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 T 5139-202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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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The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in residential area DB22/T 5139-2023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3 年 7 月 12 日 2023长 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通 告 第 626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等 6 项
2、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 现批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地铁工程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全氟己酮灭火系统应用技术标准多孔隙透水混凝土(板)路面技术标准城镇道路薄层罩面技术标准螺旋锥体挤土压灌桩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T 5139-2023、DB22/T 5140-2023、DB22/T 5141-2023、DB22/T 5142-2023、DB22/T 5143-2023、DB22/T 5008-2023,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螺旋锥体挤土压灌桩技术标准DB22/T 5008-2018 同时废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 年 7 月
3、12 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的通知(吉建标20181 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供配电设施配置;5 用电规模;6 供配电方式;7 供配电系统设计;8 设备选型及材料。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贵阳街 287 号建设大厦,邮编:130051,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
4、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长春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公司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薛金龙 衣建全 吴 刚 陈志忠 易荣庆 杨建荣 张 航 王吉文 葛玉林 徐晓丰 雷司宇 刘延东 赵 巍 高振华 仉喜超 李文峰 畅菲菲 李国华 赵寰宇 孙 怡 李晓峰 杨博文 高鹏飞 姜 伟 王喜越 杨 煦 苏 新 时浩博 赵朋洋 杨 凌 陈 超 兰海涛 徐艳彬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乐然 石永桂 林 海 席 皛 段德瑞 郭志亮 目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规定.6
5、 4 供配电设施配置.7 5 用电规模.8 6 供配电方式.9 6.1 一般规定.9 6.2 负荷分级.9 6.3 负荷计算.10 6.4 电源及接入方式.11 7 供配电系统设计.13 7.1 一般规定.137.2 配电设施配置.137.3 开关站、配电站的设置.147.4 环网箱及室外预装式变电站.167.5 中压配电方式.167.6 配电变压器的选择.177.7 低压配电方式.187.8 电缆通道.197.9 配电设施防雷与接地.237.10 电能计量.247.11 智能化.278 设备选型及材料.29 8.1 一般规定.298.2 中压设备、材料.298.3 低压设备、材料.328.4
6、 直流电源系统.328.5 电能计量装置及用电信息采集终端.33本标准用词说明.35 引用标准名录.36 附:条文说明.39 1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的方针政策,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 10kV 及以下供配电设施的建设。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 语 2.0.1 居住区 residential area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2.0.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5-min pedestrian-scal
7、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 50000 人100000 人(约 17000 套32000 套住宅),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2.0.3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0-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 15000 人25000 人(约 5000 套8000 套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区域。2.0.4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5-min
8、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 5000 人12000 人(约 1500 套4000 套住宅),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区域。2.0.5 居住街坊 neighborhood block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 1000 人3000 人(约300 套1000 套住宅,用地面积 2h 4h),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2.0.6 配套设施 neighborhood facility 3对应
9、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2.0.7 社区服务设施 5-min neighborhood facility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2.0.8 便民服务设施 neighborhood block facility 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便利店、活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设施。2.
10、0.9 多层住宅 multiple dwelling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类建筑。2.0.10 高层住宅 high-rise dwelling 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2.0.11 开关站 switching station 由上级变电站直接供电,对电能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2.0.12 配电站 distributing substation 设有 10kV 环网柜、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站。2.0.13 环网柜 ring main unit 用于 10kV 电缆线路环进环
11、出及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环网柜中用于环进环出的开关一般采用负荷开关,用于分接负荷的开关采用负荷开关或断路器。环网柜按结构可分为共箱型和间隔型,一般按每个间隔或每个开关称为一面环网柜。42.0.14 一二次融合环网箱 primary and secondary fusion ring main unit 一种将环网单元、站所终端、供电电源、互感器、外箱体进行一体化融合设计,可实现在线监控、故障识别及定位、就地隔离和电能计算等功能的配电开关设备。2.0.15 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outdoor prefabricated substation 安装于户外、有外箱壳防护、将 10kV 变换为 220V
12、/380V,并分配电力的配电设施,室外预装式变电站内一般设有 10kV 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开关等装置。室外预装式变电站按功能可分为终端型和环网型。终端型室外预装式变电站主要为低压电力用户分配电能;环网型室外预装式变电站除了为低压用户分配电能之外,还用于 10kV 电缆线路的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2.0.16 电能计量装置 electric energy metering device 由各类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箱(柜)和与电能计量有关的采集终端及其工作电源、费控装置等设备所组成装置的总和。2.0.17 远传抄表系统 remote transmission me
13、ter reading system 由远传表(包括水、电、气、热表)、主站与/或采集器、集中器,通过本地信道与/或远程信道连接起来组成网络,能够运行抄表系统软件,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功能的系统。2.0.18 双回路 double circuit line 为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2.0.19 双电源 duplicate supply 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母线,为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路供电电源。2.0.20 供电半径 power supply radius 从配电站(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到供电的最远负荷点之间的线路长度。2.0.21 电缆分支箱 c
14、able branch box 5完成配电系统中中低电缆线路的汇集和分接功能的电气设备。2.0.22 终期配电容量 final distribution capacity 根据居住区整体规划,计算得出的配电变压器容量之和。6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与区域特点、小区规模、负荷性质、用电需求相适应。3.0.2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与居住区环境相协调。有条件时,实现供电设施智能化。3.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技术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产品。
