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8 T 094-2021 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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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3 5.2 4 0.0 1C C S L 6 7DB3308浙 江 省 衢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8/T 0 9 4 2 0 2 1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技 术 规 范2 0 2 1-1 1-1 9 发 布 2 0 2 1-1 2-1 9 实 施衢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3 0 8/T 0 9 4 2 0 2 1I目 次目 次.I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3.1 一 证 通 办.13.2 全 市 通 办.14 总 体 架 构.15 平 台 建 设.2
2、5.1 功 能 建 设.25.2 接 口 规 范.45.3 安 全 要 求.56 平 台 应 用.66.1“一 证 通 办”应 用.66.2“全 市 通 办”应 用.97 平 台 安 全.1 0附 录 A(规 范 性)关 联 机 构 业 务 系 统 交 互 共 享 数 据 表.1 1D B 3 3 0 8/T 0 9 4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衢 州 市 营 商 环 境 建 设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3、口。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衢 州 市 营 商 环 境 建 设 办 公 室、浙 江 臻 善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浙 江 省 方 大 标 准信 息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曹 云、许 敬 群、李 文 阳、李 子 川、裴 晓 阳、马 颖、叶 金 飞、陈 旭 文、陈 群、魏春 梅、汪 佳 磊、祁 劲 松。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3 0 8/T 0 9 4 2 0 2 11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衢 州 市 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建 设 的 总
4、体 架 构、平 台 建 设、平 台 应 用、平 台 安 全 等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建 设 与 应 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B 3 3 0 8/T 0 4 9 2 0 1 8“一 证 通 办”数 据 应
5、 用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一 证 通 办公 民 个 人 凭 居 民 身 份 证(电 子 身 份 证)即 可 办 理 相 关 事 项,无 需 提 供 由 政 府 机 关 产 生 的 其 他 证 明 材料。个 人 在 现 场 填 写 申 请 表、承 诺 书 等 材 料 的 也 可 视 作“一 证 通 办”。来 源:D B 3 3 0 8/T 0 4 9 2 0 1 8,3.3,有 修 改 3.2全 市 通 办依 托 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和 线 下 办 事 窗 口,通 过 整 合 公 共 数 据 资 源
6、、网 络 数 据 交 换、共 享 和 委托,实 现 全 市 域、跨 区 县 不 动 产 登 记 办 事 窗 口 等 场 所 的 业 务 通 办。4 总 体 架 构基 于 省 市 级 政 务 服 务 网 搭 建 适 用 于 政 务 外 网 运 行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通 过 接 口 服 务 对 接 形式 支 持 与 各 大 关 联 业 务 系 统 之 间 的 数 据 交 互、共 享,实 现 不 动 产 登 记 与 房 产 交 易、纳 税 等 业 务 的 协 同 办理,总 体 架 构 见 图 1。D B 3 3 0 8/T 0 9 4 2 0 2 12图 1 不 动 产
