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1671-2007 Structural plywood《结构用合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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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6 5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60.10 O10421167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5 8 月 4 日 96 5 月 2 日 (共 20 頁 )結構用合板 Structural plywood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專供建築物結構承重構材使用之結構用合板。 2. 用語釋義 2.1 特類結構用合板:適合在室外或常處於濕潤狀態之場所使用之結構用合板。 2.2 一類結構用合板:適合在室內使用之結構用合板。 備考:特類結構用合板及一類結構用合板均含 1 級及 2 級。 3. 品質 3.1 膠合性能
2、3.1.1 特類結構用合板:經第 6.3.1 節連續煮沸試驗,或經第 6.3.1 節反覆蒸煮試驗,其試驗結果須達到表 1 所示數值以上,且在試片同一膠合平行層未剝離部分之長度,為各側面邊長之 2/3 以上。但全部單板是由針葉樹材構成者,則經第 6.3.1 節減壓加壓試驗,其試驗結果須能滿足下述 (1) (3)之條件即可,且在試片同一膠合平行層未剝離部分之長度,為各側面邊長之 2/3以上。 (1) 全試片之木破率平均值達 80 %以上者。 (2) 木破率在 60 %以上試片之數目占全試片數目之 90 %以上者。 (3) 木破率在 30 %以上試片之數目占全試片數目之 95 %以上者。 3.1.2
3、 一類結構用合板:經第 6.3.2 節反覆煮沸試驗,或經第 6.3.2 節蒸煮處理試驗,其試驗結果須達到表 1 所示數值以上,且在試片同一膠合平行層未剝離部分之長度,為各側面邊長之 2/3 以上。但全部單板是由針葉樹材構成者,則經第 6.3.1 節減壓加壓試驗,其試驗結果須達到表 1 所示數值以上,且在試片同一膠合平行層未剝離部分之長度,為各側面邊長之 2/3 以上。 2 CNS 11671, O 1042 表 1 試片所使用之單板樹種 膠合剪力(MPa) 試片平均木破率(%) 樺木 1.0 山毛櫸、櫟木、硬槭木、光蠟樹類 0.9 栓木、厚朴、桂木、楠木 0.8 闊葉樹材 柳桉、椴木及其他闊葉
4、樹 0.7 0.7 0.6 50 0.5 65 針葉樹材 0.4 80 備考:構成之單板是由同樹種組成,試驗試片以各樹種 之膠合剪值中適用最小者。 3.2 含水:經第 6.3.3 節之含水試驗結果,從同一試樣合板所採取試片之平均含水應在 14 %以下。 3.3 板面品質:有關面板及底板之品質,如表 2 所示,而表 2 中 a, b, c, d 則須符合表 3 之標準。 3.3.1 結構用合板之板面標準如表 3 所示。 3.3.2 心板及副心板之標準如表 4 所示。 表 2 板面品質 標示記號 面板 底板 A-B a bA-C a c A-D a d B-B b b B-C b c B-D b
5、d C-C c c C-D c dD-D d d 3 CNS 11671, O 1042 表 3 基準 項目 a b c d 生節、死節、拔節、穴、開裂、缺損、拼接間隙、橫裂、線狀蟲孔及埋木等在板寬方向之直徑、寬度或長度之總和 (1) 板寬之 1/20以下。 板寬之 1/15以下。 板寬之 1/10(針葉樹為 1/5,但面板及底板之厚度為附表 1之數值以上時為 1/2) 以下。 板寬之 1/7(針葉樹為1/5,但生節、死節、拔節或穴,在板寬方向之直徑未滿 65 mm,面板及底板之厚度為附表 1之數值以上時為 1/2)以下。 生節或死節 板寬方向 之直徑在25 mm以下。 板寬方向 之直徑在40
6、mm以下。 板寬方向 之直徑在50 mm以下。 板寬方向 之直徑在75 mm以下者。 拔節或穴孔 脫落部分 或穴在板寬方向之直徑在 3 mm以下。 脫落部分 或穴在板寬方向之直徑在 5 mm以下。 脫落部分 或穴在板寬方向之直徑在 40 mm以下。 脫落部分 或穴在較寬方向之直徑在 75 mm以下。 埋木 板寬方向 之直徑在50 mm以下。 板寬方向 之直徑在100 mm以下。 板寬方向 之直徑在100 mm以下。 板寬方向 之直徑在100 mm以下。 捲皮或脂囊 長徑在 30 mm以下。 不顯著 利用上無礙 利用上無礙 生瘤痕或蚯蚓紋 輕微 不顯著 利用上無礙 利用上無礙 腐朽 無 無 無
