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19630.1-2005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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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01 B 04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05-01-19发布GB/T 19630. 1 ,._ 19630.4-2005 有机产Organic products c 口口2005-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舍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征叩GB/T 19630. 1 19630. 4-2005 目录GB/T 19630.1-2005有机产品第l部分:生产GB/T 19630.22005有机产品第2部分:加工mGB/T 19630.3-2005 有机产品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35GB/T 19630.4-2005有机产品第4部分t管理体系的IC
2、S 65.020.01 B 04 画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T 19630.1-2005 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Organic products-Part 1 : Production 2005-01-19发布2005-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士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缸GB/T 19630.1 -2005 2 GB/T 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一一第1部分:生产;一一第2部分z加工;一一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一一第4部分:管理体系。本部分为GB/T19630的第1部分。前言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国家
3、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杜相革、周泽江、汪云岗、王茂华、陈云华、徐娜。GB/T 19630.1-2005 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1 范围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农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产、蜜蜂及其未加工产品的有机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有机生产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作物种植、食用菌栽培、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养殖及其产品的运输、储藏和包装。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概水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 15618一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9630的本部分。3. 1 有机农业organic agriculture 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
5、,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3.2 有机产晶。rganicproduct 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本部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3.3 常规conventional 生产体系及其产品未获得有机认证或未开始有机转换认证。3.4 转换期conversion 从按照本部分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3.5 平行生产parallel production 在同一农场中,同时生
6、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有机、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的情况,称之为平行生产。3 G/T 19630.1-2005 3.6 缓冲带buffer zone 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有目的设置的、可明确界定的用来限制或阻挡邻近田块的禁用物质漂移的过渡区域。3. 7 投入晶input 在有机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所有物质或材料。3. 8 )1固势治疗homeopathic treatment 3.9 来治疗疾病,而这种物质若未经稀释在健康动3.12 限制使本部分3. 13 使分咱止部怦禁本俐区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农户都4.1 . 2 产地环境要求、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z染师、生活垃圾场等。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7、a) 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b)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的规定。c) 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4. 1.3 缓冲带和栖息地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应当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生产地块不受污染。以防止临近常规地块的禁用物质的漂移。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4 GB/T 19630.1-2005 在有机生产区域周边设置天敌的栖息地,提供天敌活动、产卵和寄居的场所,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控制能力。4. 1. 4 转换期转换期的开始时
8、间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转换期,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新开荒的、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转换期内必须完全按照有机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禁止使4.2.2作应采用4.2.3 土肥管理应通过回收、再生保证施用足够数量有机肥应主要源于本农场骂4萄5机农场(或畜场);遇特殊升行生产的农场,常规生产种。在品种的选择中应充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时,经预幅品生纠许可E县树吹一部分农场外的肥料。外购的商品有机肥,应通过有机认证或经认证机构许可。限制使用人粪尿,必须使用时,应
9、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作物食用部分接触。禁止在叶莱类、块茎类和块根类作物上施用。天然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不得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有机肥堆制过程中允许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附录A。使用附录A未列入的物质时,应由认证机构按照附录D的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5 GB/T 19630.1-2005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重金属含量或其他污染因子进行检测。应严格控制矿物肥料的使用,以防止土壤重金属累积。在有理
10、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污染因子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肥料,应限制使用量,以防土壤有害物质累积。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4.2.4 病虫草害防治病虫草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应是从作物一病虫草害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擎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
11、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以上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虫害时,允许使用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使用附录B未列入的物质时,应由认证机构按照附录D的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4.2.5 污染控制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的排灌系统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农田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得到充分清洗,去除污染物残留。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醋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清除。禁止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有机产品的农药残留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限值的5%,重金属含量也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的限值。4.2.6
12、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应采取积极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采取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提倡运用秸秤覆盖或间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应重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应重视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充分利用作物秸秤,禁止焚烧处理。5 食用菌栽培5. 1 场地和环境直接与常规农田毗邻的露天食用菌栽培区必须设置大于30m的缓冲带,以避免禁用物质的影响。在栽培场地周围禁止使用化学合成农药。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5.2 菌种应尽可能采用经认证的有机菌种,并可以清楚的追溯菌种的来源。
13、5.3 栽培应采用有机生产或天然材料的基质。覆土栽培食用菌生产中所使用的土壤,其要求与作物生产的土壤要求相同。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应是食用级的产品,禁止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攘等。5.4 喜虫和杂菌5.4. 1 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簇。6 G/T 19630.1-2005 5.4.2 在非栽培期,允许使用低浓度氯溶液对培养场地进行淋洗消毒。5.4.3 允许采用设置物理障碍物及调节温、温度或石灰水等手段防治有害生物。6 野生植物采集6. 1 野生植物采集区域应当边界清晰,并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生产状态。6.2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是在采集之
