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728-2009(2015)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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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1.140.90Q78备案 号: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DB3/728209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Safetyrulesforthem ainteanceserviceoflifts209-03-10发布 209-0-10实施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33/728 2009I前 言本标 准第 4章 第 11章为 强制 性条 款 。本标 准的 附录 A为规 范性 附录 ,附 录 B、附 录 C为资 料性 附录 。本标 准由 浙江 省质 量技 术监 督局 提出 并归 口。 本标 准负 责起 草单 位: 嘉兴 市质 量技 术监 督局 。 本标 准参 与
2、起 草单 位: 嘉 兴 市特 种设 备检 测院 、 浙 江 省特 种设 备检 验研 究院 、 宁 波 市特 种设 备检 验检测 中心 、西 子奥 的斯 电梯 有限 公司 、巨 人通 力电 梯有 限公 司。 本标 准主 要起 草人 : 陈 学 成、 赵 欣 刚、 王 学 斌、 朱 建 新、 曹 光 敏、 毛 晓 松、 蔡 勤 生、 鲍 正 伟、 江 晓兵、 朱建 林、 陈晓 凡、 金樟 民、 赵志 东、 陈巍 、鲍 萱红 。DB33/728 20091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 本标 准规 定了 电梯 维修 保养 安全 管理 的基 本要 求。本标 准适 用于 特 种设 备安 全监 察条 例
3、所调 整范 围电 梯的 维修 保养 安全 管理 。2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下列 文件 中的 条款 通过 本标 准的 引用 而成 为本 标准 的条 款。凡 是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 随 后所 有 的修改 单 ( 不 包括 勘误 的内 容) 或 修 订版 均不 适用 于本 标准 , 然 而 , 鼓 励 根据 本标 准达 成协 议的 各方 研 究是否 可使 用这 些文 件的 最新 版本 。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 最新 版本 适用 于本 标准 。GB/T7024电梯 、自 动扶 梯、 自动 人行 道术 语7588电梯 制造 与安 装安 全规 范GB/T18775-2002电梯
4、维修 规范国务 院 特种 设备 安全 监察 条例 3术语 和定 义GB7588、 GB/T18775和 GB/T7024确立 的以 及下 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 。3.1电梯 动力 驱动 , 利 用 沿刚 性导 轨运 行的 箱体 或者 沿固 定线 路运 行的 梯级 ( 踏 步) , 进 行 升降 或者 平行 运送人 、货 物的 机电 设备 ,包 括载 人( 货) 电梯 、自 动扶 梯、 自动 人行 道等 。3.2电梯 使用 单位 具有 在用 电梯 管理 权利 和管 理义 务的 单位 ( 包 括个 人) , 即 电 梯产 权所 有者 或受 其委 托、 授 权 的 电梯管 理者 。 3
5、.3电梯 维修 保养 单位对电 梯进 行维 修保 养的 单位 ,包 括法 人机 构及 其分 支机 构和 维修 保养 施工 点。3.4安装 在电 梯井 道、 机 房 、 底 坑内 , 或 者在 上下 ( 或 前后 ) 机 房之 间对 整台 的电 梯零 部件 进行 组装 、 就 位 、固定 、调 试等 施工 活动 的总 称。注: 安装不包括施工所须脚手架的安装。3.5改造 改变 电梯 控制 系统 、 驱 动 系统 、 驱 动 主机 , 改 变 电梯 主要 受力 构件 的结 构或 受力 方式 , 改 变 电梯 主要参 数的 施工 活动 的总 称。注 1:主要参数指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运行
