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19994-2005 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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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43.150 Y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T 19994-2005 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oad bicycles 2005-11-14发布2006-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费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 19994-2005 . J:lU 言本标准为自行车整车的综合评判标准,其重点放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和强度要求,以确保骑行者在骑行时既轻快又安全。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自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全国自行车标准化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自行
2、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力霸皇集团公司、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自行车公司、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英克莱集团公司、美利达自行车(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富士达自行车有限公司、上海三斯自行车公司、无锡川村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达美车业公司、上海市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站、江苏省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2陈直青、阮志诚。GB/T 19994-2005 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自行车整车及其主要部件的安全、强度与性能方面的要求。本标准只适用于在公路上骑行的自行车,其鞍座高度可以调整到635mm或更高一些的高度。本标准不适用于其他特殊种类的自行车,诸
3、如零售商用来运送货物的自行车、非公路骑行的自行车、串列自行车、儿童自行军以及设计、制作用来正式比赛的自行车a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565-2005 自行车安全要求(!SO4210:1996 , IDT) GB/T 3566-1993 自行车装配要求GB/T 12742-1991 自行车检测设备和器具技术条件QB/T 1716-1993 自行
4、车链条QB/T 1717-1993 自行车鞍座QB 1802-1993 自行车轮榈(neqISO 5775-2: 1989) QB 1880-1993 自行车车架QB 1881-1993 自行车前叉QB 2191一1995自行车反射器3 术语和定义GB 3565-200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技术要求4.1 整辜的安全性能4.1.1 车把把横管的总宽度应符合GB3565-2005中6.1的规定。4. 1. 2 把立管、鞍管应标有永久性的最少插入深度标记,并应分别符合GB3565-2005中6.2和12.2的规定。4. 1. 3 经装配成车后的自行车整车,应符合GB3565-2005
5、中4.1锐边的规定。4. 1. 4 经装配成车后的自行车整车,应符合GB3565-2005中4.2突出物的规定。4. 1. 5 脚蹬的地面距离和足趾间隙应分别符合GB3565-2005中11.2. 1和11.2. 2的规定。4. 1. 6 自行车整车应按GB3565-2005中第17章的规定安装反射器,并应达到QB2191二1995中5.3规定的光学要求。4. 1. 7 自行车整车的制动性能4. 1. 7. 1 干态制动性能应符合GB3565-2005中5.5.1的规定。4. 1. 7.2 湿态制动性能应符合GB3565-2005中5.5.2的规定。4.2 整车的强度要求4.2.1 车架/前叉
6、组合件的强度GBjT 19994一20054.2. 1. 1 重物落下t经5.2.1.1规定的试验后,组合件应元肉眼能见之裂纹,其前后袖中心距之间测得的永久变形应不大于40mm。4.2. 1. 2 车架/前叉组合件落下g经5.2. 1. 2规定的试验后,组合件应元肉眼能见之裂纹。4.2.1.3 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经5.2. 1. 3规定的试验后,组合件的各部位不得有破损、明显的变形或松动。4.2.1.4 前叉吸收能量=经5.2. 1. 4规定的试验后,其任何部位均不得有开裂、折断现象。4.2.2 车把部件的强度4.2.2.1 把立管应能经受5.2.2.1规定的力矩试验而不断裂e4.2.2.
7、2 把立管应能承受5.2.2.2规定的弯曲试验而不断裂。4.2.2.3 车把部件按5.2.2.3规定的方法,作把横管和把立管的力矩试验时,把横管相对于把立管应无转动。4.2.2.4 车把部件按5.2.2.4规定的方法,作把立管和前又立管的力矩试验时,把立管相对于前叉立管应无转动,但在拧紧其密接面之间的间隙之前所需要的转动除外,这种转动应不大于50.4.2.2.5 车把部件应能承受5.2.2.5规定的把横管和把立管组合件的疲劳试验而元断裂或肉眼能见之裂纹。4.2.3 鞍座部件的强度4.2.3.1 鞍座调节夹紧装置经5.2.3.1规定的试验后,鞍座相对于鞍管在任何方向上都不应有转动,鞍管相对于车架
8、亦不应有转动。4.2.3.2 鞍座经5.2.3.2规定的强度试验后,钢质鞍梁不应脱离鞍座面和/或塑料底饭,鞍座部件应元破裂和永久性扭曲。注z该项强度要求仅适用于QB/T1717-1993中3.1.4的无立簧鞍座。4.2.3.3 鞍管应能承受5.2.3.3规定的鞍管疲劳试验而无断裂或肉眼能见之裂纹。4.2.4 脚蹬/曲柄驱动系统的强度4.2.4.1 脚蹬/曲柄驱动系统经5.2.4.1规定的静负荷试验后,驱动系统之任何零部件都不应有肉眼能见之裂纹,且系统不应丧失其驱动能力。4.2.4.2 曲柄组合件应能承受5.2.4.2规定的曲柄组合件的疲劳试验,试验后任意一脚蹬、任意一曲柄、中轴棍或安装之链轮(
9、或其他类型的驱动部件)都不应断裂或有肉眼能见之裂纹。4.2.4.3 链条的拉断力应不小于8000N o 4.2.5 车轮部件的轮稠经5.2.5规定的静负荷试验后,其永久变形量应不大于1mm。4.3 整车的装配要求4.3.1 前叉在车把操纵下应在正前方位置的左右两侧各不小于60的范围内转动灵活、且元松动。4.3.2链条应松紧适宜,运转灵活g变速装置应变裆正确,外变速经1)j转应不失效,内变速应位置清晰、无空档,倒转应不卡住。4.3.3 车轮的径向和端面圆跳动公差应符合GB3565-2005中9.1.1和9.1.2的规定,4.3.4 前、后轮中心面的相对偏差应符合GBjT3566-1993中15.
10、2的规定。4.3.5 经组装后的整车应能承受5.3.5规定的耐振性试验,且不应有系统或部件的损坏,鞍座、车把、变速控制器和反射器不应有松动或失准现象。4.3.6 每辆出厂的自行车应装有车铃。4.3.7 每辆出厂的自行车应附有说明书,除按GB35652005中第19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含2aJ 自行车的生产厂商名、生产许可证号、认证编号;bJ 该自行车生产所执行的国标号;c) 生产厂商三包承诺的具体内容,dJ 生产厂商认为应该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GB/T 19994-2005 4.4 整车的外观要求4.4.1 整车各外露零部件的表面应清洁无污溃、锈蚀,商标、贴花应完整、清晰,位置应正确。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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