14、前的3年中没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区。6.3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保持有效的缓冲带。6.4 采集活动不得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动植物物种造成威胁,采集量不得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产的产量。6.5 应制定和提交有机野生植物采集区可持续生产的管理方案。7 运输、储藏和包装通则7. 1 运输7. 1. 1 混杂使用的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7. 1. 2 在运输工具及容器上,应设立专门的标志和标识,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7. 1.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应当贴有清晰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7. 1. 4 运输和装卸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票据,保持有机生产的完整性。7
15、.2 储藏仓库应清洁卫生、无有害生物,无有害物质残留,7d内未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允许使用常温储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储藏方法。有机产品尽可能单独储藏,与常规产品共同储藏,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识别。应保留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和票据。7.3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提倡使用可重复、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包装应简单、实用。禁止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8 畜禽养殖8. 1 转换期8. 1. 1 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的要求与有机农场的转换期要求一致。牧场、非草食动物运动场草地的转换期可以缩短到12
16、个月;如果从未使用过禁用物质,则转换期可以缩短到6个月。8.1.2 畜禽需经过转换期后,方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畜禽的转换期如下:a) 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b) 肉用羊和猪,6个月;c) 乳用畜,6个月;d) 肉用家禽,10周pe) 蛋用家禽,6周;。其他种类的转换期应长于其养殖周期的四分之三。8.2 平行生产如果一个养殖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及非有机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畜禽品种,则应满足下列条件,其有机养殖的畜禽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z7 GB/T 19630.1-2005 a) 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是易于区分的品种;b)
17、贮存饲料的仓库或区域分开并设置了明显标记;c) 保留了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分群、饲喂、治疗等详细记录;d) 有机畜禽不能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储藏区域。8. 3 畜禽的引入8.3. 1 应引人有机畜禽。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允许引入常规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a) 肉牛、马属动物、驼,己断乳但不超过6个月龄;b) 也斗T相-1-f用止A口?叮陆已币1d) 8. 3. 3 允许引人8. 4 饲料8.4. 1 畜禽应以8.4.2 在养殖场3有机饲料饲喂本养8.4. 3 当有机饲料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a) 草食动物(以b) 非草食动物(以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J饲料。饲喂常规饲料须事先获得认证机构帘
18、悔44并详细且呈8.4.4 必须保证反鱼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对乳用畜,前3个月内此比例可降低为50%)。在猪和家禽的日粮中必须配以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8.4.5 初乳期幼畜必须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允许用同种类的有机奶喂养哺乳期幼畜。在无法获得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有机奶。禁止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在紧急情况下允许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能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添加剂或动物屠宰产品。哺乳期至少需要:a)猪、羊,6周;b) 牛、马,3个月。8 GBjT 19630.1-200
19、5 8.4.6 配合饲料中的主要农业源配料都必须获得有机认证。8. 4. 7 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得使用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8. 4.8 禁止使用以下方法和产品:a) 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鱼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科动物及其制品;b) 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c) 经化学榕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8.5 饲料添加剂8.5. 1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部发布的剂品种目录中,同时应符合本部分中的其他要求。8. 5.2 8.5. 3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8. 5.4 禁止使用以下产品a) 化学合成的生b) 化学合成的开c) 防腐剂(作d) 化学合成的非蛋白氮
20、f) 化学提纯g) 转基因8. 6 饲养条件8.6. 1 畜禽的饲a) 足够的b) 空气流c) 保持适d) f) 不使用对人8.6. 2 畜禽饮用水水8.6.3 饲养蛋禽允许8.6. 4 应使所有畜禽都a) 特殊的畜禽舍结构b) 圈养比放牧更有利于要:8.6.5 禁止采取使畜禽无法接触土毫也养等饲养方式和完多酥、舍饲、拴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8.6. 6 群居性畜禽不能单栏饲养,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娃振后期的家畜例外。8. 6. 7 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畜禽遭受野生捕食动物的伤害。8.6.8 禁止强迫喂食。8. 7 疾病防治8. 7. 1 有机畜禽疾病预防应依据以下原则
21、进行:a) 根据地区特点选择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b) 根据畜禽需要,采用轮牧、提供优质饲料及合适的运动等饲养管理方法,增强畜禽的非特异性免疫力;c) 确定合理的畜禽饲养密度,防止畜禽密度过大导致的健康问题。9 GBjT 19630.1-2005 8.7.2 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附录C中所列的消毒剂。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以对畜禽绝对安全的方式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鼠剂和附录B中的物质。8.7.3 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应定期清理畜禽粪便。8.7.4 允许采用中兽医、针灸、植物源制剂和顺势疗法等自然疗法医治畜禽疾病。8.7.5 允许实行国家法定的预防接种。当农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
22、又不能用其他方法控制时,允许紧急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源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但接种的疫苗不能是转基因疫苗。禁止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畜禽进行预防性治疗。8.7.6 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畜禽疾病或伤痛时,允许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但必须经过该药物的停药期的两倍时间(如果两倍停药期不足48h,则必须达到48h)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8.7. 7 禁止为了剌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他生长促进剂。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等)。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
23、8.7.8 除法定的疫苗接种外,饲养周期不足1年的只允许接受一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每年最多允许接受三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否则该畜禽不得作为有机畜禽或有机产品出售,如该畜禽要继续留在有机养殖体系内,则必须在认证机构同意后再经过规定的转换期。8.7.9 必须对疾病诊断结果、所用药物名称、剂量、给药方式、给药时间、疗程、护理方法、停药期进行记录。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群批标记。8.8 非治疗性手术8.8. 1 有机养殖强调尊重动物的个性特征。应尽量养殖不需要采取非治疗性手术的品种。在尽量减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允许对畜禽采用以
24、下非治疗性于术,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a) 物理阉割(肉猪、牛、鸡等); b) 断角;c) 在仔猪出生后24h内对乳牙进行钝化处理(防止伤害母猪乳房hd) 羔羊断尾;e) 剪羽;f) 扣环。8.8.2 禁止进行以下非治疗性手术:a) 断尾(除羔羊外); b) 断蝶、断趾;c) 烙翅;d) 仔猪断牙;e) 其他没有明确允许采取的非治疗性手术。8.9 繁殖8.9. 1 提倡自然繁殖。8.9.2 允许采用人工授精等不会对畜禽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种繁殖方法。8.9.3 禁止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人工或辅助性繁殖技术。8.9.4 除非为了治疗目的,禁止使用激素促进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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