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10 T 311-2023 历史建筑测绘、建档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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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1.010.01 CCS P04 1310 廊坊市地方标准 DB 1310/T 3112023 历史建筑测绘、建档规范 (报批稿)2023-10-08 发布2023-11-08 实施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1310/T 311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准备工作.3 6 数据采集.3 7 数据处理.6 8 质量检查与验收.9 9 成果上交.10 附录 A(资料性)历史建筑基础信息表.11 附录 B(资料性)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成果格式和命名.14 附录 C(资料性)历史建筑数字线划图图层及线型.1
2、5 附录 D(资料性)历史建筑图签.17 DB 1310/T 311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地质测绘院(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空间信息技术应用研究中心)、河北省欣航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师范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棋、朱会保、刘玲玲、袁洪升、姜楠、贾乃娟、鲁珊珊、王晓东、宋焕胜、朱海珍、李壮、郑泉、贾聪茂、李建军、吴思远、吴健、孙玲玲、刘宇轩。DB 1310/T 3112023 1 历史建筑测绘、建档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历史建筑
3、测绘建档数据获取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准备工作、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质量检查与验收、成果上交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历史建筑测绘建档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质量检查与验收、成果上交。其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工业遗产等文化遗产的测绘建档工作,可参照本文件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979 近景摄影测量规范 GB/T 18316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
4、与验收 GB/T 39610 倾斜数字航空摄影技术规程 GB/T 5000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 50026 工程测量标准 GB/T 50103 总图制图标准 GB/T 50104 建筑制图标准 JGJ/T 489 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 CH/T 1004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CH/T 3003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CH/T 3004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CH/Z 3017 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作业技术规程 CH/T 6005 古建筑测绘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0001、GB/T 50103、GB/T 50104、CH/T 6005、JGJ/T 489规定的以
5、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历史建筑 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居住、公共、工业、农业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3.2 历史建筑测绘 对历史建筑几何尺寸、空间位置、结构、材料、构造等信息进行调查、测量及制图的全过程。DB 1310/T 3112023 2 3.3 基础信息 历史建筑的基本信息、核心保护信息、现状信息和使用信息等。4 总则 4.1 空间基准 4.1.1 平面坐标系 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平面坐标系应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标准3 分带。4.1.2 高程基准 历