6、长度)、倾斜角度、名义宽度。注 2: 驱动系统指驱动方式(曳引驱动、 强制驱动、液压驱动等) 和调速方式(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调频 调压调速、直流调速、液压流量控制调速等)的总称。DB33/728 20092注 3:电梯控制系统指电梯控制、信号和指令、故障的防护、电气安全装置等控制的总称。3.6维修 以相 应的 新的 零部 件取 代旧 的零 部件 或对 旧零 部件 进行 加工 、修 配 的施 工活 动的 总称 ,这 些 施工 活动不 改变 电梯 主要 参数 , 不 包 括改 变电 梯控 制系 统、 驱 动 系统 、 驱 动 主机 和改 变电 梯主 要受 力构 件的 结构或 受力 方式 。维
7、 修分 为重 大维 修和 一般 维修 。3.6.1重大 维修 更换 和加 工、 修 配 电梯 主要 部件 , 改 变轿 厢质 量超 过额 定载 荷的 8%, 加 装安 全装 置, 增 加 电梯 停靠层 站但 电梯 主要 参数 没有 改变 的施 工活 动的 总称 。 注: 主要部件指 限速 器、 安全 钳、 缓冲 器、 门锁 装置 、轿 厢悬 挂装 置、 导轨 、曳 引机 、控 制柜 、上 行超 速保 护装置、安全电 路、 液压 泵站 、限 速切 断阀 、电 动单 向阀 、液 压油 缸、 手动 下降 阀、 机械 防沉 降装 置、 悬吊 机构失效保护装 置、 防火 层门 、玻 璃门 及玻 璃轿 壁
8、、 自动 扶梯 或自 动人 行道 的控 制屏 、驱 动主 机。 不包 括以 上主要部件同型号、同规格的更换。3.6.2一般 维修 不属 于重 大维 修的 其它 维修 活动 的总 称。3.7日常 维护 保养 在电 梯交 付使 用后 ,为 保证 电梯 正常 及安 全运 行, 所进 行的 清洁 、润 滑、 调整 、检 查活 动的 总称 。3.8维修 保养 一般 维修 和日 常维 护保 养的 总称 。4基本 要求4.1电梯 使用 单位电梯 使用 单位 应使 用符 合特 种设 备安 全技 术规 范的 电梯 ,委 托 电梯 制造 单位 或依 照 特 种设 备安 全监察 条例 取 得相 应许 可资 质的 单
9、位 对电 梯进 行日 常维 护保 养或 维修 保养 。 4.2电梯 制造 单位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本单位制造的在用电梯应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为 电 梯安 全可 靠运 行持 续提 供必 要的 技术 帮助 。委 托 或者 同意 其他 单位 对本 单位 制造 的电 梯进 行 安装、 改 造、 维 修活 动的 , 应 当 对其 安装 、 改 造 、 维 修 活动 进行 安全 指导 和监 控, 并 对 电梯 质量 以及 安 全运行 涉及 的质 量问 题负 责。 4.3电梯 维修 保养 单位电梯 维修 保养 单位 应至 少每 15d对其 维护 保养 电梯 进行 一次 日常 维护
10、保养 ,对 其维 修保 养电 梯的安全 性能 负责 。 4.4特种 设备 检验 检测 机构特种 设备 检验 检测 机构 在检 验检 测时 发现 使用 单位 没有 委托 有相 应资 质单 位维 修保 养的 电梯 ,应 出具检 验意 见通 知书 提出 整改 要求 ,或 者经 检验 后出 具检 验结 论为 不合 格的 检验 报告 。 5电梯 维修 保养 单位 的设 立5.1维修 保养 单位 一般 应在 注册 的设 区的 市的 范围 内从 事维 修保 养电 梯活 动; 维修 保养 法人 机构 跨设区的 市从 事电 梯维 修保 养时 ,应 当设 立分 支机 构和 维修 保养 施工 点。DB33/728
