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T 1344-2016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 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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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20.01 Z 05 DB41 河南省 地方标准 DB41/T 1344 2016 固定污染源 颗粒物 、 烟气 ( SO2、 NOX) 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2016 -12 -29 发布 2017 -03 -29 实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1/T 13442016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运行维护 2 5 CEMS 数据审核与处理 3 6 故障处理 4 7 质量保证 5 8 智能运维 6 9 记录与档案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数据异常/ 缺失、设备故障报告 . 8 附录
2、B(资料性附录) 基站停运申请表 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现场运行维护记录表 . 1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运行报表 . 18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基站登记备案表 . 19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废液处 置转移记录 . 20 DB41/T 1344 2016 II 前 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固定污染源颗粒物、 烟气 ( SO2、 NOx) 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工作,保障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有效、及时上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公司、郑州汉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天之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曹霞、曹金根、陈丙乙、付博、崔海霞、张慧、侯跃、庞海涛、张长青、高鹏。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李刚、韩坤、周新风、李卓立、蔡丽、汪太鹏、刘璐、朱伟、窦 利 军、张培、杜瑞红、曹家璇、来志林、赵永辉、李金锋、冯继锋、张成、门宁、陈轲、黄冬、赵凌飞、陈建阁、丁先飞、赵宇航、谢闯将、刘莹。 本标准自 2017年 03月 29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41/T 13442016 1 固定污染源 颗
4、粒物 、烟气 ( 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 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 SO2、 NOx)自动监控基站 (以下简称基站) 的术语和定义、运行维护、 连续排放监测系统( CEMS) 数据审核与处理、故障处理、质量保证 、 智能运维、 记录与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 SO2、 NOx)自动监控基站 的 运行维护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
5、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597 危险 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DB41/T 1327 固定 污染源 颗粒物、烟气 ( SO2、 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 SO2、 NOx)自动监控基站 安装于固定污染源现场端的用于实时、连续监控(监测)颗粒物、烟气( SO2、 NOx)排放情况的设施、设备 ,包括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视频监控、站房及辅助设备、专用网络等。 3.
6、2 连续排放监测系统( CE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 、 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 设备。 3.3 CEMS 校准 用标准装置或标准物质对 CEMS进行校零、校标、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等的检测。 3.4 CEMS 校验 用标准方法 对 CEMS(含取样系统、分析系统)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 相关系数、置信区间、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比对检测。 3.5 CEMS 满量程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 CEMS的最大测量值。 3.6 CEMS 响应时间 从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 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
7、时间。 3.7 CEMS 零点漂移 DB41/T 1344 2016 2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 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8 CEMS 量程漂移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 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量程校准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9 CEMS 相对准确度 标准方法 与 CEMS同步测定烟 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的测定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 标准 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3
