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608.1-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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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43.186 R 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608.12015 代替 DB33/T 608.1-2006 机动车维 修业开业 条件 第1 部分: 汽车整车 维修企业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1: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2015 - 06 - 12 发布 2015 - 07 - 12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3/T 608.12015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2、 1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1 3 术语和 定义 1 4 人员条 件 2 5 管理条 件 3 6 设施设 备条 件 4 7 安全生 产条 件 6 8 环境保 护条 件 6 附录A (规 范性 附录 ) 仪 表、工 具及 设备 7 附录B (规 范性 附录 ) 事 故车损 失等 级划 分及 维修 企业资 质 . 11DB33/T 608.12015 II 前 言 本部分 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 。 本部分 代替DB33/T 608-2006 ,与DB33/T 608-2006 相比,增 加了 第5 部分 : 专用机械车 维修 企业 。 DB33/T 608-2015
3、机动 车维修业 开业 条件 分 为5 个 部分: 第1部分: 汽车 整车 维修企业 ; 第2部分: 汽车 专项 维修业户 ; 第3部分: 汽车 快修 业户 ; 第4部分: 摩托 车维 修业户; 第5部分: 专用 机械 车维修企 业 。 本部分 为DB33/T 608-2015 的第1 部分 , 与 DB33/T 608-2006 的第1 部分相 比主要做 了以 下修 改: 与“ 国标 GB21338 机 动车维 修从 业人 员从 业资 格条件 ” 相适 应, 对汽车 维修企业 的人 员要 求进 行了修 改; 根据交 通 运输 部行业 标准 “JT/T816 机动车 维修服务 规范 ” 和浙 江
4、省 地 方标准 “DB33/T626 汽 车维修 服务 质量 规范 ” 的要求, 提高 了对 维修 服务 方面如 服务 接待 条件 、 服务承诺 、 公示投诉 等的要 求; 根 据汽 车维 修行 业的 发展变 化, 参照 “ 国标” 及其他 “省 标” , 对 部分 场地设 备的 要 求 进 行 了 修订, 提高 了场 地的 要求 ,对设 备要 求及 时更 新; 增加了 事故 汽车 维修 和燃气 汽车 、 混合动 力汽 车、 电动汽 车以 及其 他新 能源汽 车维 修的特殊要 求,进 一步 提高 了危 险货 物运输 车辆 维修 的安 全要 求 。 本部分 由浙 江省 交通 运输 厅提出 并归
5、口。 本部分 起草 单位 :浙 江省 道路运 输管 理局 、浙 江省 汽车维 修行 业协 会、 浙江 交通职 业技术学 院。 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 方文理、 胡群 力、 曹晓春 、 陈文华、 陈绍 双、 张开开 、 刘自冉、 陈孟 超、 张懋、 朱华、 方劼 、王 强、 周志 国。 DB33/T 608-2006的历次 版本发布 情况 为: DB33/T 608-2006。 DB33/T 608.12015 1 机 动车维 修业开业 条件 第 1 部分 :汽车整 车维修 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汽 车整 车维 修企业 应具备的 人员 、 管理、 设施设 备 、 配件 与质 量管理
6、、 安全生 产和 环 境保护 等条件。 本部分 适用 于整 车维 修企 业。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GB/T 3730.1 汽车 和挂 车类型的 术语 和定 义 GB/T 5624 汽车 维修 术语 GB/T 16739 汽车 维修 业开业条 件 GB/T 21338 机动 车维 修从业人 员从 业资 格条 件 JT/T 816 机动 车维 修服务规 范 JT/T 7
