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01 T 244—2022 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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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99 CCS A 00 3401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标准 DB 3401/T 244 2022 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 2022-5-9 发布 2022-5-9 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401/T 244 2022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4.1 服务机构.2 4.2 场地、环境.2 4.3 设施设备.2 4.4 服务人员.3 4.5 档案管理.3 5 康复服务要求.3 5.1 接案建档.3 5.2 签订协议.3 5.3 评估安置.4 5.4 制定阶段性康复计划.4
2、 5.5 康复实施.4 5.6 康复效果评估.6 5.7 结档.6 5.8 康复随访.6 6 评价与改进.6 6.1 评价.7 6.2 改进.7 附录 A(规范性)粗大运动功能评估.8 A.1 粗大运动功能评定表(GMFM).8 附录 B(规范性)脑瘫生活活动能力(ADL)评估.12 B.1 脑瘫生活活动能力(ADL)评估表.12 附录 C(规范性)07 岁小儿神经心理发育评估.14 C.1 0 7 岁小儿神经心理发育量表.14 DB 3401/T 244 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
3、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提出 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长兴康复医院、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合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合肥市东南外科医院、合肥康华残疾人康复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曾海燕、王江恒、韦静、唐慰、李静、魏重枝、丁勇、李鸣、刘亚琳、杨柱、康婷、胡大勇、何楷印、单能解。DB 3401/T 244 2022 1 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确立了 肢体(脑瘫)残疾 儿童康复服务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 康复服务要求、评价与 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机构提供的 肢体(脑瘫)残疾儿童 康复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6675 玩具安全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24436 康复训练器械安全通用要求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标165-2013 残疾人 机构 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肢体残疾 physical disability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
5、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 等导 致人 体运 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来源:GB/T 26431-2010,4.5 3.2 脑瘫 cerebral palsy 脑性瘫痪的简称,是 由于发育中的胎儿或婴幼儿脑部非进行性损伤所致的一组持续存在的中枢性运动和姿势发育障碍、活动受限症候群。脑性瘫痪的运动障碍常伴有感觉、知觉、认知、交流和行为障碍,以及癫痫和继发性肌肉、骨骼问题。来源:DB34/T 3510-2019,3.1 3.3 肢体(脑 瘫)残疾 儿童 康复 服务 physical disability(cerebral palsy)rehabilita
6、tion service for children 由专业人员为014周 岁的肢体(脑瘫)残疾儿童提供 包括 康复咨询、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融合活动、支持性服务等的过程。4 基本要求 DB 3401/T 244 2022 2 4.1 服务机构 4.1.1 应当地 政府相关部门注册,宜取得医疗资质,业务范围应包含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康复。4.1.2 应建立人员管理、财务、安全、卫生和健康等方面的制度。4.2 场地、环境 4.2.1 建筑选址与规划布局应符合 建标 165-2013 的相关要求,康复训练区应设置在公共建筑的三层 以下,至少有 2 个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并有安全出口标识。4.2.2 公
7、共区域内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设有明显的标识,并符合 GB/T 10001.1、GB/T 10001.9 和GB 50763 的要求。4.2.3 应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杀菌。4.2.4 场地总面积应不少于 300,室外活动场地 面积 应不少于 50,场地应独立,无安全隐患。4.2.5 应有专供残疾儿童使用的卫生间。4.3 设施设备 4.3.1 功能房间 4.3.1.1 应设置 运动疗法 训练室、作业疗法训练室、引导 教育训练室、感觉统合训练室,每室使用面积应 不少于 50。4.3.1.2 应设置康复咨询室(康复 评估室)、游戏活 动室、生活辅 导室,每室使用面积 应不