11、200935.2维修 保养 法人 机构 在注 册地 外设 区的 市的 范围 内维 修保 养电 梯总 数量 大于 等于 50台 时 ,应 在 该 设区的 市设 立分 支机 构; 在注 册地 外设 区的 市的 范围 内维 修保 养电 梯总 数量 小于 50台时 ,应 在该 设区 的市设 立维 修保 养施 工点 或者 分支 机构 。 注: 电梯制造单 位在 其资 质许 可范 围内 仅从 事本 单位 制造 的电 梯维 修保 养工 作 ,其设置分支 机构 或维 修保 养施工点,不受维修保养数量要求的限制。5.3注册 地不 在浙 江省 的电 梯制 造、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法人 机构 ,在浙
12、江省 从事 电梯 维修 保养 的, 至 少应设 立 1家分 支机 构, 并负 责对 在本 省范 围内 维修 保养 施工 点的 管理 。5.4分支 机构 和维 修保 养施 工点 的施 工资 质应 由法 人机 构在 其自 身资 质范 围内 书面 授权 ,分 支机 构可以根 据法 人机 构的 授权 权限 ,管 理和 设立 维修 保养 施工 点。 5.5同一 取证 法人 机构 在注 册地 外设 区的 市范 围内 ,一 般 应设 立一 家分 支机 构,授 权 区域 分布 明确 时 ,可以 设立 多家 。6电梯 维修 保养 单位 资质6.1维修 保养 法人 机构应依 照 特 种设 备安 全监 察条 例 取
13、 得 相应 许可 资质 , 有 相 应的 人员 、 维 修 保养 条件 、 检 测 手段 和健全 的质 量管 理制 度和 责任 制度 ,所 持资 质应 覆盖 所维 修保 养电 梯的 设备 类型 、施 工类 别和 施工 等级 。 6.2分支 机构分支 机构 应取 得相 应资 质证 书, 有 相 应的 人员 、 维 修 保养 条件 、 检 测 手段 和健 全的 质量 管理 制度 和责任 制度 ,其 施工 资质 应由 其法 人机 构提 出申 请, 一般 应与 法人 机构 的许 可资 质同 时评 审。 6.3维修 保养 施工 点由法 人机 构或 分支 机构 在其 资质 范围 内授 权设 立, 有 相
14、应的 人员 、 维 修 保养 条件 、 检 测 手段 和健 全的质 量管 理制 度和 责任 制度 ,从 事电 梯维 修保 养工 作应 以法 人机 构或 分支 机构 名义 进行 。7电梯 维修 保养 单位 条件7.1法人 机构符合 特种 设备 行政 许可 要求 , 人 员 、 场 地 、 设 备 和仪 器等 应持 续满 足规 定条 件, 质 量 保证 体系 应 有效运 行并 持续 改进 。 7.2分支 机构7.2.1应在 当地 办理 工商 登记 。7.2.2应具 有法 人机 构的 授权 文件 ,授 权文 件应 明确 分支 机构 的负 责人 和对 授权 的设 备类 型、 施工 类别( 指安 装、
15、维修 、维 修保 养, 下同 )、 技术 参数 、区 域范 围等 权限 的限 制。 7.2.3应具 有固 定的 办公 场所 ,办 公和 仓库 的总 建筑 面积 应不 小于 100m2。7.2.4人员 要求 应满 足:a)至少 1名工 程技 术人 员。承 担 管理 维修 保养 施工 点的 分支 机构 至少 2名工 程技 术人 员,其 中机械 和电 气各 1名, 至少 有 1名具 备工 程师 资格 ;b)至少 6名持 证作 业人 员, 其中 至少 1名为 检验 人员 ;c)实际 从事 维修 保养 工作 的技 术工 人数 量应 满足 所承 担维 修保 养电 梯的 要求 ,持 证 作业 人员 人 均维
16、修 保养 电梯 数量 不应 多于 30台;d)工程 技术 人员 和持 证人 员应 按照 规定 签订 劳动 合同 ,交 纳养 老等 保险 。注: 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的。7.2.5应配 备必 要的 施工 设备 和检 测仪 器, 至少 应包 括: 电焊 气割 工具 ; 起重 设备 ; 万用 表; 钳形 电流 表;DB33/728 20094 绝缘 电阻 测试 仪; 游标 卡尺 ; 常用 电工 、钳 工工 具。7.2.6质量 保证 体系 文件 应具 备: 法人 机构 制定 的对 分支 机构 、分 支机 构对 维修 施工 点的 管理 文件 ; 与所 维修 保养 电梯 的种