7、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总 体 架 构注1:省级政务服务网:提供用户信息认证、申请入口以及 数据共享等组件的集成应用。注2:市 级不 动产 登记 一窗 受理 平台:提 供登 记业 务 申请 受理、数 据交 互共 享、办件 流转、效 能监 管 等功 能及 组件的集成应用。注3:市县登记系统:提供登记业务办理、办件结果反馈等功能的集成应用。注4:关 联机 构业 务系 统:提供 登记 业务 办理 过程 中 涉及 的各 关联 机构 的数 据交 互共 享功 能的 集成 和 应用,包 含住建、民政、公安、教育、法院等业务系统。注5:省级不动产登记一窗云平台:提供登记业务办理结果效能监管。5 平
8、台 建 设5.1 功 能 建 设5.1.1 总 体 要 求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功 能 需 求:a)支 持 社 会 公 众 网 上 查 询、预 约、进 度 追 踪、网 上 申 请、自 助 办 理;b)支 持 不 动 产 登 记 工 作 人 员 实 现 网 上 综 合 受 理,实 现 与 不 动 产 登 记 联 合 审 批 相 关 部 门 之 间 的 数 据交 互 与 共 享,满 足 数 据 共 享 时 对 结 构 化 数 据 的 动 态 化 电 子 文 档 生 成 与 应 用;c)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与 分 级 部 署 自 建 审 批 系 统(不 动 产
9、登 记 系 统)的 统 一 对 接;5.1.2 网 上 申 报5.1.2.1 服 务 导 航应 提 供 页 面 导 航 与 定 位、信 息 填 写 向 导、错 误 操 作 提 醒、办 理 状 态 标 注 等 功 能。5.1.2.2 办 事 咨 询D B 3 3 0 8/T 0 9 4 2 0 2 13应 提 供 法 规 咨 询 展 示 模 块,供 社 会 公 众 浏 览 阅 读,宜 提 供 人 工 与 智 能 客 服 相 结 合 的 咨 询 服 务。5.1.2.3 信 息 查 询应 具 备 不 动 产 权 利 人、利 害 关 系 人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在 线 查 询 不 动 产 登 记
10、相 关 信 息 等 功 能,具 体 包 括 以下 内 容:a)根 据 业 务 号 或 受 理 编 号 查 询 办 件 进 度;b)根 据 权 利 人 名 称、权 利 人 证 件 号、产 权 证 号 等 主 要 信 息 对 产 权 证 书 进 行 核 验;c)根 据 权 利 人 名 称、权 利 人 证 件 号 等 主 要 信 息 进 行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明 的 统 一 查 询、打 印,并 支 持 自动 加 盖 法 定 的 水 印 和 电 子 签 章。5.1.2.4 网 上 申 请应 具 备 业 务 类 型 选 择 功 能,系 统 根 据 办 件 类 型,动 态 显 示 需 要 用 户 操
11、 作 的 信 息 页 面,具 体 包 括 以 下内 容:a)应 在 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建 设 网 上 申 请 渠 道,支 持 申 请 用 户 按 照 不 动 产 坐 落、证 书 号、不动 产 单 元 号、权 利 人 姓 名、证 件 号 等 关 键 字 段 组 合 模 式 查 询、提 取 相 应 的 不 动 产 单 元 信 息,并自 动 关 联 提 取 相 应 产 权 信 息;b)应 结 合 部 门 信 息 共 享,运 用 各 部 门 已 有 的 数 据 信 息 和 电 子 证 照 实 现 申 请 材 料 的 自 动 关 联 和 填充;c)可 通 过 高 拍 仪、扫 描
12、 仪 等 设 备 采 集 未 实 现 共 享 的 电 子 材 料。应 具 有 线 上 预 约 等 功 能,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应 支 持 用 户 按 照 登 记 类 型 自 主 选 择 不 动 产 登 记 办 理 点、办 理 日 期、办 理 时 间 进 行 不 动 产 登 记 预约 申 请、预 约 查 询 及 预 约 取 消;b)应 支 持 实 体 大 厅 叫 号 系 统 与 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预 约 模 块 衔 接。5.1.2.5 单 据 打 印应 在 重 要 环 节 提 供 相 应 表 单、卡、册 预 览 及 打 印 功 能。已 打 印 的 凭 证
13、 可 用 于 后 续 环 节 工 作 流 转。5.1.3 业 务 联 审应 实 现 不 动 产 登 记 过 程 中 涉 及 税 务、住 建 等 多 部 门 协 同 审 批 办 理,需 具 备 以 下 功 能,业 务 联 审 流 程图 见 图 2。a)税 务 部 门 信 息 推 送 及 交 互。1)信 息 推 送:根 据 税 务 部 门 完 税 业 务 的 受 理 要 求,通 过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建 设 对 应 接 口 服 务,推送 涉 税 信 息,将 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提 取 的 部 门 共 享 电 子 证 照 数 据 推 送 给 税 务 管 理 系统;2)信