6、史建筑测绘建档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4.2 时间基准 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成果的日期应采用公元纪年,时间应采用北京时间。4.3 图件计量单位 图件上的尺寸单位,总平面图以米为单位,坐标应注写到小数点后第三位,标高、距离应注写到小数点后第二位,注记数字位数不足以“0”补齐;其它图件上标高以米为单位,应注写到小数点后第三位,注记数字位数不足以“0”补齐,其它尺寸以毫米为单位。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4.4 基本要求 4.4.1 历史建筑测绘建档等级根据测绘建档需求划分为三级,各级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a)级:对历史建筑所有构件及其空间位置关系进行全面详细的勘察和测量。测绘建档成
7、果应满足历史建筑档案建立和管理的要求,可用于历史建筑迁移与复建、核心价值要素复原修缮等工程;b)级:对能反映历史建筑特定形式、构造、工艺特征及风格的典型构件进行的测量。测绘建档成果应满足历史建筑档案建立和管理的要求,可用于历史建筑常规修缮维护、合理利用等工程;c)级:对历史建筑重要控制性尺寸进行的测量。测绘建档成果应满足历史建筑档案建立和管理的要求。4.4.2 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应满足下列规定:a)历史建筑基础信息应符合本文件附录 A 的规定;b)历史建筑测绘信息内容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测绘信息内容要求 测绘建档等级 内容要求 现状照片 测稿 点云数据 测绘图纸 实景三维模型 级 DB 1
8、310/T 3112023 3 表1 测绘信息内容要求(续)测绘建档等级 内容要求 现状照片 测稿 点云数据 测绘图纸 实景三维模型 级 级 注:表示测绘信息应包含此项内容;表示测绘信息宜包含此项内容;表示测绘信息可包含此项内容。4.4.3 每处历史建筑应对应一套拼接完整的彩色点云数据和实景三维模型数据。4.4.4 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成果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文件附录 B 的规定。5 准备工作 5.1 资料收集与分析 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作业前应收集、分析测区范围及周边的相关资料,可包含下列内容:a)历史建筑申报基本情况表、本级人民政府相关批复;b)历史建筑的历史沿革、设计图、竣工图、维修记录、现状描述
9、等相关资料;c)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地理信息成果、产权产籍和水文地质等资料;d)其他相关资料。5.2 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应包含下列内容:a)了解历史建筑的地形地貌、人文气候等情况;b)了解历史建筑的主体结构及复杂程度;c)了解历史建筑使用修缮情况、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等情况;d)核对收集资料的真实性。5.3 技术设计 根据项目规模和重要程度,按照CH/T 1004的规定编写技术设计书,主要内容宜包括概述、历史建筑沿革及现状、已有资料情况、引用文件及作业依据、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仪器和软件配置、作业人员配备、技术路线、技术规定、上交成果内容及要求、质量保障措施和要求、进度安排等。编制完成的技术设计书应
10、通过评审或审核,经项目委托单位审批后实施。6 数据采集 6.1 基础信息采集 6.1.1 历史建筑基础信息表填写 历史建筑基础信息表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a)历史建筑基本信息、核心保护信息、现状信息和使用信息采集应符合 JGJ/T 489 的有关规定;DB 1310/T 3112023 4 b)历史建筑存在多幢(栋)建筑物的,按照每幢(栋)建筑分别填写本文件附录 A 历史建筑基础信息表。6.1.2 现状照片采集 6.1.2.1 现状照片应具有代表性,对能够反映历史建筑价值特征的形态、外观、重要部位进行拍照,并能反映历史建筑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关系。6.1.2.2 现状照片采集内容宜包含下列信息:a)
11、历史建筑及周边的古树、院墙、院门、传统街巷、园林、庭院等环境要素,历史建筑出入口、标识牌、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广场、水域、山体、绿化等环境信息;b)历史建筑各立面及其材质、装饰构造、门窗信息及其残损和形变等信息;c)历史建筑屋顶形态、屋顶构筑物、加建和改建情况等信息;d)历史建筑室内布局、布置和细部等信息。6.1.2.3 现状照片的有效像素不宜低于 2400 万。6.1.3 影音信息采集 影音信息宜包含采访和记录建筑现状的录音、录像。录音信息应保证语音清晰,无明显杂音;录像信息应保证影像清晰,无明显抖动。6.1.4 其他资料获取 其他资料获取应满足以下要求:a)收集历史建筑申报材料及相关批
12、复,应进行数字化扫描,扫描文件的分辨率不应低于 300dpi;b)扫描文件色彩应真实,无明显形变。6.2 测绘信息采集 6.2.1 历史建筑测绘建档首级控制、图根控制测量应符合 GB 50026 的有关规定。6.2.2 历史建筑测绘精度应符合 JGJ/T 489 的有关规定。6.2.3 测记法测量 当采用测记法进行数据采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测绘现场应绘制测稿,每一页测稿上应注写项目名称、图名、日期、测绘者等信息;b)测稿一般采用正投影法绘制,应表达建筑的形式、结构、构造节点等内容,有重复构件时应清点其数量,并进行尺寸和文字信息标注;c)吻兽、脊饰、雕刻等图案、纹样及其它异形轮廓构件,应测量
