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4636.3-2023 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第3部分:听力残疾儿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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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99 CCS A 0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636.32023 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第 3 部分:听力残疾儿童 Basic public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disabled children rehabilitationPart3:Hearing disability children2023-10-07 发布2023-11-07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4/T 4636.3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
2、是 DB34/T 4636 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的第3部分。DB34/T 4636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 1 部分:孤独症儿童;第 2 部分:智力残疾儿童;第 3 部分:听力残疾儿童;第 4 部分:肢体(脑瘫)残疾儿童。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心怡康残疾人康复中心、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合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庐阳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晓莉、陈婷、沈谊、孟雪华、汤丽娟、鲁林旺、郭红琼、高青琳、丁
3、勇、李鸣、刘亚琳。DB34/T 4636.32023 1 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第 3 部分:听力残疾儿童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听力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康复服务要求、服务评价及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以下简称“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6675.1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 6675.2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 6
4、675.3 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 GB 6675.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6296.1 声学 测听方法 第1部分:纯音气导和骨导测听法 GB/T 16296.2 声学 测听方法 第2部分:用纯音及窄带测试信号的声场测听 GB/T 16296.3 声学 测听方法 第3部分:言语测法 GB 24436 康复训练器械安全通用要求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
5、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听力残疾 hearing disability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的声音以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来源:GB/T 26341-2010,4.3 4 基本要求 4.1 服务机构 4.1.1 应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合法执业资格,有稳定的经费来源。DB34/T 4636.32023 2 宜取得教育或医疗资质。4.1.2 应建立教育教学、卫生保健、档案、安全与应急、人力资源、财务等规章制度。4.1.3 常年日受训服务儿童人数不低于 20 人。4.2 场地环境 4.2.1 建筑选址应
6、安全、交通便利,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予贮存地。4.2.2 机构的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公共建筑的三层及以下,符合 JGJ 39 的要求。有防滑、防撞、防水、防电、防火等安全措施。机构如使用租赁房舍,应租赁合法合规建设、独立、安全的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 2 年,且开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4.2.3 应根据残疾儿童的障碍特征设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并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4.2.4 公共区域内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设有明显标识,并符合 GB/T 10001.1 和 GB/T 10001.9 的要求。4.2.5 各类功能房间及康
7、复区域、康复设施标识清晰,在开展仪器治疗的醒目区域张贴操作规范。4.2.6 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康复服务及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温度适宜,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定期消毒、杀菌。4.2.7 机构总面积应与收训儿童人数相适应,生均实际教学活动面积不低于 7 m2,宜有室外活动场地。4.3 设施设备 4.3.1 功能房间 4.3.1.1 功能用房应完备、布局合理、场所固定且自成一体。4.3.1.2 测听室每间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8 m2,且符合 GB/T 16296.1、GB/T 16296.2、GB/T 16296.3关于声场及测听室建设的规定。4.3.1.3 集体活动室不少于 2
8、 间(包括亲子教室),每间场地面积不低于 2 m2/人,宜采用单元式布局,应进行吸音降噪处理,本底噪声应小于 45dB(A),混响系数应在 0.4 ms0.6 ms 之间,信噪比应不小于 15dB。4.3.1.4 个别化训练室每间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8 m2,个别化训练室与机构在训儿童配比应不低于 1:6,应进行吸音降噪处理,本底噪声应小于 35dB。4.3.1.5 玩教具及图书陈列室不少于 1 间,每间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50 m2。4.3.1.6 康复评估室(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室)、培训室、教师办公室至少各 1 间,每间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15 m2。4.3.1.7 应设立档案室,专项用于收集、
9、保存记录听力残疾儿童个体生长、康复和发展情况的资料数据。有条件的机构宜单独设立,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 20 m2。4.3.1.8 应有专供残疾儿童使用的卫生间。4.3.2 设施配备 4.3.2.1 功能房间内的设施配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DB34/T 4636.32023 3 表1 功能房间内设施配备 序号 功能房间 功能房间内设施 1 测听室 应配备测听设备或便携式听力计等 2 集体活动室 应配备儿童课桌椅、多媒体教学设备、适合儿童特点的玩教具等,班级中有三种以上的区角,材料的投放具有丰富性、层次性和适合性 3 个别化训练室 应配备个训用桌椅、图书、玩教具、助听设备保养包、听觉言语能力评估工