8、少 15,个训室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8。4.3.1.3 机构根据需求和条件可增设:多感官室、中医传统治疗室、培训室、保健室、儿童生活用房等。4.3.1.4 医疗资质的机构还应设有护士站、医生办公室,门诊增设儿童康复门诊。4.3.2 设施配备 4.3.2.1 功能房间内的设施配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设施配备 序号 功能房间 功能房间内设施 1 康运动疗 法训练 室、作业疗法训练室 应配备基本训练器具,如运动垫或 PT 床、楔形垫、巴氏球、滚筒、姿势 矫正椅、分指等训练器具;站立训练器具,如站立架、起立架、踝关节矫正站立板、肋木等站立训练器具;步行训练器具,如平衡杠、步行器、阶梯、姿势镜、多
9、用组合箱等;作业训练器具,如木钉盘、砂袋、套圈、手功能综合训练板、生活自助器具等 2 引导教育训练室 应配备康复教育课程评量表、多媒体教学设备、教育用桌椅、玩教具、木条床、梯背椅等 3 感觉统合训练室 应配备滑板车、大滑板、吊筒、羊角球、大龙球、触觉球、按摩地垫、平 衡木及平衡踩踏车等,宜配备多感官训练设备 4 康复咨询室(康复评估室)应配备接待用桌椅、材料柜、档案柜、电脑等;基本的康复与教学评估设 备;供家长学习、借用的康复普及读物和玩教具等 5 个训室 应配备个别化康复训练评量表、个训用桌椅、玩教具等 DB 3401/T 244 2022 3 表 1(续)序号 功能房间 功能房间内设施 6
10、 生活辅导室 应配备家具、电器、洗漱、饮食、清洁等日常生活训练器具等 4.3.2.2 机构 宜配备音乐治疗设备、语言治疗设备、认知治疗设备、中医传统设备等。4.3.2.3 康复训练器械应符合 GB 24436 的 要求。4.3.2.4 玩具、玩教具应符合 GB 6675 的要求。4.4 服务人员 4.4.1 机构 应配备业务主管、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引导员,宜 配备社会工作 者、社区康复指导人员。4.4.2 业务主管应具有大专 以上学 历,医学类或教育类专业,三年以上 肢体(脑瘫)康复工作经验。4.4.3 康复医师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康复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与肢体(脑瘫)残疾儿
11、童的 配比 应不低于 1:15。4.4.4 康复治疗师、引导员 应具有大专 以上 学历,康复医学类或教育类专业,取得相应部门认可的资格证,康复治疗师 与肢体(脑瘫)残疾儿童的 配比 应 不低 于 1:5,引 导员 与肢 体(脑 瘫)残 疾儿童的 配比应不低于 1:8。4.5 档案管理 4.5.1 机构应为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建立个人档案,档案形式可包括文字、图像、影音资料。宜建立电子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资料:基本信息、诊断证明 等;协议资料:服务协议、保险协议等;评估资料:初期 评估记录、中期 评估记录、末期评估记录等;教学资料:康复计划、教学方案、训练 记录等。4.5.2 与肢
12、体(脑瘫)残疾儿童有关的档案应 保存至其离开机构 5 年。5 康复服务要求 5.1 接案建档 5.1.1 对肢体(脑瘫)残疾儿童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性别、年龄;致残原因与残疾等级;是否伴有其他残疾;既往医疗、康复情况;家庭情况等。5.1.2 为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建立康复档案。5.2 签订协议 DB 3401/T 244 2022 4 机构 应与 肢体(脑 瘫)残疾 儿童 家长 签订知情同意书、风险告知书、协议 等,明确 规定 康复 服务 的内容、标准、方式、时间、收费、退费 和投 诉处 理程 序等 必要 事项,提示 肢体(脑 瘫)残疾 儿童 家长 相关风险。5.3
13、 评估 安置 5.3.1 应对进入机构的肢体(脑瘫)残疾儿童进行初期评估,评估内容 包括 但不限于:粗大运动功能;精细运动功能;认知能力;语言能 力;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5.3.2 评估使用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粗大运动功能评定表(GMFM-88 项)(见附录 A);脑瘫生活活动能力(ADL)评估表(见附录 B);0 7 岁小儿神经心理发育量表(见附录 C)。5.3.3 初期评估结果应作为制定 阶段性 康复计划的依据并保留评估记录。5.4 制定 阶段性 康复计划 5.4.1 康复医师与康复治疗师应根据初期评估结果,制定长期和短期的康复目标,制定康复训练计划和支持性康复服务计划。5.4.2
14、 康复训练计划内容应包括针对肢体(脑瘫)残疾儿童主要功能障碍而确定的训练项目、训练方法等,具体康复计划的实施依据 5.5 康复实施的内容。5.5 康复实施 5.5.1 基本要求 5.5.1.1 按照初期评估后 阶段性 康复 训练 计划,在 肢体(脑 瘫)残疾儿童 家长 的配合下 开展康复训练,每次康复训练应保留相关记录。5.5.1.2 机构 应 合理运用康复治疗技术对肢体(脑瘫)残疾儿童进行 康复,康复治疗技术宜按照 中国脑性瘫痪康复指南 的要求进行。5.5.2 康复训练 5.5.2.1 粗大运动 训练 应包括头部控制、坐位、爬行、站立、行走、跑、跳、推、拍等动作的反应速度、力量、协调性和平衡
