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2642-2016 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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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 60 DB21 DB21/2642-2016 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construction and stockyard dust 2016-05-23 发布 2016-11-23 实施 辽宁省地方标准 辽 宁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辽 宁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发 布 DB21/2642-2016 I 目 次 前 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排放控制要求.25 监测要求.36 实施与监督.3附 录.4DB21/2642-2016 II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
2、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大学、沈阳建筑大学、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辽宁辐洁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京海、胡涛、袁宇、孙鹏轩、张宝生、吕雪峰、陈振宇、王炜、张维、耿世鹏、吴丹、傅金祥。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DB21/2642-2016 1 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场地及堆料场地扬尘浓度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所有施工场地扬尘与堆料场地扬尘的排放管理,及其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3、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LD 98 空气中粉尘浓度的光散射式测定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建环境保护局公告 2007 年第 4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
4、力学当量直径在 100 微米以下的颗粒物。3.2 扬尘 dust 指地表松散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本标准中的扬尘包括施工场地扬尘及堆料场地扬尘。3.3 施工场地 construction plant DB21/2642-20162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作业场地。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公路建设施工、高速公路建设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建筑物拆除等施工的作业场地。3.4 堆料场地 stockyard 指堆放的各种工业料堆,包括煤堆、沙石堆以及矿石堆等;建筑料堆,如砂石、水泥、石灰、建筑渣土等;工业固体废弃物料堆,如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
5、、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等。3.5 浓度限值(连续 5 min 平均浓度)concentration limits(Mean concentration for 5 min)指任何一次连续 5 分钟采样,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3.6 城镇建成区 urban construction area 指市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以城镇主城区为主体,并包括邻近各功能组团以及需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空间区域。3.7 郊区及农村地区 suburbs and countryside 指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3.8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6、273 K,压力为 101.3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4 排放控制要求所有扬尘排放单位执行表 1 规定的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表 1 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监测项目区域浓度限值(连续 5 min 平均浓度)城镇建成区0.8颗粒物(TSP)郊区及农村地区1.0DB21/2642-2016 35 监测要求5.1 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监测,具体按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执行。监测点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于边界外受场地扬尘影响的浓度最高点处,例如施工及堆料场地边界设有围挡,监测点通常设于围挡外任意可能浓度最高点处,亦可设于工地出
7、入口或围挡开口处;无围挡施工及堆料场地监测点可设于边界外任意可能浓度最高点处。监测点浓度取实测浓度最高者计值。5.2 城镇建成区市政道路(包括沿道路施工的各类管线)施工场地扬尘监测沿道路施工边界进行监测;郊区及农村地区公路、铁路、高速公路施工场地扬尘监测沿用地边界线进行监测。5.3 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监测及分析方法按照 LD 98空气中粉尘浓度的光散射式测定法执行。5.4 光散射式粉尘仪应经法定质量检验部门按 JJG 846 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检定规程进行检定。5.5 在对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进行监督性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督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
8、变正常的运行工况。6 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扬尘排放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对扬尘排放控制要求,采取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措施进行扬尘防控。各级环保部门在对扬尘防控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扬尘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6.3 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严于本标准的
9、,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执行。DB21/2642-20162附 录 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环境空气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
10、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第八条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以及作业地点,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措施,保证扬尘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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