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169-2015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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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 21692015 代替DB13/ 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2015 - 02 - 15发布 2015 - 03 - 01实施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3/ 21692015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
2、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海、徐铁兵、李梧森、刘洪滨、王大勇、任钢、杜静、李巍、张雪斌、于欣沛、吕静、孙玉艳、龚鹏飞、杜鹏芳、耿媛媛、王婷、程飞、柳领君、马跃涛、刘永攀、惠文武、刘庆辉、田楠。 DB13/ 2169-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3/ 1461-2011。 DB13/ 21692015 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
3、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
4、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7
5、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DB13/ 21692015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钢铁工业 本标准所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和冷轧生产工序,不包括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 3.2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3
7、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生产企业或设施。 3.4 标准状态 指温度273.15K、压力101325 Pa 时的状态。 3.5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6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指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表4规定的“现有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表4规定的“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
8、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1表4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告执行。 DB13/ 21692015 3 表1 颗粒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生产工序或设施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现有企业a新建企业b特别排 放限值 烧结 (球团)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50 40 40 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30 20 20 高炉炼铁 热风炉 20 20 15 高炉出铁场 25 15 15 原料
9、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 25 15 10 炼钢 转炉(一次烟气) 50 50 50 混铁炉及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精炼炉 20 15 15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 30 30 30 钢渣处理 100 100 100 其他生产设施 20 20 15 电炉 20 20 15 轧钢 精轧机 30 20 20 热处理炉、拉矫、精整、抛丸、修磨、焊接机及其他生产设施 20 20 15 废酸再生 30 30 30 a 邢台市、邯郸市现有钢铁企业排放标准参照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14号公告中规定的重点控制城市现有企业标准执行。 b 邢台市、邯郸市新受理的钢
10、铁环评项目参照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14号公告中规定的新受理的钢铁环评项目标准执行。 表2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单位:mg/m3生产工序或设施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特别排 放限值 烧结 (球团)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180 180 160 高炉炼铁 热风炉 80 80 80 炼钢 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 80 80 80 轧钢 热处理炉 150 150 100 表3 氮氧化物(以NO2计)排放限值 单位:mg/m3生产工序或设施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特别排 放限值 烧结 (球团)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300 高炉炼铁 热风炉 300 炼钢 石灰窑、白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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