17、 类和 型号 相适 应的 作业 指导 文件 ; 相关 的法 律、 法规 、规 范和 标准 文本 。7.2.7应建 立施 工设 备的 台帐 ,并 保存 相应 的施 工记 录。7.2.8应设有 24h值班 的电 梯维 修保 养服 务热 线。7.3维修 保养 施工 点7.3.1应具 有法 人机 构的 授权 文件 , 授 权 文件 应明 确负 责人 和对 授权 的设 备类 型、 施 工 类别 ( 指 安装 、维修 、维 修保 养, 下同 )、 技术 参数 、区 域范 围等 权限 的限 制。7.3.2应具 有固 定的 办公 场所 ,办 公和 仓库 的总 建筑 面积 不小 于 40m 2。7.3.3人员
18、要求 应满 足:a)不少 于 3名, 其中 持证 作业 人员 应不 少于 2名;b)实际 从事 维修 保养 工作 的技 术工 人数 量应 满足 所承 担维 修保 养电 梯的 要求 ,持 证 作业 人员 人 均维修 保养 电梯 数量 不应 多于 30台;c)持证 人员 应按 照规 定签 订劳 动合 同, 交纳 养老 等保 险。注: 持证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的。7.3.4应配 备必 要的 施工 设备 和检 测仪 器, 至少 应包 括: 起重 设备 ; 万用 表; 钳形 电流 表; 绝缘 电阻 测试 仪; 游标 卡尺 ; 常用 电工 、钳 工工 具。7.3.5质量 保证 体系 文件 应具
19、 备: 法人 机构 制定 的对 维修 施工 点的 管理 文件 ; 与所 维修 保养 电梯 的种 类和 型号 相适 应的 作业 指导 文件 。7.3.6应建 立施 工设 备的 台帐 ,并 保存 相应 的施 工记 录。7.3.7应设 有 24h值班 的电 梯维 修保 养服 务热 线。8维修 保养 施工 组织8.1维修 保养 单位 对电 梯维 修保 养施 工, 应符 合国 家安 全技 术规 范、 标准 和电 梯产 品安 装使 用维 护说明书 的要 求, 在施 工现 场落 实安 全防 护措 施。 8.2对电 梯日 常维 修保 养作 业人 员进 行安 全教 育与 培训 ,建 立并 保存 安全 教育 与培
20、 训记 录档 案。 未取得 特种 设备 作业 人员 证 的人 员不 得独 立进 行维 修保 养作 业。 8.3分支 机构 和维 修保 养施 工点 应在 法人 机构 许可 资质 和授 权范 围内 从事 电梯 维修 保养 业务 。8.4电梯 维修 保养 单位 ,首 次从 事电 梯维 修保 养业 务前 应当 书面 告知 当地 设区 的市 的特 种设 备安 全监察机 构或 其委 托的 机构 ,以 后每 年书 面告 知一 次, 书面 告知 应提 供以 下资 料: a)法人 机构 的许 可资 质证 书和 法人 机构 (或 分支 机构 )授 权文 件;b)办公 场所 和仓 库平 面图 及自 有产 权证 书或
21、 租房 协议 ;c)分支 机构 或维 修保 养施 工点 基本 情况 表( 见附 录 A);d)人员 的劳 动合 同及 养老 等保 险凭 证;e)所维 修保 养的 电梯 台帐 。DB33/728 200958.5电梯 维修 保养 单位 地址 、人 员、 总公 司资 质以 及授 权范 围变 动或 授权 有效 期到 期时 应办 理变 更。注: 履行告知手 续后 ,电 梯维 修保 养单 位、 分支 机构 或维 修保 养施 工点 从事 的一 般维 修视 作已 履行 特 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告知手续。8.6法人 机构 应加 强对 分支 机构 和维 修保 养施 工点 的体 系运 行和 维修 保养 质
22、量 的检 查。 每年 应至 少一次对 分支 机构 和维 修保 养施 工点 的质 量保 证体 系运 行进 行检 查考 评,对 分 支机 构和 维修 保养 施工 点所 维修保 养的 每台 电梯 每年 至少 现场 检查 一次 。检 查考 评工 作应 记录 ,记 录双 方至 少应 保存 4年。8.7电梯 维修 保养 单位 应当 做好 电梯 故障 统计 、 安全 、文 明使 用宣 传等 工作 。8.8在定 期检 验有 效期 间更 换维 修保 养单 位的 ,新 维 修保 养单 位应 在合 同签 订后 15d内持 合同 原件 到实施 定期 检验 的检 验机 构更 换电 梯 安全 检验 合格 标志 。 9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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