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经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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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家 与 经 济,王 一 江 明 尼 苏 达 大 学 教 授 长江商学院访问教授 清 华 大 学 特 聘 教 授 YWANGCSOM.UMN.EDU,提 纲,一。国 家 实 质 二。国 家 作 为 强 制 机 构 与 经 济 发 展 三。国 家 作 为 经 济 实 体 与 经 济 发 展 四。过 渡 问 题 五。全 文 总 结,一。基 本 理 论,1。双 重 作 用A。 国 家 作 为 经 济 实 体B。 国 家 作 为 强 制 性 机 构 2。三 只 手 (See Shleifer & Vishny, 2004, for a survey)A。 无 关 之 手 (Adam Smith)B。
2、 扶 持 之 手 C。 掠 夺 之 手 (Shleifer et al) 3。本 质 两 难 (Weingast),基 本 理 论 1。双 重 作 用,国 家 作 为 经 济 实 体,她 是最 大 的 雇 主最 大 的 资 源 所 有 者:土地,矿山,税收最 大 的 消 费 者最 重 要 的 公 共 产 品 的 生 产 者,比 如 国 防, 治 安,社 会 与 经 济 协 调 (e.g., 宏 观 调 控, 纸 币 的 使 用)。,基 本 理 论 1。双 重 作 用,国 家 作 为 强 制 机 构,她 负 责经 济 合 同 的 执 行 (包 括 个 体 合 同 和 公 共 合 同,即 法 律
3、法 规)该 角 色 要 求 国 家 具 有 武 力,强 制 力,基 本 理 论 2。三 只 手,国 家 是 基 本 无 关 之 手 (irrelevant hand)亚 当.斯 密 认 为 市 场 作 为 看 不 见 之 手,能 够 实 现 社 会 福 利 的 最 大 化。无 需 政 府 干 预 和 调 节, 政 府 只 需 提 供 最 基 本 的 公 共 物 品。政 府 “越 小 越 好” (罗 斯 福 之 前, 以 及 里 根 的 实 践),基 本 理 论 2。三 只 手,国 家 是 扶 持 之 手 (helping hand)福 利 经 济 学 讨 论 的 常 见 方 法首 先 定 义
4、社 会 福 利 标 准, 比 如 生 产 者 和 消 费 者 剩 余 的 总 和然 后 讨 论 市 场 可 能 造 成 的 福 利 损 失, 比 如 垄 断 条 件 下 产 量 不 足 最 后 提 出 政 府 干 预 的 对 策, 比 如 反 垄 断 措 施,基 本 理 论 2。三 只 手,国 家 是 掠 夺 之 手 (grabbing hand)Olson (2000) stationary banditGreif, North, Milgrom (1988)Sleifer, Vishny (1998),基 本 理 论 3。本 质 两 难,两 难 本 质 (Fundamental dilem
5、ma):国 家 需 足 够 强 大,方 能 胜 任 其 强 制 机 构 的 角 色,提 供 必 要 社 会 服 务,但 又 不 能 过 分 强 大,以 至 能 滥 用 自 己 的 强 制 力,任 意 侵 犯 公 民 的 权 利 见 Weingast (199?) 和 Qian and Weingast (199?) Sleifer (1998) 称 之 为 基 本 交 换 关 系 (fundamental tradeoff),二。国家作为强制机构与经济发展,1. 法 治, 民 主, 分 权A。 法 治 的 重 要 性B。 民 主 的 重 要 性C。 分 权 的 重 要 性,2. 非 民 主 制