15、性等训练。5.5.2.2 精细运动 训练 应包 括抓、握、对捏、摆弄、拿起、放下、换手、用线 穿洞 眼、折纸、握笔、写画、使用 工具 等 双手配合、手眼协调 的 训练。5.5.2.3 认知能力训练 DB 3401/T 244 2022 5 应包 括形 状、颜色、空间、时间、数、因果、是非 等概 念以 及简 单推 理、分类、配对、排序 等训练。5.5.2.4 语言能力训练 应包 括听 声音、听说 话、分辨 声音、模仿 口型、模仿 发音、名称 指令、名称 表达、表达 要求及回答问题、说短语、说句子、认读名字、识读汉字、问与答 等训练。5.5.2.5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应包 括吸 吮、合唇、喝、咀嚼
16、、进食、如厕、穿脱 衣、洗手、刷牙、梳头、物品 归位、做简 单家 务等训练。5.5.2.6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应包括逗笑、追视、模仿拍手、游戏、知 道自己名字、回应、问候、道别、表示感谢、求助熟人、提防陌生人、认识简单的家居环境和安全要求等训练。5.5.3 社会融合活动 组织 肢体(脑 瘫)残疾 儿童 及其 家庭 开展 文化、体育、娱乐 等多 种形 式的 活动,促进 社会 融合,为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入园(入学)提供必要指导、支持和帮助。5.5.4 支持性服务 机构 定期 对肢 体(脑 瘫)残疾 儿童 家长 进行培训和指导,包括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康复训练理念推广、专业 咨询 及康 复专业指导
17、等,使其了解康复教育知识,初步掌握康复训练方面的技能技巧并运用到日常康复训练中。5.5.5 康复方法 5.5.5.1 运动疗法 进行与GMFCS(粗大运动功能分级系统)分级 和年龄相适应的功能性活动训练,主要采用主动运动、助力运动、被动运动、肌力运动、悬吊 运动等运动方式 治疗。5.5.5.2 作业疗法 根据不同的MACS(脑性瘫痪儿童手功能分级系统)与脑瘫分型,进行与年龄相适应的上肢和手的功能性活动,主要采用促进运动发育的作业疗法、上肢功能训练等。5.5.5.3 言语治疗 根据 肢体(脑 瘫)儿童 年龄 及障 碍特 点,进行 语言 理解 与表 达能 力训 练,主要 采用 构音器官运动训练、构
18、音训练、韵律训练等治疗方法。5.5.5.4 认知训练 根据 肢体(脑 瘫)儿童 的年 龄和 障碍 特点 进行 认知 训练,主要 采用 感觉 刺激(包 括视 觉、听觉、触觉、深感觉输入)、空间直觉、形状、颜色、注意力训练 等训练方法。5.5.5.5 引导式治疗 DB 3401/T 244 2022 6 通过一定的手段诱导和实现预 先设 定的 目标,引导 出 肢体(脑 瘫)残疾 儿童 功能 障碍 学习、建立 和实现各种功能动作的能力,主要采用节律性运动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精细运动能力训练、认知训练等治疗方法。5.5.5.6 物理因子疗法 运用 电刺 激,放松 肢体(脑 瘫)残疾 儿童 的肌 肉
19、,防止 和治 疗萎 缩、麻痹、痉挛,增进 上下 肢功 能,改善肌肉的代谢和营养,主要采用 经皮神经电刺激法、神经肌肉电 刺激 法、单极 运动 点刺 激法、仿生 物电刺激法、生物电子激导平衡疗法等。5.5.5.7 辅助器具使用 帮助肢体(脑瘫)残疾儿童选择并指导 辅助器具 的使用。5.5.5.8 其他疗法 包括药物治疗、传统医学康复治疗、手术治疗等。5.5.6 服务 频次 5.5.6.1 每日基本的康复训练应不少于 2.5 h,其中 物理治疗不少于 40 min、作业治疗不少于 30 min。5.5.6.2 每个康复 周期 开展社会 融合 活动 应不少于 6 次,每次 应 不少于 1 h。5.5
20、.6.3 家庭支持性服务每月应不少于 1 次。5.6 康复效果评估 5.6.1 在阶段性康复计划实施后,应对肢体(脑瘫)残疾儿童的康复效果进行评估,包括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5.6.2 在康复实施 满 34 个月时应进行中期评估,总结上一阶段康复计划的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此为依据 调整或制定下一阶段康复 计划。5.6.3 在康复实施 满 一个周期 或肢体(脑瘫)残疾儿童离开机构 时应进行末期评估,末期评估结果用于判 定肢 体(脑 瘫)残疾 儿童 在该 机构 的训 练效 果和 康复 目标 的 实现 情况,以此为依据制定下一康复周期的康复计划。5.6.4 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 评估使用 5.3
21、.2 中规定的评估工具。5.6.5 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后康复计划的实施,依据 5.5 康复实施的内容。5.7 结档 5.7.1 在一个 康复周期结束 时,应对肢体(脑瘫)残疾儿童进行康复结档,根据肢体(脑瘫)残疾儿童需要,继续转入下一 康复周期或进行转介。5.7.2 对于需要转入其他 机构 或普通教育机构的肢体(脑瘫)残疾儿童 应 提供安置建议。5.8 康复随访 应对离开 机构 的 肢体(脑瘫)残疾儿童 进行跟踪回访,填写随访记录 并持续进行康复指导。6 评价与改进 DB 3401/T 244 2022 7 6.1 评价 6.1.1 评价方式 机构可采用满意度调查、自查评定、召开家属或 家长
22、会议、上门 家访 等方 式对 服务 进行 评价,宜采用服务现场综合评估的第三方评价。6.1.2 评价指标 应 对 以下内容进行评价:康复评估情况,应达到 100%;康复建档情况,应达到 100%;康复训练效果,应达到 85%;家长 对儿童康复训练的满意度,应达到 90%;康复随访情况,应达到 100%。6.1.3 评价频次 6.1.3.1 每个 康复周期宜 进行两次 自查评定及 满意度调查。6.1.3.2 每个康复周期宜进行一次 第三方 评价。6.2 改进 针对评价结果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实施。DB 3401/T 244 2022 8 A A 附录A(规范性)粗大运动功能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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