次,連續測定所得值之差在 2%以下時之值才開始求實測燃氣消耗量 (Va),於溫度20,燃氣標準壓力,大氣壓 101.3kPa760mmHg之乾燥狀態下,燃氣消耗量依下列算式計算之。 imsaasPBPB3.101P3.101293273VdWI6.31)kW(Is+= samP3.101Sd622.01PBt273293+ imsaasPBPB3.101P3.101293273VdW
12、I)h/MJ(Is+= samP3.101Sd622.01PBt273293+ +=6.13P760Sd622.016.13PBt2732936.13PB6.13PB7606.13P760293273V82.1d35.2)h/kg(ISamimSaaS+=6.13P760Sd622.016.13PBt2732936.13PB6.13PB7606.13P760293273VdWI)h/kca(ISamimSaasSl 5 CNS 13605, S 2154 2.對標示燃氣消耗量之實測燃氣消耗量之精確度 實際測得之燃氣消耗量對標示之燃氣消耗量之精確度依下列算式計算之 1000I0IIIssss=
13、sI :實測燃氣消耗量對標示之燃氣消耗量之精確度 (%)。 sI :實際測得之燃氣消耗量 (m3/h)(kW)kg/h, kcal/h 0Is:標示燃氣消耗量 (m3/h)(kW)kg/h, kcal/h 上述計算中之符號說明如下: Is: 液化石油氣器具時 溫度 20,燃氣壓力是標準壓力,大氣壓為 1大氣壓 101.3kPa760mmHg之液化石油氣 (即丙烷 50%丁烷, 50%之混合氣 )在乾燥狀態下之燃氣消耗量 (kW,MJ/h,kg/h) 天然氣器具時 溫度 20,燃氣壓力是標準壓力,大氣壓為 1 大氣壓 101.3kPa760mmHg,要適用標示之燃氣,在乾燥狀態下之燃氣消耗量 (
14、kW,MJ/h,kcal/h) WIs: 液化石油氣器具時 50P 燃氣之渥貝指數 (MJ/m3N)=(87.2, 20835kcal/m3N) 天然氣器具時 所適用燃氣之標準渥貝指數 (MJ/m3N, kcal/m3N)。 da: 測定時之燃氣比重(以空氣 1) Va: 實測燃氣消耗量 (m3/h) Ps: 液化石油氣時 試驗用燃氣之標準壓力 kPammH2O=2.8kPa280mmH2O。 天然氣時 試驗用氣之標準壓力 kPammH2O=1.5kPa150mmH2O。 Pm: 測定時燃氣流量計內之燃氣壓力(即水柱壓力計之壓力 kPammH2O。 Pi: 測定時器具進口處之燃氣壓力(即水柱壓
15、力計之壓力 kPammH2O)。 t: 測定時燃氣流量計內之燃氣溫度 ( )。 B: 測定時之大氣壓( kPammHg)。 S: 溫度 t時之飽和水蒸氣壓( kPammHg)。 0.622: 理想狀態下之水蒸氣比重(以空氣 1)。 2.35: 乾燥狀態, 0 1 大氣壓 101.3kPa760mmHg下之 50P 燃氣之密度kg/m3N。 (丙烷密度 2.00,丁烷密度 2.70)。參照附表 1 1.82: 乾燥狀態, 0 1 大氣壓 101.3kPa760mmHg下之 50P 燃氣之比重。 (丙烷比重 1.55,丁烷比重 2.09)。參照附表 1 參考:溫度 t與飽和蒸氣壓(S kPammH
16、g) 之相關係如下式。但是 0至100之 間有效數字為 3 位 S 10 6 CNS 13605, S 2154 234t1735.74-7.203+= 圖 1 燃氣消耗量測定裝置 備考 1. 器具要裝設成使用狀態。 2. 接至燃氣器具之連接管要使用配合器具之連接部而至三通接頭之距離要 100mm 以儘量縮短而且在這一段中不得有彎曲或將燃氣流通面積有縮小。 3. 測定壓力用三通接頭原則上用下列形狀: (如附圖 ) D=(1 1.1)d 式內, D:三通接頭之內徑 :連接管之內徑 4. 試驗中水柱計的壓力變動在 20Pa2mmH2O 7. 燃氣通路之氣密試驗:如表 6 7 CNS 13605,
17、S 2154 表 6 燃氣通路之氣密試驗 項 目 器具狀態,試驗條件及試驗方法 1. 燃氣開關(包含器具開關,以下在本標準中同義) 將燃氣開關設在關閉狀態下在燃氣接入部裝精密燃氣流量計,由此入口側加以4.2kPa420mmH2O空氣壓,測定洩漏量,算出每 1 小時之洩漏量。 2.燃氣連接口至焰孔間 試驗燃氣條件為 S-1 對燃燒器及引火燃燒器 (4)個別或同時點燃,用試驗火焰探測各部有無洩漏燃氣至外部之試驗。 註 (4) * 所謂燃燒器如設有導火燃燒器者係指主燃燒器及導火燃燒器之總稱,如無導火燃燒器者則指主燃燒器。以下在本標準中同樣意義。 * 所謂導火燃燒器 (Pilot Burner)係指母