7、95 事故 汽车 修 复技术 规范 DB33/T 626 汽车 维修 服 务质量 规范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交通 运输 部令 2013 年第2 号 道路危险货 物运 输管 理规 定 。 3 术语和 定义 GB/T 5624 、GB/T 3730.1 、JT/T 795 等 确立 的 以及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汽车整 车维 修企 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能对整 车、 各个总 成及 主要零部 件进 行各 级维 护、 修理及 更换 , 使汽 车的 技术状况 和运 行性 能完 全 (
8、或接 近完 全) 恢复到 原车的技 术要 求, 并符合 相应国家 标准 和行 业标 准规 定的汽 车维 修企 业。 按规模 大小分 为一 类汽 车整 车维 修企业 和二 类汽 车整 车维 修企业 。 3.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 长不 超过 6m 的载 客车辆 和最大 设计 总质 量不 超过 3500Kg 的载货 车辆 。 3.3 大、中型客 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DB33/T 608.12015 2 车身总 长超 过6m 的载客 车辆。 3.4 大型货 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 计总
9、 质量 超过 3500Kg 的载货 车辆 、挂 车。 3.5 事故汽 车 incident vehicle 因意外 事故 而损 伤的 汽车 。 3.6 事故汽 车修 复 incident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为恢复 事故 汽车 损伤 部位 的几何 尺寸 和使 用性 能, 使之技术状 况和 运行 性能 完全 (或接 近完 全) 恢 复到原 车的 技术 要求 的作 业过程 。 3.7 危险货 物 dangerous goods 具有爆 炸、 易燃 、毒 害、 感染、 腐蚀 等危 险特 性, 在生产 、经 营、 运输 、储 存、使 用和 处置 中, 容易造
10、成人 身伤 亡、 财产 损毁或 者环 境污 染而 需要 特别防 护的 物质 和物 品。 3.8 道路危 险货 物运 输车 辆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vehicle 满足特 定技 术条 件和 要求 ,从事 道路 危险 货物 运输 的载货 汽车 。 3.9 危险货 物运 输车 辆维 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能对危 险货 物运 输车 辆的 整车 、 各个总 成及 主要 零部件进 行各 级维 护、 修理及更换 , 使汽 车的
11、 技术 状况和 运行 性能 完全 ( 或接近完 全) 恢复到 原车 的技术要 求, 并符合 相应 国家标准 和行 业标 准 规定的 汽 车维修 企业 。不 包括 道路 危险货 物运 输车 辆罐 体的 维修。 4 人员条件 4.1 应具有 企业负 责人 、技术 负责人 、安全 负责 人 、业 务接待 员、质 量检 验员、 价格结 算员、 信息管 理员和 机修 、电 器、 钣金 、涂漆 等维修人 员, 并符 合 GB/T 21338 的要 求, 取 得行业 主管 部门 颁发 的从 业资格 证书 。 4.2 企业负 责人应 具备 企业经 营、管 理能力 ,熟 悉汽车 维修业 务和相 关的 行业政 策
12、法规 ,了解 汽 车 维 修的相关 技术标 准,且 经过 有关培 训,取 得行业 管理 部门颁发的道 路运输 经理 人从业 资格证 书。汽车 整车维 修企 业不 应少于 1 人。 DB33/T 608.12015 3 4.3 技术负 责人 应具 有汽 车维 修或相 关专 业的 大专 (含 )以上 文化 程度 且在 本专 业工 作3 年(含 )以 上,或 具有 汽车 维修 及相 关专业 的中 级 (含) 以上 专业技 术职 称或 技师 (含 ) 以上 职业 资格 。掌握汽车 维修和 相关 的行 业政 策法 规和技 术标 准, 熟悉 汽车 维修业 务, 且经 过有 关培 训,取 得行 业管 理部
13、门颁 发的从 业资 格证 书。 一类 汽车整 车维 修企 业不应 少于 2 人 ,二 类汽 车整 车维 修企业 不应 少于 1 人 。 4.4 安全负责人 应掌 握安 全生 产相关 政策 法规 ,熟 悉汽 车维修 行业 安全 生产 特点 。企业 负责 人是 安全 管理的 第一 责任 人,安全 负责人 通常 由 企业分 管领 导兼任 。 4.5 业务接 待员 应具 备一 定的 汽车技 术状 况诊 断经 验, 掌握汽 车维 修检 测作 业流 程和相 关的 行业 政策 法规, 了解 汽车 维修 服务 收费知 识, 从事 汽车 维修 工作3 年 (含) 以上 ,且 经过有关 培训 ,取 得行 业管 理