7、無 開裂 (缺損或拼板間隙 ) 長度為板長之 1/5以下,寬度在 1.5 mm以下者,其個數在 2個以下。 長度為板長之 2/5以下,寬度在 6 mm以下,其個數在 3個以下者。或其長度為板長之 1/5以下,寬度在3 mm以下者,其個數在 6個以下。 1. 在板面,距板長方向兩稜線 25 mm以內部分,其寬度在6 mm以下。 2.除前述 1.以外者: (1) 在板面,距板寬方向兩稜線 200 mm 處的寬度在10 mm以 下,且 兩端變窄或寬度在15 mm以 下,且 長度在板寬 1/2 以下。 (2) 在板面,距板面寬方向兩稜線200 mm以內之寬度在 50 mm以下者。 1. 在板面,距板長
8、方向兩稜線 25 mm以內部分,其寬度在6 mm以下。 2.除前述 1.以外者:(1) 在板面,距兩稜寬方向兩邊線200 mm處之寬度有 25 mm以 下,且其兩端變窄。 (2) 在板面,距板寬方向兩稜線 200 mm 以內之寬度在 75 mm以下。橫裂 無 無 極輕微 極輕微 蟲孔 圖形者,長徑在 1.5 mm以下處,且不集中在一處。 線狀者,長徑在 l0mm以下,且個數應為板面積之平 方公尺數(如小數點以下以進位法歸整 ) 之 4 倍以下。 不顯著 心板重疊 幾乎無凹凸感覺,其數目在 2個以下,且長度在 150mm以下。幾乎無凹凸感覺,其數目在 3個以下。 逆紋木理 輕微 不顯著 其他缺點
9、 輕微 不顯著 不顯著 不顯著 註 (1) 生節、死節、拔節、穴、開裂、缺損、拼板間隙、橫裂、線狀蟲孔及埋木,在板寬方向之直徑、寬度或長度之總和係指缺點存在最多,與板長成直角300 mm 寬度之表面範圍內,將這些缺點各個在板寬方向之直徑,寬度或長度相加而成者。 4 CNS 11671, O 1042 表 4 項目 標準 生節、死節、拔節、穴、埋木及腐朽等缺點數之總和 包含白腐在內,在任意板長方向 300 mm,板寬度方向 600 mm長方形範圍內,由附表 2之計算式所算出之缺點數總和不超過 3個。 死節、拔節或穴 板寬方向之直徑在 75 mm以下者。但包含面板與底板3張以上之內部單板,其在板寬
10、方向之直徑在 90 mm以下。 捲皮或脂囊 利用上無礙 生瘤痕或蚯蚓 利用上無礙 腐朽 無。但在利用上無礙之白腐不在此限。 開裂 (包含缺損或拼板間隙 ) 1. 距板長方向兩邊 25 mm以內之寬度在 6 mm以下。 2. 前述 1.以外部分。 (1)距板寬方向兩邊線 200 mm外緣部分之寬度在 25 mm以下,且其兩端變窄。 (2)距板寬方向兩邊線 200 mm以內側部分之寬度在75mm以下。 橫裂 極輕微 蟲孔 極輕微 其他缺點 不顯著 3.4 抗彎性質 3.4.1 依第 6.3.4 節之 1 級抗彎試驗結果,其抗彎彈性模數及抗彎強度達表 5、表6 所示標準值以上者。 表 5 抗彎彈性模
11、數 (GPa) 區分 厚度 (mm) 0 90 未滿 6.0 8.5 0.5 6.0以上,未滿 7.5 8.0 1.0 7.5以上,未滿 9.0 7.0 2.0 9.0以上,未滿 12.0 6.5 2.5 12.0以上,未滿 15.0 5.5 3.5 15.0以上,未滿 18.0 5.0 4.0 18.0以上,未滿 21.0 5.0 4.0 21.0以上 5.5 3.5 備考: 表中 0及 90表示第 6.3.4(1)節所規定跨距方向,即試片面板主木理方向所成角度。 5 CNS 11671, O 1042 表 6 抗彎強度 (MPa) 0 90 區分 標示記號 厚度 (mm) A-B B-B
12、A-C B-C C-C A-D B-D C-D D-D A-B B-B A-C B-C C-C A-D B-D C-D D-D 未滿 6.0 42.0 38.0 34.0 8.0 8.0 8.0 6.0以上,未滿 7.5 38.0 36.0 32.0 14.0 14.0 14.0 7.5以上,未滿 9.0 34.0 32.0 28.0 12.0 12.0 12.0 9.0以上,未滿 12.0 32.0 28.0 26.0 16.0 16.0 16.0 12.0以上,未滿 15.0 26.0 24.0 22.0 20.0 20.0 20.0 15.0以上,未滿 18.0 24.0 22.0 20
13、.0 20.0 20.0 20.0 18.0以上,未滿 21.0 24.0 22.0 20.0 20.0 20.0 20.0 21.0以上 26.0 24.0 22.0 18.0 18.0 18.0 備考: 表中 0及 90表示第 6.3.4(1)節所規定跨距方向,與試片面板主木理方向所夾角度。 3.4.2 抗彎彈性模數及抗彎強度以符號 E 與 F 表示,其值在表 7 所示標準值以上者。 表 7 抗彎彈性模數 (GPa) 抗彎強度 (MPa) 區分 強度等級 0 90 0 90 E50-F160 5.0 16.0 E55-F175 5.5 17.5 E60-F190 6.0 19.0 E65-
