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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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emicals-Related Sudden Death 2002一04一08发布2002-06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GBZ 78-2002 各种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间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发生急性中毒。这些化学物,可以是已知品种,也有的是在已发生中毒后一时尚不明其确切致病化学物品种
2、;有的化学物品种所致中毒在职业病名单中有名,有的则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但所有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可以制定也有必要制定诊断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本标准系列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己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以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在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标题下,包括以下10个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起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化
3、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在救治急性化学物中毒的实践中,累积了丰富的抢救经验。在接触了高浓度氧化合物、硫化氢、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职业危害环境;纯氮、纯二氧化碳等能致窒息缺氧环境;急性有机磷农药、碳酸顿、硫化氢等出现迟发性心脏损害或硝酸甘油等作业者,发生潜在性心脏
4、损害等情况下,常可出现接触者突然死亡(即化学源性猝死)。这种突发事件性质的化学源性猝死,一般有职业危害环境运作的必然规律,因此是可以预防的、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为了预防化学源性猝死、提高急性化学源性猝死后抢救成功率,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广东省汕头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有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山东省人民医院及原化学工业部安全卫生处。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GBZ 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职
5、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化学物的直接毒作用或导致机体缺氧所引起的呼吸骤停或心跳骤停。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的诊断依据、可能引起本病的高危环境、高危作业的管理和预防原则,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的急救原则与高危人群监护要点。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化学物质所引起的猝死。非职业性活动中发生的化学源性猝死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6、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GBZ7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中毒诊断规则GBZ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3 诊断原则根据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的资料,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明确致死的化学物品种(参照GBZ71、GBZ72、GBZ73),排除其它病因所致的猝死,方可诊断。4 诊断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a)高危环境作业者突然发生呼吸骤停或心跳骤停(参照GBZ74);b)急性化学物中毒病程中或者病情已基本稳定,发生意想不到的呼吸骤停或心跳骤停。5 抢救原则5.1 迅速、安全救出现场,同时对
7、受污染的部位进行必要的清除。立即进行心、肺、脑复苏术;5.2 根据致病的化学物品种及病情等,可应用针对性特效药物;5.3 给予必要的其它紧急处理。5.4 在以上处理同时,送医院途中,继续进行抢救,并作好记录。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7 高危环境、高危作业的管理和预防原则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GBZ 78-2002 8 高危人群的监护要点见附录C(规范性附录)9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的心肺脑复苏术见附录D(规范性附录)2 GBZ 78-2002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l 猝死的定义,尚未取得统一意见,多数医学组织或学术团体主张猝死为意想不到的非暴力的
8、突然死亡。而由于外源性化学物所引起的猝死,发病原因、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和预防都和其他原因所致的猝死不尽相同,尤其重要的是只要严格执行各种预防措施,化学源性猝死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根据其临床特点,本标准中化学掠性猝死的定义是由于职业性化学物的毒作用或进入化学物所造成的环境缺氧,导致的呼吸骤停或心跳骤停。这一定义是符合客观情况,且体现了为预防、诊断、抢救的需要而制定本标准。A.2 外游、性化学物所致猝死,按其发生原因来分,有两种情况:A.2.1 由于化学物的毒作用:a)急性毒作用包括某些化学物浓度极高,引起接触者反射性的心脏骤停,或心跳停止;b)迟发性毒作用:在急性中毒病程中或恢复期,发生意料不到
9、的心脏骤停。A.2.2 化学物所导致的缺氧常由于贸然进入化学物所造成的缺氧环境所致,以单纯性缺氧所致的窒息为猝死的主要原因。以上两种情况所致猝死,其发病机制,临床表现,抢救与预防措施都不尽相同,故诊断标准也分列。由于心脏疾病所致猝死命名为心源性猝死,外源性化学物所致的猝死命名为化学源性猝死。A.3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A.3.1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高危环境和高危作业的管理和监护原则;A.3.2 提高早期诊断的正确率及抢救成功率;A.3.3 在医学界,尤其是职业医学专业中,对化学源性猝死的学术上的问题达成初步共识,为进一步开展研究工作打下基础。A.4 化学游、性猝死,必须有病因学诊断,这是化
10、学源性猝死的主要根据,也为进行针对性治疗提供依据。但在紧急情况下,应先进行必要的抢救治疗,同时组织人员进行病因调查,切不可因病因诊断不够明确而耽误紧急抢救。A.5 本标准中所列的死亡概念是临床死亡,也即心跳骤停或呼吸停止。由于猝死是突然发生,故以心跳骤停或呼吸骤停作为诊断指标,这一概念符合客观情况便于掌握,因一但发生这些情况,必须立即进行心、肺、脑复苏术。A.6 化学源性猝死发生前,可有短暂的头昏、晕厥、胸闷、心悸、意识模糊等先兆症状,也可在无先兆症状的情况下,立即发生呼吸或心跳骤停。本标准附录C列出高危人群监护要点,以利于及早警惕、及时处理,防止病情进一步发展。A.7 心跳骤停最突出的表现为
11、深度昏迷,扪不到大动脉搏动;呼吸骤停是指自主呼吸停止。出现这些情况应立即施行心肺脑复苏术,不必反复用听诊器听不到心音或呼吸音,更无须依据心电图检查来确定,应使复苏术尽快开始,争取复苏成功。A.8 临床死亡的另一指标为幢孔扩大,由于瞌孔扩大常在呼吸、心跳停止稍后才出现,在化学物中毒时,瞌孔大小受到各种因素干扰,急性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醋类农药中毒可使瞌孔缩小;而阿托品类药物可扩大幢孔,故本标准中,未使用睡孔扩大作为临床死亡的诊断指标。A.9 现场抢救是抢救化学源性猝死的关键,可为以后治疗提供了良好的基础。A.l0 心肺脑复苏术已为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受过正规训练的人员正确掌握,本标准在附录D列入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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