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328-2005 肉鸡生产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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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65.202.30 B 43 备案号:17782-2006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DB11/T 3282005 肉鸡生产技术规范 Technological rules of Broiler production 2006-03-01实施 2005-12-27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3282005 I 前 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文海、陈余、王滨、张保延、赵景义。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管理处负责解释。 DB11/T 3282005 1 肉鸡生产技术规范 1 范
2、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鸡养殖环境、饲料、用药、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治技术要求和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商品肉鸡场(小区、户)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T 388-1999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3、 5035-2001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7-2001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舍区 broiler farm section 指畜禽直接生活环境区。 3.2 场区 broiler building 指畜禽场围栏或院墙以内、舍区以外的区域。 3.3 缓冲区 buffer section 畜禽场外周围,沿场院向外500米范围内畜禽保护区。 3.4 饲料药物添加剂 medicated drug addition 为预防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 类等。 3
4、.5 休药期 withdrawal period 从停止给药到出栏上市的间隔时间。 3.6 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 用药后产生的许可存在于动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 mg/kg, 或g/kg,g/L) 。 4 场址选择、基础设施及环境要求 4.1 选址 鸡场选址应在地势高燥、采光充足、排水良好和隔离条件好区域。鸡场或养鸡小区3 km以内无大型 化工厂、矿厂等污染源。远离其他畜禽场、干线公路、村和居民点。在饮用水源、食品厂下游。 DB11/T 3282005 2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鸡场和养鸡小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
5、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集市等人口集中地区;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4.2 建筑布局 4.2.1 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 4.2.2 鸡舍建筑布局符合卫生要求和饲养工艺的要求,应具备良好防鼠、防蚊蝇、防虫和防鸟设施。 4.2.3 应建有消毒室、兽医室,隔离舍。隔离舍应设在鸡舍的下风向处。 4.2.4 粪污处理设施和病死鸡处理设施应设在生产区、生活管理区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 向处。 4.3 消毒设施 4.3.1 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鸡舍入口处要设置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6、4.3.2 应备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鸡场及相应设施如车辆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4.4 饮用水水质标准 表1 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 目 标准值 色, () 色度不超过 30 浑浊度, () 不超过 20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1500 PH 6.4-8.0 感官性状及一般化 学指标 溶解性总固体,mg/L 2000 氯化物(以CL - 计) ,mg/L 250 硫酸盐(以 计) ,mg/L 2 4 SO 250 细菌学指标 总大肠菌群,个/100mL 1 氟化物(以F - 计) ,mg/L 2.0 氰化物,mg/L
7、0.05 总砷 L,mg/L 0.2 总汞,mg/L 0.001 铅,mg/L 0.1 铬(六价) ,mg/L 0.05 镉,mg/L 0.01 毒理学指标 硝酸盐(以 N 计) ,mg/L 30 4.5 鸡舍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空气质量标准应符合 NY/T 388 要求,如下表 2。 DB11/T 3282005 3 表 2 鸡舍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指 标 鸡舍 项 目 缓冲区 场区 雏鸡 成鸡 氨气 mg/m 3 2 5 10 15 硫化氢 mg/m 3 1 2 2 10 二氧化碳 mg/m 3 380 750 1500 可吸入颗粒物(PM10) mg/m 3 0.5 1 4 总悬浮颗粒物(T
8、SP) mg/m 3 1 2 8 恶臭 稀释倍数 40 50 70 4.6 废弃物处理 4.6.1 粪便贮存处理 清出的垫料和粪便应进行堆积发酵处理,用于农业用肥。 粪污处理设施应为混凝土结构,防雨防渗。 4.6.2 污水处理 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净化处理(包括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措施),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 准的要求; 应建立有效的粪便污水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污水输送至农田,严格控制污水输 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现象。 5 引种要求 5.1 种蛋、雏鸡应从有种鸡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鸡场引入,经过产地检疫,重量应达到品种要求,符 合品种特征。全场雏鸡应来源于同一种鸡场。 5.2
9、 种蛋、雏鸡应来自于非疫区,持有有效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车辆应经过彻底清洗和消毒。 6 饲料 饲料使用准则应符合 NY 5037 的要求。 6.1 原料 饲料原料应具有该品种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异味及异嗅;饲料原 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 GB 13078 的要求;饲料原料中含有饲料添加剂的应做相应说明; 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用作肉鸡饲料原料。 6.2 添加剂 6.2.1 安全卫生要求 饲料添加剂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异味及异嗅;有害物质及微 生物允许量应符合 GB 13078 的相应要求。 6.2.2 添加剂使用 6.2.2.1
10、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 NY 5037-2001中附录 A 所规定的品种,或取得 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品种。 6.2.2.2 饲料添加剂应遵照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用量、用法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 NY 5037-2001 中附录B 执行。 6.3 配合饲料 6.3.1 配合饲料要求色泽一致、无发霉、无变质、无异味及异嗅;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 GB 13078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标签中所规定的含量。 6.3.2 配合饲料卫生要求应符合如下表 3。 DB11/T 3282005 4 表 3 肉鸡饲料、饲料添加剂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项目 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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