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4636.1-2023 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第1部分:孤独症儿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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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10 CCS A 0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636.12023 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孤独症儿童 Basic public service pecification of disabled children rehabilitationPart1:Autistic children2023-10-07 发布2023-11-07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4/T 4636.1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基本要求.4 4.1 机构要求.4 4.2 场地环境.
2、4 4.3 设施设备.4 4.4 服务人员.5 5 服务流程.5 6 康复服务要求.6 6.1 接案建档.6 6.2 签订协议.7 6.3 初期评估.7 6.4 制定康复计划.7 6.5 康复实施.7 6.6 康复效果评估.8 6.7 康复随访.9 7 评价与改进.9 7.1 评价.9 7.2 改进.9 附录 A(规范性)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10 A.1 孤独症儿童感知觉评估表.10 A.2 孤独症儿童粗大动作评估表.12 A.3 孤独症儿童精细动作评估表.15 A.4 孤独症儿童语言与沟通评估表.17 A.5 孤独症儿童认知评估表.20 A.6 孤独症儿童社会交往评估表.22 A.7 孤独
3、症儿童生活自理评估表.24 A.8 孤独症儿童情绪与行为评估表.26 DB34/T 4636.1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 DB34/T 4636 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的第1部分。DB34/T 4636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 1 部分:孤独症儿童;第 2 部分:智力残疾儿童;第 3 部分:听力残疾儿童;第 4 部分:肢体(脑瘫)残疾儿童。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4、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庐阳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合肥长兴康复医院、合肥市心怡康残疾人健康服务中心、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毛映宇、徐国荣、刘卫斌、杨柱、艾萍、孟雪华、鲁林旺、俞婕、郭红琼、曾海燕、张晓莉、高青琳、丁勇、李鸣、刘亚琳。DB34/T 4636.12023 3 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孤独症儿童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孤独症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康复服务要求、评价和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以下简称“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
5、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6675.1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 6675.2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 6675.3 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 GB 6675.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24436 康复训练器械 安全通用要求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3
6、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孤独症谱系障碍 autism spectrum disorder;ASD 一组以社会交往障碍、言语和非语言交往障碍、狭隘兴趣、刻板行为为主要特征的神经发育障碍性疾病。3.2 孤独症 autism 孤独症谱系障碍中最具代表性的疾病。3.3 基本公共服务 basic public services 由政府主导、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3.4 残疾儿童康复 disabled children rehabilitation 由机构专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情况,增强自理能力和生活参
7、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DB34/T 4636.12023 4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要求 4.1.1 应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合法执业资格,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宜取得教育或医疗资质。4.1.2 应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卫生保健、档案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4.1.3 常年日受训服务儿童人数不低于 20 人。4.2 场地环境 4.2.1 建筑选址应安全、交通便利,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4.2.2 机构的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公
8、共建筑的三层及以下,有防滑、防撞、防水、防电、防火等安全措施。机构使用租赁房舍,应租赁合法合规建设、独立、安全的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 2 年,且开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4.2.3 应根据残疾儿童的障碍特征设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并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4.2.4 公共区域内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设有明显的标识,并符合 GB/T 10001.1 和 GB/T 10001.9的要求。4.2.5 各类功能房间及康复区域、康复设施标识清晰,在开展仪器治疗的醒目区域张贴操作规范。4.2.6 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康复服务及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温
9、度适宜,应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消毒、杀菌和灭虫。4.2.7 机构总面积应与收训儿童人数相适应,生均实际教学活动面积不低于 7 m2,宜有室外活动场地。4.3 设施设备 4.3.1 功能房间 4.3.1.1 功能用房应完备、布局合理、场所固定且自成一体。4.3.1.2 个别化训练室不少于 3 间,每间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8 m2。4.3.1.3 集体训练室不少于 2 间,每间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30 m2。4.3.1.4 运动训练室/感觉统合训练室不少于 1 间,每间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50 m2。4.3.1.5 康复评估室(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室)、生活辅导室、音乐/游戏活动室、培训室、教师
10、办公室至少各 1 间,各室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15 m2。4.3.1.6 应设立档案室,专项用于收集、保存记录孤独症儿童个体生长、康复和发展情况的资料数据。有条件的机构宜单独设立,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 20 m2。4.3.1.7 应有专供残疾儿童使用的卫生间。4.3.2 设施配备 4.3.2.1 机构应配备必需的专业康复设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康复评估设备;康复治疗设备;康复训练设备;日常生活活动设备。DB34/T 4636.12023 5 4.3.2.2 各功能房间内的设施配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功能房间内设施配备 序号 功能房间 设施设备 1 集体训练室 配备儿童课桌椅、黑(白)板、
11、多媒体教学设备、玩教具等 2 个别化训练室 配备个训用桌椅、玩教具等 3 运动训练室/感觉统合训练室 配备PT软垫、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角球、大龙球、布袋跳、触觉球、按摩地垫、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车、万象组合包等 4 康复评估室(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室)配备桌椅、基本的康复与教学评估设备、供家长学习的康复普及读物、玩教具等 5 生活辅导室 配备洗漱、饮食、清洁等日常生活训练设备等 6 音乐/游戏活动室 配备打击乐器、电子琴或钢琴、音乐播放器等;配备拼图、插板、积木、黑板、彩色画笔、精细运动训练玩具等 7 培训室、教师办公室 配备桌椅、资料柜、电脑等 8 档案室 配备档案柜等 4.3.2.