15、3.0.4 居住区供电方案应根据终期配电容量及负荷性质,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确定,采用成熟、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提高供电质量、节能降损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增长对用电的需求。3.0.5 居住区应采用以电缆线路为的主配电网方式进行建设。3.0.6 新建居住区应满足固定车位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或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3.0.7 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配合属地电力部门编制供电规划,供电规划应当包含供电方式,供电容量及配电设施配置等内容。3.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施工及验收,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
16、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 的相关要求。74 供配电设施配置 4.0.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应满足居住区或居住区的总体规划,且应与居民小区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预留开关站、环网室(箱)、配电站点及线路走廊用地,与公共配电网衔接。4.0.2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布局应划分供电区域,供电区域之间不宜重叠、交错,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接近负荷中心;2 进线、出线方便;3 设备运输方便;4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4.0.3 居住区内配电站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 250m。4.0.4 居住区电缆通道应与居住区道路规划及区内环境相适应,
17、应按终期配电容量规模一次规划完成并应满足区内不同建设周期的要求,且应同步考虑通信光缆的通道要求。4.0.5 居住区内配电变压器配置可根据居住区负荷发展分步实施。4.0.6 居住区电力负荷的预测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50293 及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 5729 相关要求。4.0.7 居住区配电自动化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配电自动化技术导则DL/T 1406、配电自动化规划设计导则DL/T 5709的相关规定。85 用电规模 5.0.1 居住区计算容量为 5000kVA 及以下,可接入现有 10kV 公用线路。5.0.2 居住区计算容量在 5000kVA1000
18、0kVA(不含 5000kVA、10000kVA),宜由上端区域变电站新建 10kV 线路供电。5.0.3 居住区计算容量为 10000kVA30000kVA(不含 30000kVA)时,应由多回路 10kV 线路供电,对居住区的每回 10kV 线路供电容量不宜超过 10000kVA。5.0.4 居住区计算容量为 30000kVA 及以上,应由多回路 10kV 线路供电,对居住区的每回 10kV 线路供电容量不宜超过 10000kVA。同时在立项阶段应按城市电网规划同步预留 66kV 公用变电站建设用地及电缆通道,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当地电力部门相关要求。96 供配电方式 6.1 一般规定 6.1
19、.1 居住区中压配电网电压应采用 10kV,低压配电网电压应采用 220V/380V。6.2 负荷分级 6.2.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具体应满足下列要求:1 居住区内的住宅建筑的用电负荷等级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相关要求;2 居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电,在满足以上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教育建筑、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建筑、车库建筑还应当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医疗
20、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相关要求。6.2.2 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6.2.1 条规定外,具有二级负荷及以上供电条件的居住区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居住区内的生活水泵房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居住区内的热交换系统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3 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中型车库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各类附建式车库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该建筑物的负荷等级。106.3 负荷计算 6.3.1 居住区住宅建筑用电负荷应根据所在地的经济状况、消费水平、
21、用能特点、建筑面积等特点综合确定。6.3.2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计量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 6.3.2的规定。表 6.3.2 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计量表的选择 套型建筑面积(S/m2)用电负荷(kW)电能计量表(单相)(A)AS6065(60)B60S9085(60)C90S140105(60)6.3.3 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 140m2 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30W/m240W/m2计算用电负荷。6.3.4 装设供生活所需特殊大功率用电设备的住宅,其基本配置容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6.3.5 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应按设计用电设备容量统计,设备容量不明确的,可按下列负荷密度表 6.3.5 进
22、行估算:表 6.3.5 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负荷密度 注:表中荷密度不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用电容量。6.3.6 住宅建筑用电总负荷的计算应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建筑类别负荷密度(W/m2)建筑类别负荷密度(W/m2)商业服务100150物业、社区服务6090教育6080金融(银行、邮政)80100医疗卫生7090车库2030文化体育7080绿地与广场13办公7090道路1.5311数表见表 6.3.6 的要求。表 6.3.6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按单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按三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需要系数13390.901.004812240.650.9091227360
23、.500.65132439720.450.5025124753720.40.451252593757770.300.402603007809000.260.306.3.7 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施工图阶段条件满足时应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6.3.8 居住区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装置用电负荷计算 1 除电动汽车快速充电专用区域外,居住区内的其他车位宜按慢充方式计算用电负荷,每台充电设施充电功率在无特殊要求时可按 7kW 计算;2 电动汽车充电装置的效率不应低于 0.9;3 当无确切资料时,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功率因数应按不低于0.9 进行计算。6.4 电源及接入方式
24、 6.4.1 居住区的电源供应应根据使用要求、负荷等级而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1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特一级负荷应另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2 二级负荷应由双回路供电,也可由双重电源供电;123 三级负荷可由单回路供电;4 备用电源应满足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求。6.4.2 由市政电网引入居住区的线路应采用电缆线路以地下敷设的方式接入,当有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线路引入。137 供配电系统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居住区宜采用 TN-S 或 TN-C-S 及 TT 接地型式。7.1.2 居住区配套供电工程应按照“一户一表”标准进行建设。7.1.3 居住区住
25、宅建筑及公共服务设施内的配电设施其设置的空间、位置须满足运行维护、检修的要求,设置场所的环境应满足配电装置及内部元器件正常运行的要求。7.1.4 居住区设有不同产权、不同管理模式和性质的开关站、配电站等设施,应采用独立分隔方式,分别设置。7.1.5 开关站、一二次融合环网箱、配电站应同步建设能够实现实现遥测、遥信和遥控功能的配电自动化装置。7.2 配电设施配置 7.2.1 供电容量为 5000kVA 以上时,应设置中压开关站,并根据周边用电负荷的用电情况,可结合建设配电站。中压开关站转供容量不宜大于 30000kVA。7.2.2 居住区配电设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设置:1 多层住宅区域终期配电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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