14、部门 颁发 的从 业资 格证 书。一 类汽 车整 车维 修企 业不应 少于2 人, 二类 汽 车整车 维修 企业 不应 少于1 人。 4.6 质量检 验员 应具 有高 中( 含)以 上文 化程 度, 取得 从事检 验车 辆类 别相 应的 驾驶证 ,在 汽车 维修 技术岗 位上 持从 业资 格证 工作3 年 (含) 以上 。掌 握汽车维 修故 障诊 断和 质量 检验的 相关 技术 ,熟 悉汽 车维修 检测 作业 规范 ,了 解汽车 维修 服务 收费 标准 及相关 政策 法规 ,且 经过 有关培 训, 取得 行业 管理 部门颁 发的 从业 资格 证书 。一类 汽车 整车 维修 企业 不应少于 3
15、人、二类 汽车 整车维 修企 业 不应 少于 2 人。 4.7 价格结 算员 应掌 握汽 车维 修服务 收费 业务 和标 准, 了解汽 车维 修业 务和 相关 的行业 政策 法规 ,且 经过有 关培 训, 取得 行业 管理部 门颁 发的 从业 资格 证书。 一类 汽车整车 维修 企业 不应 少于 2 人, 二类 汽车整 车维 修企 业不应 少于 1 人 。 4.8 信息管 理员 应掌 握汽 车维 修相关 知识 ,具 有相 应的 计算机 操作 能力 ,且 经过 有关培 训, 取得 行业 管理部 门颁 发的 从业 资格 证书。 4.9 机修、 电器、 钣金 、涂漆 等岗位 人员应 掌握 所从事 工
16、种的 维修技 术和 操作规 范,熟 悉相关 的 行 业 政策法规 ,且经 过有关 培训 ,取得 行业管 理部门 颁发 的从业 资格证 书。一 类汽 车整车 维修企 业每岗位 人数不应 少于 2 人、各 岗位人员 总数 不应 少于 15 人;二 类汽车 整车 维修企 业每岗 位人数 不应 少于 1 人、各 岗位 人员 总数 不应 少于8 人。 4.10 从事事故汽 车维 修 的 企业 应配置 车辆 技术 评估 人员 ,技术 评估 人员 须取 得碰 撞评估 职业 资格 和 车辆技 术评 估从 业资 格, 持证上 岗。 一类 事故 汽车 维修企 业技 术评 估人 员不 应少于 2 人 ,二 类事 故
17、汽 车维修 企业 技术 评估 人员 不应少于 1 人。 4.11 从事危 险货 物运 输车 辆维 修的企 业应 配备 专职 安全 生产管 理人 员, 人数 不应 少于 1 人, 且经 过 危险货 物相 关知 识培 训, 取得相关 部门核 发的 证书 。 4.12 从事燃 气汽 车维 修的 企业 ,应配 备熟 悉燃 料供 给系 统专业 技术 的专 职作 业人员 、检 验人 员 各不 少于1 人,并经 培训 合格 ,持证 上岗 。 4.13 从事混 合动 力汽 车、 电动 汽车以 及其 他新 能源 汽车 维修的 企业 ,其 维修 人员 应按要 求经 过相 应 车型维 修的 专项 培训 ,取 得相应
18、 的证 书。 5 管理条件 5.1 经营管 理 5.1.1 建立汽 车维 修经 营管 理制度 体系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和岗位 ,落 实 岗位 责任人 。 5.1.2 建立质 量、 配件 、档 案等 管理和 统计 信息 报送 等制 度。 5.1.3 应具有 规范 的汽 车维 修业 务工作 流程 ,建 立质 量保 证期、 客户 抱怨 处理制度 , 明示 以下 项目 : 机 动车 维修 经营 许可 证、工 商营 业执 照、 税务 登记证 明; 业 务受 理程 序 ; DB33/T 608.12015 4 服务 质量 承诺 ; 客户投 诉受 理程 序和 受理电 话( 邮箱 ) ; 行业管 理部 门
19、投 诉电 话; 经过备 案的 主要 维修 项目 收费标 准及 费用 计算 方法 ; 企业负 责人 、 业务接 待员、 价格 结算 员 、 技术负责人 、 质量检 验员 (含总质量 检验 员) 、维修 工(机 修、 电器 、钣 金、 涂漆) 的照 片和 工号 等信 息 ; 提 供机 动车 救援 维修 服务的 ,应 公示 服务 时间 ,电话 、收 费标 准。 5.1.4 应实行 计算 机网 络管 理, 具备运 用计 算机 进行 维修 业务接 待、 收费 结算 、配 件、生 产调 度等 管 理能力 , 出具符 合行 业管 理要求 的维 修凭 据 , 按规 定将统 计信 息报 送至 所在 地县 ( 市
20、、 区) 级以上行业 管理部 门的能力 。 5.1.5 从事事 故汽 车维 修的 企业 应建立 完善 的突 发事 件应 急预案 ,应 急预 案应 包括 报告程 序、 应急 指 挥以及 处置 措施 等内 容, 应建 立 24 小时 维修 救援 制 度,公 布救 援电 话。 5.2 配件管 理 5.2.1 应建立配件 管理 体系 ,设置相应 的岗 位, 落实 责任 人 。 5.2.2 应建立 采购 配件 登记 、配 件验收 (产 品合 格证 )、 配件领 用及 旧件 管理 等制 度。 5.2.3 应分别 标识 原厂 配件 、副 厂配件 和修 复配 件等 配件 ,明码 标价 。 5.3 质量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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