14、F205 6.5 20.5 E70-F220 7.0 22.0 E75-F245 7.5 24.5 E80-F270 8.0 單板數為 3時,為 0.4單板數為 4時,為 1.1單板數為 5時,為 1.8單板數為 6以上時,為 2.2 27.0 單板數為 3時,為 5.0 單板數為 4時,為 6.5 單板數為 5時,為 9.0 單板數為 6以上時,為 10.0 備考 1. 表中之 0及 90表示第 6.3.4(1)節所規定跨距方向,與試片面板主木理方向所夾角度。 2. 符號 E 與 F 各表示抗彎彈性模數及抗彎強度。 6 CNS 11671, O 1042 3.4.3 依第 6.3.4 節之
15、2 級抗彎試驗結果,抗彎彈性模數須達表 8 表示標準值以上者。 表 8 厚度 (mm) 抗彎彈性模數 (GPa) 未滿 6.0 6.5 6.0以上,未滿 7.5 6.0 7.5以上,未滿 9.0 5.5 9.0以上,未滿 12.0 5.0 12.0以上,未滿 24.0 4.0 24.0以上 3.5 備考:對於與表 8 不同厚度者,依比例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之數值。 3.5 面內膠合剪力:依第 6.3.5 節之面內膠合剪力試驗結果,其值須達 3.2MPa 以上者。 3.6 防蟲處理 (本項僅限 於標示施以防蟲處理者 ):以硼化合物處理者係利用單板處理法。依第 6.3.7 節之防蟲處理試驗結果,
16、硼酸之吸收量為 1.2 kg/cm3以上。 3.7 材料:面板、底板、心板或副心板之材料應具有與雲杉 (spruce)同等以上強度之木材。 3.8 構成單板:各種厚度之合板的單板數,單板之厚度及構成比率須符合表 9 之規定,但心板或副心板之木理方向相同時,視為一層。 表 9 單位: mm 厚度 單板數 單板厚度 構成比率 未滿 15.0 3以上 15.0以上,未滿 18.0 4以上 18.0以上,未滿 24.0 5以上 24.0以上 7以上 1.5以上 5.5以下 與面板同木理方向之單板厚度之合計對合板厚度之比為 40 %以上, 70 %以下 3.9 側面及橫切面品質:整修良好,無起毛。 3.
17、10 翹曲或扭曲 (1) 弦高在 50 mm 以下(標示厚在 7.5 mm 以上者,為 30 mm 以下),或以手壓能接觸水平面。 (2) 放置質 10 kg(標示厚在 7.5 mm 以上者,為 15 kg)之法碼時,能接觸水平面。 7 CNS 11671, O 1042 3.11 甲醛釋出量:應符合表 10 所規定。 表 10 標示記號 甲醛釋出量平均值(mg/L) 甲醛釋出量最大值(mg/L) F10.3以下 0.4以下 F20.5以下 0.7以下 F31.5以下 2.1以下 4. 尺度 4.1 寬度、長度及厚度之標準尺度:如表 11 所示。 4.2 測定尺度對標準尺度之許可差:如表 12
18、 所示。 4.3 兩對角線長度之差在 3 mm 以下者。 表 11 單位: mm 寬度 長度 厚度 900 1800 900 1818 910 1820 910 2130 910 2440 910 2730 910 3030 955 1820 1000 2000 1220 2440 1220 2730 5.0 5.5 6.0 7.5 9.0 12.0 15.0 18.0 21.0 24.0 28.0 30.0 35.0 表 12 單位: mm 標準尺度 許可差 7.5以下 +0.5 0.3 厚 度 超過 7.5 +0.8 0.5 寬度及長度 0 3 8 CNS 11671, O 1042 5.
19、 有效斷面係數比 (限於標示有效斷面係數比者 ):五層者, 有效斷面係數比依下述計算式計算出。 5.1 與面板之主木理方向成平行 (0方向 )的有效斷面係數比 (Ro)p0ZZ= (如圖 1)。 ()t2ttt12bZ313230+= 6btZ2p= 式中, Z0 : 0方向之斷面係數 Zp :合板之斷面係數 b:試片寬 t:試片厚度 t1:試片心板厚度 t2:試片扣除表底板厚度 5.2 與面板之主木方向成垂直 (90方向 )的有效斷面係比 ()p9090ZZR = (如圖 1)。 ()2313290t2tt12bZ = 6btZ2p= 式中, Z90: 90方向之斷面係數 Zp :合板之斷面
20、係數 b:試片寬度 t:試片厚度 t1:試片心板厚度 t2:試片扣除表底板厚度 備考:五層以上者可依此標準。 9 CNS 11671, O 1042 圖 1 表示五層合板之斷面 6. 試驗 6.1 取樣 6.1.1 從每批量隨機採取供為連續煮沸 試驗、反覆蒸煮試驗、減壓加壓試驗、反覆煮沸試驗、蒸煮處理試驗、含水率試驗之合板、供 1 級構造用合板有關抗彎試驗及面內膠合剪力試驗之合板 (以下稱為試樣合板 )、供 2 級構造用合板有關抗彎試驗之合板 (以下稱為試驗合板 )張數,依表 13 之規定。 表 13 每批量合板之張數 試樣合板或試驗合板張數 1000 張以下 4 1001 張以上,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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