6、 衡 机 制A。 国 家 竞 争B。 武 力 平 衡C。 行 会 抵 制D。 模 糊 信 息E。 技 术 条 件F。 重 复 博 弈G。 总 结:局 限 性,强制机构 1。 法 治, 民 主 与 分 权: 法 治 重 要 性,无 民 主 有 经 济 发 展:香 港, 台 湾, 韩 国,新 加 坡。 有 民 主 无 经 济 发 展:印 度,菲 律 宾,一 些 拉 美 和 非 洲 国 家 结 论:民 主 不 是 经 济 发 展 的 必 要 或 充 分 条 件为 什 么?,强制机构 1。 法 治, 民 主 与 分 权: 法 治 重 要 性,合 同 的 执 行 是 法 律 问 题。 国 家 作 为 合
7、 同 执 行 者 的 作 用,主 要 体 现 在 法 律 的 合 理 性 和 权 威 性。 香 港(回 归 以 前),新 加 坡 这 些 地 方,虽 然 没 有 民 主,但 法 治 的 特 点 鲜 明。 印 度 虽 然 有 民 主,但 法 治 受 到 腐 败 的 严 重 侵 蚀。,强制机构 1。 法 治, 民 主 与 分 权: 法 治 重 要 性,更 严 重 的 是,民 主 政 治 本 质 上 存 在 以 下 问 题1)多 数 人 专 政,剥 夺 少 数 人。2)利 益 集 团 影 响 政 策,规 则 和 资 源 分 配,强制机构 1。 法 治, 民 主 与 分 权: 民 主 重 要 性,谁
8、来 监 督 监 督 者?(rule by law vs rule of law,法 制 与 法 治)明 清 时 期,法 律 已 有 相 当 的 发 展, 禁 止 贪 污,禁 止 宦 官 干 政,禁 止 后 宫 干 政 的 规 定,都 很 明 确, 严 厉。 但 在 执 行 时 都 出 了 问 题。 民 主 保 证 法 律 的 公 平 性 和 合 理 性。 民 主 保 证 法 律 适 用 于 执 法 者, 防 止 执 法 者 成 为 掠 夺 之 手。,强制机构 1。 法 治, 民 主 与 分 权: 分 权 重 要 性,四 重 分 权,政 府 与 经 济 发 展 1。 法 治, 民 主 与 分 权
9、: 分 权 重 要 性,分 权 的 重 要 性什 么 来 保 障 民 主 和 法 治?假 设:一 个 社 会 力 量(个 人 或 党 派)如 果 掌 握 足 够 多 的 资 源,这 个 力 量 就 能 无 视 现 有 的 制 度,并 总 能 按 自 己 的 意 愿 来 重 新 安 排 制 度。,强制机构 2. 非 民 主 与 非 法 治 下 的 制 衡: A。 国 家 间 竞 争,过 分 侵 犯 公 民 利 益 的 国 家, 会 丧 失 人 力 和 其 他 资 源,被 其 他 国 家 灭 亡。在 这 个 意 义 上, 可 以 说, 欧 洲 的 幸 运, 在 于 没 有 出 秦 始 皇,因 此
10、在 民 主 确 立 之 前, 国 家 间 的 竞 争 始 终 存 在, 君 主 们 在 相 当 程 度 上 也 需 遵 守 社 会 契 约,守 法。,强制机构 2. 非 民 主 与 非 法 治 下 的 制 衡: B。 武 力 平 衡,Barzel (1997)指 出,宪 政 前 的 英 国, 产 权 保 护 是 通 过 武 力 平 衡 实 现 的。当 时, 国 王 拥 有 最 大 的 武 力,力 量 超 过 每 个 单 独 的 Baren。 但 Barens 联 合 起 来 的 力 量, 超 过 国 王。因 此 国 王 不 敢 轻 易 侵 犯 Baren 们 的 财 产。,强制机构 2. 非
11、民 主 与 非 法 治 下 的 制 衡: B。 武 力 平 衡,明 治 维 新 前 的 日 本 也 有 类 似 的 结 构:幕 府 的 武 力 最 大,但 大 名 的 力 量 也 不 可 轻 视,强制机构 2.非 民 主 与 非 法 治 下 的 制 衡: C。 行 会 抵 制,Greif, Milgrom and North (1988) 回 顾 了 中 世 纪 欧 洲 行 会 通 过 集 体 协 调, 抵 制 侵 犯 商 人 利 益 的 国 王 的 经 验。而 在 此 之 前 的 抵 制,由 于 国 王 对 单 个 商 人 的 收 买 而 失 败。,强制机构 2. 非 民 主 与 非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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