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2640-2017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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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01 C 80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13/T 2640 2017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Code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cultural relic building 2017 - 11 - 22 发布 2017 - 12 - 22 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3/T 2640 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河北省 公安消防总队 提出并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承德市公安消防支队、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2、 巩玉斌、周勇、高占彬、张丽娟、辛天兵、韩永富、王锐、杜卫国。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岳方勇、赵洪明、张立业、姜锋、陈光、陈健、吴会做、李维胜。 DB13/T 2640 2017 II 引 言 文物建筑是中华民族文明进程的象征,通常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常远离城市建成区或设置在山区、地下,多为砖木结构,其建筑耐火等级低,密度大,无防火分隔,消防基础设施缺乏,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社会影响较大,损失不可估量,有必要对 其实施严格管理。 近年来,文物建筑火灾时有发生,仅 2010年以来,全国就发生文物建筑火灾 2000余起,直接财产损失上亿元。 2014年 1月 11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
3、拉市独克宗古城发生火灾,烧毁房屋 242栋; 1月 2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报京侗寨发生火灾,烧毁房屋 148栋。 2014年山西晋中唐代古刹圆智寺千佛殿, 2015年青海省果洛州查郎寺、甘肃省甘南州贡巴寺院活佛囊欠(活佛居住的房屋)相继发生火灾 ,都给我们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据不完全统计,河北省共有不可移动文物 33943处,其中省 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680家,全国重点文物单位 88家,均居全国前列。虽然各级对文物建筑的防火工作都很重视,但目前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没有相应的专业标准,都是套搬了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且多以扑灭火灾为目标 。 因此,对于河北这个文物大省
4、来说,亟待制定一部地方标准来规范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规范管理工作。 DB13/T 2640 2017 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 术语和定义、 一般要求、设施设置、安全管理和自我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 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或 仿古建筑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部分:标志 GB 15630
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7945 消防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建标 152-2011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DB13/T 1138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公安部令第 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6、文件。 3.1 文物建筑 histor and cultural relics 被公布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 古建筑、纪念建筑(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及优秀近代建筑。 3.2 文物建筑单位 cultural property rights of histor and cultural relics 文物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的简称。 DB13/T 2640 2017 2 3.3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ire safety“ four abilities”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
7、.4 消防安全责任人 fire safety responsible person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3.5 消防安全管理人 fire Safety Manager 单位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3.6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fire management department 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3.7 专 /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special / part-time fire management staff 单位专门或兼职从事本单位日常具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 包括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保安、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
8、队员等。 3.8 微型消防站 mini fire station 除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消单位依托志愿消防队伍,以救早、灭小和“ 3 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同时履行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火灾防控职责而建立的志愿消防组织。 4 一般要求 4.1 消防安全责任 4.1.1 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领导责任,负责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指导工作;文物建筑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明确消防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1.2 文物建筑单位与管理区 域内的承包
9、、租赁或者委托管理单位(自然人)签订合同书、责任书时,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4.1.3 文物建筑单位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落实 各级各岗位 消防安全责任制。 4.2 消防安全培训 4.2.1 文物建筑单位应按照 DB13/T 1138 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DB13/T 2640 2017 3 4.2.2 文物建筑单位应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 4.2.3 文物建筑单位的员工
10、、导游在上岗、 转岗前,应对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4.3 消防安全改造 文物建筑 修缮时应同步进行消防设计。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以对文物建筑最小干预为原则,并具有可逆性。文物建筑室内外 增 设的消防管线(设备),应置于相对隐蔽及安全的部位,利用原有路由进行设置,不应影响日后文物建筑的维修、保养和使用,不应对文物建筑产生不良的损伤及视觉影响。 4.4 消防组织 4.4.1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或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参照建标 152-2011,在当 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进行。
11、4.4.2 其他文物建筑单位应 建立志愿消防队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单位应建设微型消防站 。 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成员 , 应熟悉和 掌握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 实施 程序。 4.4.3 专职消 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 结合保护对象特点,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 、 器材。 位于缺乏水源地区的文物建筑(群)应增设消防水池,并配备消防泵房或手抬式消防泵。 4.4.4 微型消防站应按照相关标准配备站房、人员、消防器材并履行以下职责: a) 开展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b) 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c) 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和 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d) 熟悉
12、本 单位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e) 根据火灾报告 或 救援求助,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f) 在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下,协同建立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 ,并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5 消防宣传 4.5.1 文物建筑单位 应 在明显部位 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 提示 ,利用 展板、专栏、广告牌、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 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有条件的单位应在门票上印制消防安全宣传提示或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常识册页供公众取阅。 4.5.2 文物建筑单位 应 在显著位置设立消防“三提示”宣传标牌。 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
13、口的具体位置,公众所在场所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提示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 4.5.3 文物建筑(群)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 装有本单位“ 消防安全告知书 ” 和 “ 消防安全承诺书 ”的 固定 匾牌 。 4.5.4 文物建筑单位的员工、导游应将消防安全常识作为向游客介绍文物建筑景区的内容。 DB13/T 2640 2017 4 5 设施设置 5.1 消防设施 5.1.1 文物建筑的消防供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等设施应当符合 GB 50013、 GB 50015、 GB 50016、GB 50974 等要求,同时按照 GB 50140 要求配置移动式 灭火器材,
14、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5.1.2 鼓励、提倡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文物建筑安装 电器火灾监控系统、 简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式烟感报警等设施设备,提高本单位技防水平。 5.1.3 文物建筑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 GB 13495.1、 GB 17945、 GB 15630要求。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a) 对外开放并可进入参观游览的封闭式展厅、营业厅; b) 建筑面积大于 200 的会议室等人员较多的场所; c) 文物库、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机房、服务人员休息厅; d) 用于 人员疏散的通道、回廊。 5.2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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