14、 息 获 取: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获 取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受 理 信 息 提 取 状 态、补 退 件 情 况 及相 关 完 税 信 息;b)住 建 部 门 信 息 推 送 及 交 互。3)信 息 推 送: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进 行 受 理 时,不 动 产 登 记 受 理 信 息、提 取 的 部 门 共 享电 子 证 照 数 据 统 一 推 送 给 房 管 系 统;同 时 进 行 不 动 产 登 记 信 息 查 询,确 认 是 否 存 在 交 易 限制;4)信 息 获 取:房 管 系 统 交 易 备 案 后,将 交 易 信 息 推 送 给
15、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支 持 不 动产 登 记 工 作 人 员 及 时 获 取 交 易 备 案 信 息,进 行 房 产 交 易 验 证。D B 3 3 0 8/T 0 9 4 2 0 2 14实名认证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不动产转移登记)核实不动产信息、身份核验、水/电/气申 请 端资料签署审核、登簿审 批端住建部门网上缴税不动产审核税务部门(核税)审核、登簿图 2 业 务 联 审 流 程 图5.1.4 数 据 上 报应 将 市 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受 理 办 件 的 相 关 信 息 推 送 至 省 级 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云 平 台,实 现
16、 数 据上 报。5.1.5 自 助 受 理5.1.5.1 身 份 识 别应 通 过 人 脸 识 别 技 术,对 网 上 自 助 受 理 的 申 请 人 进 行 身 份 识 别 与 认 证。5.1.5.2 凭 证 打 印应 支 持 用 户 完 成 在 线 自 助 申 请 受 理 后,对 申 请 人 提 供 受 理 凭 证 的 打 印 功 能。5.2 接 口 规 范5.2.1 接 口 标 准5.2.1.1 接 口 方 式D B 3 3 0 8/T 0 9 4 2 0 2 15本 文 件 提 供 的 服 务 接 口 宜 采 用 r e s t f u l w e b 服 务 架 构 方 式 发 布,
17、通 过 H t t p s 协 议 访 问。5.2.1.2 请 求 方 式采 用 P O S T 方 式 进 行 交 互。5.2.2 请 求 参 数参 数 名 称:H t t p P o s t。请 求 程 序:将 参 数(以 J S O N 格 式)封 装 在 H t t p P o s t 里 面 的 E n t i t y 中,发 送 至 服 务 器,字 段 命 名 采 用 驼峰 格 式。5.2.3 返 回 结 果采 用 j s o n 格 式,字 段 命 名 采 用 驼 峰 格 式(见 表)。表 1 返 还 示 例 c o d e:,0 成功,1 失败 m s g:成功,/异常或提示信
18、息放入m s g 中 d a t a:输出参数 J S O N 格式对象,/如果返回 是集合形式的,无数据返 回空数组;如果返回 是单条数据或者单个对象信息的,无数据返回空对象;5.3 安 全 要 求5.3.1 单 点 登 入应 依 托 浙 江 政 务 服 务 网,通 过 单 点 登 录(S S O)集 成,实 现 公 众 用 户、政 务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份 统 一 认证、一 站 式 登 录。5.3.2 反 向 代 理宜 采 用 反 向 代 理,将 有 关 服 务 请 求 发 送 给 代 理 服 务 器,由 代 理 服 务 接 受 客 户 机 请 求 后,向 主 机 发 出并 接 收
19、目 的 主 机 返 回 的 数 据,发 送 给 客 户 机。5.3.3 H T T P S 数 据 传 输宜 采 用 网 络 传 输 通 道 h t t p s 加 密 及 数 据 传 输 加 密 设 计,并 在 传 输 数 据 之 前 开 展 客 户 端(浏 览 器)与 服务 端(网 站)之 间 的 接 洽。5.3.4 黑 白 名 单 访 问 设 置5.3.4.1 对 于 恶 意 攻 击 的 I P 地 址 进 行 黑 名 单 式 管 理 进 行 拦 截。5.3.4.2 对 于 政 府 内 部 办 公 网 的 I P 段、业 务 接 口 调 用 I P 或 其 它 已 确 认 正 常 的 I