18、火燃燒器及引火燃燒器之總稱。以下在本標準中同樣意義。 * 所謂母火燃燒器係指於點燃主燃燒器而於主燃燒器在燃燒期間應同時亦燃燒者。以下在本標準中同樣意義。 * 所謂引火燃燒器係指僅點燃主燃燒器用,於主燃燒器引燃後即自動熄滅。以下在本標準中同樣意義。 8 CNS 13605, S 2154 8.無風燃燒狀態試驗:如表 7 表 7 無風燃燒狀態試驗 項 目 器具狀態,試驗條件及試驗方法 1.器具狀態 如表 8 2.試驗條件 如表 8,但器具開關要全開。 1. 試驗方法 (1)移火 (a) 自主燃燒器之焰孔端點火查看對全部焰孔是否能安全地移火,點火方法如以電氣點火裝置直接點火者用其裝置點火,如用引火燃
19、燒器或母火燃燒器點燃者就用其裝置點火,不屬上述方式點火者則用火柴或誘導焰作點燃。 (b) 查看有無爆炸性移火。 (c) 有引火燃燒器或母火燃燒器者,要查看由此燃燒器對主燃燒器之點燃之難易。 (2)浮火 燃燒器點燃經 15 秒後用目視查看。 (3)熄火 燃燒器點燃經 15 秒後用目視查看。 (4)火焰之均勻性 燃燒器點燃而火焰穩定後用目視查看。 (5)回火 燃燒器點燃後經 30 分鐘內用目視查看。 (6)連續噪音 所有燃燒器全部點燃後,依表 9 之 1 查看包含燃燒音之最大連續噪音。 (7)熄火音 燃燒器點燃後經 30 分鐘作熄火查有無爆炸音,熄火操作是用手動儘快關閉每一燃燒器用之器具開關,如有
20、自動熄火裝置者則於自動關閉時查看。 (8)理論乾燥燃燒廢氣中之 CO 濃 度 (體積 %) 以下稱為CO% 燃燒器點燃後經 15 分鐘時由器具之燃燒廢氣排放部,全面均勻採取廢氣樣品,測定乾燥燃燒廢氣中之 CO 濃度及 O2或 CO2濃度,依下列式計算: a2t2t2aOOOCOCO= 但試驗燃氣成分已確認時,則測定乾燥燃燒廢氣中之 CO 濃度及 CO2濃度可依下列式算出: t2a2max2aCOCOCOCOCO= CO :理論乾燥燃燒廢氣中 CO 濃度 (體積 %) COa:燥燃燒廢氣中 CO 濃度實測值 (體積 %) O2t :供氣口環境中 (乾燥狀態 )之 O2濃度 (體積 %) (如係新
21、鮮空氣則 O2=21%) O2a :乾燥燃燒廢氣中 O2濃度實測值 (體積 %) CO2max :理論乾燥燃燒廢氣中 CO2濃度 (體積 %) CO2t :供氣口環境中 (乾燥狀態 )之 CO2濃度實測值 (體積 %) CO2a :乾燥燃燒廢氣中 CO2濃度實測值 (體積 %) (9)煤煙之產生 用目視查看。 (10)黃端焰之接觸 用目視查看點火裝置之電極部熱交換器等部位。 (11)火焰之溢出 燃燒器點燃後用目視查看。 (12) 母火燃燒器火焰之穩定性 (A) 用目視查看在單獨燃燒中有無熄火或回火,要自母火燃 燒器點燃經 15 分鐘時間內查看。 (B)要查看對主燃燒器點熄時,有無熄火及回火發生
22、,須將母火 燃燒器點燃而作主燃燒器之點、熄之操作並用目視查看之。 9 CNS 13605, S 2154 表 8 燃燒狀態試驗條件 器 具 之 狀 態 試 驗 條 件 燃氣量之 調節狀態 試驗用燃氣條件 試 驗 項 目 強制排氣式(FE 式 )排氣管之狀態 強制供排氣式(FF 式 )供排氣管之狀態 燃氣量調節式燃氣量切換式電壓條件(5)% 液化石油氣 天然氣 (1)移火 短 短 大及小 全 100 P-2 S-2 (2)浮火 短 短 大 大 100 P-1 S-1 (3)熄滅 短 短 大及小 全 90 及 110 P-3 S-1 及 S-3(4)火焰均勻性 短 短 大 大 100 S-2 S-
23、2 (5)回火 短 短 大及小 全 90 及 110 P-3 S-3 (6)連續噪音 短 短 大 大 100 P-1 S-1 (7)熄火音 短 短 大 大 90 及 110 P-1 S-2 (8)CO% 長 長 大 大 90 及 110 B-1 S-1 (9)煤煙發生 長 長 大 大 90 及 110 B-1 S-1 (10)黃端焰接觸 長 長 大 大 100 B-1 S-1 (11)火焰溢流出 長 長 大 大 90 及 110 B-1 S-1 熄火 長 短 大 大 100 P-3 S-1 及 S-3(12)母火燃燒器火焰穩定性 回火 長 短 大 大 100 P-3 S-3 熄火長 短 大及小
24、 全 100 P-3 S-1 及 S-3回火長 短 大及小 全 100 P-3 S-3 (13)燃燒器之火焰穩定性 火焰溢出長 長 大 全 100 B-1 S-1 (14)自排氣口以外處燃燒廢氣溢出 長 長 大 大 100 B-1 S-1 註 (5) 電壓條件是對使用家用電源之額定電壓比 (%)。 備考 1. 所謂燃氣量調節式者係指操作燃氣量調節旋鈕(以下包含把柄及其他)作變化燃氣量,而不作改變流通燃氣燃燒器數量之方式,這時所謂大即指燃 氣量能達最大之狀態,而小指標示在器具本體或記載在使用說明書 中 之燃氣量能最小之使用狀態下調節燃氣量調節旋鈕之狀態,如果標示 及使用說明書中均未有表示小狀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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