12、3 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域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 3 个月。4.3.2.4 所购买和使用的康复训练器械应符合 GB 24436 的要求。4.3.2.5 所购买和使用的玩具应符合 GB 6675.1、GB 6675.2、GB 6675.3 和 GB 6675.4 的要求。4.4 服务人员 4.4.1 机构应设置业务主管、专职教师、康复治疗师、保育员等岗位,宜配备心理咨询师、医师、社会工作者。4.4.2 机构服务人员应接受过孤独症康复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定期参加体检。4.4.3 业务主管应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类、心理学、社
13、会学或医学类专业,具有 3 年以上孤独症康复工作经验。4.4.4 专职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宜为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医疗、康复、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取得教师资格证或相关部门认可的资质证书,且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4.4.5 康复治疗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康复治疗师(士)资格证书且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4.4.6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持健康证,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4.4.7 心理咨询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具有一定的心理咨询工作经验。4.4.8 医师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5 服务流
14、程 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流程见图1。DB34/T 4636.12023 6 图1 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流程图 6 康复服务要求 6.1 接案建档 6.1.1 机构应初步了解孤独症儿童基本情况及家庭情况,明确康复需求。6.1.2 机构应为每名孤独症儿童建立独立完备的康复档案并有独立编号,宜建立电子档案并收入影像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资料:基本信息、诊断证明;协议资料:服务协议、安全协议;评估资料:初期评估记录、阶段性评估记录、末期评估记录;教学资料:康复计划、教学方案、训练记录、转介记录。6.1.3 应注意保护儿童个人信息,与孤独症儿童相关的档案应保存至其离开机构 5 年。接案建档结档康复随访
15、康复实施转介继续下一周期训练下一周期康复计划初期评估制定康复训练计划签订协议离开机构中期评估调整康复计划末期评估DB34/T 4636.12023 7 6.2 签订协议 机构应与孤独症儿童家长签订协议和知情同意书等,提示孤独症儿童家长康复服务相关风险。6.3 初期评估 应使用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见附录A)对孤独症儿童进行初期评估,明确康复需求。有条件的机构宜使用以下评估工具:Gesell 发育量表;儿童发育里程碑;儿童功能独立性评估量表(WeeFIM);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量表;儿童适应行为评定量表(CABS/ADQ);语言行为里程碑评估及安置程序(VBMAPP);韦氏儿童智力量表(WISC)
16、;心理教育评估量表(PEP3);感觉统合能力发展测评量表。6.4 制定康复计划 应根据初期评估结果,确定康复训练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需求;孤独症儿童康复的长、短期目标;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孤独症儿童的康复训练建议。6.5 康复实施 6.5.1 总体要求 6.5.1.1 机构应根据康复训练计划,安排并细化“月-周-日”阶段康复训练活动,遵从孤独症儿童的生理发育和行为特征,科学合理的开设相关课程。6.5.1.2 康复训练人员应按照康复训练计划中的教学方法规范操作并记录,教学方法应科学合理,应保留各项训练的日常书面记录并每月汇总计划完成情况、康复训练形式等信息。6.5.2 康复
17、内容 6.5.2.1 社会交往训练 应包括共同注意、交往礼仪、交往互动以及游戏参与等方面的训练。6.5.2.2 言语沟通训练 应包括指令听从、理解回应、口语表达、语言语调、沟通互动等方面的训练。6.5.2.3 认知训练 应包括概念形成、逻辑思维、心智解读等方面的训练。DB34/T 4636.12023 8 6.5.2.4 感知觉训练 应包括视觉、听觉、触压觉、痛觉、温度觉、嗅觉、味觉、前庭觉、本体觉和皮层觉等方面的训练。6.5.2.5 运动训练 应包括粗大动作和精细动作等方面的训练。6.5.2.6 生活自理训练 应包括喝水、进食、如厕、洗漱、穿脱衣物、辨识安全/危险标志、动作、事件或物品等方面
18、的训练。6.5.2.7 兴趣与行为训练 应包括主动性行为、变通灵活性行为等方面的训练。6.5.2.8 情绪管理训练 应包括情绪识别与理解、情绪表达、情绪回应、情绪控制等方面的训练。6.5.3 服务形式 6.5.3.1 个别化训练 6.5.3.1.1 主要针对个体表现出的主要问题行为及需要学习的行为,进行一对一矫正、学习和强化。6.5.3.1.2 孤独症儿童在确诊初期,特别是经评估与同龄儿童有明显差异时,高度密集的个性化干预应占大部分时间。6.5.3.2 集体训练 将发育年龄及能力表现相同或相近(应考虑能力互补等因素)的儿童以集体形式开展教学训练,人数应控制在 10 名以内,训练计划中需渗透个别
