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1831-2013 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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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75.180.30 E 98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18312013 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2013 - 12 - 24发布 2014 - 01 - 15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3/T 1831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特种设备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强、王宗新、耿立飞、冯向东、武常生。 DB13/T 18312013 1 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天然气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
2、车用气瓶充装的一般要求、人员、设备、设施、仪器和保护装置、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及接受安全监察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公称容积为30L450L、工作温度为-4060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气瓶和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工作压力为0.6 MPa3.5MPa、公称容积为150 L500L、设计温度不低于-196的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充装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订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 18047
3、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9158站 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 19533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24162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NB/T 1001 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 DB13/T 1697-2013 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4001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0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4、 Z600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3 一般要求 3.1 资格 充装站应具有法定资格,取得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2 选址和建设 充装站站址的选择、总平面布置、厂房场地、工艺及设施、充装设备、检验检测仪器、安全设备和气体储存能力等应符合GB 50156和NB/T 1001规定的要求。充装站的选址和设立,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发改、规划、环保、消防、建设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 DB13/T 18312013 2 3.3 验收和许可 充装站的建筑、场地、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经消防、质监、建设等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5、气瓶充装许可证。 充装站必须在许可批准的固定场所从事气瓶充装经营活动。 3.4 责任和管理 3.4.1 充装站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并且承担相应的气瓶充装安全责任。 3.4.2 充装站应按照TSG R4001建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3.4.3 充装站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订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行演练。 3.4.4 充装站应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4 人员 4.1 人
6、员资格 4.1.1 负责人(站长),应当熟悉车用天然气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按照TSG Z6001取得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项目(项目代号A3)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1.2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车用天然气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 4.1.3 安全员,应当熟悉车用天然气充装的安全技术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4.1.4 充装作业(包括气瓶充装和检查)人员,应具有车用天然气安全充装以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掌握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操作要领,按照TSG Z6001取得车用气瓶充装项目(项目代号P5)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1.5 站内特种设备
7、的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按照TSG Z6001取得相应项目(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项目代号为R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项目代号为R2、压力管道巡检维护项目代号为D1)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2 人员配备 充装站应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4.2.1 充装站充装作业(包括气瓶充装和检查)人员数量应持续满足行政许可条件的要求,CNG或LNG充装站至少4人,CNG和LNG合建站至少8人。 4.2.2 应根据加气机运行的数量或充装工作量合理配备作业人员。每班配备的检查人员不少于1人,充装人员不少于2人。 4.2.3 每班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充装站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8、DB13/T 18312013 3 4.2.4 应配备足够的站内特种设备运行操作人员。自行操作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车的充装站,应至少配备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2人。 5 设备、设施、仪器和保护装置 5.1 充装站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应明确划分待充装检查区、加气作业区、乘客等待区等区域。充装作业区和待充装检查区、乘客等候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应有区域标识,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5.2 充装站站内道路宽度应符合GB 50156和NB/T 1001标准的规定,应标识行进方向及道路边界线。 5.3 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加油及加气车辆进站道路宜分开设置;加油、加气
9、区域宜分开设置,防止加油车辆随意进入加气区域;加油机、加气机不宜沿站内道路行进方向同排布置。 5.4 进站口应设置进站须知牌,站内加气设施附近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充装站应设置宣传栏,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危险警示要求、事故处理方式、联络方法和应急处理常识等。 5.5 CNG常规加气站和加气母站,在进站天然气的硫化氢和水的含量不符合GB 18047的有关规定时,应在站内进行脱硫、脱水处理,脱硫、脱水系统应符合GB 50156的有关规定。脱水设备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露点检测仪。 5.6 CNG固定储气设施的额定工作压力应为25MPa,站用储气瓶(组)应符合GB 19158标准的要求。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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