10、具、希-内学习能力评估工具、格雷费斯评估工具等 4 玩教具及图书陈列室 应配备玩教具、图书等 5 康复评估室(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室)基本的康复与教学评估设备、供家长学习的康复普及读物、玩教具等 6 培训室、教师办公室 应配备桌椅、资料柜、档案柜、电脑等 7 档案室 应配备档案柜等 4.3.2.2 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域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至少保存 3 个月。4.3.2.3 所购买和使用的康复训练器械应符合 GB 24436 的要求。4.3.2.4 所购买和使用的玩具应符合 GB 6675.1、GB 6675.2、GB 6675.3 和 GB 6675.4 的
11、要求。4.4 服务人员 4.4.1 机构应设置业务主管、听力技术人员、康复教师、卫生保健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保育员等岗位,宜配备心理咨询师。4.4.2 业务主管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听力残疾儿童康复相关知识,具有三年以上管理经验。4.4.3 听力技术人员应持有助听器验配师资质,经过听力学专项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为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听力服务的能力。4.4.4 康复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听觉言语康复评估和教学能力。4.4.5 卫生保健人员可为医师、护士或保健员,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
12、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4.4.6 档案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档案管理和信息、图片处理技能。4.4.7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业以上文化程度,持健康证,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4.4.8 心理咨询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具有一定的心理咨询工作经验。5 康复服务流程 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流程见图1。DB34/T 4636.32023 4 图1 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流程图 6 康复服务要求 6.1 接案建档 6.1.1 收集听力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初步了解听力残疾儿童的问题与需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既往康复史及康
13、复效果;听力残疾情况;听力残疾产生原因;其他疾病及残疾情况;有无过敏史、家族遗传性疾病;家庭基本信息。6.1.2 机构应为每名听力残疾儿童建立独立完备的康复档案并有独立编号,宜建立电子档案并收入影像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案建档结档康复随访康复实施转介继续下一周期训练下一周期康复计划初期评估制定康复训练计划签订协议离开机构持续性评估调整康复计划末期评估DB34/T 4636.32023 5 基本资料:基本信息、诊断证明、听力学检测等;协议资料:服务协议、保险协议等;评估资料:初期评估记录、持续性评估记录、末期评估记录等;教学资料:康复计划、教学方案、训练记录、转介记录等。6.1.3 应注意保
14、护儿童个人信息,与听力残疾儿童有关的档案应保存至其离开机构 5 年。6.2 签订协议 机构应与听力残疾儿童家长签订知情同意书、协议等,提示听力残疾儿童家长康复服务相关风险。6.3 初期评估 应使用初期评估表(见附录A)对听力残疾儿童进行初期评估,明确康复需求。6.4 制定阶段性康复计划 6.4.1 根据初期评估的结果制定康复目标,康复目标应包括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短期目标:最迫切、最容易解决的功能性改善;长期目标:参与日常活动的功能性改善。6.4.2 应根据评估结果,紧密结合听力残疾儿童不同年龄段、听觉年龄等,制订科学合理的阶段性个性化康复计划和目标方案,具体康复计划的实施应
15、符合 6.5 的要求。6.5 康复实施 6.5.1 服务内容 6.5.1.1 听能管理 6.5.1.1.1 通过开展听力检测、助听器调试、人工耳蜗调试、辅听设备选配等为听力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听觉放大输入,使其尽可能获得与实际年龄相适应的口语接受和表达交流、语言发育的机会,减少永久性听力损失带来的听觉剥夺的影响。6.5.1.1.2 每个康复周期应至少进行 2 次助听设备的检测、调试和保养。6.5.1.2 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6.5.1.2.1 听能发展 应包含察觉、分辨、识别、理解方面的训练。6.5.1.2.2 言语发展 应包含发音、超语段、音素(音节式仿说)到词语、细部功能字、四声及语调等方面的
16、训练。6.5.1.2.3 语言发展 应包含语言的组成(语音、语义、语法、语用)方面的训练。6.5.1.2.4 认知发展 应包含对客观世界的认知(感觉、知觉、思维、想象、创造、问题解决、记忆等)方面的训练。DB34/T 4636.32023 6 6.5.1.2.5 沟通发展 应包含轮替、眼神注视、礼貌用语、开启互动话题、主动提问、沟通策略、维持话题等方面的训练。6.5.1.3 社会融合活动 6.5.1.3.1 组织听力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社会融合,为听力残疾儿童入园(入学)提供必要指导、支持和帮助。6.5.1.3.2 每 2 个月至少组织 1 次融合活动,每
17、次应不少于 1 h。6.5.1.4 支持性服务 6.5.1.4.1 对进入机构的听力残疾儿童家长定期进行培训和康复指导,使其了解基本的康复医学和康复教育知识,初步掌握康复训练方面的技能技巧并能运用到日常训练中。6.5.1.4.2 对有心理咨询、辅导、治疗需求的听力残疾儿童及家庭,由心理咨询师按照专业操作规范提供筛查、诊断和干预服务。6.5.1.4.3 应在机构或社区内开展康复咨询与宣传服务。6.5.1.4.4 每 2 个月至少开展 1 次家长培训,每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 2 h。6.5.2 服务方法 6.5.2.1 总体要求 机构应根据康复训练计划,安排并细化“月周日”康复训练活动,遵从听力残疾
18、儿童生理发育和行为特征开设相关课程,有条件的机构可开展幼小衔接适应性康复训练项目。6.5.2.2 个别化训练 针对听力残疾儿童在康复训练与教学活动中存在的能力不足问题,以及在情绪管理、沟通与行为支持、社会交往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对其进行听觉、言语、语言、认知、沟通五大领域的一对一训练。6.5.2.3 集体活动 听力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内容应涵盖健康、社会、语言、艺术、科学五大领域的内容和要求,促进听力残疾儿童身心和谐发展,帮助其成为未来学习和生活的成功参与者。6.6 康复效果评估 6.6.1 持续性评估 应使用持续评估表(见附录B)对个别化训练康复效果进行评估,应每2个月评估一次,总结上一阶段康复
19、计划执行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并以此为依据调整或重新制定下一阶段康复计划。6.6.2 末期评估 6.6.2.1 应在一个康复周期结束或儿童离开机构时应进行末期评估,评定听力残疾儿童在该机构的康复训练计划完成情况和训练效果,以此为依据制定下一康复周期的康复计划。对于康复效果不明显的听力残疾儿童,应组织专家进行个案会诊,根据专家会诊意见调整康复计划。6.6.2.2 末期评估使用的评估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听障儿童听觉能力评估;DB34/T 4636.32023 7 CAP 听觉行为分级评估;听障儿童语言能力评估;格雷费斯儿童精神发育检测(3 周以下儿童);希内学习能力测验(3 周以上儿童);SIR 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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