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038-1982 种猪档案记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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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303882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种猪场。 2 种猪编号 种猪必须编号以志识别。以育种为目的的县以上种猪场应给每头仔猪编号。编号在仔猪初生时进行。采用剪耳编号法。 公猪编单号,母猪编双号。 3 测定和记录项目 3.1 祖先 必须查明种猪的血缘关系。系谱中至少应有三代亲本的耳号。 如任何一个祖先在系谱中出现二次以上,该祖先即称为共同祖先,并以符号标出,同时标明该种猪的近交程度。 3.2 繁殖性能 3.2.1 产仔数 出生时同窝的仔猪总数,包括死胎,木乃依和畸形猪在内。产活仔数则专指出生时存活的仔猪数,包括衰弱即将死亡的仔猪在内。 3.2.2 成活率 产活仔数占产仔数的比例,其计算
2、公式为: 3.2.3 初生重 仔猪初生时的个体重,在出生后12小时以内测定,只测出生时存活仔猪的体重。全窝仔猪总称所得的体重称为初生窝重。 3.2.4 泌乳力 以仔猪20日龄时全窝重量为代表,包括寄养进来的仔猪在内,但寄出仔猪的体重不得计入。寄养的仔猪数必须注明。 3.2.5 断乳窝重 同窝仔猪在断乳时各个体重,即断乳重的总和。应注明断乳日龄(45或60日龄),同一场中各窝仔猪的断乳日龄应力求一致。 3.2.6 育成仔猪数 成活率(产活仔数产仔数)100(1)页码,1/11GB 3038822006-3-29file:/C:InetpubwwwrootdatagbbB303800R.htm 断
3、乳时同窝仔猪的头数,包括寄入的在内,并注明寄养头数。 3.2.7 哺育率 育成仔猪数占产活仔数的比例。如有寄养情况,应在产活仔数中扣除寄出仔猪数,加上寄养进来的仔猪数,其计算公式为: 3.2.8 情期受胎率 母猪在一个发情期中输精(包括人工授精和自然交配在内)而受胎的头数占输精母猪总数的比例。计算时不必顾及在同一个发情期内输精的次数。 3.3 肥育性能 种公猪的肥育性能用其10头以上后裔(或半同胞),种母猪用3头以上后裔(或全同胞),在肥育测定时的平均成绩来表示。在未进行后裔(或全同胞、半同胞)肥育测定时,用种猪本身自断乳至180日龄期间的相应指标来代替。 3.3.1 日增重 整个肥育测定期间
4、(种猪本身为自断乳至180日龄)的平均每日增重。其计算公式为: 3.3.2 饲料利用率 上述期间每单位增重所消耗的饲料量。应按精、粗、青、糟渣等不同饲料种类分别计算,然后将全部饲料统一折算成消化能和可消化粗蛋白后合并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按重量计时为千克千克,按消化能计时为兆卡千克,按可消化粗蛋白计时为克千克) 3.4 胴体品质 种公猪的胴体品质用其10头以上后裔(或半同胞),种母猪用3头以上后裔(或全同胞)在肥育测定时的平均成绩(参见猪种验收和良种登记标准)来表示。在未进行后裔(或全同胞、半同胞)肥育测定时,利用超声波等器械对种猪本身在180日龄时进行膘厚、眼肌面积等指标的活体测定。
5、 3.4.1 宰前体重 当后裔(或全同胞、半同胞)肥育达到适宜屠宰体重(自60至100千克不等,视品种而异)后,经24小时的断食休息,称得的空腹体重即为宰前体重。有条件时应连续称三天。即达到适宜屠宰体重后,早晨空腹称重,第二天早晨又空腹称重一次,然后加喂一顿,即断食休息,并充分供给饮水,在第三天早晨空腹称重后屠宰,以三天体重的平均值作为宰前体重。采用后一办法时应注明。 哺育率育成仔猪数(产活仔数寄出仔猪数寄入仔猪数)100(2)日增重(克日)(终重始重)饲养天数(3)饲料利用率饲料消耗总量总增重(4)页码,2/11GB 3038822006-3-29file:/C:Inetpubwwwroot
6、datagbbB303800R.htm 3.4.2 胴体重 肥猪经: a.放血 放血部位在咽喉正中偏右33.5厘米,刺入心脏附近,但不得刺破心脏,保证放血良好。 b.脱毛 在6065热水中浸烫57分钟,退毛,并去除蹄壳,刨毛前不吹气。 c.切除头、蹄和尾。 头:从侧面沿耳根后缘及下额上第一条自然横褶切开,至喉部。切断喉与气管,将喉留于头部,然后断离寰枕关节,割下整个头部。 蹄:前腿在腕关节下切开,断离腕掌关节。后腿在跗关节内侧面断离第一跗间关节(即距跗关节),将距骨和跟骨保留于胴体,以便在跟腱处悬吊。下两排跗骨则与后蹄一起切下。 尾:紧贴肛门切断尾根,避免突出或凹进。 d.开膛 自肛门起,沿腹
7、下中线至咽喉止,剖开腹和胸,除去板油和肾脏以外的全部内脏。要求不带油肉,不挑破心、胆、肚和肠。 e.劈半 用刀沿背椎平分背部脂肪,然后循刀口,用砍刀或电锯将胴体劈成两半,尽量保持肉片的完整性,以便进行胴体测量。 分别称量左右两侧肉片(包括板油和肾)的重量,两侧肉片重量之和即为胴体重。 3.4.3 屠宰率 胴体重占宰前体重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3.4.4 胴体长 3.4.4.1 胴体斜长 从耻骨联合前缘至第一肋骨与胸骨接合处的长度。 3.4.4.2 胴体直长 从耻骨联合前缘至第一颈椎凹陷处的长度。 均在肉片悬吊时测量。 3.4.5 膘厚 在第六和第七胸椎接合处测定的垂直于背部的皮下脂肪厚度。不
8、包括皮厚在内。在多点测定膘厚时,例如测定背部最厚处,腰部最薄处和荐部最厚处三点的膘厚,可将其平均值作为代表,这时必须注明其为平均膘厚。 屠宰率(胴体重宰前体重)100(5)页码,3/11GB 3038822006-3-29file:/C:InetpubwwwrootdatagbbB303800R.htm 3.4.6 皮厚 在第六和第七胸椎接合处测定的背部皮厚。 3.4.7 眼肌面积 在倒数第一和第二胸椎间背最长肌的横断面面积。如无求积仪时用下列公式估测: 眼肌面积(厘米2)=眼肌高度(厘米)眼肌宽度(厘米)0.73.4.8 后腿比例 在后肢向后成行状态下,沿腰椎与荐椎接合处的垂直切线切下的后腿
9、重量占整个胴体重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3.4.9 花、板油比例 花油和板油的重量占胴体重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3.4.10 瘦肉比例 将剥离板油和肾脏后的胴体剖析为瘦肉、脂肪以及皮和骨四种成分。剖析时肌肉和肌间脂肪不另剔出,并尽量减少作业损耗,控制在2以下,瘦肉重量占这四种成分总重量的比例即为瘦肉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以脂肪为基准计算所得的瘦肉和脂肪比例称为肉脂比。 3.4.11 分割肉比例 每片胴体在剥离板油和肾脏后,分割出四块瘦肉,即颈背肌肉(一号肉)、前腿肌肉(二号肉)、大排肌肉(三号肉)和后腿肌肉(四号肉)、分割时第一刀从第六和第七肋间斩下颈背和前腿部分。第二刀从腰椎与荐椎接合处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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