19、化训练计划。6.5.3.3 融合活动 6.5.3.3.1 应通过普特融合、社区融合、社会融合等方式开展融合活动,帮助孤独症儿童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加丰富多彩的学习与生活活动,更好地促进其社会性的形成和发展。6.5.3.3.2 每 2 个月至少组织 1 次融合活动,每次应不少于 1 h。6.5.3.4 支持性服务 6.5.3.4.1 应通过集中培训、发放普及读物等方式对家长进行培训和家庭指导,指导家长正确面对并理解孤独症儿童,客观分析和判断儿童的能力,建立合理的目标和期望值,明确自己的角色和任务,了解基本的康复教育知识,掌握能够帮助孤独症儿童的恰当干预方法并运用到日常康复训练中。6.5.3.4.2
20、 每 2 个月至少开展 1 次家长培训,每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 2 h。6.6 康复效果评估 6.6.1 总体要求 DB34/T 4636.12023 9 6.6.1.1 宜对初期评估结果确定的训练内容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符合 6.3 的要求。6.6.1.2 通过与初期评估时同样评估项目的得分比较,计算与初期评估间的提高分数,并作出单项判断:显效:提高分数占总分数的比例20%;有效:10%提高分数占总分数的比例20%;无效:提高分数占总分数的比例10%。6.6.2 中期评估 一个康复周期至少进行一次中期评估,调整或制定新的训练目标、计划,为下一步训练提供依据。6.6.3 末期评估 应在一个康复周
21、期结束或儿童离开机构时进行末期评估、结档,总结康复服务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康复训练计划或转介建议。6.7 康复随访 对离开机构的孤独症儿童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儿童相关情况,填写随访记录并持续进行康复指导。7 评价与改进 7.1 评价 7.1.1 评价方式 机构可采用满意度调查、自查评定、召开家属或监护人会议、上门家访等方式对服务进行评价。7.1.2 评价指标 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康复评估情况,应达到 100%;康复建档情况,应达到 100%;儿童康复训练效果,应达到 85%;家长对儿童康复训练的满意度,应达到 90%;康复随访情况,应达到 100%。7.2 改进 针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归纳、总
22、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实施。DB34/T 4636.12023 10 A A 附 录 A (规范性)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 A.1 孤独症儿童感知觉评估表 见表A.1。表A.1 孤独症儿童感知觉评估表 评估次数第 一 次第 二 次第 三 次评估日期儿童年龄岁月岁月岁月评 估 员序号 评估范围 评估项目 评估记录(P、E、F 或 X)参考年龄 备注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1 视觉 视觉 注视 注视光线刺激 0 月6 月 2 注视颜色刺激 0 月6 月 3 视觉 追视 灵活追视 4 月6 月 4 追视飘动物体 6 月12 月 5 追视快速运动物体 12 月18 月 6 视觉 辨认 辨认熟
23、悉人物的面孔(如:爸爸、妈妈)5 月6 月 7 辨认自己的影像 12 月15 月 8 辨认常见物品 12 月24 月 9 辨认 1 种颜色 16 月20 月 10 辨认 2 种颜色 22 月26 月 11 找出两种不同的颜色 35 月38 月 12 视觉 记忆 及 重整 指出图形拼块的正确位置 34 月39 月 13 指出动物拼块的正确位置 34 月39 月 14 完成物品拼板 45 月49 月 15 完成动物拼图 45 月49 月 16 颜色积木配对 45 月49 月 17 杯下寻物 58 月62 月 18 视觉 对图画感兴趣 20 月25 月 19 听觉 偏好 表现出使用惯用眼 30 月3
24、6 月 20 听觉 反应 母亲叫名有反应 0 月6 月 21 对突发声作出反应 0 月6 月 22 听到两侧或身后响声,头会转向声源 3 月6 月 23 听觉 注意 注意声音 0 月6 月 24 专心聆听音叉响声 5 月6 月 25 专心聆听秒表 8 月9 月 26 听觉 辨别 别人叫自己名字时会作出反应,而对其它名字则没有反应 6 月12 月 27 聆听响板声及转向声源 7 月15 月 28 聆听哨子声及转向声源 7 月15 月 DB34/T 4636.12023 11 29 聆听摇铃声及转向声源 7 月15 月 30 分辨声音的长、短、强、弱、快、慢 24 月36 月 31 分辨生活中和自
25、然界的各种声音 24 月36 月 32 辨听常见的乐器声 36 月48 月 33 分辨 2 种以上的铃声或节奏音 48 月60 月 34 触觉 触觉 反应 对东西碰撞身体时,做出适当的反应 3 月6 月 35 对 3 种不同触觉刺激作出反应 0 月12 月 36 对自己的衣物湿了有反应 12 月24 月 37 触觉 辨别 凭触觉配对物品 24 月36 月 38 凭触觉挑选常见物品 24 月36 月 39 凭触觉区分轻重 36 月48 月 40 凭触觉区分干湿 36 月48 月 41 触摸物体的形状 48 月60 月 42 味觉 触觉 记忆 触摸物体按大、小排列 60 月72 月 43 触摸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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