8、.10 运行 维护单位 为基站提供运行维护服务,保证其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4 运行维护 4.1 一般要求 4.1.1 运行维护 单位应通过 ISO 9001 质量认证。 4.1.2 基站内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检定或校准 。 4.1.3 运行维护 单位应配套取得包含运维项目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实验室。 4.1.4 运行维护人员应经过培训 持证上岗。 4.1.5 运行维护单位的手工监测设备应通过技术监督部门的强制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 4.1.6 运行维护单位应 在省辖市 或省直管县 行政 区域内设立运行服务机构,并配备相
9、应的运维车辆、备品备件、 备 机等 。 4.1.7 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基站进行现场维护、检查,火力发电厂 间隔时间不超过 3 d,其它排污单位 间隔时间不超过 7 d。 4.2 样品采集 4.2.1 采样平台及点位设置 符合 DB41/T 1327 规定,采样探头、 采样管路、 烟气初级过滤器 应无腐蚀、无堵塞 、 无旁路、无漏气且固定牢固,数据传输线无脱落, 采样探头及管路加热正常, 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记录并上报。 4.2.2 采样监测孔 和 比对监测孔法兰应密封、无腐蚀; 连接 固定法兰的螺栓应易于拆卸 。 4.2.3 颗粒物 CEMS 气幕 正常, 无 污染 。 4.2.4 反吹设备
10、、 管路应无堵塞、无漏气。 4.3 预处理设备 4.3.1 冷凝除湿设备的温度应保持在 4 ,波动 2 以内 。 4.3.2 冷凝除湿设备产生的冷凝液收集后应外排,无堵塞、无渗漏。 4.3.3 预处理设备管线内壁吸附杂质、堵塞时 应及时清理或更换。 4.3.4 CEMS 过滤设备、冷凝除湿设备电磁阀损坏 时 及时更换;过滤设备滤膜、 滤芯变色应及时更换。 4.4 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 4.4.1 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 、 VPN 设备 无异常和告警,设备连接线应牢固,散热风 扇正常,传输网络连接畅通, 异常 情况应 及时处理。 4.4.2 查看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运行日志,对数据采集、存
11、储和上传异常情况进行记录和处理。 4.4.3 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中读取和保存 的 CEMS 参数应与登记备案一致,参数变动情况 应上传至 环保部门监控管理 系统。 4.4.4 数据和系统 应 进行备份,备份文件异地保存和人工归档。存储介质维修更换后应调取备份文件恢复历史数据 。 网络故障期间未传输的监测数据 应在故障排除后 进行 自动 补传。 DB41/T 13442016 3 4.5 颗粒物 CEMS 4.5.1 生产设施启动前应清理颗粒物 CEMS 光学镜面。 4.5.2 颗粒物 CEMS 监测数据 异常时 进行校准。 4.5.3 空压机、气 路 、 空气过滤器等 应 保持正常工作。
12、4.5.4 颗粒物 CEMS 连接法兰 应无腐蚀、无松动、无漏气。 4.5.5 每月应 清理颗粒物 CEMS 光学镜面 ,并检查对穿法颗粒物 CEMS 光点 。 4.5.6 每月 至少更换一次空气过滤器滤膜或滤芯。 4.5.7 抽取式颗粒物 CEMS 运行维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颗粒物CEMS浓度数据正常, 发射器和接收器镜头无污染或损坏,电源电压正常,信号线连接良好; b) 射流风机、稀释气风机运行正常; c) 风机过滤器滤芯无污染,滤芯应定期进行更换; d) 探杆、探头、检测池加热温度正常; e) 等速采样流速与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 显示的流速 一致。 4.6 气态污染物 CEMS
13、4.6.1 分析气态污染物 CEMS 数据和烟气参数测定值与 排污单位生产工况逻辑关系,异常时查明原因并记录。 4.6.2 采样管路无堵塞 、无 漏气,采样流量 正常,电磁阀、蠕动泵异常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4.6.3 探头及滤芯应无污染、 腐蚀 和堵塞; 音速小孔应无堵塞,堵塞 应清洁或 更换 。 4.6.4 采样探头稀释气压力、纯净度、温度应符合 运行 要求。 4.7 流速 CMS 4.7.1 流速 数值异常时应及时对流 速 CMS 进行维护、校准,并对易损件进行更换。 4.7.2 点测量流量 计 应查看 反吹管路、控制阀等,无堵塞、无漏气;检查探头探针,有积灰时及时清理。 4.7.3 线
14、测量流量 计 应查看 气路 、过滤器等是否正常,法兰孔无 腐蚀、无松动、无漏气 ,探头位置应无偏移。 4.8 辅助设备 4.8.1 尾气 排放 管 路 应无堵塞、无漏气,排到 站房 外 。 当室外环境温度低于 0 时, 尾气排放管 路 应启动 加热或伴热装置。 4.8.2 反吹气应无 水 、无 油 、无 杂质 , 压力应在 0.5 MPa 0.9 MPa。 4.8.3 站房 内监控视频摄像头应无遮挡物,且正对 CEMS 分析仪、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门窗等部位,视频图像应上传至 环保部门监控管理 系统。 4.8.4 标准气体应 有证且 在有效期内,钢瓶气体的压力 低于 0.1 MPa 时应停
15、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4.9 站房环境 4.9.1 站房 标识牌 、 运 行维护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CEMS 参数表等应完整 张贴 。 4.9.2 双电源切换装置、空调、自动灭火器、避雷设施等正常使用, 站房 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DB41/T 1327 的要求。 4.9.3 站房 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 废液 收集与储存应符合 GB 18597 要求。 5 CEMS 数据审核与处理 5.1 CEMS 数据审核 5.1.1 CEMS 故障期间、维修期间、失控时段、标准方法 替代时段、以及有计划(质量保证 /质量控制)的 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时间段均为 CE