20、 P,添 加 至 白 名 单 予以 放 行。5.3.5 服 务 器 要 求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服 务 器 需 求:D B 3 3 0 8/T 0 9 4 2 0 2 16a)宜 采 用 云 对 象 存 储 服 务(O S S)进 行 服 务 器 文 件 存 储;注:O S S 为权限控制提供访问控制列表(A C L)。b)应 支 持 用 户 对 存 储 空 间 设 置 防 盗 链;c)应 提 供 在 H T M L 5 协 议 中 跨 域 资 源 共 享 的 设 置,实 现 跨 域 资 源 共 享;d)应 允 许 在 一 个 域 名 中 加 载 的 客 户 端 W e b 应
21、用 程 序 与 另 一 个 域 中 的 资 源 进 行 交 互。6 平 台 应 用6.1“一 证 通 办”应 用6.1.1 实 现 要 求应 按 D B 3 3 0 8/T 0 4 9 2 0 1 8 规 定 建 立 公 共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系 统,通 过 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与 各 机 构单 位 的 业 务 系 统 和 数 据 的 对 接 实 现 平 台 间 共 享 互 联,实 现 业 务 协 同 和 数 据 共 享。主 要 包 含 数 据 交 互 和 数据 共 享 两 大 部 分,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数 据 对 接 见 平 台 数 据
22、 交 互 与 共 享 示 意 见 图 3。关 联 机 构 业 务 系 统 交 互 共 享 数 据 按 附 录 A 执 行。市级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税务 房管 银行E MS 快递民政 公安 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法院 公积金拆迁办 公证处 住建水电气婚姻门牌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权属核查查解封联办抵押联办拆迁数据公证书竣工测验数据权属查询交易备案税费缴纳抵押预受理财政快捷支付进度跟踪数据共享数据交互图 3 平 台 数 据 交 互 与 共 享 示 意示例: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办件材料可从业务系统共享取得(见表 2)。表 2 商 品 房 转 移 登 记“一 证 通 办”序号 材料
23、 来源 取得方式1 登记申请书 登记中心 系统生成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共享取得3 房屋买卖合同 房管部门 共享取得4 完税凭证 税务部门 共享取得D B 3 3 0 8/T 0 9 4 2 0 2 175 不动产权属证书 登记中心 系统生成6 家庭成员信息 民政和公安部门 共享取得7 其他/6.1.2 接 口 规 范按 5.2 接 口 规 范 规 定 执 行。6.1.3 数 据 交 互6.1.3.1 与 税 务 交 互按 照 不 动 产 登 记 涉 及 税 费 缴 纳 服 务 场 景,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与 税 务 系 统 交 互 宜 采 用 接 口 服 务方
24、 式,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向 税 务 系 统 推 送 不 动 产 办 件 受 理 信 息,包 括 房 屋 客 体 数 据、申 请 人 信 息 数 据、电 子 证 照 数 据、房 管 合 同 数 据;b)提 取 民 政、公 安 等 部 门 共 享 电 子 证 照 数 据、房 管 合 同 影 像 信 息 进 行 整 合,推 送 至 税 务 系 统;c)提 供 不 动 产 登 记 信 息 查 询 接 口,供 税 务 部 门 交 易 纳 税 房 屋 套 数 信 息 核 查;d)从 税 务 系 统 获 取 契 税 的 完 税 编 码、完 税 时 间,记 载 在 不 动 产 权 证 上。6.1
25、.3.2 与 房 管 交 互按 照 不 动 产 房 产 交 易 登 记 服 务 场 景,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与 房 管 系 统 交 互 宜 采 用 接 口 服 务 方式,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获 取 房 管 系 统 的 网 签 合 同 及 合 同 影 像 信 息;b)提 供 不 动 产 登 记 信 息 及 单 元 信 息 查 询 接 口,供 房 管 系 统 交 易 网 签 核 查;c)提 取 民 政、公 安 等 部 门 共 享 电 子 证 照 数 据、房 管 合 同 影 像 信 息 进 行 整 合,推 送 至 房 管 交 易 系 统。6.1.3.3 与 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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