13、其定位尺寸,结合现状照片,参照实物进行描绘。6.2.4 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 6.2.4.1 当采用倾斜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时,应执行 GB/T 39610 的相关规定;采用贴近摄影测量时,可参照 GB/T 12979 的相关规定。6.2.4.2 数字航摄仪性能要求 数字航摄仪的基本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a)相机镜头应为定焦镜头,且对焦无限远;b)各相机的有效像素不宜低于 2400 万;DB 1310/T 3112023 5 c)影像中心点的地面分辨率不宜低于本文件表 2 的规定。6.2.4.3 航摄设计 航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a)各航摄区航摄基准面的地面分辨率,结合地形条件及建筑特点进行设计,符合
14、表 2 的规定;表2 航摄基准面地面分辨率设计范围 测绘建档等级 地面分辨率/cm 级 0.5 级 1.0 级 2 b)摄区的航向覆盖应超出摄区边界线不少于 2 条基线数,旁向覆盖应超出摄区边界线不少于 2条航线数;c)航摄时间应选择天气晴朗、阴影倍数较小的时间段,以确保航摄影像能够真实显示地表细部特征。6.2.4.4 像控点布测 像控点的布设与测量应执行CH/T 3004的相关规定。6.2.4.5 航摄质量要求 无人机航摄质量执行下列规定:a)航摄飞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垂直影像航向重叠度应保持在75%85%,最低不低于 70%;旁向重叠度一般应保持在 70%85%,最低不低于 65%;
15、2)对于历史建筑局部细节宜通过手动操控或贴近航线规划软件,采用无人机进行多角度、大重叠度贴近摄影测量。贴近摄影测量时所采用的飞行平台应支持 RTK 技术,以便在设计的位置和姿态进行拍照,并同时获取摄影时刻精准的位姿。b)航摄飞行影像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影像应清晰,层次丰富,反差适中,色调柔和,应能辨认出与地面分辨率相适应的细小地物;2)影像上不应有烟雾、大面积反光、污点等缺陷;3)影像应避免出现因机身震动、镜头污染、相机快门故障等造成的影像模糊。6.2.5 三维激光扫描测量 6.2.5.1 当采用三维激光扫描技术测量历史建筑时,应执行 CH/T 3017 的相关规定。工作内容宜包含仪器检校
16、、控制测量、扫描站布设、标靶布测、点云数据采集、纹理图像采集、外业数据检查、数据导出备份等。6.2.5.2 扫描站布设 扫描站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a)扫描站应设置在视野开阔、地面稳定的安全区域;b)设计站点的扫描范围,应覆盖扫描对象,均匀布设,且设站数目要尽量少,站间三维点云数据的重合率不应低于 30%;DB 1310/T 3112023 6 c)扫描站间保持通视;d)建筑物结构复杂、通视困难时应适当增加扫描站。6.2.5.3 三维点云采集 三维点云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a)采集时应根据方案要求,设定项目名称、点云密度等;b)采集时应时刻注意仪器的工作状态,如出现双轴补偿失效、震动、断电等情况,
17、应重新采集该站点的数据;c)现场应记录测绘人员、测站名称、站点位置、仪器关键参数等。6.2.5.4 三维点云数据检查 扫描作业结束后,应将扫描数据导入电脑或服务器,检查三维点云数据的精度、完整性,标靶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对缺失和异常数据,应及时补扫。6.2.5.5 三维点云质量控制 点云数据最大点间距宜小于15 mm。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桥梁等近距离架设扫描站点有困难的,可放宽至50 mm。6.2.5.6 三维点云完整度 三维点云完整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采集的三维点云宜完全覆盖历史建筑主要立面和平面布局、结构体系、周边环境;b)除满足核心价值要素数据全覆盖外,应根据历史建筑测绘等级要求满
18、足表 3 的规定。表3 历史建筑三维点云数据完整度 测绘建档等级 室内 立面 屋顶 周边环境 级 完整覆盖各层室内空间 完整覆盖建筑的可视立面 完整覆盖 无飞行条件时完整覆盖、级 完整覆盖各层室内结构构件、门窗洞口、主要空间 完整覆盖建筑主要立面、沿街立面 无飞行条件时完整覆盖 7 数据处理 7.1 基础信息处理 基础信息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历史建筑基础信息表填写完成后,应保留现场填写的纸质文件原稿,整理、校对后扫描保存,扫描文件的分辨率不应小于 300 dpi,成果格式和命名符合本文件附录 B 的规定;b)现状照片应如实反映建筑的形制、结构以及建筑构件的材质和颜色等信息,成果格式和命名符
19、合本文件附录 B 的规定;c)收集到的文献、档案等资料应进行扫描保存,扫描文件的分辨率不应小于 300 dpi,成果格式和命名符合本文件附录 B 的规定;DB 1310/T 3112023 7 d)现场采集的录音和录像信息应删减冗长、无效片段,成果格式和命名符合本文件附录 B 的规定。7.2 测绘信息处理 7.2.1 测记法数据处理 测记法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测量数据应在测量当天进行校核、整理、修正;b)测稿宜根据测稿通过尺规工具按比例制图,进一步验证、修正数据;c)测稿完成后应比照实物,对遗漏、错误的地方,及时补测或复测;d)最终测稿应进行扫描,扫描文件的分辨率不应小于 300 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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