16、MS 缺失数据时间段 。 5.1.2 固定污染源 启、 停运 (大修、中修、小修)等 时间段为 CEMS 无效数据时间段 。 DB41/T 1344 2016 4 5.1.3 当锅炉停炉时,可通过对烟气参数的设定,由 现场 机向上位机发出停炉标记 。 烟气参数的设定如下 : a) 静压压力传感器显示为锅炉满负荷显示值的 20%(限安装在引风机前); b) 流速显示为 2 m/s 以下; c) 氧 含 量显示为 19%以上; d) 烟温显示为 40 以下。 以上可视实际情况对等设定也可按优先原则设定 及调整 。 5.2 CEMS 数据 缺失 的 修约 5.2.1 任一 CEMS 数据缺失在 24
17、 h 以内(含 24 h),缺失数据应按该缺失前 1 h 的有效小时均值和恢复后 1 h 的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补遗。 5.2.2 颗粒 物 CEMS、气态污染物 CEMS 数据缺失超过 24 h 时,缺失的小时排放量应按数据缺失前 720有效小时排放量最大值进行补遗,其浓度值不需补遗 。 5.2.3 除颗粒物、气态污染物以外的其它参数缺失超过 24 h时,缺失数据应按该参数缺失前 720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补遗 。 5.2.4 运行维护人员登陆环保部门监控管理系统对缺失数据进行修约,数据修约方法应符合 HJ/T 75要求,对于未安装流量计的 CEMS, N 24h 的,若 C
18、EMS 取样断面后无处理设施的,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缺失数据按照浓度最大值补遗,否则按照浓度平均值补遗。 6 故障处理 6.1 CEMS 停用、拆除或者更换应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6.2 运行维护人员发现 CEMS 故障或接到通知 , 市区内的 应在 2 h 内赶到现场进行故障排除 ; 市区以外的 应在 4 h 内赶到现场进行故障排除。 6.3 对于一般故障,如电磁阀失灵、泵膜裂损、气路堵塞、电源故障等应在 6 h 内及时解决。 6.4 若 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 发生故障,应 在 8 h 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 6.5 CEMS 不能正常运行时, 应填写数据异常(
19、设备故障、缺失报告)(见附录 A),并应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人工采样监测 数据 报告必须加盖 具有 检测资质的 CMA 印章;采样和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 h。 6.6 CEMS 故障排除后应进行设备校准、校验,填写校准、校验记录 。 6.7 因网络传输故障造成的监控数据缺失,在网络恢复后 应能自动补传数据 。 6.8 CEMS 采样点位变更、 主要设备 (核心部件) 或整机 更换 时应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 6.9 双电源切换装置、空调、避雷设施、自动灭火器等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在有效期内,应立即维护、更换。
20、6.10 基站停运、拆除、搬迁,应填写停运申请表(见附录 B),由排污单位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因不可抗 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基站停止运行或导致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应在24 h 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7 质量保证 7.1 校准 7.1.1 颗粒物 CEMS 颗粒物 CEMS校准内容如下: a) 自动校准 : 12 h 校准零点一次,零点漂移 不超过 2.0% F.S. ; b) 手动校准: 火力发电厂 每周 手动校准零点两次,零点漂移不超过 2.0% F.S. ;其他排污单位每周手动校准 零点一次,零点漂移 不超过 2.0% F.S. 。量程每 7 d 校准
21、一次,量程漂移 不超过2.0% F.S. ; c) 运维人员远程登陆颗粒物 CEMS,不定期进行远程自动校准,技术指标满足上述要求。 DB41/T 13442016 5 7.1.2 气态污染物 (包含 O2) CEMS 气态污染物 CEMS校准内容如下: a) 自动校准: 12 h 校准零点一次,零点漂移 不超过2.5% F.S. ; b) 手动校准:火力发电厂 每周手动校准零点两次,零点漂移不超过 2.5% F.S. ;其他排污单位每周手动校准零点一次,零点漂移 不超过 2.5% F.S. 。量程漂移每 7 d 校准一次,量程漂移不超过 2.5% F.S. ; c) 抽取式 测量 气态污染物
22、 CEMS 每 3 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进行 零点和量程、线性误差和 系统 响应时间的检测 ; d) 运维人员远程登陆气态污染物(包含 O2) CEMS,不定期进行 远程自动校准,技术指标满足上述要求。 7.1.3 流速 CMS 流速CMS校准内容如下: a) 自动校准: 12 h 校准零点一次,零点漂移 不超过3.0% F.S. 或绝对误差 不超过1.0 m/s; b) 手动校准:火电 发电厂每周手动校准零点两次,零点漂移 不 超过 3.0% F.S. 或绝对误差不超过 1.0 m/s;其他 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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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 1344-2016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 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1344 2016 固定 污染源 颗粒 烟气 SO2 NOX 自动 监控 基站 运行 维护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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